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黄金(600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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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7:01:08
 
2023年3月31日

赤峰黄金(60098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赤峰黄金(600988)最新利空

赤峰黄金(600988)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17
标题赤峰黄金:赤峰黄金关于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62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62号)。
批复内容根据《监管工作函》要求,公司会同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相关问题进行逐项核查落实,现将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0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任义国、董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21]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任义国、董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赤峰黄金2019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中的重大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的重大事件,系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不晚于2019年1月10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9年4月16日。任义国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9年1月29日。 任义国与董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任义国与董辉有过密切通讯联系。“董辉”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12日、14日分别买入“赤峰黄金”218,000股、226,400股,合计买入444,400股,买入金额共计1,997,956元。截至2019年4月23日全部卖出,扣除交易税费,实际亏损56,181.19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任义国、董辉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兴县邦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邦德投资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
批复内容对邦德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谭光华)〔2020〕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5号
批复原因谭光华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
批复内容对谭光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刘三平)〔2020〕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6号
批复原因刘三平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
批复内容对刘三平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芝月)〔2020〕7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7号
批复原因王芝月短线交易“赤峰黄金”股票
批复内容对王芝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5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及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9]10号
批复原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秦晋臣、刘多: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5年,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资产组划分不合理。你们在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尤其是进行细节测试时,未充分关注并复核公司在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作的各项执业判断的合理性与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规定。 二、你所聘请了独立第三方评估师作为事务所的专家,为公司商誉减值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并采用了评估师的评估结果作为商誉减值测试的依据。你们未对专家工作过程及其所作的重要职业判断进行复核,未判断专家工作的恰当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规定。 三、你们在执行内控审计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部分穿行测试底稿中未见合同审批单,无法反映对合同审批过程的测试;仅对相关业务循环的部分控制点执行穿行测试,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控制测试描述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规定。 你所及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未严格执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相关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1-25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9]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5年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你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合理划分资产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前完成相关事项整改,并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9-11-25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财务总监赵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9]9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收购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雄风”),形成商誉44,141.62万元。2018年,公司对郴州雄风商誉减值测试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合理划分资产组。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们于2019年11月26日下午14:30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内蒙古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28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9年1月31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18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19,692.85万元,减少比例为71.78%。公司2017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为27,435.67万元。本期业绩预减的主要原因有:一是2018年黄金入选品位及产销量下降导致黄金矿山企业净利润降低;二是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全资子公司郴州雄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风环保)办证期间停产对该公司业务造成较大影响。同时,公司在业绩预减公告的风险提示部分明确指出,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性因素。 4月11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公司2018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减少40,221.96万元,减少比例146.60%。此次业绩预告更正的主要原因是对雄风环保计提1.2亿元的商誉及2018年末收购的全资子公司LXML在会计处理的判断上与前期存在偏差,影响净利润2亿元。4月16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304.73万元,同比减少40,740.40万元,同比变动比例为-148.49%,由盈转亏。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吕晓兆、时任总经理高波、时任财务总监赵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李焰、时任董事会秘书周新兵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09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88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上证公函【2019】0588号《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9年5月1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6
标题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4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54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22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0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8月31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或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谭雄玉及其一致行动人发布减持计划公告,拟自2018年9月25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49,177,326股。2019年3月11日,公司披露减持结果公告,谭雄玉减持14,260,000股,一致行动人减持2,720,978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自2018年9月25日至12月17日,谭雄玉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6,980,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超过规定的减持比例限制。同时,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谭雄玉公告的减持计划区间于2019年1月31日届满,则谭雄玉应不晚于2019年2月11日披露减持结果公告。但经公司持续督促,谭雄玉一直未积极配合,未就前述减持结果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3月11日才予以披露。谭雄玉作为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在规定期限内减持数量超比例,且有关减持结果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谭雄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1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431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出具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2018年度业绩预告更正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43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本问询函要求,于5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内容,并做好后续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2-26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谭雄玉及一致行动人王国菊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9]2号
批复原因自2018年10月18日至2018年12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赤峰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16,305,6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4%。 作为一致行动人,你们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减持规定》第十四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2-01
标题关于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秦晋臣、刘多: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你们执业的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于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5年-2016年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准确性。 你所及签字会计师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未认识到该项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要求。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和公司2015、2016年年报签字会计师秦晋臣、刘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12-21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8]1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4年-2016年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批复内容你公司应当于2019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2-21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8]13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对2013年收购的辽宁五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探矿权列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并将采矿权和探矿权作为整体资产组判断减值的会计处理错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将此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核算;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探矿权单独进行减值测试。 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影响公司2014年-2016年披露的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赤峰黄金董事长吕晓兆、总经理高波及财务总监赵强先生对公司2014年-2016年财务报告的准确性负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决定对吕晓兆、高波、赵强先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你们于2019年1月9日14: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12-19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股东减持违规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根据谭雄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的说明》,截至2018年12月17日,谭雄玉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6,980,9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9%。经公司核查,该减持数量在已预披露的减持计划内,但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将督促股东严格按照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减持计划,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7
标题吉林瀚丰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收到龙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安监罚[2018]非煤1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龙)安监罚[2018]非煤1号
批复原因瀚丰矿业立山矿未及时对有危险且停止作业的地点进行封闭和设置警示标志,运搬工王家祥、刘和平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1起1人工亡事故。
批复内容对瀚丰矿业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龙井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3
标题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7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7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0月2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0-17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王国菊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5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国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55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其中,王国菊持有赤峰黄金股份25,192,644股,占总股本的1.77%,系其于2015年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018年6月11-13日,王国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的公司股份10,423,0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345%。 王国菊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赤峰黄金持股5%以上股东,其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前期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6月15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违规减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 股东王国菊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王国菊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6-15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6月14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赤峰黄金”)收到股东王国菊的书面通知,王国菊于2018年6月11日至6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10,423,030股。本次减持前,王国菊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192,644股,系2015年认购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77%,已于2018年4月17日上市流通。本次减持后,王国菊仍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769,614股。 根据公司知晓的信息,王国菊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40,558,7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85%。王国菊本次减持未能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公司及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构成违规减持。
批复内容1、公司获知上述信息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要求其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履行减持计划事先报备及披露要求。 2、公司将组织相关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晓辉)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晓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初,瀚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资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并购部执行总经理孙某华探讨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董事长赵某光持有的其他资产未来可能的资本运作方式。 2015年4月,赵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后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资本运作事宜向赵某光进行了汇报。 2015年6月9日,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权转让予任某国(赤峰黄金员工)。本次转让后,威海怡和的股权结构如下:王某胜持股比例为34%,罗某顺持股比例为17%,王某武持股比例为16%,仲某霞持股比例为13%,赵某光持股比例为10.71%、任某国持股比例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与孙某华会面,商议赵某光所持赤峰黄金、威海怡和等股权资产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周某兵前往威海与王某胜商谈赵某光受让王某胜所持20%威海怡和股权事宜,确定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赵某光讨论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一系列问题。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孙某华探讨发布威海怡和寻求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息,武某祥向赵某光汇报威海怡和通过被收购方式上市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三种方案,第一是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第二是将威海怡和装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单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5年7月1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赵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赵某光、武某祥、孙某华商议确定了威海怡和运作上市三种方式同步并行推动的原则,武某祥、孙某华倾向于通过IPO或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式上市,赵某光倾向于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孙某华根据赵某光的要求,组织业务团队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方案建议》,7月9日,孙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武某祥,武某祥随后将方案提交给赵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证券的孙某华、刘某、吴某等人到威海怡和尽职调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长)配合孙某华团队准备尽职调查材料,寻找募投项目,孙某华积极推动威海怡和登陆战略新兴板。 2015年8月25日,孙某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战略新兴板相关政策后,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战略新兴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孙某华同武某祥沟通后得知赤峰黄金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事项,安排刘某做好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100%股权的准备。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孙某华团队正式启动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股权项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开市时,赤峰黄金临时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黄金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以现金方式收购威海怡和股权,并公告称因筹划与收购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赵某、周某兵同中泰证券樊某东、孙某华、刘某等开会讨论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的具体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进场工作,赤峰黄金继续停牌,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公司拟以8.1亿元现金方式购买威海怡和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交易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黄金资产总额149,188.74万元,威海怡和资产总额81,000万元,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的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权事项,因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于2015年12月15日。赵某光是资产购买事项的决策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武某祥等人因参与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赵某系赤峰黄金董事、财务总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晓辉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事实 (一)“司某”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司某”普通证券账户,2010年10月26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山东)威海青岛北路营业部;2015年8月5日又开立信用证券账户。 (二)李晓辉控制使用“司某”证券账户 1. 相关人员关于“司某”证券账户控制情况的陈述 (1)司某的姐姐称,“司某”证券账户系其借给李晓辉使用,账户的资金均为李晓辉投入。 (2)李晓辉的配偶称,李晓辉向司某的姐姐借过证券账户。 (3)李晓辉承认,2015年8月初,其向司某的姐姐借用了“司某”证券账户,并向账户存入了2000余万元资金。 2. “司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李晓辉 2015年8月3日至8月12日,“司某”中信银行尾号2310账户共计存入现金2,400万元,现金存入手续均由李晓辉安排其员工办理。 (三)李晓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及接触联络情况 1. 李晓辉夫妇和赵某光夫妇是邻居,经常往来,关系密切。2015年8月4日至23日,李晓辉配偶和赵某光夫妇一起到加拿大、美国考察移民项目、游玩。 2. 赵某光夫妇的社保挂靠在李晓辉配偶开立的北京盛世想联科贸有限公司缴存。 3. 赵某光曾联系、安排李晓辉的儿子持有威海怡和的股权。 4. 李晓辉同赵某光等在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有通话联系。2015年7月3日至7月20日与赵某光通话6次。2015年7月3日至7月5日还与赵某通话8次。 (四)李晓辉交易“赤峰黄金”的情况 李晓辉使用尾号8839手机号操作“司某”证券账户下单交易“赤峰黄金”,于2015年8月4日至8月28日买入“赤峰黄金”,累计买入1,801,073股,买入成交金额24,547,415.64元。截至2016年2月底,该账户所持“赤峰黄金”尚未卖出,账面盈利667,606.36元。 李晓辉交易“赤峰黄金”具有以下特征: 1. 李晓辉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关系密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较为频繁的电话联系。 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临时借用“司某”证券账户用于交易“赤峰黄金”。 3. 李晓辉安排他人向“司某”账户存入大量资金,使用“司某”普通账户全仓、单一交易“赤峰黄金”。 4.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司某”信用账户,买入“赤峰黄金”454,090股,成交金额6,364,877.7元,所用资金为该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内资金。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责令李晓辉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李晓辉违法所得667,606.36元,并处以2,002,819.0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守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守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初,瀚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资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并购部执行总经理孙某华探讨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董事长赵某光持有的其他资产未来可能的资本运作方式。 2015年4月,赵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后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资本运作事宜向赵某光进行了汇报。 2015年6月9日,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权转让予任某国(赤峰黄金员工)。本次转让后,威海怡和的股权结构如下:王某胜持股比例为34%,罗某顺持股比例为17%,王守武持股比例为16%,仲某霞持股比例为13%,赵某光持股比例为10.71%、任某国持股比例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与孙某华会面,商议赵某光所持赤峰黄金、威海怡和等股权资产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周某兵前往威海与王某胜商谈赵某光受让王某胜所持20%威海怡和股权事宜,确定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赵某光讨论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一系列问题。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孙某华探讨发布威海怡和寻求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息,武某祥向赵某光汇报威海怡和通过被收购方式上市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三种方案,第一是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第二是将威海怡和装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单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5年7月1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赵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赵某光、武某祥、孙某华商议确定了威海怡和运作上市三种方式同步并行推动的原则,武某祥、孙某华倾向于通过IPO或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式上市,赵某光倾向于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孙某华根据赵某光的要求,组织业务团队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方案建议》,7月9日,孙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武某祥,武某祥随后将方案提交给赵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证券的孙某华、刘某、吴某等人到威海怡和尽职调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长)配合孙某华团队准备尽职调查材料,寻找募投项目,孙某华积极推动威海怡和登陆战略新兴板。 2015年8月25日,孙某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战略新兴板相关政策后,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战略新兴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孙某华同武某祥沟通后得知赤峰黄金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事项,安排刘某做好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100%股权的准备。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孙某华团队正式启动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股权项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开市时,赤峰黄金临时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黄金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以现金方式收购威海怡和股权,并公告称因筹划与收购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赵某、周某兵同中泰证券樊某东、孙某华、刘某等开会讨论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的具体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进场工作,赤峰黄金继续停牌,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公司拟以8.1亿元现金方式购买威海怡和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交易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黄金资产总额149,188.74万元,威海怡和资产总额81,000万元,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的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权事项,因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于2015年12月15日。赵某光是资产购买事项的决策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武某祥等人因参与资产购买相关事项知悉内幕信息,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守武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事实 (一)“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守武”证券账户,2015年4月3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市吉林大街营业部。王守武配偶“吴某菲”证券账户,2014年5月8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珲春街营业部。“张某永”证券账户,2014年4月1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吉林市吉林大街营业部。 (二)王守武控制使用“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 1.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证券账户交易“赤峰黄金”的交易地址与“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的交易地址存在重合。 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守武”“吴某菲”“张某永”证券账户通过手机号码153XXXX8811下单买入“赤峰黄金”,该号码系王守武使用。 3. 王守武承认自己的证券账户主要使用手机和电脑下单,下单手机使用的号码为153XXXX8811。 (二)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 1. “王守武”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于2015年4月工商银行账户转入的1,000万元。 2. “吴某菲”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包括2014年12月转入的300万元以及卖出该账户所持股票的资金。 3. “张某永”证券账户的资金系2014年4月张某永现金转入300万元;2015年1月起,王守武开始使用1533XXXX811手机和电脑对该证券账户资金进行操作。 (三)王守武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密切关系及联络情况 1. 王守武为赤峰黄金北京办事处副主任,主要职责是为赵某光提供后勤保障,同赵某光关系密切。 2. 王守武和赵某光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且同为威海怡和的股东。 3.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同赵某光共通话73次,同武某祥通话15次。 (四)王守武交易“赤峰黄金”情况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使用3个证券账户交易“赤峰黄金”的情况如下: 1. “王守武”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200股,成交金额3,002元;7月15日买入成交48,000股,成交金额6,273,6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余股尚未卖出。 2. “吴某菲”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174,000股,成交金额2,681,358元;8月28日卖出“赤峰黄金”成交174,000股,成交金额2,011,336.38元,后又于当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350,800股,成交金额4,092,164元。截至2016年2月底,余股尚未卖出。 3. “张某永”证券账户,2015年7月1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20,000股,成交金额307,000元;8月20日卖出“赤峰黄金”成交20,000股,成交金额315,472.55元。 2015年6月30日至8月28日期间,王守武使用3个证券账户共计买入“赤峰黄金”1,025,000股,买入金额13,357,124元,卖出“赤峰黄金”194,000股,卖出金额2,326,808.93元,盈利603,684.93元。 王守武交易“赤峰黄金”具有以下特征: 1. 2015年7月15日,“王守武”证券账户微利卖出权重股“中国银行”,亏损卖出“酒钢宏兴”,单一买入“赤峰黄金”。 2. “吴某菲”证券账户在交易“赤峰黄金”当日,亏损卖出“酒钢宏兴”、“华泰证券”、“中国银行”等股票,单一交易“赤峰黄金”。 3. 2015年7月1日,“张某永”证券账户买入“赤峰黄金”之前,该证券账户已近2个半月未进行交易,“赤峰黄金”是该日交易的唯一股票。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守武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王守武违法所得603,684.93元,并处以1,811,054.79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爱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爱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3月初,瀚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丰资本)法定代表人武某祥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并购部执行总经理孙某华探讨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怡和)及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黄金)董事长赵某光持有的其他资产未来可能的资本运作方式。 2015年4月,赵某光安排武某祥前往威海怡和考察,考察后武某祥就威海怡和资本运作事宜向赵某光进行了汇报。 2015年6月9日,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9.29%的股权转让予任某国(赤峰黄金员工)。本次转让后,威海怡和的股权结构如下:王某胜持股比例为34%,罗某顺持股比例为17%,王某武持股比例为16%,仲某霞持股比例为13%,赵某光持股比例为10.71%、任某国持股比例为9.29%。 2015年6月10日,武某祥与孙某华会面,商议赵某光所持赤峰黄金、威海怡和等股权资产的整合事宜。 2015年6月22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董事会秘书周某兵前往威海与王某胜商谈赵某光受让王某胜所持20%威海怡和股权事宜,确定王某胜将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5.9%的股权转让给赵某光。 2015年6月27日,武某祥和赵某光讨论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一系列问题。6月28日至30日,武某祥和孙某华探讨发布威海怡和寻求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信息,武某祥向赵某光汇报威海怡和通过被收购方式上市应关注的主要问题。 2015年6月30日,赵某光和武某祥商议威海怡和资本运作的三种方案,第一是将威海怡和装入赤峰黄金,第二是将威海怡和装入其他上市公司,第三是威海怡和单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 2015年7月1日,赵某光安排赤峰黄金财务总监赵某到威海怡和考察。 2015年7月4日,赵某光、武某祥、孙某华商议确定了威海怡和运作上市三种方式同步并行推动的原则,武某祥、孙某华倾向于通过IPO或上交所战略新兴板方式上市,赵某光倾向于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 2015年7月4日至9日,孙某华根据赵某光的要求,组织业务团队起草制定了《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方案建议》,7月9日,孙某华将该文件发送给武某祥,武某祥随后将方案提交给赵某光。 2015年7月18日,武某祥、中泰证券的孙某华、刘某、吴某等人到威海怡和尽职调查。 2015年7月18日至8月25日,武某祥、邱某(威海怡和董事长)配合孙某华团队准备尽职调查材料,寻找募投项目,孙某华积极推动威海怡和登陆战略新兴板。 2015年8月25日,孙某华赴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战略新兴板相关政策后,告知武某祥威海怡和不符合战略新兴板的要求。 2015年8月26日,孙某华同武某祥沟通后得知赤峰黄金可能收购威海怡和的事项,安排刘某做好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100%股权的准备。 2015年8月27日至8月28日,孙某华团队正式启动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股权项目。 2015年8月28日下午开市时,赤峰黄金临时停牌。 2015年8月29日,赤峰黄金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以现金方式收购威海怡和股权,并公告称因筹划与收购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8月31日起停牌。 2015年8月31日,赵某、周某兵同中泰证券樊某东、孙某华、刘某等开会讨论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的具体事宜。 2015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赤峰黄金收购威海怡和项目其他中介机构进场工作,赤峰黄金继续停牌,定期发布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文件,公司拟以8.1亿元现金方式购买威海怡和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标的公司2014年年度审计报告及交易金额,截至2014年12月31日,赤峰黄金资产总额149,188.74万元,威海怡和资产总额81,000万元,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4.29%。 2015年12月15日赤峰黄金公告的赤峰黄金向王某胜等人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威海怡和100%股权事项,因威海怡和的资产总额占赤峰黄金2014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于2015年12月15日。赵某系赤峰黄金董事、财务总监,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王爱英内幕交易“赤峰黄金”的事实 (一)“王爱英”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王爱英”普通证券账户,2012年11月14日开立于湘财证券北京北四环东路营业部,2014年9月22日开立信用账户。 (二)王爱英控制使用“王爱英”证券账户 1. 王爱英称“账户开立后至今一直是我在使用,没有将账户交给别人使用过”。 2. 王爱英配偶询问笔录称“她(指王爱英)的证券账户由她自己负责操作”。 3. 账户资金来源于赵某,系夫妻共同财产。 (三)王爱英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关系 王爱英与赵某系夫妻关系。 (四)王爱英交易“赤峰黄金”的情况 王爱英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5日买入“赤峰黄金”成交51,075股,成交金额667,550.25元;7月27日买入成交35,800股,成交金额500,478.00元。截至2016年2月底,该账户所持“赤峰黄金”尚未卖出,盈利488,221.75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王爱英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王爱英违法所得488,221.75元,并处以1,464,665.25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7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申请股票复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10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中期高送转预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8-15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暨申请股票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110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中期高送转预案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1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2个交易日内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文件批号内蒙古证监局[2016]8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 (一)2015年年报披露不准确 1.公司年报披露前四名预付款客户与实际情况不符。 2.披露信息前后不一致 (二)公司信息披露流程不规范 二、财务核算方面 (一)未对五龙黄金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 (二)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 (三)未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方面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不完整。 (二)公司2015年发行公司债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内蒙古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5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9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31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公司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原因为交易对方短期内无法提供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需的部分证明材料,因此提出终止本次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无法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及其对应的问询函问题。并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的终止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条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2016年1月4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问询函的书面回复,现将公司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01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90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31日,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9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一、公司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说明中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原因为交易对方短期内无法提供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需的部分证明材料,因此提出终止本次交易。请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对方无法提供的具体证明材料及其对应的问询函问题。并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组的终止原因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威海怡和专用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利润补偿协议》的具体生效条件,以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终止事项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的违约责任。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披露。目前公司正在积极协调独立财务顾问准备问询函回复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9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对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45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45号,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安排 三、关于标的资产财务情况 四、标的资产权属及资质 五、标的资产行业情况 六、其他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审核意见后,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及交易各方共同对审核意见逐项落实。由于问询函中要求的独立财务顾问相关审核意见需履行其内部审核程序,目前尚未完成,因此公司无法在要求时间内完成回复工作。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至2015年12月30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回复文件。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24
标题赤峰黄金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2045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2045号,内容如下: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请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重组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 二、关于本次交易安排 三、关于标的资产财务情况 四、标的资产权属及资质 五、标的资产行业情况 六、其他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5年12月28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对报告书做相应补充,书面回复我部并进行披露。 目前,公司正在组织各方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4-16
标题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333号
批复原因近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333号),需将以下相关问题进行答复: 一、关于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 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经公司逐项核查,现将相关问题及答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9-06
标题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4]2152号
批复原因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半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4】2152号),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你公司主要子公司吉隆矿业2014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17,764.45万元而上年同期为11,908.15万元,增幅超过49%,应量化说明增长的原因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技术、经济上是否存在可持续性。 2、你公司对洛阳紫金银辉黄金冶炼有限公司应收账款44,215,400.00元,占应收账款余额99.64%,而期初你公司对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0,应说明原因。 3、你公司本期未对长期待摊费用中的勘探费摊销,应说明原因。 4、你公司财务费用本期发生额10,836,168.27元,上期发生额781,608.63,请说明大幅增长的原因。
批复内容现公司就以上审核意见给予了回复并将详细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6-01-11
标题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函(2005)587号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整改方案决议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函[2005]587号
批复原因董事会投资监控方面;执行中国证劵法规、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方面;薪金管理方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方面;公司内部管理及会计核算;公司信息披露及财务风险等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广东证监函(2005)587号,《广东证监函(2005)587号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真对照文件,检查工作,举一反三,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整改方案。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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