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中富(00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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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31 7:01:00
 
2023年5月31日

珠海中富(00065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珠海中富(000659)最新利空

珠海中富(000659)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95号
批复原因张怡内幕交易“*ST中富”情况 张怡”账户于2015年9月11日,买入“*ST中富”247,800股,成交金额958,184元;9月14日,买入“*ST中富”202,200股,成交金额749,684元;9月15日,买入“*ST中富”170,000股,成交金额584,800元;9月23日,买入“*ST中富”130,000股,成交金额457,100元。内幕信息公开前,“张怡”账户共买入“*ST中富”750,000股,成交金额2,749,768元。“*ST中富”2015年11月2日复牌后,“张怡”账户将“*ST中富”全部卖出,成交金额4,360,064元。经证券交易所统计,“张怡”账户交易“*ST中富”盈利1,604,158.48元。 我会认为,张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ST中富”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没收张怡违法所得1,604,158.48元,并处以3,208,316.9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嘉杰、吴联模)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嘉杰、吴联模存在以下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李嘉杰、吴联模内幕交易“*ST中富”情况
批复内容对李嘉杰、吴联模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崔炜、仝宝石)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9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崔炜、仝宝石存在以下内幕交易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二、崔炜内幕交易并建议他人买卖“*ST中富”情况(一)崔炜知悉本案内幕信息(二)崔炜利用“魏某静”账户交易“*ST中富”(三)崔炜建议他人买入“*ST中富”情况三、仝宝石内幕交易“*ST中富”情况
批复内容一、没收崔炜违法所得4,271,099.85元,并处以12,813,299.55元罚款;二、没收仝宝石违法所得206,560.43元,并处以619,681.2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1-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狮子汇基金、陈建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狮子汇基金存在以下内幕交易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5年4月29日,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对*ST中富201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普华永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为*ST中富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大幅超出流动资产,且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偿还银团借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2015年5月28日,*ST中富此前公开发行的本金为5.9亿元、期限为3年的“珠海中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到期,但*ST中富未能足额偿付公司债券本息,发生违约(尚有本金38,350万元未偿付)。 2015年6月5日,*ST中富2012年3月28日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本金为5.9亿元、期限为5年的“珠海中富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以下简称中期票据)的持有人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该中期票据加速到期的议案,要求*ST中富在到期日前分次偿付票据本息,并制定明确还款计划和增加担保措施。 此外,2015年6月9日至9月2日,*ST中富尚需根据此前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等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按期偿还银团贷款7.6亿元。 2015年6月9日,*ST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发出债务重组申请函。粤财公司于2015年7月上旬表示有意愿对*ST中富进行债务重组。 2015年7月14日,*ST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与粤财公司等机构洽谈债务重组事项,拟在相关机构协助下,尽快解决自身的公司债券、银团贷款等债务问题。当日,粤财公司到*ST中富进行尽职调查。此后,*ST中富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 因粤财公司的债务重组存在较大不确定性,*ST中富在与粤财公司洽谈的同时,也在联系其他机构。2015年7月底,*ST中富董事会秘书韩某明联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代表人肖某波,请肖某波帮忙寻找债务重组方。 2015年8月6日,肖某波带人到*ST中富洽谈债务重组事宜。当晚在酒店用餐时,肖某波提出*ST中富可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偿还债务,*ST中富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刘某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明认为该方案可行,当即请肖某波拟定初步方案。 2015年8月10日,肖某波拟好*ST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简要方案。8月12日,*ST中富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协商会议,初步确定非公开发行方案,参会人员包括*ST中富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刘某钟、董事长兼总经理宋某明。随后安信证券确定了项目组成员,于8月中旬开始尽职调查工作。 2015年8月15日,*ST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进展公告》,称截至公告日,公司仍积极与粤财公司等相关机构商谈重大事项,目前正在商谈制订债务重组方案,公司拟在2014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前提下非公开发行股票(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不超过30亿元的资金)。 2015年8月19日,*ST中富初步确定了7家非公开发行对象。 因粤财公司债务重组存在不确定性,为满足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ST中富也在同其他机构商谈借款事宜。 2015年8月26日,在前期接洽基础上,时任鞍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山银行)副行级领导张某汉等人前往*ST中富开展尽职调查,协商贷款事项。 2015年9月5日,粤财公司向*ST中富发函称其不宜参与*ST中富债务重组。 2015年9月8日,*ST中富发布《关于中止筹划重大事项暨股票复牌的公告》,称公司收到粤财公司发来的《知会函》,粤财公司表示目前尚不宜主导制定*ST中富的债务重组方案。据此,*ST中富决定暂时中止本次债务重组重大事项。 2015年9月上旬,鞍山银行在前期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启动贷款审批程序,后于9月18日召开审贷委员会。9月22日,鞍山银行与*ST中富签署借款协议,借款额度2亿元,借款用途为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9月24日,鞍山银行向*ST中富发放首期贷款1.44亿元。*ST中富向鞍山银行承诺,在偿还公司债券所需自筹的其余2.5亿元资金到账前,不使用鞍山银行提供的贷款。 2015年10月国庆期间,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认购方广东长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公司)同意提供1.85亿元过桥贷款给*ST中富,由*ST中富用于偿还逾期的公司债券,待*ST中富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后,再以其他认购方支付的保证金来偿还长洲公司提供的过桥贷款。 2015年10月中旬,在前述两笔借款确定后,*ST中富向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发出《股份认购意向协议》。 2015年10月16日,*ST中富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长洲公司缴纳的认购保证金2,500万元;认购方深圳市和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丰投资)缴纳的认购保证金2,000万元。根据《股份认购意向协议》,认购方长洲公司和和丰投资同意*ST中富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先行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 2015年10月17日,*ST中富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债务重组暨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10月19日开市起停牌。 2015年10月20日,*ST中富与长洲公司签署借款协议,由长洲公司向*ST中富提供借款1.85亿元,用于偿还*ST中富逾期的公司债券。当日,长洲公司将借款全额存入*ST中富银行账户。 2015年10月22日,*ST中富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方深圳市铁木真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铁木真)缴纳的认购保证金1,500万元。根据《股份认购意向协议》,认购方铁木真同意*ST中富将上述保证金用于先行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 2015年10月27日,*ST中富在筹集到足够资金后,全额兑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本金38,350万元、利息1,438.13万元。 2015年10月30日,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核查报告》,称基于*ST中富偿还债务进展和采取的措施,2014年度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同日,*ST中富与长洲公司、和丰投资、铁木真等9名非公开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ST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000万股,募集资金不超过215,150万元,其中167,268.74万元用于偿还公司借款(包括因偿还已逾期的公司债券而产生的借款及资金垫付39,788.13万元、银团借款68,480.61万元、中期票据59,000万元),剩余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 2015年10月31日,*ST中富发布《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称拟向长洲公司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65,000万股,公司股票自2015年11月2日开市起复牌。 *ST中富筹划解决影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债务问题并实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不晚于2015年8月26日形成,公开于2015年10月17日。 二、狮子汇基金内幕交易“*ST中富”情况 (一)陈建勇知悉本案内幕信息 长洲公司系*ST中富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并向*ST中富提供1.85亿元借款。陈建勇时任长洲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建勇同时为长洲公司股东)。2015年8月8日,陈建勇从*ST中富实际控制人兼副董事长刘某钟处知悉*ST中富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计划,表示有兴趣参与。刘某钟向陈建勇提出*ST中富向陈建勇借款以偿还公司债券,陈建勇知悉*ST中富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一直在进行,出于*ST中富将要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考虑,陈建勇于2015年国庆期间表示同意借款。综上,陈建勇是本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陈建勇除在长洲公司任职外,在涉案期间亦担任狮子汇基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11月2日后不再担任)。 (二)狮子汇基金利用4个账户交易“*ST中富” 1.狮子汇基金控制4个涉案账户的情况 涉案期间,狮子汇基金控制1个机构账户和3个自然人账户,具体情况为:(1)1个机构账户。新余聚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聚昌)是狮子汇基金2015年5月11日设立的有限合伙形式的私募基金。新余聚昌的股东为狮子汇基金(出资占比1%)、钟某蔚(出资占比99%,钟某蔚系狮子汇基金交易员),执行事务合伙人由狮子汇基金前台员工魏某担任。“新余聚昌”账户开立于2015年9月29日,资金来源于新余聚昌向10名自然人募集的资金,账户的股票交易决策由陈建勇作出,具体交易由狮子汇基金交易部经理兼行政部负责人张某、交易员钟某蔚操作。(2)3个自然人账户。“叶某挺”账户由叶某挺的父亲叶某光管理使用;“吴某”账户由吴某本人管理使用;“马某鸿”账户由马某鸿本人管理使用。上述3个账户的管理使用人在涉案期间将账户交由狮子汇基金进行管理。狮子汇基金对3个账户不收取管理费用,仅进行收益分成。“叶某挺”“吴某”“马某鸿”账户买入“*ST中富”的决策由陈建勇作出,并由陈建勇或陈建勇指示张某向钟某蔚、魏某下达交易指令。 2.狮子汇基金控制4个涉案账户交易“*ST中富”情况 “新余聚昌”账户交易“*ST中富”情况为:2015年10月12日,买入“*ST中富”273,900股,成交金额1,059,993元;2015年10月13日,买入“*ST中富”176,900股,成交金额705,831元;2015年10月14日,买入“*ST中富”355,800股,成交金额1,423,200元。 “叶某挺”账户交易“*ST中富”情况为:2015年9月11日,买入“*ST中富”324,000股,成交金额1,214,454元;2015年10月13日,买入“*ST中富”101,600股,成交金额405,384元;2015年10月14日,买入“*ST中富”203,900股,成交金额813,561元。 “吴某”账户交易“*ST中富”情况为:2015年9月11日,买入“*ST中富”60,700股,成交金额226,065元;2015年10月12日,买入“*ST中富”34,200股,成交金额133,092元;2015年10月15日,买入“*ST中富”24,100股,成交金额96,159元。 “马某鸿”账户交易“*ST中富”情况为:2015年10月12日,买入“*ST中富”70,000股,成交金额275,100元;2015年10月13日,买入“*ST中富”442,600股,成交金额1,765,474元;2015年10月15日,买入“*ST中富”741,900股,成交金额2,952,762元。 综上,狮子汇基金控制4个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买入“*ST中富”2,809,600股,成交金额11,071,075元。在上述交易中,4个涉案账户交易“*ST中富”存在以下异常:(1)“新余聚昌”账户2015年9月29日开立后仅交易“*ST中富”一只股票;账户在连续3个交易日连续买入,几乎将全部资金用于买入“*ST中富”。(2)3个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仅买入过“*ST中富”,且均为大笔买入,买入时间相近。 “*ST中富”2015年11月2日复牌后,前述4个账户将“*ST中富”陆续卖出。经证券交易所统计,4个账户交易“*ST中富”共盈利2,156,960.83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ST中富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证券账户资料、相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一、没收狮子汇基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违法所得2,156,960.83元,并处以6,470,882.49元罚款; 二、对陈建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4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0]第1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13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韩惠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9]第34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6-12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 )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影响控制权的重大事件 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原实际控制人刘锦钟、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宋建明、董事李文峰、董事吴海邦、时任董事黄文涛、时任独立董事梁星球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7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9]第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9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5-08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1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9〕第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06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子公司收到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国统执罚决字[2019]第135号
批复原因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因提供统计数据有误,被国家统计局认定为提供统计资料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批复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家统计局责令呼和浩特市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改正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并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国家统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刘锦钟、宋建明、韩惠明)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6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保税区联峰路。 刘锦钟,男,1971年7月出生,时为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并担任珠海中富副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宋建明,男,1956年11月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 韩惠明,男,1980年1月出生,时任珠海中富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华发新城。 经查明,珠海中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10月30日和11月16日,珠海中富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九次会议、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拟向广东长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洲投资)等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长洲投资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珠海中富总股份的7.8%。2015年10月30日,珠海中富与长洲投资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 长洲投资此次拟认购珠海中富非公开发行5%以上股份,作为长洲投资实际控制人的陈某勇,可通过长洲投资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珠海中富5%以上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有关“关联关系,是指……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有关“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的规定,陈某勇为珠海中富的关联人。 2015年12月初,珠海中富实际控制人刘锦钟通过李某杰(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珠海中富关联方狮子汇资产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告知陈某勇,珠海中富拟转让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中富),以使珠海中富2015年业绩实现盈利,希望陈某勇买下并回租给珠海中富。陈某勇同意买入,并安排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兴中投资)为受让方,收购资金为陈某勇向他人借款。经查,兴中投资实际为陈某勇以他人名义设立的“空壳”企业,自设立以来没有任何业务,陈某勇控制兴中投资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兴中投资由陈某勇个人控制,陈某勇乃系利用兴中投资名义买入河南中富股权。 2015年12月15日,珠海中富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15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出售河南中富股权的议案。在前述过程中,珠海中富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在珠海中富披露的相关公告中,仅披露了珠海中富向兴中投资出售河南中富的情况,而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刘锦钟、宋建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韩惠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5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8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8号
批复内容请将相关说明材料于11月19日前报送至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9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4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24号。
批复内容请将相关说明材料于11月13日前报送至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6-0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批复原因谢敏于2004年8月至调查日,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8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谢敏借用其妻、子和兄“谢某英”、“谢某1”“谢某2”等五个证券账户,通过营业部热键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交易“北大荒”、“华闻传媒”、“珠海中富”等多只股票。 经查,上述账户一是存在同一日期同一时段委托网上交易下单的电脑IP和MAC地址完全相同的情况,且存在同一时段同向交易同只股票的情况。二是我局在五矿证券谢敏办公室检查发现的其个人苹果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与上述相关账户网上交易下单电脑MAC地址一致;“谢某2”账户委托交易记录中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的信息与谢敏出行信息高度一致。三是“谢某2”账户部分交易委托IP地址为谢敏所在办公场所访问互联网使用的固定IP。四是“谢某英”、“谢某1”、“谢某2”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和谢某英,部分资金来源于当事人兄、弟,账户资金系谢敏可以控制的资金。综合委托下单交易流水、交易下单地址、出差记录证明、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谢敏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上述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下单电脑截屏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谢敏违法所得135,862.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35,862.22元。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22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8]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捷安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技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同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5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珠海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珠海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珠海中富董秘韩惠明。2017年7月18日,珠海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珠海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珠海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珠海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 一、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证监处罚字[2018]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捷安德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7日至2017年11月15日,捷安德持有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中富,以下简称*ST中富)11.39%股权,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2014年6月3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投信合同》, 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捷安德提供最高综合投信额度2.3亿元,授信期限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6月29日。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与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其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1月20日办理质押登记。 2015年2月13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向奥锐联盛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授信期限为2015年2月12日至2016年2月11日。同日,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与捷安德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捷安德将其持有的*ST中富56,473,200 股质押给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为奥锐联盛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5年2月16日办理质押登记。 因捷安德涉及多宗诉讼,且质押股权已被司法冻结,江苏银行深圳分行认为危及其权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捷安德公司质押给其的*ST 中富股权,以偿还借款本息等相关费用。2017年1月12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和29号,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股权。随后,捷安德对上述裁定提出异议。2017年5月19日,福田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2017) 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裁定驳回捷安德提出的异议,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25日,捷安德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和16号。 2017年7月14日,因捷安德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捷安德收到福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 号。 2017年7月17日,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李嘉杰将上述四份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发送给*ST中富董秘韩惠明。 2017年7月18日,*ST中富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的公告》,披露了上述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相关事项。 以上事实,有法院文书、上市公司公告文件、邮寄回单及邮箱截屏、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捷安德所担保债务逾期未还,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已获法院裁定准许的情形下,捷安德所持*ST 中富股权实质进入司法拍卖前置程序,将极大可能导致*ST中富控股股东变更,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捷安德有义务及时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以便于投资者及时掌握公司股权变更进展,防范投资风险。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裁定准许拍卖、变卖的生效民事裁定书后,迟至2017年7月17日才将该事件告知上市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李嘉杰作为捷安德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参与股权质押事项,知悉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权被申请拍卖、变卖的进展过程,并直接负责与*ST中富对接信息披露事项,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一、对捷安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李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30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8]第23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我部在年报审查过程中关注相关问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2018年4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5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显示福田法院将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你公司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146,473,200股股份进行拍卖、变卖。你公司迟至12月18日方通知珠海中富并由其于12月19日通过《关于控股股东涉诉案件执行进展公告》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2-23
标题*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70043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0-25
标题*ST中富: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7]61号
批复原因于2017年10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 号):经查,2017年2月7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29号],知悉了所持全部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股票代码000659)146,473,200股股票被法院裁定拍卖、变卖的情况。后你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2017年5月25日,你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和16号],知悉了所提异议被驳回的情况。2017年7月14日,你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79-9480号],知悉了所持*ST中富股票被强制执行的情况。你公司未及时将上述所持股权被裁定拍卖、变卖等情况告知*ST中富,迟至2017年7月17及18日才首次将执行通知书及4份民事裁定书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ST中富。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88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20日,你公司的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将其持有的你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其中,56,473,200股系为第三方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的借款提供担保,90,000,000股系为捷安德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 因奥锐联盛和捷安德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逾期未归还,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过福田法院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2016)粤0304民特29号〕。根据两份《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法院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146,473,200股股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得优先受偿。捷安德于2017年2月20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2017)粤0304民特16号〕,福田法院驳回了捷安德提出的异议。因捷安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你公司迟至7月19日才披露上述各份《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涉及的事项,迟至8月2日才披露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实现对捷安德的担保物权的申请。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0-11
标题关于对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及刘锦钟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及刘锦钟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5年1月20日,捷安德将其持有的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富”)无限售流通股146,473,200股质押给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其中,56,473,200股系为第三方深圳市奥锐联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联盛”)的借款提供担保,90,000,000股系为捷安德自己的借款提供担保。 因奥锐联盛和捷安德向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借款逾期未归还,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过福田法院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2月7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6)粤0304民特28号〕、〔(2016)粤0304民特29号〕。根据两份《民事裁定书》,福田法院准许拍卖、变卖捷安德名下*ST中富146,473,200股股票,江苏银行深圳分行得优先受偿。捷安德于2017年2月20日向福田法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捷安德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民事裁定书》〔(2017)粤0304民特11、17号〕、〔(2017)粤0304民特16号〕,福田法院驳回了捷安德提出的异议。因捷安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于2017年7月14日收到《执行通知书》〔(2017)粤0304执9497-9480号〕。捷安德迟至7月17日才告知*ST中富收到《执行通知书》事项,在*ST中富要求下才于7月18日告知已收到上述各份《民事裁定书》,并迟至7月19日才披露;而在本所关注函的问询下,捷安德才告知*ST中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于2016年5月6日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的事项,并迟至2017年8月2日才予以披露。 *ST中富的控股股东捷安德及实际控制人刘锦钟,未就捷安德所持*ST中富股份被其债权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等情况及时告知*ST中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9
标题*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0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0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1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9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02
标题*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7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7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7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9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7月27日前将书面说明提交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2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发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5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09
标题*ST中富: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专调查通字2017195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7195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9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7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第37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17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5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215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03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2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72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0-13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7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17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8-24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5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145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5-07
标题珠海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9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69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6
标题*ST中富: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7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75号)。
批复内容公司结合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认真复核后,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书面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2
标题*ST中富:关于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4月15日向公司发出了年报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要求年报审计机构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及年报审计机构正积极对年报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公司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7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6】第37号)。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立即向相关方发函征询,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12-19
标题*ST中富: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3号
批复原因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司管理部送达的《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5】第543号)。 问题1、请详细说明你公司补充更正公告涉及的相关议案所履行的审议程序的完备性及合规性; 问题2、交易对方深圳兴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认缴出资份额仅为500万元,而本次股权转让作价为1.3亿元。请进一步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资金来源、支付能力,是否存在其他或有风险。 问题3、请补充披露交易对方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交易对方及出资方或份额认购方是否与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问题4、请补充披露交易标的转让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本次交易是否涉及债权债务转移,如是,应当详细介绍该债权债务发生的基本情况及决策程序,是否已取得相关债权人同意;你公司是否存在为交易标的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及提供资金等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问题5、根据本次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及对价支付、工商登记变更、资产过户等相关安排情况,请补充披露你公司预计的本次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
批复内容收到该函后,公司董事会给予高度重视,立即向相关方发函征询,经公司董事会核查和落实,对所述问题进行回复,现将公司对该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08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韩惠明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交所[2015]第91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2015】第91号监管函《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韩惠明的监管函》(以下简称“深交所【2015】第91号监管函”),指出公司及董事会秘书韩惠明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珠海中富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珠海中富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6条、第11.11.4条的规定,本所已于2015年9月7日作出《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5〕416号),对珠海中富、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我部以本监管函对你予以警示。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批复内容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之日,公司采取了一些整改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07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4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与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9-07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4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2012年7月5日与以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作为牵头行和贷款代理行的银团所签订的《人民币20亿元中期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协议》第14.2条“消极承诺”第七点“维持实际控制”约定:“借款人代表应当确保,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维持其对借款人代表享有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并且,实际控制人转让借款人代表股权的,需征得全体贷款人同意。”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CVCCapitalPartnersAsiaIILimited的下属企业,公司原控股股东ASIABOTTLES(HK)COMPANYLIMITED(以下简称“ABHK”)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安德”)于2014年3月20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ABHK将持有的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9%的股份转让给捷安德。ABHK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其过程并未征得银团全体贷款人同意;公司未满足银团借款协议中的限制性条款,从而导致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公司提前全额偿还该项借款。对上述事项及其可能导致的风险,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2.公司控股股东捷安德持有公司146,47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9%,其持有的股份于2015年3月19日被司法冻结,4月27日至6月10日期间又发生8笔轮候冻结,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6月4日、6月17日才就上述情况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与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何志杰、韩敬崇、林子弘、麦乐坤、时任董事总经理王玉玲、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时任独立董事RussellHaydnJones、赵大川、葛洪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四、对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锦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2
标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自查结果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5]445号
批复原因我司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广东证监局发来监管函(广东证监函[2015]445号)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自查。
批复内容经公司自查,结果如下: 1、公司有关“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已表示将以其自身或其他形式对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收到控股股东所出具的书面通知函。 2、关于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有关“将以其自身或其他形式对公司进行财务资助”的表示是否构成承诺事项。 公司于收到监管函同日发函至控股股东深圳市捷安德实业有限公司请其确认上述资助事项是否构成承诺事项,于今日收到回函称: 捷安德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致公司的《通知函》系其作为我司控股股东,针对我司目前债务状况处理所进行的说明性文件,系双方之间的往来函件,并非承诺性函件。基于该函件所述内容,捷安德公司将通过自身及其他方式努力为我司债务问题的解决提供帮助,但该函件内容不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中规定的承诺事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04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5]399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4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证监函[2015]399号《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管意见的函》。 内容:“近日,我局关注到:一是因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超出流动资产达8.07亿元等事项,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是你公司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承诺在本期债券余下的付息日(2015年5月28日)的14个工作日前,将应付利息全额存入偿债专户,在本期债券到期日(2015年5月28日)前三个月逐月按20%、30%、50%的比例将应付本金存入偿债专户。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将13,300万元存入偿债专户”,你公司实际存入偿债专户资金少于原约定应存入资金金额。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影响你公司偿债能力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充分揭示你公司即将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的“12中富01”债券本息兑付风险;积极配合过天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工作,妥善安排偿债资金,确保中富债本息到期足额兑付,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珠海中富公司债券“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虽然于到期日,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本金,仅支付本金人民币20,650万元,但是上述公司债券违约后,公司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2015年10月,公司偿还完毕公司债券剩余本金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4-22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1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 2012年12月10日,珠海中富在相关子公司累计净利润自10月起已大幅下降的情况下,仍在《关于对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使用2012年1-9月的财务数据对拟收购的48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披露。上述48家子公司2012年1-9月累计净利润为8,638.25万元,而1-10月的累计净利润仅为6,671.47万元,下降幅度22.77%。因此,上述公告中的相关数据构成误导性陈述。 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对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的股东权益价值进行评估时没有前往珠海中富48家子公司现场开展评估工作。2012年12月25日,珠海中富发布《董事会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披露"评估程序完备","外勤工作期间(2012年3月14日-2012年4月30日),深入被评估企业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展开具体评估测算";该公告披露评估机构履行了现场调查程序属虚假记载。 珠海中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玉玲、时任副总经理招镜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及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珠海中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及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珠海中富时任董事长陈志俊、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王玉玲、时任副总经理招镜炘、时任董事会秘书陈立上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珠海中富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抄报有关部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30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5]267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30日,广东证监函[2015]267号《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内容:“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2015年3月26日,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有关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现就珠海中富有关事项对你们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你们作为珠海中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勤勉尽责,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资金资产安全,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珠海中富公司债券“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以下简称中富债)将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你们应制定债券偿付方案,妥善安排偿付资金,积极配合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管理工作,及时、充分、如实披露公司债有关情况,必要时寻求地方政府支持,稳定银团关系,确保中富债本息到期足额兑付,维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批复内容(1)公司新一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贯彻广东监管局的要求,在日常经营管理以外,积极进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以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资金资产安全,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珠海中富公司债券“12中富01”(证券代码112087)于2015年5月28日到期。虽然于到期日,公司未能按期全额支付本金,仅支付本金人民币20,650万元,但是上述公司债券违约后,公司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2015年10月,公司偿还完毕公司债券剩余本金及利息,切实维护了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11
标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中国证监会[2015]2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珠海中富2012年12月10日临时信息披露对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误导性陈述; 2、珠海中富2012年12月25日临时信息披露和向监管机构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责令珠海中富改正,给予珠海中富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陈志俊、招镜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王玉玲、陈立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08
标题关于珠海中富2013年度业绩预报修订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14]98号
批复原因2014年2月8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证监函[2014]98号《关于珠海中富2013年度业绩预报修订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内容:“你公司在2013年10月31日公告的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测2013年全年亏损3.6至4.5亿元。2014年1月29日,你公司发布了业绩预告修订公告,预计2013年度亏损10.8亿元至11.7亿元,同时披露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因为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加。你公司在业绩预告修订公告中,未详细说明需计提减值损失的资产情况,也未说明资产减值事项对近年来你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价值的影响情况。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你公司情况,现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事项: 一、分别就2013年10月31日公告的第三季度报告、2014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修订公告中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进一步披露各业绩变动影响因素对公司2013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金额。 二、就所有子公司逐家说明资产减值损失对该子公司的业绩影响情况,并详细披露本次资产减值是否对你公司于2012年收购关联方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持有的你公司46家子公司和2家孙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造成影响,以及预计影响金额。 三、进一步披露预计固定资产及其他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资产组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产组的构成、相关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原因,认定发生减值的依据等。 四、进一步披露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和2014年1月29日业绩预告修订公告中所披露的业绩预告信息计算依据、计算过程,以及公司董事会关于修订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审慎的说明。 五、进一步披露董事会对业绩预告修订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六、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有关向资产出售方追索损失的安排是否充分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并一同予以公开披露。 你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于完成上述披露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文件,报告上述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4年2月22日公开披露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相关事项的公告》,就广东证监函[2014]98号函所提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进一步的公开披露。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1-09
标题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会[2014]27号
批复原因2014年1月9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证监会[2014]27号《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内容:“因监管工作需要,现要求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于2014年1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一、你公司子(孙)公司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中富聚酯啤酒瓶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昆明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明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成都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联体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西安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新疆中富包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嘉富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太原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青岛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中富饮料容器有限公司、北京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胶膜有限公司、天津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天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沈阳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昆山承远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温州中富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海口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海口富利食品有限公司、海口中南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福州中富包装有限公司、南宁诚意包装有限公司、湛江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以下统称48家公司)2011年度审计工作的有关情况。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业务目的,审计报告用途,48家公司向审计机构提供了有关财务账簿等资料供其审计,你公司及48家公司的其他股东(包括Beverage Packaging Investment Limited)是否存在对审计范围进行限制,对相关审计工作施加不良影响、要求审计机构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并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情形。 二、你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全年业绩预告的有关情况。你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公告的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中公开披露预计公司全年亏损4.5亿元至3.6亿元,并对业绩预告作出了说明。请你公司详细说明2013年业绩预计同比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各业绩变动影响因素对公司2013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金额,以及你公司2013年第三季度报告与业绩预告相关的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公司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8-03
标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粤证调查通字13086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2012年为公司收购48家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资产评估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二、北京恒信德律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08-01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3]22号
批复原因2013年8月1日,广东监管局向公司出具[2013]22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和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收购方案所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2012年8月1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八次会议通过拟以8.85亿元的价格收购关联方B.P.I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46家控股子公司及2家间接控股的孙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的议案。2012年12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十二次会议上对上上述议案的交易价格、转让款支付、盈利保障及补偿安排进行调整,交易标的价格下调至5.9亿元。同时,公司在《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中披露了拟收购标的公司2012年1-9月的财务指标情况,上述标的公司2012年1-9月的净利润为8638.25万元,与2011年全年净利润10698.86万元差距不大。2012年12月26日-27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收购方案。上述标的公司2012年10-11月的财务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净利润从1-9月的8638.25万元,减少到1-11月的4883.74万元,下降幅度达43%;与2011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达65%。上述标的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完成2012年11月的财务结账,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完成2012年11月的合并报表编制。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知悉标的公司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却未及时进行公告,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了重大影响。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子公司红利支付不规范。2009年-2012年期间,你公司的46家控股子公司进行了多次利润分配,累积向上市公司宣告红利6.8亿元、向关联方B.P.I宣告红利2.31亿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上述控股子公司向B.P.I宣告的红利已全部支付完毕,向你公司宣告的红利还有3.25亿元未支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等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措施,你公司应制定整改方案,督促相关控股子公司向你公司支付已宣告的红利,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你公司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缴纳了罚款,之后,公司更换了相关受警告、受罚款、受通报批评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在广东证监局检查发现此问题后,公司财务部门认真查找原因,并立即督促相关控股子公司支付已宣告的红利。截至2013年6月30日,相关控股子公司已向公司支付了剩余的红利,该事项整改完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8-01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年度报告的内?/td>
文件批号证监函[2013]530号
批复原因2013年8月1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证监函[2013]530号《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内容:“我局于2013年6月17日至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年报现场检查,关注到以下问题: 一、控股子公司红利支付不规范。 二、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三、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四、未按规定进行内幕知情人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31
标题关于珠海中富2013年上半年业绩预告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函[2013]336号
批复原因2013年5月31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证监函[2013]336号《关于珠海中富2013年上半年业绩预告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内容:“你公司在2013年4月27日公告的2013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预计2013年上半年亏损6000至8000万元。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你公司经营情况,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事项: 一、全面披露2013年第二季度和上半年业绩预计同比变动情况和变动原因; 二、详细披露各业绩变动影响因素对公司2013年第二季度和上半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金额。 你公司董事会应于完成上述披露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文件,报告上述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3年6月20日公开披露了《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3年上半年业绩相关情况的公告》,就广东证监函[2013]336号函所提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进一步的公开披露。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3-04-15
标题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函[2013]208号
批复原因2013年4月15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了证监函[2013]208号《关于要求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的函》。 内容:“现要求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并要求你公司律师对你公司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一、你公司是否公开披露社会公众股东享有对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瓶胚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富热灌装瓶有限公司、珠海保税区中富聚酯啤酒瓶有限公司、中山市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昆明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明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成都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联体包装容器有限公司、西安富田食品有限公司、兰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新疆中富包装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富田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嘉富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太原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青岛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大兴中富饮料容器有限公司、北京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北京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天津中富胶膜有限公司、天津中富瓶胚有限公司、天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沈阳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沈阳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长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强瓶胚有限公司、昆山承远容器有限公司、昆山中富瓶胚有限公司、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温州中富塑料容器有限公司、河南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合肥中富容器有限公司、郑州富田食品有限公司、武汉中富热灌装容器有限公司、海口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海口富利食品有限公司、海口中南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瓶胚有限公司、长沙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福州中富包装有限公司、南宁诚意包装有限公司、湛江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等48家公司的股东知情权的权利。如已公开披露,请详细说明披露情况。如未公开披露,请说明不予披露的原因,以及未披露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你公司是否公开披露了北京华北富田饮品有限公司、天津乐富容器有限公司、杭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昆山承远容器有限公司、海口富利食品有限公司、陕西中富联体包装容器有限公司等6家子公司2010-2012资产运作情况。如已公开披露,请详细说明披露情况。如未公开披露,请说明不予披露的原因,以及未披露该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批复内容公司向广东证监局提交的情况予以说明。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3-01-31
标题关于珠海中富2012年度业绩预告修订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函[2013]68号
批复原因2013年1月31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证监函[2013]68号《关于珠海中富2012年度业绩预告修订有关监管意见的函》 内容:“你公司在2012年10月31日公告的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预测2012年全年亏损2000至5000万元。2013年1月30日,你公司发布了业绩修订公告,预计2012年度亏损约17500万元,同时披露业绩预告出现重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为主营业务收入环节出现大幅下降、资产减值增加等。你公司在业绩修订公告中,未说明各业绩下滑因素的具体影响程度,也未说明资产减值事项对近年来你公司向关联方收购资产价值的影响情况。为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你公司情况,现要求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1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公开披露以下信息事项: 一、逐项说明导致你公司2012年度业绩下滑、出现亏损各个影响因素对公司2012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预计影响金额。特别是详细说明资产减值事项的预计减值金额。 二、你公司曾于2009年以25743.16万元收购关联方Beverage Packaging (HK)Company Limited持有的珠海中富胶罐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的相关股权和沈阳胶盖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胶罐生产业务的经营性生产,于2012年以59003.48万元收购关联方Beverage Packaging (HK)Company Limited持有的你公司46家子公司和2家孙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请你公司详细披露本次资产减值是否对上述收购资产的价值造成影响,以及预计影响金额。 三、如果本次资产减值对前述收购资产的价值造成影响,请详细披露公司是否计划向相关资产出售方追索有关损失。如你公司计划向有关资产出售方追索损失,请说明拟采取的具体追偿措施及预计可得到的补偿金额;如计划不采取措施向相关资产出售方追索有关损失,请说明不采取追索措施的具体原因及你公司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否因此受到影响。 四、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披露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有关向资产出售方追索损失的安排是否充分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发表独立意见,并一同予以公开披露。 你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应于完成上述披露要求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文件,报告上述监管意见的执行情况。”
批复内容(1)公司已于2013年2月20日公开披露了《关于2012年度业绩及相关事项的公告》,就广东证监函[2013]68号函所提的事项逐一进行了进一步的公开披露。 (2)关于2012年经营性亏损以及资产减值事项拟采取的追索及补偿安排,公司积极与出让方进行了沟通,并取得了成效。2013年7月23日,公司收到资产出让方B.P.I出具的《关于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偿函》,根据201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为18,142.55万元,少数股东损失为2,215.87万元。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所述的48家标的公司2012年度发生经营性亏损以及资产减值,按资产出让方B.P.I在48家标的公司当时的实际出资比例计算,对应的经营性亏损以及资产减值合计为人民币1,637.38万元。B.P.I自愿向公司补偿1,637.38万元,该补偿款直接从公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扣除。2014年4月23日,公司收到B.P.I发来的《关于哈尔滨中富联体容器有限公司等公司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之补偿函(2014)》,B.P.I自愿向公司补偿人民币14,420.9万元,以补偿48家公司2013年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所导致的价值损失,该补偿款可以从公司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直接扣除。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2-12-18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交所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89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18日,深交所公司部对公司出具了[2012]第78号问询函《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内容:你公司2012年9月8日披露了《关于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暨关联交易公告》,并12月12日披露了对上述方案进行调整的公告并发出了股东大会通知;近日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投资者称其向你公司此次收购标的之一“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按照你公司披露的《资产评估报告》列示的该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220号”发出了EMS特快专递函,但函件被退回,退回的原因是“本单位已搬迁新址不明”。投资者据此质疑该标的公司在评估基准日前、后是否真实存在以及怀疑你公司已披露的文件可能存在重大瑕疵。请你公司说明出现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你公司已披露的公告是否存在瑕疵、是否需更正及其理由,并提交工商登记及年检等证明材料,有关说明材料请于12月20日前报送我部。
批复内容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下称“富粤公司”)原注册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220号”,2012年7月因富粤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将注册地址变更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田园路2号自编1号”,并于2012年7月25日取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放的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本公司已披露的富粤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提交日期为2012年7月22日,报告上所列示的富粤公司地址为“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1220号”为富粤公司原注册地址,在《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时尚未进行变更,投资者按原注册地址寄送致函件被退回。除中介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注册地址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中无涉及此信息,不存在需更正的情形,已披露的文件不存在重大瑕疵。同时公司向深交所提交了以下文件的扫描件:(1)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新、旧工商营业执照、(2)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地址工商变更登记通知书、(3)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4)广州富粤容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2-11-09
标题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交所公司部问询函[2012]第78号
批复原因2012年11月9日,深交所公司部对公司出具了[2012]第78号问询函《关于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内容:我部收到投资者投诉,称你公司在2012年9月8日披露拟收购的48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时,48份资产评估报告共计有4600页,但你公司实际披露了1176页,投资者质疑你公司遗漏披露了3424页资产评估报告内容,属于信息披露不完整、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请你公司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详细说明上述情况是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具体遗漏的内容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涉及应披露未披露的,请在你公司审议此次收购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发出之前予以补充披露。此外,请你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批复内容公司在2012年9月8日披露拟收购的48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时,刊载在巨潮资讯网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了如下内容:(1)资产评估报告书声明;(2)资产评估书摘要;(3)资产评估报告书。上述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券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重大遗漏,和其他深圳主板上市公司就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披露范围相一致。此外,评估师向本公司提供的全套资产评估报告书附带了如下内容:(1)收益法资产评估明细表;(2)资产基础法资产评估明细表;(3)附件。此部分内容仅作附带说明之用,为披露之简洁及便于投资者阅读,按照常规处理不予披露。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和投资者的沟通。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8-10
标题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2012]26号《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
相关法规《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2]26号
批复原因2012年8月10日,广东证监局向公司出具[2012]26号《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 内容:“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于2012年7月17-27日对你公司2011年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利润分配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问题 (一)关于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一是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变更未履行审批程序。你公司2011年把账面价值9034.9万元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无形资产等科目转入投资性房地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对于上述变更及计量模式的选择,你公司未按照《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有关“公司董事会应就重要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后续计量模式的选择、变更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用途转换等事项做出决议”的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二是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不完整。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度会议记录显示出席会议的董事有8名,但均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要求。 (二)关于财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是员工辞退补偿费用入账不及时。你公司2011年辞退员工应支付赔偿费303.02万元,该费用公司于2012年实际支付时确认为费用。由于公司2011年已与相关人员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六条规定,你公司应于2011年对辞退补偿费用进行预提并计入当期费用,2011年度净利润金额应减少303.02万元,占2011年净利润的4.14%。二是年度绩效考核薪酬预提不规范。你公司于2011年预提高管人员奖金502.5万元,2012年实际支付104.6万元,实际支付与预提之间的差额397.9万元于2012年进行了冲回。经查,你公司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年度绩效考核薪酬上限为依据,对高管人员2011年度绩效考核薪酬进行预提,但未根据当年度公司业绩对高管绩效考核薪酬进行修正。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有关奖金计划的规定,高估部分应于2011年度予以冲回,相应增加2011年度净利润397.9万元,占2011年净利润的5.44%。 二、整改要求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 (一)你公司应召开董事会会议,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认真查收原因、漏洞,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员。相关整改方案应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我局。具体整改要求如下:一是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变更补充审批程序;二是对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三是全面梳理现行财务制度,查漏补缺,完善各薄弱环节的控制管理,并强化相关制度的执行。 (二)你公司应认真组织并切实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原则不超过两个月。你公司应在完成整改工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非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向我局提交专项说明报告。我局将择时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三)你公司的整改方案、整改报告在报送我局的同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2012]26号《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要求,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并及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并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了《关于广东监管局现场检查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针对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变更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公司2012年9月21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2012年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议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补充了审批程序。 (2)针对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名不完整:公司已请参会董事在会议记录上补签名,同时对董事会规范运作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3)针对员工辞退补偿费用入账不及时:公司2011年辞退员工其中应支付的赔偿费303.02万元,于2012年实际支付时确认为费用。鉴于上述辞退补偿费用金额不大,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基于重要性原则,财务已在2012年初进行调整处理。 (4)针对年度绩效考核薪酬预提不规范:公司于2011年预提奖金502.5万元,2012年实际支付104.6万元,实际支付与预提之间的差额397.9万元于2012年进行了冲回。鉴于上述预提奖金的差额不大,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基于重要性原则,财务已在2012年初进行调整处理。 公司将全面梳理现行财务制度,加强相关人员对《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查漏补缺,完善各薄弱环节的控制管理,强化执行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无误。公司将按照广东监管局的要求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树立和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的规范运作水平,保障公司能够良性、有序、稳健的发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2007]57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运作需要加强。问题一、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的运作需要加强。问题三、公司激励机制还需完善。 问题四、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创新还不够。
批复内容2007年3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后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7]48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广东证监[2007]5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关于做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及相关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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