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围海(002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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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3 7:02:15
 
2023年4月3日

ST围海(00258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ST围海(002586)最新利空

ST围海(002586)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16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72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意向协议书》 二、未及时披露《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仲成荣、汤雷关于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书》 三、未及时披露《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关于资产重组有关事项之协议书》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ST围海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20号
批复原因一、财务会计报告差错更正 二、业绩预告违规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汪文强,时任董事长冯婷婷,时任总经理吴良勇、付显阳,财务总监王可飞,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陈静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8月21日,*ST围海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失去控制的公告》,披露*ST围海合计持有上海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89.45975%的股权,因新任董事、监事无法进入千年设计履职以及无法知晓千年设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原因,*ST围海宣告对千年设计失去控制。2021年12月6日,曾任千年设计董事长马某伟根据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投资)实际控制人仲某荣的要求,整理了一份《和解原则》,发送给宁波舜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舜农)董事长沈某标,希望沈某标尽快召集*ST围海及相关方商谈推动*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和解事宜。沈某标通过时任*ST围海常务副总经理戈某亮将《和解原则》发送给*ST围海董事长汪某强。当晚,沈某标与汪某强商议确定于次日在宁波舜农开展具体商谈,汪某强将《和解原则》转发给时任*ST围海副董事长张某旺。2021年12月7日,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仲某荣、沈某标等人在宁波舜农召开现场会议,达成了*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的基本意向。与会人员签署了保密协议。2021年12月20日晚,汪某强、戈某亮、沈某标与仲某荣、马某伟等人以电话会议方式讨论确定《和解协议》具体条款。当日23时49分,汪某强向张某旺发送《和解协议(上市公司、承诺方)》。2021年12月21日上午,汪某强、张某旺、戈某亮、时任*ST围海总经理吴某勇、时任*ST围海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某璐以及刘野等人一同由宁波赴上海,其中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同乘一辆车,该车于9时27分启动。当日15时30分许,*ST围海与千年投资在千年设计一楼会议室签署《和解协议》,该协议第四条“陈述与保证”中明确在协议生效后千年投资、仲某荣等承诺配合*ST围海恢复对千年设计的控制权。2021年12月29日,*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与《和解协议》第四条中“陈述与保证”的内容基本一致。2021年12月30日,*ST围海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ST围海发布《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披露*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事项签署《关于恢复控制权的协议》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ST围海与千年投资、仲某荣、王某春等就*ST围海恢复千年设计控制权签署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构成《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6日,公开于2021年12月31日11时57分。2021年12月21日,刘野与张某旺、吴某勇、陈某璐等人一同乘车由宁波赴上海签署《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签署现场加盖*ST围海公章,知悉了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二、刘野内幕交易“*ST围海”2021年12月21日9时59分至12月31日10时17分,刘野控制本人平安证券账户,决策后操作下单买入“*ST围海”共计122,400股,成交金额共计432,780元,至2022年2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亏损35,271.02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公司公告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刘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刘野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1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7
标题关于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4年修正)》、《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迪龙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成迪龙作为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时任董事会秘书,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累计买入*ST围海股票2,028,756股、卖出2,028,756股,控制使用周根仙账户买入*ST围海股票170,000股、卖出170,000股,买入卖出时间间隔均少于6个月。成迪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成迪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4-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ST围海2020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显示,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为实际控制人冯全宏、王掌权、邱春方、罗全民和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宁波郎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佐贸易”)和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提供资金22,085万元,相关事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18,385万元。 二、违规提供担保 *ST围海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19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和2021年3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ST围海对围海控股、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61,150万元。*ST围海未就前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宁波朗佐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冯全宏,时任总经理杨贤水,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时任副总经理戈明亮,时任总经理助理汪卫军,时任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陈伟,时任总工程师吴良勇,时任监事龚晓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4-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ST围海2020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显示,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为实际控制人冯全宏、王掌权、邱春方、罗全民和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宁波郎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佐贸易”)和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提供资金22,085万元,相关事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18,385万元。 二、违规提供担保 *ST围海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19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和2021年3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ST围海对围海控股、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61,150万元。*ST围海未就前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王掌权、邱春方,实际控制人罗全民,时任总经理助理郁建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ST围海2020年9月24日披露的《关于新增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公告》显示,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ST围海为实际控制人冯全宏、王掌权、邱春方、罗全民和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关联方宁波郎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佐贸易”)和浙江均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冠新材料”)提供资金22,085万元,相关事项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18,385万元。 二、违规提供担保 *ST围海2019年8月23日披露的《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2019年9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深交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2019年9月2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新发现违规担保事项的公告》和2021年3月披露的《关于公司违规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显示,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ST围海对围海控股、杭州昌平实业有限公司、宁波科怀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合计61,150万元。*ST围海未就前述担保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冯全宏给予公开认定十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杨贤水给予公开认定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时任副总经理戈明亮给予公开认定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2-11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
批复原因*ST围海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涉及担保金额共计13.54亿元;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发生金额共计34,635万元。
批复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60万元; 三、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市场禁入决定书》 一、对冯全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杨贤水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戈明亮、胡寿胜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2-08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6
标题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业务规则,审慎执业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证券服务,并确保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10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1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甬证监告字[2021]4号、甬证监告字[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冯全宏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罚款60万元; 三、对杨贤水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戈明亮、胡寿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五、对陈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六、对汪卫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七、对龚晓虎、吴良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八、对郁建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冯全宏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杨贤水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戈明亮、胡寿胜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5
标题*ST围海:关于公司2020年度年审机构及会计师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26号
批复原因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 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恰当。
批复内容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孝念、孟红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2
标题关于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冯全宏作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未能向*ST围海提供信息、告知《资产重组协议书》的签署情况,并配合*ST围海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导致*ST围海披露的资产重组方案不完整。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0
标题*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宁波证监局[2021]24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24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6日,在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千年城市规划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年设计)期间,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兼董事长冯全宏签署了《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仲成荣、王永春、汤雷、罗翔关于资产重组有关事项之协议书》(以下简称《资产重组协议书》)。该《资产重组协议书》于2017年4月26日即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收购事项期间签订,主要内容包括约定*ST围海2017年至2019年间净利润等指标,如未达标则由你公司向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方现金补偿,而*ST围海至今仍未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0
标题*ST围海: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宁波证监局[2021]25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1]25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 1.2020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前后不一致且未披露相关说明。 2.2020 年年报中关于失控子公司千年设计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披露前后不一致且不全面。 3.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合同未及时对外披露。 二、会计核算方面 1.未将千年设计失去控制前的财务数据纳入 2020 年年度财务合并报表。 2.未合理确认 2020年末财务报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的账面价值。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3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4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请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勤勉履职,尽快完成补选工作,切实做好2020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7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17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14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围海”)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二、2019 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募集资金使用违规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冯婷婷、时任董事长冯全宏、时任总经理付显阳、时任总经理殷航俊、 时任财务总监胡寿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9-12
标题*ST围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被立案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因涉嫌挪用资金。
批复内容已被立案侦查。
处理人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04
标题*ST围海: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20]30号、[2020]31号、[2020]32号、[2020]33号、[2020]35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发生变更,而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 2.在预计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以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新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等为基础,且预测的部分指标依据不充分。 3.2019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4.公司披露的商誉减值计提事项未见管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过程。 5.2019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6.公司与控股东存在共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7.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批复内容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采取出具责令改正措施;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付显阳、胡寿胜、唐建新、王少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对黄晓云、李罗力、段晓东、郑云瑞、毛兴利、吴良勇、李威、沈伟平、俞元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对冯婷婷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19
标题*ST围海: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监管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4号-财务报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甬证监告字[2020]7号
批复原因1.2019年商誉减值测试的资产组发生变更,而公司管理层未就该资产组变更提供合理性依据 2、在预计商誉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时,未以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新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等为基础,且预测的部分指标依据不充分。一是在确定折现率时,公司将特定风险调整系数从2018年的1.5%调整为2019年的3.5%,公司未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据说明调整的理由。 3.2019年度商誉减值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4、公司披露的商誉减值计提事项未见管理层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过程。 5、2019年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6、公司与控股东存在共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 7、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8、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代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认定冯婷婷(身份证号:330226198001070041)为不适当人选,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9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8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13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甬证监函[2020]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宁波证监局向公司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此函件后对外披露,我局将对上述事项持续关注,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1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8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7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5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5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14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44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1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称,你公司有24个银行账户被上海千年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邵志云、顾文举申请冻结,冻结金额分别为7,714.01万元、823.57万元、3,279.99万元。上述冻结账户的数量、金额与公司2019年8月29日、9月7日及2020年3月28日披露的公告内容不符,且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2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31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月6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9]40号、[2019]41号、[2019]42号、[2019]43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査,发现围海控股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2月13日,围海控股应急管理小组相关人员未经上市公司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实施了获取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部门章、网银复核U盾等重要资料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对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冯全宏、冯婷婷、张人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0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律师对上述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相关材料应在2019年12月23日前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16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19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12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重要办公资料失控的公告》,称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网银U盾等被你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的董事长助理冯婷婷等人强行拿走。12月15日,围海控股召开媒体沟通会进行公开回应,称其实施了证章资料的交接程序,不存在“强拿”一说。上述回应与公司公告内容存在不一致。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进行核实: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2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8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8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对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9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9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11
标题关于对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冯全宏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罗全民,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王掌权、邱春方, 时任总经理杨贤水,财务总监胡寿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7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3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围海股份”)董事会于2019年9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3号》。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05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17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17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29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2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2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2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在2019年9月6日前将有关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宁波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16
标题ST围海: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甬证调查字2019051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30
标题ST围海: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5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85号)。
批复内容问询函的主要内容及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04
标题围海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宁波证监局[2018]19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7月16日、2018年7月17日分别将持有的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股份”)2,825万股、175万股股票予以质押,合计占围海股份总股本的2.62%,但均未将上述股权质押信息告知围海股份,导致围海股份直至2018年10月25日才予以公告。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提醒你公司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6
标题围海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72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7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72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对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形成书面说明并披露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1
标题围海股份: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1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4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围海股份: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并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92号
批复原因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392号)。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第一时间与公司的控股股东浙江围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海控股”)取得联系,立即就上述事项展开回复工作,针对问询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答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版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1
标题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4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4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3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成迪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宁波监管局[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成迪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短线交易 2012年7月19日至2015年4月17日期间,成迪龙身为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周根仙账户交易“围海股份”,将持有的“围海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共计1,088,361.40元。具体为: (一)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交易“围海股份”,累计买入“围海股份”2,028,756股、卖出2,028,756股,买入卖出时间间隔均少于6个月,累计盈利1,019,703.18元。 (二)控制使用周根仙账户交易“围海股份”,买入“围海股份”共计170,000股,卖出170,000股,买入卖出时间间隔少于6个月,盈利68,658.22元。 二、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4年9月起,经浙江华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弘投资)总裁孙石根居中介绍,围海股份时任总经理王掌权、财务总监胡寿胜、投资中心总监钱浩与杭州中艺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艺生态)董事长吴劼开始接触洽谈围海股份并购中艺生态事项。2015年4月6日,经孙石根居中联系,王掌权、钱浩等人与吴劼、中艺生态财务总监谢新华等人再次接触洽谈围海股份并购中艺生态事项。同年4月19日,经吴劼同意,谢新华将中艺生态经营业绩、财务指标、业绩预测等相关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钱浩。钱浩在取得中艺生态财务报表后,向围海股份董事长冯全宏作了汇报。在了解中艺生态财务报表、业绩、项目等的基础上,冯全宏决定与中艺生态会谈围海股份并购中艺生态事项。经孙石根居中联系,冯全宏与吴劼协商确定双方会谈时间为同年4月30日上午。 2015年4月30日上午,围海股份、中艺生态、华弘投资三方在围海股份办公楼会谈围海股份并购中艺生态事项。吴劼代表中艺生态介绍了中艺生态的主要业务、营业收入、净利润、2015年盈利预测等情况。围海股份方面共有8人参加会议,包括冯全宏、王掌权、成迪龙、钱浩等人。会议未发现阻碍双方并购的事项。会后,冯全宏约吴劼在冯的办公室进一步商议并购作价等事宜,时间约10分钟。同年5月3日,成迪龙、钱浩与吴劼具体沟通并购相关的中艺生态估值、对赌条款、支付方式等。同年5月4日,围海股份于上午开市起停牌,并披露《关于筹划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同年5月28日,围海股份、中艺生态、吴劼、中艺生态总经理双兴棋签订了围海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中艺生态100%股权事项的《合作框架协议》。同年8月12日,因对并购估值等核心条款产生分歧,《合作框架协议》解除。同年9月2日,“围海股份”复牌。 围海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5,515.83万元。中艺生态2014年度净利润为7,600万元,占围海股份2014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137.79%。围海股份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中艺生态100%股权事项,属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依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5年4月30日13时,公开于2015年5月4日。 (二)成迪龙知悉围海股份拟并购中艺生态内幕信息情况 成迪龙身为围海股份董事会秘书,负责围海股份资本运作等事项,系内幕信息知情人。2015年4月29日下午,冯全宏将次日上午中艺生态来围海股份会谈并购事项一事告知成迪龙,并要求成迪龙做好会议安排和会议通知事宜。成迪龙负责拟定参会名单,要求围海股份办公室主任刘权落实会议通知工作,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同年4月30日上午,成迪龙全程参加了围海股份与中艺生态的并购会谈,负责介绍围海股份基本情况。 (三)成迪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围海股份”情况 2015年4月30日,成迪龙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实际控制使用蒋乐慧账户、周根仙账户,累计买入“围海股份”673,600股,成交金额共计16,947,587.01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共计亏损5,958,709.09元。蒋乐慧账户、周根仙账户交易“围海股份”的资金均直接来源于成迪龙。具体为: 1.2015年4月30日13:30:04、13:31:02,蒋乐慧账户分两笔委托买入“围海股份”259,500股,成交金额共计6,585,465.91元。2015年9月2日“围海股份”复牌后,蒋乐慧账户卖出该部分股票所得共计4,233,445.60元,共计亏损2,352,020.31元。 2.2015年4月30日13:55:27起,周根仙账户买入共计“围海股份”414,100股,成交金额共计10,362,121.10元。2015年9月2日“围海股份”复牌后,蒋乐慧账户卖出该部分股票所得共计6,755,432.32元,共计亏损3,606,688.7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账户股票交易记录、银行资金流水、通话记录、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成迪龙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成迪龙短线交易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的罚款。 二、对成迪龙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处以6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宁波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25
标题围海股份: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相关问题的回复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收到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违规增持股票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号)。
批复内容2016年1月27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全宏、罗全民、王掌权、张子和、邱春方、陈美秋(实际控制人之一冯全宏的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号的回复函》。2016年1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补充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将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告知义务,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经核查,对于深交所出具的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6号,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冯全宏、罗全民、王掌权、张子和、邱春方、陈美秋已进行整改并进行补充披露。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4-09-30
标题浙江省围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9月29日,王掌权先生累计减持公司股份1,437,500股,成交均价约为12.90元/股,最高成交价为12.96元/股;其中有一笔误操作,买入了公司股票7000股,成交价格12.88元/股,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按照其买入公司股票价格和卖出公司股票最高价计算,已收回上述短线交易收益560元。 王掌权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王掌权先生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董事会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王掌权先生的短线交易行为予以了通报,并要求引以为戒。同时,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说明相关规定,提醒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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