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医药(0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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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7 7:01:05
 
2023年4月17日

北大医药(00078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北大医药(000788)最新利空

北大医药(000788)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10
标题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5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3日,你公司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你公司控股股东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23日,经你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将上述1亿元借款担保展期至2021年6月4日。2021年8月9日,你公司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你公司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你公司未就上述担保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月22日才对外披露。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2-07
标题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2019年6月3日,北大医药与南京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向南京银行1亿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6月5日。2020年6月4日,北大医疗与南京银行达成展期方案,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书》,上述借款展期至2021年6月4日。北大医药于2021年7月1日签署《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2021年8月9日,北大医药收到南京银行发出的《南京银行督促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称北大医疗前述贷款已逾期,尚欠贷款本金1亿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要求北大医药尽快筹措资金履行保证责任,或督促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北大医药未就存在履行保证责任风险的重大事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2年1月22日才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宋金松、袁平东、袁宇飞于2022年2月16日上午9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重庆证监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大厦16楼)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1
标题北大医药: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基本完成问询函的回复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2
标题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8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1年5月12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重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10
标题北大医药:关于公司监事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张必成先生自2020年6月23日起担任公司监事的职务,其配偶冉菊女士于2020年6月18日、2020年6月24日分别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于2020年7月7日卖出2,000股,构成短线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张必成先生配偶本次短线交易取得收益650元(冉菊女士2020年7月7日卖出股票价格7.22元/股高于2020年6月18日买入股票价格7.01元/股及2020年6月24日买入股票交易价格6.78元/股,共产生收益650元),应全数上缴公司所有。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冉菊女士主动上缴的收益650元。 2、冉菊女士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张必成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向公司董事会表示以后必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切实履行作为公司监事的义务。同时张必成先生声明,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均为其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将向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要求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08-03
标题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定)》
文件批号沪专调查字2014477号、处罚字[2016]105号、中国证监会[2017]44号、深证上[2017]48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药”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3年6月至9月,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由政泉控股为北大资源控股代持北大医药4000万股股份。上述协议签订后,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均未就该协议及其持有北大医药股份的变动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但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8.1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5条和第3.1.6条和本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0年制定)》第3.3.23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军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证监会对方正证券信息披露违法等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4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7]13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大医药)等信息披露违法案中,北大医药未按规定披露北大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占北大医药总股本的6.71%。
批复内容本次处罚全面覆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各类主体,全面覆盖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未披露等多种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涉案的4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分别给予顶格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丽、周伯勤、李友、方中华、李国军等分别给予顶格30万元罚款,对李友、余丽同时涉及多案的情形从重处罚,分别给予二人终身及10年市场禁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北大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6]105号、沪专调查字20144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北大医药、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控股)等涉嫌违法的事实具体如下: 一、政泉控股通过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代北大资源控股持有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占北大医药总股本6.71% (一)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的情况 2013年6月,政泉控股通过北大医药公告拟受让北大医疗出让的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占总股本比6.71%,于2013年9月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2013年6月至9月,政泉控股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甲方为北大资源控股,乙方为政泉控股。双方约定:1、由甲方实际出资购买并享有相关投资权益,交由乙方代持的股份为北大国际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1日工商登记变更公司名称为北大医药)的股份4,000万股。2、甲方负担购买标的股份的全部出资及相关税费,即甲方为标的股份的实际出资人。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担任标的股份的名义持有人,乙方在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以及有关机关登记为该部分股权的股东(即名义股东)。4、代持期间标的股份所产生的收益在扣除相关成本和必须的税费后,由甲方享有95%,乙方享有5%。5、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对目标公司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必须遵从甲方的意志对标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 (二)政泉控股受让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的资金来源 政泉控股受让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的股权款为3.68亿元。根据政泉控股和北大资源控股提供的财务凭证、询问笔录及调取的相关银行流水表明: 1、首期支付30%,共1.104亿元。2013年6月5日和9日,政泉控股受让北大医药4,000万股的保证金共计1.104亿元转入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医疗)账户,上述资金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转账6,000万给方正集团上海分公司,再经由上海招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招强)、上海忆凌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忆凌)和深圳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隆)转至政泉控股股东郑州浩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浩天)银行账户,并由郑州浩天将上述资金转入政泉控股银行账户;二是北大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银行票据背书给上海招强,再由上海招强贴现后经上海忆凌和深圳康隆转至郑州浩天,并由郑州浩天转账给政泉控股股东郑州浩云实业有限公司,最后转账给政泉控股银行账户。 2、尾款支付70%,共2.576亿元。2013年9月2日,北大资源控股将从河南 利申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申能源)和河南元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园林)处借入的2.576亿元资金转账给政泉控股银行账户,政泉控股于当日将上述资金作为股权款转入北大医疗账户。2013年9月12日,政泉控股受让北大医药4,000万股完成过户。 (三)政泉控股所持北大医药股票质押、解押及减持情况及资金去向 根据北大资源控股向政泉控股出具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授权函》,北大资源控股授权政泉控股对所代持的4,000万股票进行质押,融资事宜产生的利息、交易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由北大资源控股承担。2013年9月25日,政泉控股与中信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和《交易协议书》。上述质押式回购融入的20,000万元资金中,有19,999万元经由政泉控股银行账户转入了北大资源控股的银行账户,经核实该资金系用于归还利申能源(借款总额为1.288亿元)和元和园林(借款总额为1.88264亿元)的部分借款;此外,质押式回购的手续费、产生的利息等费用均由北大资源控股支付给政泉控股,再由政泉控股支付给中信证券。 2014年7月,政泉控股对上述股票中的2,000万股进行解押,解押资金10,500万元由成都华鼎转入。经核实,成都华鼎的上述资金系向方正集团的借款。2014年7月初,方正集团李友和郭旭光与政泉控股协商同意减持北大医药股票,指派政泉控股解洪淋和原方正集团田野负责股票减持事宜,田野负责卖股票,解洪淋负责资金划转。其后,北大资源控股于2014年7月4日向政泉控股书面发出通知书要求其将代持的4,000万股北大医药股票交由田野处置,同时要求将处置股票的资金转回北大资源控股。在政泉控股将减持资金5.576亿元转入北大资源控股银行账户后,北大资源控股将5.30924亿元资金转入利申能源和元和园林,利申能源和元和园林在2014年9月将3.5088亿元再次转回给北大资源控股。 综上,政泉控股协议买入北大医药股票的资金来自方正集团、北大资源以及北大资源控股。 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未及时将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告知上市公司北大医药 (一)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19日期间,政泉控股未将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政泉控股在通过北大医药公告的2014年7月11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在未披露与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事宜情况下,仍记载“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二)北大资源控股在2013年6月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未将与政泉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事项告知北大医药。北大资源控股提供的《股权代持协议书》、股权质押式回购协议、北大资源控股向政泉控股授权的文件、内部资金往来账簿和原始凭证、代持事项内部决策文件等资料中均无已向北大医药告知其与政泉控股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的证据。2014年11月20日,北大资源控股在就涉嫌股票代持等违规行为向北大医药出具回复时,确认北大资源控股与政泉控股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 (三)北大医药未及时履行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政泉控股以及其财务总监杨英、解洪林均指称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参与了代持协议的签订。李国军自2012年5月起任方正集团高级副总裁、北大医疗副总裁,分管北大医药,同时兼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为股权代持协议的实际策划、实施者方正集团李友之弟。综上,时任北大医药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李国军在2013年6月至9月中旬期间知悉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事项。 上述事实,有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用印记录、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代持协议、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资料、财务往来协议及相关借款协议等证据证明。政泉控股、北大资源控股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北大医药未能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行为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政泉控股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胜瑞刚、董事长贾鑫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北大资源控股法定代表人张兆东、总经理余丽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大医药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北大医药董事长李国军为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拟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北大医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李国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政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胜瑞刚、贾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北大资源控股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兆东、余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2-02
标题北大医药:关于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行政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文件批号渝汇罚[2015]15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重庆外汇管理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出口贸易融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公司使用出口已收汇单据(包括重复利用单据)到银行办理贸易融资折合38,955,548美元,其中结汇38,516,185.98美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第六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重庆外汇管理部对公司处以594万元人民币罚款。
处理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1
标题北大医药: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7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了《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7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所反馈的相关意见,对重组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15
标题北大医药: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7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文件进行了事后审查,并于2015年7月13日出具了《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7号)。
批复内容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正在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继续进行补充完善,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补充材料并申请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2-05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方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51号、公司部处分告知函[2014]21号、公司部处分告知函[2014]22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5】51号),经深交所查明,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源控股”)及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未及时披露代持协议及权益变动情况 2.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议案时未回避表决 资源控股及政泉控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第10.2.2条、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1-06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举董事代行公司董事长职责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李国军先生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完善规范,自成立以来一直实行有效的董事会决策及高管团队分工负责的运作模式。公司经营稳定,运作正常。
处理人相关部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4-12-15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东及相关方收到深交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处分告知函[2014]21号、22号
批复原因政泉控股及资源控股存在未及时披露代持协议及权益变动情况、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议案时未回避表决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深交所拟对政泉控股及资源控股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根据前述《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的有关要求,政泉控股及资源控股可以在2014年12月18日前向深交所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专调查20144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如本公司因此被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对媒体报道及相关质疑事项的公开说明》 (公告号2014-82),公司及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涉及媒体报道的涉嫌股票代持等违规行为。公司将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尽快形成调查结论。 本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1-21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专调查字201447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沪专调查字201447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11-21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报道及相关质疑事项说明暨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355号
批复原因关注函要求公司及相关方需要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1、方正集团及北大资源明确说明公司及相关董、监、高是否涉及政泉控股投诉的股票代持行为。 2、上市公司及股东相关方是否涉及政泉控股举报的内幕交易行为。 3、深圳市康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隆”)是否为政泉控股收购你公司股权提供资金,如是,请说明资金提供时间、金额、方式及目的。 4、成都华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鼎”)是否为政泉控股提供资金,用以偿还政泉控股对中信证券的融资欠款,帮助政泉控股从中信证券解除2000万股股票质押。如是,请说明资金提供时间、金额及方式及目的。 5、你公司及其董、监、高(包括涉及该事项的原董、监、高)是否参与签署或知晓政泉控股举报的代持协议。 6、政泉控股向你公司相关董、监、高(包括涉及该事项的原董、监、高)提供股东大会委托授权文件的事项否属实,如属实,请说明你公司相关董、监、高在接受委托授权文件时,是否知晓相关代持关系。 7、如政泉控股投诉的代持事项属实,请你公司及相关方说明政泉控股与你公司大股东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相关股东大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时是否回避表决,请此次重组财务顾问及律师对此发表意见。同时,需要说明相关减持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大股东敏感期买卖的规定。 8、如政泉控股投诉的代持事项属实,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事项是否会对你公司重组进程产生影响,此次重组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同时,请你公司说明是否会终止此次重组程序以及你公司后续推进重组事宜拟采取的措施。
批复内容经公司督促,各相关方北大资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资源”)、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集团”)于2014年11月20日就媒体报道及质疑的事项及重庆证监局决定书、深交所关注函要求进行了回复。公司现将核查情况及相关方回复说明进行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13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4]11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责令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质疑公司股东的关联方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以下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一、公司是否涉及媒体报道的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二、公司就媒体报道事项向相关方了解或书面问询的情况及相关方回复内容。
批复内容公司注意到2014年11月8日政泉控股在其网站刊登《关于代持北大医药股票及与北大方正其他合作事宜的公开说明及我们的要求》,就质疑事项进行了较详细的描述。公司随即要求相关方针对前述材料中的事实,进行补充查证和答复;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来关注函,要求公司和相关方详细说明情况。 鉴于出现新的需要澄清的报道,相关方的核实还需更多时间,经与相关方协商,将答复的时间延后至2014年11月27日前。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方尽快回复,待收到相关方书面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于2014年11月27日前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07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报道及相关质疑事项的公开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14]11号
批复原因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2014】1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责令公司针对媒体报道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控股”)质疑公司股东的关联方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以下事项作出公开说明: 一、公司是否涉及媒体报道的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二、公司就媒体报道事项向相关方了解或书面问询的情况及相关方回复内容。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不存在媒体报道的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 二、公司就媒体报道事项向相关方书面问询的情况及相关方回复情况 公司现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为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方尽快回复,待收到相关方书面回复后,公司将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于2014年11月13日前申请复牌。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1-04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传闻核查停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1月3日中午,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注到网络媒体中出现报道,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质疑公司股东的关联方涉嫌股票代持、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相关事项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尚在核查中,且该事项主要与公司股东相关,公司将待有关事项明晰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4-09-11
标题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相关事宜的澄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84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5日,《经济参考报》刊登了一篇名为《卫计委否定合作医疗模式 部分上市公司违规操作》的文章,文章称北大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此次并购标的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体医疗”)的商业运营模式——合作医疗模式违反了相关政策。 上述媒体报道后,公司于2014年9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4】第284号)要求公司披露澄清公告。
批复内容公司现已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5-29
标题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胶囊剂药品检测情况及处置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10608、111004、120205的萘丁美酮胶囊、批号为100903的盐酸洛美沙星胶囊为胶囊铬含量超标产品。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当日,即对上述涉及铬含量超标的产品批次药品要求客户单位就地封存、并按照国家《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将召回的胶囊剂药品退回本公司,并申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公司按照国家药监部门要求自2012年5月1日起对在库的、新上市销售的胶囊剂药品进行批批检工作,批批检结果合格。 同时,公司对供应商的质量体系进行严格审查,进一步加强质量检验工作。公司现有供应商所提供的空心胶囊,铬含量均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处理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0-04-29
标题北大国际医院集团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监事违规卖出股票处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监事违规卖出股票。
批复内容(1)责令监事黄成先生书面检查,并上报公司董事会; (2)公司对其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087.04 元(以股票卖出均价13.27 元/股与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前30 天2010 年3 月23 日收盘价18.48元除权后价格11.55 元/股的差额计算)。 监事黄成先生已于2010 年4 月28 日将处罚金额缴入公司。 同时公司要求,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引以为戒,在买卖公司股票时,认真执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处理人其他机构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03-31
标题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文件批号渝证监发[2007]41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二、独立性方面问题 三、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四、资金往来方面的问题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问题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监管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证监发[2001]46号)规定,于2006年10月23日至10月27日对我公司进行了巡检,并于2007年2月15日下达了《关于要求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渝证监发[2007]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公司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7-03-12
标题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卫生部通报我司职业病危害事件查处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职业病危害问题未得到解决。
批复内容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07-02-02
标题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第43号文件
批复原因磺胺甲噁唑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情形
批复内容 2007年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结果。商务部初步裁定磺胺甲噁唑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情形,并对中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根据初裁公告,自2007年2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该产品时,应向我国海关提供保证金。 我公司认为,此举将有利于保护我公司合法权益以及相关产业安全。
处理人国家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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