海南海药(000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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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7:00:46
 
2023年4月3日

海南海药(00056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海南海药(000566)最新利空

海南海药(000566)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24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21年9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1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1-10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20]26号、[2020]24号、[2020]2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未披露货币资金受限情形 (二) 研发支出费用化时点不准确 (三) 营业收入核算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刘悉承作为海南海药时任董事长,王伟作为海南海药副总经理,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10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王海帆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0]第57号
批复原因王海帆: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其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9亿元,同比由盈转亏。海南海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迟至4月15日才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亿元。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03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4月30日,海南海药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59亿元,同比由盈转亏。海南海药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而迟至4月15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7亿元。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悉承、财务总监冯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3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0]第9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事项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5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五十九条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2020年2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中关于抗病毒药物的生产情况表述不准确,且未作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示,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抗病毒药物的实际生产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01
标题深证上[2020]130号-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0]1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海南海药于2020年2月14日晚间直通披露的《关于抗病毒药物研制取得进展的公告》(以下简称《进展公告》)称,公司“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的紧密合作,已经完成瑞德西韦原料药及制剂工艺研发”“公司已经完成瑞德西韦制剂的第一批生产,并已具备年产350万支的规模化生产能力”“公司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紧密合作,已进行瑞德西韦制剂的中试生产,可批量生产瑞德西韦50mg、100mg两种剂型”“公司及国内外合作伙伴成功开发了瑞德西韦原料药合成工艺技术和制剂技术,并可量产瑞德西韦原料药,原料药纯度在99%以上”。但公司在《进展公告》中未对抗病毒药物研制合作伙伴的合作模式、各方权利义务等重要信息进行披露,而上述信息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构成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误导性陈述。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日萌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日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09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41号
批复原因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9〕第14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现将问询函所涉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16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9]10号
批复原因一、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你公司应认真查找上述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4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111号
批复原因你们作为或曾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或高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海南海药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三、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五、会计处理不规范,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同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刘悉承、董事王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林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四、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荣波、监事周庆国、时任董秘张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三、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五、会计处理不规范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利润分配方案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方同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刘悉承、董事王伟、时任财务负责人林健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四、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荣波、监事周庆国、时任董秘张晖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8]7号
批复原因海药投资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 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 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二、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9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处罚字[2018]4号
批复原因海药投资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 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 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二、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批复内容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截至2017年8月31日,海药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并持有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同泰)股份24,528,160股,占总股本的4.23%;海南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赛乐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持有人民同泰股份3,106,900股,占总股本的0.54%;深圳赛乐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赛乐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持有人民同泰股份719,900股,占总股本的0.12%。海药投资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为海南海药联营企业中国抗体制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自然人刘悉承同时担任海药投资、海南赛乐敏、深圳赛乐敏董事一职。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份为28,354,960股,占总股本的4.89%。2017年9月1日,海药投资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人民同泰股份1,850,000股,增持比例0.32%;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份为30,204,960股,占总股本的5.21%。其后,海药投资又分别于9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人民同泰股份1,027,201股,增持比例0.18%;于9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人民同泰股份1,977,016股,减持比例0.34%。截至9月28日,上述3名股东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份为29,255,145股,占总股本的5.05%。海药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份达到5%时,海药投资未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2月7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一致行动关系。综上,人民同泰股东海药投资在其持续增持导致与一致行动人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对人民同泰合计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海药投资作为后加入的一致行动方,其所进行的相应买入、卖出人民同泰股份的行为,是导致相关方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原因和唯一原因,也是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药集团人民同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0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50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28日,你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335,979,264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38,614,138股后的股份数1,297,365,126股为基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共派发现金红利129,736,512.60元(含税)。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4.5条的规定,该议案审议通过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两个月期限即将到期,你公司尚未刊登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将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材料于2018年8月1日前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8
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0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1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6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7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南海药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刘悉承、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荣波、林健、张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刘悉承、王伟、周庆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荣波、林健、张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刘悉承、王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周庆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任荣波、林健、张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5-17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调查字[2018]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
批复原因因海药投资涉嫌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及时公告、在限制期买卖“人民同泰”股票、短线交易“人民同泰”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2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处罚字[2018]2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南海药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 二、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违法行为,刘悉承、王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荣波、林健、张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海南海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刘悉承、王伟、周庆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任荣波、林健、张晖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海南海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刘悉承、王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周庆国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四、对任荣波、林健、张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8
标题广西宜众收到河池市宜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西宜众中草药提取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广西宜众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批复内容针对广西宜众中草药提取项目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罚款27,260元,针对广西宜众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174.26元,两项共计27,434.26元。
处理人河池市宜州区环境保护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对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函[2017]574号
批复原因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于出具《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注的函》(海南证监函[2017]57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专门针对《关注函》及《决定书》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报告,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1-24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琼证调查字2017031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07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td>
文件批号海南证监局[2017]19号、海南证监局[2017]20号、海南证监局[2017]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南证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部分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1、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 1、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 2、部分交易未记账。 (三)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1、2015年和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2、募集资金未及时存入募集资金专户。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水平。 2.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资金管理,夯实财务会计基础,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同时,海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悉承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提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海南海药完善公司治理及内控机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1-03
标题关于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重庆分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资金业务内部控制缺陷未保持充分关注 二、对销售与收款业务中的异常事项未保持充分关注 三、对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 上述情况违反了《审计准则第1101号》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一百七十三条及《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现提醒你所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审计程序,加强质量控制,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杜绝上述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7
标题奇力制药收到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药罚[2016]3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食药监药罚[2016]33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7日,因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40604、140704、140906、141104、150101、20140101、20140902、20140903的8批银杏叶片使用从供应商处购得的掺杂掺假生产的银杏叶提取物,造成该8批银杏叶片由国家药监局组织的部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样时不符合规定,违反了相关法规。
批复内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药罚[2016]33号),对公司处罚如下:没收召回这8批次劣药;没收违法所得802,770.24元;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罚金为1,731,462.4元。
处理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奇力制药因安全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奇力制药保税区厂区仓库屋面瓦维修期间,维修班班长许某某在高处作业中意外坠地死亡,经公安机关及安监部门调查认定为意外事故。因该员工未带安全帽,故标的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为妥善处理员工后事,公司向其家属支付安置费用,奇力制药与该名员工亲属关于相关安置措施及金额取得了谅解,并已签订《许某某因工去世补助费、抚恤费支付协议》及《关于许某某因工去世后抚恤金支付备忘录》予以确认。
批复内容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海口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25
标题奇力制药收到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药罚[2016]2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琼)食药监药罚[2016]23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25日,因公司使用过期的核黄素磷酸钠原料药,生产销售批号为20150402的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琼]食药监药罚[2016]23号),对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GMP的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召回的20150402批注射用水溶性维生素劣药;没收违法所得190.53元;处货值金额二倍罚款,罚金为450,900元。
处理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8-11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4]第61号
批复原因2012年4月及2013年2月,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制药厂”)与上海龙翔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龙翔”)分别签署9份《技术开发合同》,海口制药厂委托上海龙翔研制氟氧头孢等9项原料及注射剂,合同金额合计1,380万元。但对于上述事件公司未及时履行规定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直至2014年8月9日才将上述事项予以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批复内容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31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37号
批复原因2013年5月31日,深交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37号),监管函主要内容及整改情况如下: (1)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大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31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73号
批复原因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公司向海口君安贸易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借款1.08亿元,但公司未将上述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7-31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2]第49号
批复原因2011年12月15日,公司发布业绩预告,预计2011年净利润为1.73亿元至1.96亿元,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幅达416%至485%;2012年4月27日,公司披露年报显示2011年度净利润9,826万元。而公司迟至2012年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1年净利润约为1亿元,与2010年同期相比,增幅为198%,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滞后。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上市规则》第11.3.3条和本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3-08
标题海南海药: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1]第9号、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99号
批复原因(1)2011年1月31日,公司副总经理王俊红的配偶卢传斌卖出公司股票10,000股,涉及金额244,000元。公司于2011年2月26日披露2010年年度报告,卢传斌出售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在敏感交易期进行交易的规定; (2)2013年9月27日,公司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告当日,公司副总经理计平的配偶出售所持公司股票60,000股,交易金额约68万元,违反了在敏感交易期进行交易的规定。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其配偶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公司对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俊红及公司副总经理计平在公司内部进行了通报批评。 (2)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相关责任人均已向公司董事会做出深刻检讨,并对其个人或亲属未能妥善管理好股票账户深表歉意,并向公司做出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上述违规行为发生后,公司多次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公司全体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意识和保密意识。 (4)2014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第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主要亲属买卖公司股票3日前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制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亲属该次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亲属不得实施该次买卖公司股票。该次制度完善有利于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意识,杜绝再次发生违规买卖股票的行为。
处理人深交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10-31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完成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年度报告多次出现打“补丁”现象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出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将继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9-08-21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副总经理李弥生违规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李弥生先生提出严厉批评,责令其深刻检查,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的培训,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2-04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南证监局对公司检查提出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8]237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信息披露及报表合并不完整的问题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及有关单位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 三、关于独立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的问题 四、关于有关资金流出的内控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五、针对个别事项会计核算不准确的问题
批复内容通过此次海南证监局对本公司的现场检查,本公司发现公司过去的确存在一些事项披露不规范,有关内控制度执行不严格,有关业务人员水平不高等问题,本公司非常感谢海南证监局的检查指导,为此公司将继续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全面整改,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尚未制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三)公司未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琼证监发[2007]207号
批复原因公司尚未制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审计、战略四个专门委员会未能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公司一直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9号)和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深入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琼证监发[2007]48号)的要求,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于2007年9月13日对公司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0月11日下发了琼证监发[2007]207号《关于要求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
处理人海南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07-06-30
标题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票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9-2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46号)《上市公司检查办法》,中国证监会海口证券监督管理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海口特派办”),于2002年8月5日至8月9日对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并出具了琼证监函[2002]15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2002年8月24日,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上,董事长龙勇先生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传达了《通知》的全部内容。会议对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条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上市以来的实际运作情况,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讨论,拟定了整改措施及实施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一致认为,海口特派办对公司巡回检查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落实《通知》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对公司今后规范运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2002年9月1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就公司整改报告做出了决议。现就公司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方案和措施公告如下:
处理人海口特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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