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处罚股票池的选股条件:处罚主体包含浙江证监局的股票,并从以下维度进行说明:股票代码、股票简称、现价、涨跌幅、处罚主体:2021.10.11-2022.01.10、处罚时间:2021.10.11-2022.01.10、处罚方案:2021.10.11-2022.01.10、处罚标题:2021.10.11-2022.01.10、涨跌幅等等。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现价 | 涨跌幅 | 处罚主体 2021.10.11-2022.01.10 | 处罚时间 2021.10.11-2022.01.10 | 处罚方案 2021.10.11-2022.01.10 | 处罚标题 2021.10.11-2022.0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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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2647 | 仁东控股 | 10.3 | 0.98%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20211113 |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仁东信息和仁东天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仁东控股:2021-092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2 | 300766 | 每日互动 | 16.11 | 1.8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20211019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每日互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二、对李立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三、对方毅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四、对朱剑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五、对李浩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六、对叶新江、孔祥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问,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每日互动: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3 | 601113 | ST华鼎 | 4.07 | -0.7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 20211013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华鼎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丁尔民、丁志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三、对丁晨轩、丁晓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四、对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五、对许骏、谭延坤、苏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六、对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 ST华鼎: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