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0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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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7:00:43
 
2023年3月11日

国海证券(00075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国海证券(000750)最新利空

国海证券(000750)违规记录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3-08
标题关于对孙彦飞刘延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4号
批复原因孙彦飞、刘延冰: 经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以下简称胜通债)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谨慎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关于对齐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桂林辅星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期间,存在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行为。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
批复原因雷桂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雷桂清违法所得6,967.32元,并处以7,000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一、黎子毅证券公司从业情况黎子毅于2010年5月17日入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2022年3月31日离职,离职前任投资顾问。黎子毅为证券从业人员。二、黎子毅控制使用“黎某晓”等三个证券账户(一)证券账户基本情况黎某晓是黎子毅的父亲。“黎某晓”证券账户,2007年3月2日开立于国海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资金账号31****28,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47****940和深圳股东账户000****622,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9558***********1350。张某苔是黎子毅的母亲。“张某苔”证券账户,2020年1月10日开立于国海证券深南大道营业部,资金账号31****37,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2****479和深圳股东账户027****912,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2***********7075。夏某琪是黎子毅的配偶。“夏某琪”证券账户,2015年6月16日开立于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南路证券营业部,2018年5月4日销户,资金账号2000****2070,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22****262和深圳股东账户018****063,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12***********8130。上述证券账户以下简称“黎某晓”等证券账户组。(二)“黎某晓”等证券账户组资金情况2014年9月15日至2021年2月5日,“黎某晓”证券账户共转入资金674,438.3元,其中382,502.76元由黎子毅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801,616.35元,其中217,900元转至黎子毅银行账户,40,000元用于偿还黎子毅的借款,另有244,697.99元转至“张某苔”证券账户。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12月22日,“张某苔”证券账户共转入612,262元,其中226,580元由黎子毅银行账户转入,244,697.99元由“黎某晓”证券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591,115.85元,其中309,800元转至黎子毅银行账户。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4月27日,“夏某琪”证券账户共转入680,000元,其中470,000元由黎子毅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共920,633.13元,其中891,566元转至黎子毅银行账户。(三)“黎某晓”等证券账户组控制使用情况“黎某晓”、“张某苔”和“夏某琪”证券账户委托下单使用的手机号码以及交易终端存在高度重合。“黎某晓”、“张某苔”证券账户在涉案期间频繁使用黎子毅135*****081的手机号码下单交易,“黎某晓”证券账户与“夏某琪”证券账户存在使用相同硬盘序列号设备交易的情况。2020年8月,“黎某晓”“张某苔”证券账户下单IP地址归属地均与黎子毅财付通消费记录的IP地址归属地相同。此外,黎子毅承认涉案期间“黎某晓”“张某苔”“夏某琪”证券账户的交易由其决策并下单。黎某晓、张某苔、夏某琪提供的情况说明,证实黎子毅实际管理上述账户。综合上述情况,“黎某晓”等证券账户组由黎子毅控制使用。黎子毅控制使用“黎某晓”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4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7日,控制使用“张某苔”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20年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控制使用“夏某琪”证券账户的期间为2015年12月14日至2017年4月26日。三、“黎某晓”等证券账户组的盈利情况涉案期间,黎子毅控制使用“黎某晓”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13,211,459.44元,累计获利124,049.34元;控制使用“张某苔”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4,439,635.6元,累计亏损21,616.14元;控制使用“夏某琪”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成交金额673,469元,累计亏损1,657.6元。上述账户组总成交金额合计18,324,564.04元,盈利100,775.6元。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离职证明、涉案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微信注册信息及财付通记录、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黎子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关于禁止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黎子毅违法所得100,775.6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6-16
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2]69号
批复原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受托管理的“17苏建01”公司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监管函(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函[2022]233号
批复原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你公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及其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其已处于停产状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1.7条、第3.1.5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现依据本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第9.1条,对你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对此应高度重视,针对公司债券展业过程中出现的承销文件虚假记载和尽职调查未能勤勉尽责等问题进行切实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履行主承销商职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关整改报告加盖公司公章后,于2022年5月25日前书面报送本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4-26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5号
批复原因一是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受托管理人,存在未勤勉尽责、未保持职业谨慎情况。 二是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照《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立有效的受托管理内控机制及制度管控业务风险,未能保障人员投入,未对业务人员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3-24
标题国海证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1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27日,国海证券与胜通集团签订《承销协议》,由国海证券担任胜通集团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主承销商。2013年度至2017年度,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以及直接修改审计报告的方式,共计虚增营业收入615.4亿元,共计虚增利润总额119.11亿元,扣除虚增利润后,胜通集团各年利润状况均为亏损。上述行为导致胜通集团“16胜通01”“16胜通03”“17胜通01”的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作为主承销商,出具的《核查意见》《核查报告》及《承诺函》中与上述财务信息有关的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国海证券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审慎关注山东胜通钢帘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钢帘线)在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所提供资料与公开数据不一致的情况;未实地查看山东胜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化工)的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胜通化工已处于停产状态;未审慎关注胜通钢帘线纳税申报材料的异常情况。国海证券在为胜通集团发行债券提供服务时,违反《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中证协发〔2015〕19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三项,《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下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承销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国海证券的上述行为应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3
标题国海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118号
批复原因公司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服务涉嫌未勤勉尽责案
批复内容一、对国海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9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孙彦飞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刘延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沈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孙彦飞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9-30
标题国海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372021037号
批复原因021年9月29日,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72021037号)。因公司在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承销业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23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46号
批复原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我局对你公司在无锡五洲国际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16锡洲01”“16锡洲02”“17锡洲01”公司债券中的执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你公司对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监督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募集资金中有12.2亿元存在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其中有5.95亿元用于购买理财、6.25亿元用于偿还购买理财的民间借贷;而你公司出具的2016年、2017年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均披露发行人募集资金已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借款。
批复内容现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29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8]37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18]37号)。
批复内容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付航、周筱俊出具警示函。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7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公司业务部发[2018]46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业务部发[2018]468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公司业务部发[2018]468号)。
批复内容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监管意见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19
标题公司收到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市国税稽处[2018]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桂市国税稽处[201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桂市国税稽处[2018]1号)。
批复内容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
处理人桂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证监会通报证券行业“自查自纠、规整规范”专项活动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检查阶段,我会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对13家证券公司和4家基金公司子公司的投行类业务开展了现场检查,从内部控制和执业质量两方面对公司自查情况进行了检验。从检查结果来看,投行类业务无论在内部控制健全程度还是项目执业质量上均有所提升,整体趋好,显示出前期自查整改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另一方面,部分检查对象仍暴露出违规问题,涉及合规风控未全面有效覆盖、内部控制未有效执行、尽职调查不充分、信息披露有失准确完整以及后续管理未尽责等方面。
批复内容对国海证券采取责令限期改正、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15
标题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平果县教育路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桂证监函[2018]3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桂证监函[2018]34号
批复原因关于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平果县教育路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监管关注函(桂证监函[2018]34号)。
批复内容监管关注。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29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7]9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对你公司“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募集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检查发现,在“国海明利股份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过程中,你公司未充分了解劣后级份额委托人的真实身份、资产与收入以及风险承受能力;你公司营销人员在向一些客户宣传推介时,风险揭示不到位、宣传保本保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梁国坚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17]第119号
批复原因梁国坚: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或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称,接到你及你控制的企业广西梧州索芙特美容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美公司”)的通知,你计划自行或通过索美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期间,在二级市场增持国海证券股份。上述增持期满后你未及时通知公司具体的增持情况,直至12月19日,公司才收到你的通知,披露了《公司董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你作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2.7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0
标题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桂汇处[2017]2号
批复原因1994年公司前身广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香港购买房产作为营业场所,未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上述事项属历史遗留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主动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申请调回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责令公司限期调回外汇,并处以274,008元人民币罚款。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已调回外汇并缴纳了罚款。
处理人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13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4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46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46号)。
批复内容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0年,刘江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任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原名成都神仙树北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天仁路营业部),任职期间系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2015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在“孙剑锐”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孙剑锐”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2015年9月11日至2015年11月27日,刘江勇私下接受天仁路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在“王雷”证券账户内进行交易。期间,“王雷”证券账户的交易均由刘江勇决策实施或指令其团队成员实施。刘江勇在接受孙剑锐、王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 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本案,刘江勇积极配合调查且主动赔偿损失。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09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2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23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7}23号)。
批复内容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08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相关事实: 1.2015年7月26日,你营业部时处试用期的前员工刘江勇,在营业部组织的推介会上称“签约了后,操作过程是我做决策,公司有其他人进行操作”,并称“营业部会和客户签订协议,进行二八分成,这就是我们的‘资管型’服务”。以上宣传内容涉及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以及分享投资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以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你营业部前员工刘江勇在你营业部担任投资顾问期间,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剑锐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571笔;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雷委托买卖证券,累计发生148笔。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3.你营业部对上述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同时,你营业部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上述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九条和《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上述事实反映出你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四川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7-29
标题国海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7]63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资产管理部门协助证券承销部门销售债券,员工管理混乱,激励约束机制失衡;二是未严格落实合规审查和隔离墙等制度,风险监控未全面有效覆盖;三是资产管理业务运作不规范,代签名、代盖章现象严重,投资主办人与实际管理人不一致,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告知客户,资产管理产品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托产品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行为;四是张杨等员工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大量开展债券代持交易;五是深南大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姚芳违规借用客户证券账户,为客户与他人之间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六是对清溢光电等企业首发上市保荐项目未作充分尽职调查。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自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已受理的文件按规定继续办理),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 二、责令处分燕文波、王者旻、邓卫中、陈嘉斌、耿聪等有关责任人员,并向我会报告结果; 三、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一年内对公司开展全面内部合规检查,并每季度向我会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同时,你公司应当聘请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你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落实整改,进一步梳理相关业务流程,强化有关人员合规守法意识。你公司应当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并向我会提交落实整改工作的书面报告。我会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此外,证监会对相关人员采取如下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1.认定张杨为不适当人选,在2017年7月27日至2027年7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认定郭亮为不适当人选,在2017年7月27日至2025年7月26日期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职务。 2.对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胡德忠采取撤销任职资格措施;对分管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燕文波采取公开谴责措施。 3.对合规总监付春明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对原合规总监刘俊红采取公开谴责措施;对原合规总监李慧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4.对姚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7-05
标题关于对于骏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于骏然,身份证号码:4524**19****240035)在任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横县茉莉花大道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因累计有750万元的对外负债及担保债务到期未能及时清偿,于2015年12月被有关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情形。你明知自身存在失信行为记录,已不具备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条件,但从未履行报告义务。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17年7月5日上午10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5-20
标题国海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公司监
文件批号机构部函[2017]1260号、1258号、1256号、1257号、1253号、1254号、1255号、12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内部管理混乱,资产管理业务部门管理松散,员工激励约束机制失衡,人事管理混乱;二是合规风控失效,合规审查流于表面,隔离墙制度形同虚设,风险监控未有效覆盖;三是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违规,业务人员代签名、代盖私章现象严重,资产管理部门协助投行部门销售债券,资产管理产品和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信托产品存在异常交易,产品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告知客户,投资主办人与实际管理人不符;四是张杨等员工违规假冒公司名义对外开展债券代持交易;五是深南大道营业部副总经理姚芳违规为客户与他人之间提供融资中介服务;六是对清溢光电等IPO保荐项目的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会拟作出如下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在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正式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暂不受理债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暂停资产管理产品备案,暂停新开证券账户;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一年内对公司开展全面内部合规检查,并每季度向我会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责令处分存在代签名、代盖章、代管资产管理产品等行为的王者旻、邓卫中、陈嘉斌、耿聪等有关责任人员,并向我会报告结果。同时,你公司应当聘请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你公司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计,并提交审计报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7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6号
批复原因收到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7]第16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涉及需披露的,请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16
标题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14号
批复原因因国海良时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存在个别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控制措施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未按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相关约定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未按照合同约定设置风险控制参数、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部分投资指令,未实施有效事前风险控制措施等问题。
批复内容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良时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7-03-08
标题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约见谈话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约见谈话函。
批复内容出具约见谈话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2-18
标题国海证券:停牌事项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印章被伪造事件。
批复内容一、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果,相关涉事协议中加盖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我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印章不符。 二、公安机关已对我司被伪造印章案件立案。
处理人公安机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0-28
标题鑫甬生物: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315号
批复原因国海证券作为主办券商未核查到该关联方担保合同,导致公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国海证券釆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9-01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21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行为:2016年5月17日,你公司收悉易普森拟暂停转让事宜后,履行完成内部流程,并加盖公章。5月19日,你公司督导易普森办理暂停转让事宜,但我司未收到易普森关于暂停股票转让的业务申请。同时,你公司对易普森暂停股票转让公告进行事前审查后,因上传文件错误,导致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5.4条、《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第4.4.1条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你公司釆取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副总裁燕文波、质控部总经理李应华于2016年8月23曰16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司6-6会议室接受谈话。同时,你公司于接到本决定书5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9
标题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绍兴营业部收到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诸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诸公(消)行罚决字[2016]0137号
批复原因国海良时期货绍兴营业部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批复内容被处以5,000元罚款。
处理人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7-16
标题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收到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诸公消(即)字[2016]第055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诸公消(即)字[2016]第0553号
批复原因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收到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诸公消(即)字[2016]第0553号)。
批复内容出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处理人诸暨市公安消防大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26
标题关于对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6]51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2015年12月24日,你司提交《后续加入做市申请》为无锡揭阳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揭阳科技”)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但提交申请时揭阳科技仍为协议转让方式,反映出你司做市业务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5.4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十七条的规定。 二、2016年3月14日至3月15日对你司的现场检查发现:“杰西医药”、“华富储能”项目结束后,工作底稿由项目人员自行管理, 未统一归档,未健全和落实工作底稿归档保管制度,违反了《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4-11
标题关于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2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23号
批复原因关于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6]23号)。
批复内容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1-13
标题证监会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5]69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林涉嫌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叶飞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5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东海恒信、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金建勇、袁海林、张春定、马信琪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孙国栋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其没有操纵的主观恶意,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有配合调查的情节,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我会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对上述5宗案件的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没收马信琪违法所得441,169.11元,并处以1,323,507.33元罚款;没收孙国栋违法所得11,298,908.14元,并处以33,896,724.42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证监会拟对5宗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证监会对青岛东海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恒信)涉嫌操纵180ETF、金建勇涉嫌操纵“国海证券”股票价格、张春定涉嫌操纵“中国卫星”股票价格、袁海林涉嫌操纵“苏宁云商”、“蓝光发展”股票价格、叶飞涉嫌操纵“信威集团”、“晋西车轴”、“江淮汽车”、“奥特迅”、“中青宝”等5支股票价格5案调查、审理完毕。上述5案已进入告知程序。 东海恒信、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拟对东海恒信及其相关责任人员、金建勇、张春定、袁海林、叶飞分别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东海恒信违法所得184,291,170.59元,并处以552,873,511.77元罚款,对东海恒信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史吏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东海恒信副总经理陈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金建勇违法所得441,911.05元,并处以1,325,733.15元的罚款;没收张春定违法所得99,663,799.90元,并处以298,991,399.70元罚款;责令袁海林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没收叶飞违法所得6,637,915.13元,并处以19,913,745.3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1-05
标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裁齐国旗,副总裁陈列江涉嫌违规。
批复内容2014年11月3日,公司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公司总裁齐国旗被批准逮捕,副总裁陈列江协助调查。目前,公司经营正常,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检察机关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0-15
标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总裁齐国旗被检察机关刑事拘留,副总裁陈列江协助调查。
批复内容截止目前,公司未收到检察机关或其他单位的任何相关书面文件。 目前,公司经营正常,暂由张雅锋董事长代行总裁职责。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检察机关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6-11
标题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31号
批复原因2014年6月11日,国海富兰克林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2014]31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董事长代为履行公司总经理职务超过260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解决代为履行职务问题,并提交书面报告。”
批复内容收到《决定》后,国海富兰克林高度重视,立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落实改正,具体情况如下: 国海富兰克林于2014年8 月25日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关于就高管代行职责超期问题落实改正措施的报告》,并于2014年11月4日聘任了专职总经理,主持经营管理工作。至此,《决定》所述整改问题已获落实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6-06-27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6]66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刊登2005年度预亏公告、二、未及时披露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
批复内容公司今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06〕6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针对公司未及时刊登2005年度预亏公告及未及时披露关联公司资金占用及担保两项违规行为,对公司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2-05-11
标题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00年中期利润虚假;2000年中期报告未披露担保合同
批复内容  我公司于近日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2〗8号《关于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中国证监会就下列事由对我公司做出处罚。   (一)、我公司控股子公司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琦荣高”)2000年上半年转让该公司1.26万平方米的建材市场铺面50年经营权(交易金额10076.91万元)。中国证监会认为,集琦荣高在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没有转移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实现转让收入10076.91万元、利润6776.51万元,致使我公司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中包含虚假利润。另外, 2000年4月我公司向桂林漓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值1757.09万元固定资产。中国证监会认为我公司在所有权尚未转移、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确认2000年中期该项资产实现销售收入1757.09万元,利润433.6万元,致使我公司2000年中期财务报告包含虚假利润。   (二)、我公司在2000年中报中未披露下列重大担保事项:   1、在2000年中报期间,我公司为母公司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两家子公司贷款提供10000万元的担保;   2、在2000年中报期间,我公司将5000万元资金存入交通银行南宁友爱支行,以此存款(定期存单)为质押,为集琦荣高担保贷款。   中国证监会针对上述事项并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我公司罚款50万元,并责令我公司改正虚假披露和未披露担保事项的行为。   (二)对我公司董事长刘及响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对总经理胡建平、总会计师李静、董事会秘书伏卧龙分别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董事杨筱梅、曾勇、常建和、何曙光、吴建祥分别处以警告;对集琦荣高总经理曾建荣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0-08-16
标题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重大事项未及时公布
批复内容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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