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科股份(002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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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8 7:01:47
 
2023年6月8日

申科股份(00263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申科股份(002633)最新利空

申科股份(002633)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3-06-01
标题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2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3年6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2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11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0
标题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7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9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7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申科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9月12日,时任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何全波及时任实际控制人、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何全波、何建东将所持有的申科股份8257.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作价20亿元全部转让给严某国。9月23日,双方重新签订《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何全波、何建东所持有的申科股份8257.5万股股份作价17.8亿元转让给严某国。9月30日,双方再次重新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何全波、何建东所持有申科股份8257.5万股股份作价1,800,135,000.00元转让给严某国,并约定款项支付等条件。严某国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9月23日、9月25日、10月13日支付定金共计3亿元。 10月7日,申科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股东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书》。申科股份申请于10月8日起临时停牌,并于10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1月20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签署了《<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何全波、何建东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四批全部转让给严某国及其指定第三方,同时约定将转让款项打入共管账户。 11月26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再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借款协议》,约定何全波、何建东将13,762,4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175%)转让给严某国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300,022,478.20元;并约定严某国向何全波、何建东提供借款900,067,521.80元,同时将何全波、何建东所持有的41,28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53%)质押给严某国。 同日,严某国将900,090,000.00元转账给何全波。 11月27-28日,严某国以邮件方式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发给申科股份董秘陈兰燕;11月29日,严某国致函申科股份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经陈兰燕问询,何全波和何建东称合同违法无效,终止履行,公司无需公告。11月30日,申科股份回复严某国称,经向何全波、何建东核实并被告知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并不再履行,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12月12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申科股份12月20日前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框架协议书,并约定除签订该协议外,双方在2015年12月12日之前原签署的所有协议及达成的约定全部自动失效并销毁;如12月20日之前未能签署框架协议,则自严某国向何全波、何建东提供国泰安重组终止协议之日起3日内返还严某国900,090,000.00元,10日内返还严某国定金3亿元。 12月15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某国再次签订并公证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何全波、何建东将所持申科股份10,321,8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8812%)转让给严某国,转让价格225,016,875.00元。 上述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18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18]1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12日,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何全波、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何建东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8257.5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作价20亿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严海国。9月23日,双方重新签订《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作价17.8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严海国。9月30日,双方重新签订《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作价1,800,135,000.00元转让给严海国,并约定款项支付等条件。期间,严海国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9月23日、9月25日、10月13日支付定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 10月7日,申科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股东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书》。申科股份申请于10月8日起临时停牌,并于10月9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 11月20日,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分四批全部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同时约定将转让款项打入共管账户。11月26日,双方再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13,762,4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175%)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300,022,478.20元人民币;并约定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900,067,521.80元人民币,同时将实际控制人所持41,28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53%)质押给严海国。同日,严海国将900,090,000.00元款项转账给何全波。 11月27-28日,严海国以邮件方式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发给公司董秘陈兰燕;11月29日,严海国致函公司要求申科股份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经陈兰燕问询,何全波和何建东称合同违法无效,终止履行,公司无需公告。11月30日,申科股份回复严海国称,经向何全波、何建东核实并被告知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并不再履行,上市公司无信息披露义务。 12月12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申科股份12月20 日前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框架协议书,并约定除签订该协议外,双方在2015年12月12日之前原签署的所有协议及达成的约定全部自动失效并销毁;如12月20日之前未能签署框架协议,则自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国泰安重组终止协议3日内归还严海国所付所有资金。 12月15日,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再次签订并公证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所持10,321,8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8812%)转让给严海国,转让价格225,016,875.00元人民币上述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的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申科股份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违法行为。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全波、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对申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申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全波、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3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7]第3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7】第3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现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0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6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6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7年半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现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9-06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7]第466号、[2017]第467号、[2017]第468号、[2017]第469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5日,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17466号、浙证调查字2017468、浙证调查字2017467、浙证调查字2017469),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6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2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2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6年年报进行了认真复核,现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01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59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59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如下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0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半年报及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8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6】第38号《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报及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6年半年报及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公司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8-05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6]19号、浙江证监局[2016]20号
批复原因经查,2015年9月12日,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何全波、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何建东(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8257.5万股股份作价20亿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严海国。9月23日,双方重新签订《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作价17.8亿元人民币转让给严海国。9月30日,双方重新签订《何全波、何建东与严海国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全部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5.05%)作价1,800,135,000.00元转让给严海国,并约定款项支付等条件。10月7日,申科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与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股东签订《重大资产重组之框架协议书》,并于10月8日申请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严海国按照合同约定先后于9月23日、9月25日、10月13日支付定金共计3亿元人民币。 11月20日,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了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分四批全部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同时约定将转让款项打入共管账户。11月26日,双方再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质押协议》、《借款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13,762,49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9.175%)转让给严海国及其指定第三方,转让价格300,022,478.20元人民币;并约定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借款900,067,521.80元人民币,同时将实际控制人所持41,287,50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27.53%)质押给严海国。同日,严海国将900,090,000.00元款项转账给何全波。12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申科股份12月20日前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签订框架协议书,并约定除签订该协议外,双方在2015年12月12日之前原签署的所有协议及达成的约定全部自动失效并销毁;如12月20日之前未能签署框架协议,则自严海国向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提供国泰安重组终止协议3日内归还严海国所付所有资金。同日,双方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实际控制人所持23,224,219股申科股份股票的股票收益权转让给严海国,转让对价756,287,974.20元人民币,同时约定如申科股份未能于12月20日与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之控股股东签署框架协议书,则协议自动停止执行。12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并公证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将所持10,321,87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6.8812%)转让给严海国,转让价格225,016,875.00元人民币。 上述签订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进行公告。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构成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二、关于对何全波、何建东、陈兰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科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你们作为申科股份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予以警示。你们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7-25
标题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6月23日,公司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披露“与本次资产出售相关的所有职工安置费用均由何全波承担”,2014年12月24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获得证监会有条件通过,2015年5月8日,公司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时实际控制人何全波承诺所有职工安置费用仍由其承担。2016年3月15日,公司在2015年《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中披露,实际控制人何全波2015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1,630.67万元,占用形成原因为公司代垫何全波应付职工工龄补偿款,报告期末该笔占用余额为0元。公司实际控制人何全波未按照其承诺支付相关职工安置费用,而由公司垫付并产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5年10月8日,公司股票因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2015年11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何全波、何建东与第三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15年11月26日与第三方签订终止股份转让事宜,但公司未披露前述控股股东持股拟发生较大变化事项。 2015年9月22日,公司在《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公告》中披露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栺评估资质的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海申科滑动轴承有限公司100%股权。2015年10月9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才披露因原评估机构不具备证券从业资栺评估资质,公司委托具有证券业务资栺评估资质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评估报告出具《复核报告》。公司未就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从业资栺评估资质的事项核对,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本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全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第4.1.6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9条、第4.2.12条和第4.2.20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财务总监谢昶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兰燕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何全波、实际控制人、时任总经理何建东、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兰燕、财务总监谢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21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6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6号《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问询函后,协同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沟通、讨论、核实、查证,现根据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4-09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并继续停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2016]第26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6】第26号《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协同交易各方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所涉事项进行了沟通、讨论,鉴于问询函涉及的相关数据及情况需核实、查证,并需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相关核查意见,经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问询函。回复期间,公司股票继续停牌,待回复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并披露后再申请复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申科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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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4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54号)。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深交所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9
标题*ST申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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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7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7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公司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4
标题*ST申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之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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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贵部的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6号《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现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05
标题*ST申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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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95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年2月2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95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分别于2015年6月25日、2015年12月17日披露实际控制人何全波、何建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权,但其均被终止。2016年2月25日,你公司披露了何全波、何建东拟再次协议转让部分股权。2015年10月8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开始停牌。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严肃认真自查并作出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现公司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6
标题*ST申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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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63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63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公司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就提出的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25
标题*ST申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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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41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申科滑动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41号),对公司终止本次股权转让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对以下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终止此次股份转让事项的具体原因以及决策过程; 2、请公司自查在此次股份转让期间上市公司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中介机构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股票买卖情况,并向本所报送内幕知情人名单; 3、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针对关注函提出的问题,公司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5-13
标题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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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8号
批复原因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7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2014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复核,结合相关资料,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书面答复,现将公司回复的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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