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00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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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 7:01:01
 
2023年6月2日

合金投资(00063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合金投资(000633)最新利空

合金投资(000633)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4-29
标题合金投资:【2023-021】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3]1号
批复原因广汇集团作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物流”)的控股股东,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如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向“广汇物流”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短线交易“广汇物流”股票、违规减持“广汇物流”股票、未告知广汇物流其持股变动情况,广汇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
批复内容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广汇集团给予警告,处以330万元罚款;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0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31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2号
批复原因我部在对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如下事项:1.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1.65亿元,同比增长25.20%;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334.44万元,同比下降63.0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264.25万元,同比增长131.8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8.03万元,同比增长85.67%。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3-04
标题合金投资:关于监事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有龙先生于2021年3月2日因操作失误,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195%,减持成交均价为7.11元/股,减持成交金额5,332.5元。李有龙先生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李有龙先生致歉声明:本人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就本次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本人今后将严格管理好本人证券账户,加强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预披露的要求,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5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北京鼎力受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处罚(京丰城管罚字[2015]18036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5]180366号
批复原因违规经营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北京鼎力受到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处罚(京建法罚(市)字[2015]第0203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建法罚(市)字[2015]第020337号
批复原因违规经营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北京鼎力受到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京城管罚字[2015]27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城管罚字[2015]270号
批复原因违规经营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北京鼎力受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处罚(京丰城管罚字[2015]08019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5]080198号
批复原因违规经营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21
标题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受到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处罚(京丰城管罚字[2015]08012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5]080129号
批复原因违规经营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13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7
标题关于对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下发的处罚[2019]080363号
相关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9]080363号
批复原因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镇国寺北街北侧施工工地有施工现场土方未采取覆盖措施的行为
批复内容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违反条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罚款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7
标题关于对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2019]08017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9]080178号
批复原因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在北京市丰台区镇国寺北街北侧施工工地有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的行为
批复内容罚款人民币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7
标题关于对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2018]080272号
相关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8]080272号
批复原因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围栏进行维护
批复内容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罚款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3-07
标题关于对北京鼎力建筑工程公司的行政处罚[2018]080192号
相关法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文件批号京丰城管罚字[2018]080192号
批复原因作为施工单位,未按相关要求未对施工现场内除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外其他场地进行覆盖或者临时绿化
批复内容违反了《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丰台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3
标题关于对杨新红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53号
批复原因杨新红: 2018年7月10日,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就招银叁号与你、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高院)于2017年10月31日一审判决你向招银叁号转让你持有的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5260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6%),用以回购招银叁号持有的翰林公司30%股权;2018年6月21日,招银叁号向江西省高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9日,招银叁号收到江西省高院《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立即执行。2018年7月11日,合金投资披露《关于股东权益变动完成的公告》显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过户登记。但直至2019年7月17日,你才就上述权益变动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你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9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37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3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09
标题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6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6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涉及需补充更正相关公告的,请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标题*ST合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答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19号
批复原因我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贵部《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19号)。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答复。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19号
批复原因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21
标题*ST合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的答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416号
批复原因我司于2016年12月21日收到贵部《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公司部问询函[2016]第416号)。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答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03
标题*ST合金: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注函》的答复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3号
批复原因我司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收到贵部《关于对霍尔果斯通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03号)。
批复内容现就关注函所涉及的有关事项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4-27
标题关于对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吴岩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和吴岩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1年6月3日、6月8日,辽机集团向陈炜天借款9,0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公告,因辽机集团未能偿还欠陈炜天的9,000万元借款,经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裁定,辽机集团将持有的已质押给陈炜天的3,00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过户给陈炜天,以偿还债务。陈炜天因此取得3,00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并质押给盛京银行大连分行,以获取相应贷款。2013年9月左右,陈炜天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盛京银行提出由辽机集团回购陈炜天质押给银行的3,00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辽机集团董事长兼合金投资时任董事长吴岩表示同意。2013年10月11日、10月16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账户分别买入陈炜天持有的合金投资股票1,750万股、500万股。2013年10月18日,经辽机集团申请,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同意变更执行,将陈炜天已自辽机集团取得的75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返还至辽机集团。2013年10月21日,合金投资公告,称辽机集团取得陈炜天持有的75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辽机集团实际控制“大连天鸿”、“大连一祥”及“武丽红”账户,与大连天鸿、大连一祥及武丽红存在关联关系,但辽机集团仅告知合金投资披露其于2013年10月18日以本机构名义取得陈炜天持有的750万股合金投资股票的情况,未告知合金投资其于2013年10月11日、16日利用大连一祥、大连天鸿账户通过大宗交易形式分别买入陈炜天持有的合金投资股票1,750万股、500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34,675,000元,合计持股比例变动达5.89%的情况。吴岩是辽机集团上述增持行为的决策者。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合金投资,累计增持股份占合金投资已发行股份的5.89%。此外,辽机集团未向合金投资报告其与其他前十名股东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武丽红之间的关联关系,导致合金投资自2013年年报到2015年三季报期间的所有定期报告中均未对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辽机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第11.8.1条的规定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3条的规定。合金投资时任董事长兼辽机集团董事长吴岩未能恪守尽责、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1.13条的规定,对辽机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以下处分: 一、对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吴岩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吴岩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17
标题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本所上市公司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及有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4月8日,合金投资披露《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合金投资称其原控股股东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于2015年4月2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辽机集团将其持有的合金投资11000万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8.564%)以9.50元/股的价格,向杨新红转让5260万股,向共青城招银玖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玖号”)转让4740万股,向蔡明转让1000万股。2015年4月20日,合金投资披露股东杨新红作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股东招银玖号作出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合金投资2015年10月23日披露的《关于重大协议补充披露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合金投资存在以下未及时披露的事宜: 一、2015年2月12日,辽机集团与北京千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和资本”)、杨新红、招银玖号、上海臻贺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臻贺资管”)签署编号为LIMACHJ1501的《股份转让合作框架协议》,约定辽机集团向杨新红、招银玖号、臻贺资管合计转让10000万股合金投资股份。该框架协议为相关各方的意向性协议,该协议已于2015年3月31日自动终止。 二、2015年2月16日,千和资本与北京乾坤翰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翰林”)、杨新红签署编号为2015-02-TZKJ001的《投资框架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千和资本或其推荐的投资人有权在协议签订生效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的期间内,和杨新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杨新红所持有的乾坤翰林股权。杨新红只能将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用于与千和资本或其推荐的投资人共同收购目标上市公司的股权。该协议已于2015年3月31日终止。 三、2015年4月2日,共青城招银叁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招银叁号”)与杨新红、乾坤翰林签署了《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招银叁号以3000万元受让杨新红持有的乾坤翰林30%股权,6.7亿元通过《借款合同》提供给杨新红,杨新红应将持有的合金投资股份质押给招银叁号;杨新红放弃依法委派董事的权利,承诺根据招银叁号的指令委派合金投资董事。 四、2015年4月21/22日,招银叁号与杨新红、乾坤翰林签署了《备忘录》,备忘录主要内容有:收购合金投资股份交割完成后,由杨新红委派1名董事,其他董事由招银叁号委派;乾坤翰林于2016年9月30日仍未取得政府部门等有权机关、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监会)同意将其资产注入合金投资的批复,2016年10月8日起,杨新红以其持有的合金投资5260万股股票作为对价回购招银叁号持有的乾坤翰林全部股权。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新红和共青城招银玖号投资合伙企业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吴岩、时任董事于伟、时任董事会秘书杜坚毅、董事长赵景云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16
标题合金投资:关于股东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批复原因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金投资”)获知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股东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及辽机集团董事长吴岩先生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号)。 经查明,辽机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向合金投资报告与上市公司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二)辽机集团超比例增持合金投资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2、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予以警告。 3、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140万元。 4、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处以2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8
标题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宗内幕交易案中,虞凌云的大学同学俞某为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转让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制权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辽机集团谈判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期间,虞凌云与俞某频繁通话。虞凌云在通话后交易“合金投资”,交易行为异常。在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虞凌云买入“合金投资”2,013,169股,亏损1,910,401.16元,构成内幕交易。 1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辽机集团作为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大连一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一祥)、大连天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天鸿)、“武丽红”账户持有合金投资股份,且合金投资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显示,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分别为上市公司第三大、第四大股东;2014年年报显示,武丽红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辽机集团并未向上市公司报告以上关联关系。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通过“大连一祥”、“大连天鸿”及“辽机集团”账户分别买入“合金投资”共计3,000万股。但辽机集团未告知合金投资其利用“大连一祥”、“大连天鸿”账户买入“合金投资”。2013年10月11日至18日,辽机集团合计持有“合金投资”的比例达5.89%。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于2013年10月16日继续通过大宗交易增持 “合金投资”。辽机集团增持“合金投资”5%以后,违法增持的股份数为3,399,830股。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虞凌云处以60万元罚款。 我会决定责令辽机集团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增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对辽机集团未披露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及限制期内增持行为予以警告,同时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予以警告;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及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限制期内转让行为处以10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罚款合计140万元;对辽机集团未报告与其他前十名股东之间关联关系、超比例增持未报告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处以20万元罚款;对辽机集团限制期内增持行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岩处以20万元罚款。对吴岩罚款总计4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凌云)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虞凌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辽宁省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机集团)是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金投资)控股股东,持有合金投资36.85%的股权。作为辽机集团董事长,吴某在2014年7月14日合金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后,明确了转让辽机集团对合金投资实际控制权的意见和原则。吴某在2014年7月中旬至9月中旬之间,向包括俞某在内的辽机集团各大股东的实际负责人表达了转让合金投资实际控制权的意向,各股东代表均表示同意。辽机集团从7月下旬开始,先后找了4家股权受让合作方谈判出让合金投资控制权一事。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4年7月下旬至8月中旬与陈某某谈判情况 2014年7月下旬,辽机集团股东介绍辽机集团吴某与陈某某谈判合金投资控股权转让问题。2014年8月6日,双方经讨论协商,形成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陈某某携另两名自然人拟收购辽机集团持有的合金投资股权1.1亿股,每股作价8元,确保辽机集团取得12亿元交易对价。8月中旬,辽机集团与陈某某谈判失败。 (二)2014年9月中旬至10月下旬与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谈判情况 2014年9月中旬,吴某取得辽机集团所有股东一致同意,出让辽机集团对合金投资的实际控制权,明确在辽机集团持有的1.4亿股合金投资股权基础上转让股权,辽机集团取得总收入不得低于13亿元,各个股东全权委托吴某处理此事。9月下旬,吴某通过他人联系到了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季)法定代表人吴联某,吴联某表示有兴趣参与合金投资股权收购事项。2014年10月24日,辽机集团与第五季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2014年10月27日,辽机集团吴某通知合金投资董秘停牌,10月28日合金投资公告,因存在尚需核实的重大事项即日起停牌。次日,双方就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方式及资产注入内容发生分歧,谈判失败。 (三)2014年11月中下旬至2015年1月下旬与珠海横琴长实股权基金公司、嘉龙集团谈判情况 2014年11月中下旬,辽机集团与珠海横琴实业股权基金公司负责人郭某某谈判,后因资产处理方式及付款方式未达成一致而失败;在此期间,与张某杰、张某雷二人谈判并达成合议。2014年12月上旬,张某杰方面为履行股权受让约定,注册成立秦皇岛康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投资)。辽机集团与康华投资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015年1月14日,合金投资发布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暨复牌公告,称辽机集团以10亿元对价转让公司25.967%股权给康华投资,双方已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5年1月9日确定收购资金来源为康华投资自筹资金。复牌当日,股价跌停。 2015年1月16日,合金投资公告称未获悉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2015年1月28日左右,吴某得知康华投资未能支付余款且涉嫌经济犯罪,因此终止此次股权转让,合金投资申请再次停牌。2015年1月30日,合金投资发布停牌公告。2015年2月6日,合金投资称康华投资未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终止,继续停牌。2015年2月20日,合金投资就深交所关注函作出回复,公告称此次终止股权转让的原因是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原承诺向康华投资提供的的6.5亿元资金未能到位,并称各相关方均已履行核查、评估、披露等义务。 综上,辽机集团筹划出让合金投资实际控制权的信息,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述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自2014年8月6日形成,至2015年1月14日合金投资发布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公告时公开。 二、内幕信息的传递 截至本案调查日,合金投资的控股股东是辽机集团,辽机集团的第二大股东是浙江中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领),浙江中领持股比例达90%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是俞某。吴某曾经于2014年7月中旬至9月中旬通知辽机集团包括俞某在内的股东及其相关负责人,辽机集团拟转让合金投资实际控制权。辽机集团在与拟受让人陈某某讨论协商转让股权过程中,吴某安排合金投资总经理于某配合相关工作。2014年8月6日,于某将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协议要点等发送至俞某等人的电子邮箱。俞某查看了此邮件内容,并转发给其他相关人员。因此,俞某于2014年8月6日获悉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辽机集团拟转让合金投资控制权一事。 俞某与虞凌云是大学同宿舍同学,二人存在资金往来关系。二人在内幕信息形成(2014年8月6日)至公开(2015年1月14日)期间共计通话七次,主要集中在2014年10月7日至22日。虞凌云的经常居住地为上海,俞某的经常居住地为杭州。2014年10月9日,二人均在杭州,并两次通话。俞某在笔录中称:虞凌云在电话中曾问及“合金投资”怎么样,下次重组大概什么时间,其在电话中回答具体时间不知道,或许一两年,或许几年都有可能。虞凌云在笔录中称:其与俞某提到一些关于合金投资的情况,其知道合金投资于2013年停牌筹划重组失败,问俞某合金投资股票的情况以及下次筹划重组的时间,俞某说这只股票还可以,未来一两年内有重组的可能,但没有说具体时间。 综上,俞某因工作关系获悉了内幕信息。从内幕信息形成至公开期间,虞凌云与俞某存在联络,内幕信息有传递至虞凌云的途径和可能。 三、虞凌云异常交易“合金投资”的情况 (一)虞凌云交易“合金投资”的情况 根据现场调取证据及相关笔录,在2014年8月6日至2015年1月13日期间,虞凌云使用“黄某某”、“叶某”、“叶清某”等3个配资账户,交易“合金投资”,交易行为由虞凌云本人决策,由虞凌云本人或其交易员实际操作。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10月9日至2015年1月13日,“黄某某”账户累计买入“合金投资”891,580股,“叶某”账户累计买入“合金投资”649,492股,“叶清某”账户累计买入“合金投资”472,097股。上述3个账户在虞凌云与俞某通话后、内幕信息公开前累计买入“合金投资”2,013,169股,买入金额共计19,076,443.88元;卖出“合金投资”239,572股,卖出金额共计2,132,589.60元。买入股数远远大于卖出股数。 合金投资2015年1月14日复牌至1月30日再次停牌期间,虞凌云通过“黄某某”账户卖出“合金投资”680,000股;通过“叶某”账户卖出“合金投资”639,900股;通过“叶清某”账户卖出“合金投资”472,097股。在上述期间内,虞凌云累计卖出“合金投资”1,791,997股,卖出金额共计15,308,764.11元。虞凌云在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联络后、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的“合金投资”,现存余股为0股。虞凌云交易“合金投资”亏损1,910,401.16元。 (二)虞凌云交易“合金投资”行为异常 第一,买入“合金投资”的时间、与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通讯联络的时间较为吻合。虞凌云与俞某在2014年10月7日至22日期间电话联系,虞凌云于10月20日、22日大量补仓“合金投资”。 第二,获取账户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间高度吻合。2014年10月24日,辽机集团与第五季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当日,虞凌云取得“叶某”账户,开立“叶清某”账户。 第三,买入“合金投资”的行为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时间基本一致。2014年10月24日,辽机集团与第五季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当日,虞凌云使用“黄某某”账户、“叶某”账户单日加仓749,492股;2014年10月27日,吴某通知合金投资董秘停牌,当天虞凌云单日加仓472,097股。 第四,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基本一致。“叶某”账户及“叶清某”账户分别在2014年10月24日、27日存在大额资金转入,此两日为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的重要日期。 第五,虞凌云使用的账户较高仓位持有“合金投资”。2014年10月24日,“黄某某”账户持有“合金投资”840,000股,占该账户资金仓位比61.4%;10月27日,“叶某”账户持有“合金投资”640,000股,占该账户资金仓位比为49.8%;10月27日,“叶清某”账户持有“合金投资”472,097股,占该账户资金仓位比78.2%。 虞凌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虞凌云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01
标题合金投资: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15]10号
批复原因一是部分董事会没有会议记录。 二是部分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是部分制度不完备。 四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 五是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缺陷。 六是部分存货跌价准备计提不准确。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现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6年3月30日前予以改正。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13
标题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核查并说明康华投资在1月13日签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是否已对其自身不具有足够的履约能力作出预判;康华投资收购资金的具体筹集情况;财务顾问西部证券认定康华投资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的核查过程和判断依据;辽机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是否审慎评估了康华投资的履约能力;股权收购款未到账事项的信息披露是否涉及违规等。
批复内容我公司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公司控股股东辽机集团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意愿是真实和诚恳的,对于本次交易的失败,控股股东、投资人及公司将深刻总结、吸取教训,并对由此给市场、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此深表歉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5-10-25
标题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5]29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以下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及重大担保事项、公司2003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2003年三项关联交易事项。
批复内容本公司于 2005年10月21日下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罚字(2005)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4-07-23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傅忠、杨志斌予以公开谴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公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向关联方提供大额资金未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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