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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2 18:32:33

近一年因增减持违规操作被处罚的股票_股票池

选股条件:近1年的违规类型包含增减持违规

近一年因增减持违规操作被处罚股票池的选股条件:近1年的违规类型包含增减持违规的股票,并从以下维度进行说明:违规类型:2020.07.03-2021.07.02、处罚对象:2020.07.03-2021.07.02、处罚对象类型:2020.07.03-2021.07.02、公告日期:2020.07.03-2021.07.02、违规说明:2020.07.03-2021.07.02、处罚时间:2020.07.03-2021.07.02、处罚方式:2020.07.03-2021.07.02、处罚金额:2020.07.03-2021.07.02、处罚文件链接:2020.07.03-2021.07.02、法规依据:2020.07.03-2021.07.02、涨跌幅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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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规类型
2020.07.03-2021.07.02
处罚对象
2020.07.03-2021.07.02
处罚对象类型
2020.07.03-2021.07.02
公告日期
2020.07.03-2021.07.02
违规说明
2020.07.03-2021.07.02
处罚时间
2020.07.03-2021.07.02
处罚方式
2020.07.03-2021.07.02
处罚金额
2020.07.03-2021.07.02
处罚文件链接
2020.07.03-2021.07.02
法规依据
2020.07.03-2021.07.02
1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喻信东普通自然人202008132018年6月20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8.19%。其后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截止2019年11月25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下降至55.26%,股份变动2.93%。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喻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95%股份。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喻信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02%股份。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97%股份。2019年12月13日,喻信辉减持0.02%股份。 综上,截止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2.31%,持股变动5.88%;截止2019年12月13日,合计持股52.28%,持股变动5.91%。但直至2019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才就上述股份减持情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一致行动人喻信辉在合计持股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达0.91%。2020081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2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喻信辉普通自然人202008132018年6月20日,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晶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8.19%。其后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截止2019年11月25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下降至55.26%,股份变动2.93%。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喻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95%股份。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6日期间,喻信辉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0.02%股份。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1.97%股份。2019年12月13日,喻信辉减持0.02%股份。 综上,截止2019年12月12日,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等自然人合计持股52.31%,持股变动5.88%;截止2019年12月13日,合计持股52.28%,持股变动5.91%。但直至2019年12月18日,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喻信辉才就上述股份减持情况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控股股东喻信东、一致行动人喻信辉在合计持股变动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继续减持公司股份达0.91%。2020081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3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张齐春普通自然人20210127经查,你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通)持股5%以上股东,自2018年1月23日至2020年7月9日期间,持股比例由12.21%下降至6.43%,变动比例为5.78%。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到2020年7月10日才进行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0114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4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杭州长堤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20201228你企业在减持北京科锐国际人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达到5%时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而是减持至5.578%才进行公告。你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1224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5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池燕明董监高20201214 你作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间,因被动稀释和主动买卖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计减少比例为6.92%。你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停止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01210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6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湖南科力远高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01217经查,你公司作为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远)的控股股东,于2020年8月25日、8月26日,被质权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强制平仓减持科力远股票1,651.01万股,占科力远总股本的1%,成交金额合计6,784.02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2020121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四条
7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西藏金宝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20201102你公司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文化)持股5%以上股东。经查,因你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触发违约条款,2019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你公司所持有的北京文化股票被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强制平仓,你公司未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且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0201026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8增减持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陈秀峰普通自然人202101262020年1月6日前,你和陈良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深圳市星源材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568,以下简称星源材质)61,028,0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49%。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6月8日期间,你和陈良因星源材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等事项导致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减少了2.04%。2020年1月6日至11月23日期间,你和陈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累计减持星源材质股票14,023,155股,占星源材质总股份的3.64%。上述股份稀释和主动减持事项导致你和陈良持有星源材质的股份比例累计减少5.68%。你和陈良于2020年11月4日累计权益变动幅度已达到5%,但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对相关权益变动情况进行披露。你在股份稀释及主动减持导致权益变动比例超过5%幅度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未停止卖出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012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9增减持违规,未履行信披义务,未依法履行职责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0210331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郑康豪:你公司系持有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你公司分5次累计质押所持皇庭国际B股共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你公司未将上述股票质押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郑康豪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执行董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10330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0增减持违规,未履行信披义务,未依法履行职责郑康豪普通自然人20210331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郑康豪:你公司系持有深圳市皇庭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庭国际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你公司分5次累计质押所持皇庭国际B股共7,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6%,你公司未将上述股票质押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郑康豪系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并任执行董事,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20210330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1增减持违规,未履行信披义务杭州涉其网络有限公司其他20210112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2021011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2增减持违规,未履行信披义务钱光红普通自然人20210308你在减持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作为威唐工业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于2021年1月7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威唐工业2,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上述减持行为未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1030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13增减持违规,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陆仁芳普通自然人20210104经查,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2018年5月4日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德威新材拟以现金支付方式购买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40%股权。你在该草案中承诺:“自德威新材重大资产购买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不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公司已于2018年5月24日复牌交易,目前重大资产购买事项正在实施过程中,尚未实施完毕。 2019年12月,因股票质押补充质押担保等原因,你所持德威新材股票出现被动减持情形,该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在公司重大资产购买事项中的相关承诺,你也未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股份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20210104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14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未履行信披义务郑凯松普通自然人20210318经查,你作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群兴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你于2020年5月29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ST群兴股票3593.1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8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你于2021年2月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ST群兴股票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3%,但你直至2021年2月6日才向公司提交《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减持情况。*ST群兴于2020年6月2日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目前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你作为*ST群兴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减持公司股票,且在减持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21031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15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违规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10209经查,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减持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索普)股票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索普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索普集团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重组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基于前述股份而享有的江苏索普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要求”。同时,上述减持行为未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20210209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6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定期报告披露超期限解明海普通自然人20201205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有关规定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有关规定。20201205记入诚信档案,责令参加培训--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17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操纵市场,未依法履行职责熊模昌普通自然人20210126(一)吴国荣实际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操纵期间”或“涉案期间”),吴国荣控制使用“白龙飞”等186个个人账户和“金谷·信惠182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等10个机构账户,共计196个证券账户(以下称“账户组”)。 (二)账户组资金来源及去向 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委托増持代持协议》等相关协议,约定由熊模昌向吴国荣支付保证金,吴国荣按照1:4的比例提供配资资金。熊模昌通过熊雪松、熊雪楚、熊模概的银行账户,分三个阶段累计向吴国荣指定银行账户划转资金1.72亿元,吴国荣按配资比例转至其控制的配资账户。2017年7月至8月,熊模昌通过熊雪松、熊雪楚、熊模概的银行账户向吴国荣指定的李春莉、张小兵、李自荣、张小青、吴国华的银行账户划转配资保证金累计7,000万元。2017年9月至10月,熊模昌向张小青银行账户划转配资资金利息560万元。2018年4月至8月,熊模昌向吴国荣划转资金,以补偿配资账户买入“华平股份”爆仓产生的损失,累计9,600万元。吴国荣通过周慧珍、李溪等人帮助寻找并确定配资账户后,经李春莉、李溪、汤免仁、汤勉艳、吴凤珍、吴国华、张小兵、张小青、周慧珍、吴国荣等银行账户向配资账户划转保证金及利息。 (三)交易“华平股份”的情况 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196个证券账户在操纵期间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盘中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交易“华平股份”,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及成交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股票供求关系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投资者跟风买入,为其维持股价稳定提供便利,吴国荣主观操纵市场的意图明显,操纵期间未能盈利。 1、吴国荣操纵“华平股份”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2017年7月24日至9月25日(共计46个交易日),账户组快速建仓并拉升股价,其中伴随少量卖出和自成交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7,716.81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5,272.93万元,卖出2,77.81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0,214.9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67.56万股。截至2017年9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4,951.7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0.00%上升至12.51%,股价从6.35元/股(2017年7月24日开盘价)上涨至7.62元/股(2017年9月25日收盘价),涨幅为20.00%(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0.59%期间偏离度为9.41%)。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34,253.78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22.53%。(2)第二阶段,2017年9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共计170个交易日),账户组连续交易、大量对倒并试图维持股价。该期间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7,346.56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37,711.26万元,卖出13,921.66万股,卖出成交金额108,788.52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3,784.30万股。截至2018年6月25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8,293.01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2.51%上升15.58%。该期间,市场总成交量为90,576.03万股,买入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19.16%,对倒量占市场交易量的4.18%。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6月26日,“华平股份”股价出现连续多日跌停,截至6月15日(6月19日的前一交易日),股价从7.61元/股(2017年9月26日开盘价)震荡下跌至7.1元/股(2018年6月15日收盘价),跌幅为6.7%(同期创业板综指下跌10.8%,期间偏离度为4.9%)。(3)第三阶段,2018年6月26日(共计1个交易日),该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109.03万股,买入成交金额411.04万元,卖出6,079.25万股,卖出成交金额23,143.30万元,该期间账户组对倒量58.26万股。截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股数量为2,322.9万股,流通股持股占比从15.86%下跌至4.36%,当天股价较前一日下跌9.07%。该日,市场总成交量为10,746.55万股,卖出成交量占当期市场交易量的56.57%。 2、操纵“华平股份”股票价格的主要特征 (1)连续交易: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共有217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13个交易日交易了“华平股份”股票,占总交易天数的98.16%。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53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99个交易日。账户组买入“华平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买成交量超过10%的有14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9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6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39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60%的有6个交易日。2018年2月9日,买成交占当日市场成交量达到66.91%,卖出“华平股份”股票数量占市场卖成交量超过10%的有9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3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2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21个交易日,超过50%的有16个交易日。在操纵期间,熊模昌本人持有“华平股份”原始股占总股本比为9.78%,账户组2018年2月2日持股占流通股20.04%,与熊模昌本人合计持股占流通股达到30%,按照(账户组买入股数+账户组卖出股数-账户组对倒量)/市场竞价成交量计算,2018年2月2日后账户组存在多个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买卖股份数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最高达到45.88%。(2)对倒交易:在上述交易期间内,对倒交易持续整个过程,在213个交易日中的114个交易日存在对倒行为,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3个交易日,超过40%的有1个交易日,2018年5月18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最高达到51.90%。(3)持股优势: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26日,账户组持有“华平股份”股票占其A股流通股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54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26日流通股持股占比最高为22.30%。(4)资金优势:账户组在该股的交易中具有明显的资金优势,在操纵期间,账户组有19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30.43万股,日均成交金额1,002.04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21.50%(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其中151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在其中173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131.67万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879.46万元,占此期间市场日均成交额的18.87%(市场日均成交额均值为4,661.65万元),并在94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 3、操纵期间比较典型的拉抬区间 操纵期间,吴国荣控制的配资账户存在多次小单多笔拉抬股价行为,账户组多次出现申买价格大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情形,拉抬股价意图明显。(1)2018年3月2日,10:56:50至10:58:0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7笔,有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85.72%,有5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1.43%。申买数量151.25万股,成交数量29.69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3.31%,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8826%,成交金额236.86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50%(高出0.04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90元拉升至8.06元,拉升幅度2.03%。(2)2018年3月23日,14:18:02至14:19:4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5笔,5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88.16万股,成交数量50.8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7.45%,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8.53%,成交金额389.47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9%(高出0.06元)、0.52%(高出0.04元),股价从7.50元拉升至7.76元,拉升幅度3.47%;14:42:46至14:44:56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8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100.00%,有7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87.50%。申买数量68.26万股,成交数量44.52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71.9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68.05%,成交金额348.55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78%(高出0.06元)、0.13%(高出0.01元),股价从7.68元拉升至7.97元,拉升幅度3.78%。(3)2018年4月16日,13:11:08至13:11:51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4笔,4笔全部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0%。申买数量20.08万股,成交数量17.3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08%,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94%,成交金额127.01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3%(高出0.06元)、0.41%(高出0.03元),股价从7.24元拉升至7.40元,拉升幅度2.21%。(4)2018年4月20日,14:41:10至14:42:22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8笔,其中6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及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75.00%。申买数量39.84万股,成交数量34.94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96.42%,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9.57%,成交金额244.3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0.86%(高出0.06元)、0.29%(高出0.02元),股价从6.93元拉升至7.07元,拉升幅度2.02%。2018年4月23日“华平股份”开盘价格6.99元,9:30:02至9:31:03期间,涉案账户组申报买单11笔,其中10笔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占比90.91%,有11笔高于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价,占比1000%。申买数量90.17万股,成交数量90.17万股,申买量占同时段市场申买量86.30%,成交量占同时段市场成交量96.67%,成交金额645.64万元。最高申买价格、最低申买价格比委托前最新市场成交价分别高出2.58%(高出0.18元)、0.14%(高出0.01元),股价从7.00元拉升至7.19元,拉升幅度2.71%。(5)2018年3月8日,9:31:53至14:52:24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洁”、“林美丽”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143.35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7.46%,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61.87%,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02%。(6)2018年4月23日,9:30:17至9:3:36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王夏凤”及“华沛珍”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98.26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76.21%,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2.84%,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1.22%。(7)2018年5月18日,9:30:01至14:38:23期间,吴国荣使用其控制的“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谷信惠185号证券投资集合”、“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爱建扬帆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陆文平”等账户进行对倒交易,对倒交易数量237.18万股,对倒数量占账户组当日买入成交量的84.54%,占账户组当日卖出成交量的85.59%,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51.90%。 4、操纵期间股票价格变动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2018年6月15日(多日跌停的前一交易日),“华平股份”股票价格从6.35元/股上涨至7.1元/股,涨幅11.8%,期间最高价8.86元/股,6月19日至6月26日股票出现多日跌停,截至6月26日,收盘价为3.81元/股。 5、操纵期间盈利情况 经测算,操纵期间账户组亏损32,372.33万元。 (四)共同操纵的动机 熊模昌与吴国荣的合作模式为熊模昌提供配资保证金,要求吴国荣买入“华平股份”数量占流通股数量的15%,并维持股价,吴国荣负责配资并操作账户实施交易。熊模昌可以登录账户进行查看,但是无权进行操作,增持专用账户出售全部代持股票后,剩余盈利由吴国荣、熊模昌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二人存在约定实施操纵职责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事实,共同完成操纵行为。以上事实有:《P持仓表》、《公司资产管理表》、借款协议、“华平股份”委托代持补仓及利息通知律师函、委托增持代持协议、微信截屏、银行账户及交易流水、账户组证券交易数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20210126警告,罚款205 万[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8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10208你司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石)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5月14日至9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0,600,000股,占万里石总股本的5.300%,你司持股比例自10.025%变动至4.725%。你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万里石的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020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19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102102021-02-10来源:八大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你司作为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石)原持股5%以上股东,于2020年5月14日至9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10,600,000股,占万里石总股本的5.300%,你司持股比例自10.025%变动至4.725%。你司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时未停止买卖万里石的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020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20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刘春普通自然人20210207你作为湖南德众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于2020年12月16日通过全国股份中小企业转让系统竞价交易首次减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减持10,000股,成交金额35,702.14元。你未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021020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21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卓斌普通自然人20210113以下简称“方正电机”)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你因此获得了方正电机股份29,151,079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10.99%。2020年10月15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247.53万股,减持比例为0.53%,且自2015年以来你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27,411,577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5.85%,累计持股变动达5.14%。你作为方正电机持股5%以上股东,在所持方正电机股份比例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1010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2增减持违规,股份转让或变动不合规苏辉锋普通自然人202102042020年11月17日,永和智控披露《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苏辉锋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1,002万股(所持永和智控全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5.01%。11月26日,苏辉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12月11日,苏辉锋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永和智控股票2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0.01%。苏辉锋作为永和智控持股5%以上股东,在上述减持行为中,未按规定在减持计划自公告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实施减持,也未按规定在持股比例降至5%以下时停止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20210204责令整改,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3增减持违规上海宝源胜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0200728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系新三板精选层公司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享科技)股东。截至2020年7月26日,你公司持有同享科技300万股股份,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6.61%。 你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同享科技共计8万股,占同享科技总股本的0.14%,涉及金额112.91万元。你公司未在上述减持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精选层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试行)》第五条第二项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0072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24增减持违规丹阳市思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0200914经查,你公司(以下简称思赫投资)于2018年6月17日与丹阳市意博瑞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意博瑞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意博瑞特将持有的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圣象)控股股东大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亚集团)股权中的629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2.9%)以人民币680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思赫投资。8月17日,大亚集团通过股东会决议确认《股权转让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经该次转让,意博瑞特持有大亚集团股权由63%减少为0.1%,思赫投资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由13.542%增至76.442%。因大亚集团此时持有大亚圣象45.8%股权,思赫投资受让大亚集团股权造成双方在大亚圣象拥有权益的股份发生重大变化,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2018年8月22日,意博瑞特、思赫投资签订了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协议》,9月15日,大亚集团召开股东会通过《解除协议》并修正公司章程,双方持有大亚集团的股权恢复到《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的比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收购人应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在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或按规定申请豁免。但你公司未按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此外,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在大亚圣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该规定。20200914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第七十五条
25增减持违规卓斌普通自然人20210113卓斌:2015年,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你所持有的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股权,你因此获得了方正电机股份29,151,079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10.99%。2020年10月15日,你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减持247.53万股,减持比例为0.53%,且自2015年以来你通过多次减持股份以及因方正电机股份回购注销、非公开发行等原因,导致所持股份减少至27,411,577股,占方正电机总股本的5.85%,累计持股变动达5.14%。你作为方正电机持股5%以上股东,在所持方正电机股份比例减少达5%时,未按规定停止买卖方正电机股票并通知方正电机予以公告。2021011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26增减持违规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10328经查,你们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增持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股份)股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称“一致行动”。2018年8月22日,你们合计持有江山股份29.25%股权,首次超过原第一大股东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9.19%股权,成为江山股份第一大股东,但你们未及时、准确将相关情况告知江山股份予以公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1032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7增减持违规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20210328经查,你们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增持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股份)股票,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所称“一致行动”。2018年8月22日,你们合计持有江山股份29.25%股权,首次超过原第一大股东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9.19%股权,成为江山股份第一大股东,但你们未及时、准确将相关情况告知江山股份予以公告。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2021032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28增减持违规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20210330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创环保股份1,263,490股,成交金额1,031.06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20210329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
29增减持违规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其他20210331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创环保股份1,263,490股,成交金额1,031.06万元。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20210331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0增减持违规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0210126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375644)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破产重整,受让亿阳集团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的亿阳集团100%股份,2020年12月21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你公司持有亿阳集团51%股权。亿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32.89%股份,你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亿阳信通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向亿阳信通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未促使亿阳集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20210125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31增减持违规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0210128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960375644)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破产重整,受让亿阳集团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的亿阳集团100%股份,2020年12月21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变更后,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亿阳集团51%股权。亿阳集团持有上市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32.89%股份,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亿阳信通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全面要约收购义务。截至目前,大连万怡投资有限公司未向亿阳信通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也未促使亿阳集团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2021012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32增减持违规宁波福尔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他20200926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2020092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33增减持违规宿焕超普通自然人20210412超宇环保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宿焕超,在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期间,累计买入超宇环保股份566.84万股,卖出11.20万股;2020年12月30日,宿焕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增持超宇环保股票过程中,持股比例跨线未暂停股票交易。2021041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4增减持违规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其他20210420你单位为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5%以上股东。经查,映翰通于2021年3月3日披露你单位减持股份计划,你单位于2021年3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映翰通股票10,000股。你单位未在前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预先披露。20210420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35增减持违规成都国科海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20200811经查,你公司电子车牌业务有关的无形资产(2018年底账面价值9268万元)2018年存在明显的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减值测试在预测2019至2023年未来收入时,未考虑行业政策变动对收入的影响,仍按正常增长状态预测,明显偏离实际情况,不足以支撑该无形资产不减值的结论;你公司持股比例49%的西藏南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账面价值2034万元,该公司2018年收入为零,净利润-1.07万,有减值迹象,但你公司在2018年未做减值测试。20200807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五条第二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
36增减持违规施新华普通自然人202012252020年6月5日,你通过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雪莱或公司)发布股份增持公告,披露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你计划自2020年6月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2000万股、不超过3500万股。2020年12月7日,*ST雪莱公告称,截至2020年12月6日增持期届满,你实际仅增持公司股份30万股,未完成增持计划。 你未如期完成增持*ST雪莱股票计划,也未及时、充分披露不能按承诺实施增持计划的风险信息,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等规定。2020122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
37增减持违规朱祥普通自然人20210226经查,你原持有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股份或公司)74,673,7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2%,为公司5%以上大股东,所持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你于2020年12月30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43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53%,成交金额为4,571,382.23元。作为江海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20210226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38增减持违规梁昭平董监高20200910经查,你作为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普生物)副总经理,存在违规减持行为。2020年7月13日晚间,瑞普生物披露了《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7月13日14时16分,在瑞普生物业绩预告敏感期内,你的证券账户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3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3%,减持金额为976,125元,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20200910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
39增减持违规江苏爱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00914你公司为江苏爱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康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6月1日至8日,你公司在未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爱康科技股份40,660,000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00914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0增减持违规潘金虎从业人员20200801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原苏州临顿路证券营业部)担任理财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身份。上述期间,潘金虎控制使用林某莉证券账户(资金账户7180****,下挂沪市股东账户A28749****,深市股东账户002791****)买卖天成控股、贵绳股份等13只股票,成交161笔,买入金额14,709,826.29元,卖出金额16,080,278.60元,交易金额共计30,790,104.89元,亏损85,444.67元。20200729罚款3 万[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41增减持违规王富民董监高20201228经查,你作为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恩精工)股东、董事,于2020年10月15日至16日减持德恩精工股份3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09%,成交金额613,618.60元。德恩精工于10月29日披露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上述减持发生在德恩精工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的规定。2020122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第十四条
42增减持违规红太阳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00709经查,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因融资融券业务发生逾期违约,你公司通过海通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部分红太阳股份被强制平仓,累计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807,700股,占红太阳总股本的1.00%,成交金额合计5,563.60万元。你公司作为红太阳持股5%以上股东,未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告知红太阳进行预先披露。20200709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43增减持违规荆州市科达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02012232018年6月25日至2019年8月2日期间,公司累计质押持有的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乐科技)股份数由12,817万股增加14,214.18万股,累计质押股份数占公司持有总数的比例由77.64%增加至99.13%,直至2019年8月9日才披露上述股权质押情况。此外,公司于2019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收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对手方申万宏源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的违约通知书和处置告知函,但并未披露减持计划。2019年8月7日至8月8日期间,申万宏源通过证券交易所集合竟价方式卖出公司持有的421万股凯乐科技股份,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0.59%。根据披露信息,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凯乐科技股票19,828,480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凯乐科技22,859,600股股份,合计减持42,688,080股,累计减持数量占凯乐科技总股本的5.22%。公司作为凯乐科技的控股股东,未及时披露股权质押情况,也未按规定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在持股比例变动达5%后,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此之前停止买卖凯乐科技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以及第八条第一款中“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竟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笫十三条第二款中“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巳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据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2020122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于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笫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
44增减持违规袁春华董监高20201026经查,你于2020年8月31日、9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卖出湖南机油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油泵”)股票370,100股,累计减持14,511,913.20元。你作为湘油泵董事,未按规定在首次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此外,你未将减持事项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湘油泵,造成湘油泵9月2日《关于董事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及致歉公告》出现遗漏。20201021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45增减持违规西藏升安能实业有限公司其他20201221你公司与一致行动人西藏安乃达实业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5%以上股份。2020年11月19日,你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大洋电机股票46.4万股,成交金额196.1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01215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
46增减持违规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20210125经查,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6月3日期间,你公司作为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昌化工)的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华昌化工5.9984%股份,持股比例由11.0252%降至5.0268%。你公司在所持华昌化工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华昌化工股票。20210125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47增减持违规解明海董监高20201201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属于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志邦家居股票11.5万股,交易金额284.76万元。20201201其他--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13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3条、第14条
48增减持违规阿拉山口市雅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20200911经查,你公司作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的控股股东,在2018年10月1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期间,通过可交债换股、大宗交易减持方式减持雅本化学5.88%股份,持股比例(含一致行动人持股部分)由48.13%变动至42.25%。你公司在所持雅本化学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在限制转让期内继续减持雅本化学股票。20200911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49增减持违规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202101182020年7月10日,你公司持有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股份被股票质押质权人万联证券强制平仓,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4,701,700股,占鸿达兴业总股本的0.18%,成交金额合计2,040.54万元。你公司作为鸿达兴业的控股股东,未在收到万联证券《违约处置通知函》、获悉你公司所持股票可能被动减持时及时告知鸿达兴业进行预先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210118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50增减持违规龚斌普通自然人20200926你们同一致行动人龚福根作为北京威卡威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威股份或上市公司)的股东,于2018年9月14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和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10,205万股,占总股本的6.8%。其中,龚福根在2020年2月19日已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你们与一致行动人在累计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也未停止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迟至2020年5月27日才通过上市公司对外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20200923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元[查看详情>>>]《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51内幕交易,增减持违规顾颉普通自然人20210315经查明,顾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2017年1月18日前,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董事长韩某、华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豚集团)实际控制人钱某伟、广州汇垠添粤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垠天粤)董事长兼总经理闵某与顾颉经过多次商谈,敲定由华豚集团、广州基金、顾颉一起增资华豚企业,并通过华豚企业收购爱建集团的方案。1月18日,汇垠添粤投后管理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向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金控股)提请10亿元资金授权开展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事项的请示》(以下简称《请款请示》),其中明确资金用于收购某上市公司,为保密起见暂不披露具体标的。1月19日,汇垠添粤董事会通过《请款请示》,并上报审批。1月20日,科金控股董事会通过《请款请示》。4月1日,华豚集团、汇垠添粤、顾颉共同增资华豚企业。4月16日,爱建集团发布公告《华豚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基金国际增持计划》,“爱建集团”次日停牌。8月2日,“爱建集团”复牌。20210312罚款30 万[查看详情>>>]《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三条
52短线交易,增减持违规,定期报告披露超期限钟志辉普通自然人20210414(一)钟志辉控制四个证券账户的情况钟志辉于2017年11月21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深圳账户),2018年11月29日在光大证券厦门展鸿路营业部开立本人名下“钟志辉”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光大厦门账户)。深圳市汇智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智投资)系钟志辉投资的平台。根据钟志辉的决策,“汇智投资”信用资金账户于2019年6月26日在天风证券深圳平安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开立。母某系钟志辉朋友,经后者介绍于2019年6月28日在光大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其名下“母某”信用资金账户。上述“钟志辉”、“汇智投资”和“母某”等四个证券账户的交易资金来源、主要去向均为钟志辉个人或关联企业,证券交易由钟志辉决策,买入下单及主要卖出下单由钟志辉通过手机及电脑操作,部分卖出下单钟志辉指令他人操作。(二)钟志辉虚假减持“科创新源”的情况2017年12月8日,深圳市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创新源)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钟志辉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9.09%,其通过“钟志辉”光大深圳账户持有“科创新源”7,931,700股。相关股票于2018年12月到期解禁后,钟志辉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并陆续将其余7,880,000股转托管至“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2019年6月12日,钟志辉向科创新源董事会书面报告,拟在一定期限内减持不超过3,200,000股。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未来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9年7月15日,钟志辉将“钟志辉”光大厦门账户下的1,720,000股“科创新源”股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过户登记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下,并在当日向科创新源董事会提供《股份减持告知函》,声称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34%)。次日,科创新源发布《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比例达到1%的公告》。因钟志辉是“汇智投资”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汇智投资”证券账户持有的“科创新源”股票实质为钟志辉所有,因此钟志辉2019年7月15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未转移相关股票的控制权,其将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内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汇智投资”证券账户内不构成真实减持,其通过上市公司发布的减持公告存在虚假记载。(三)钟志辉短线交易“科创新源”的情况2019年1月24日起,钟志辉决策并陆续卖出其持有的“科创新源”。其中,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深圳账户,于2019年3月18日卖出51,700股,卖出金额1,586,406元;通过“钟志辉”光大证券厦门账户,于2019年1月24日至11月19日共14个交易日卖出“科创新源”756,000股(不含大宗交易卖出部分),卖出金额21,127,727.36元;通过“汇智投资”证券账户,于2020年1月16日至2月14日共10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720,000股,卖出金额58,299,703.84元;通过“母某”证券账户,于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1月13日共12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科创新源”1,029,180股,卖出金额30,040,174.24元。在上述卖出股票期间,钟志辉决策并通过“母某”证券账户,在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合计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科创新源”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截至2020年3月6日,钟志辉本人证券账户仍持有“科创新源”8,270,000股(期间因上市公司权益分派而相应增加其持股总数),占上市公司变更后的总股本比例为6.62%,系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综上,钟志辉在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期间反复交易“科创新源”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其中2019年7月17日至8月23日共8个交易日,集中竞价买入1,029,180股,买入金额19,749,990.13元;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14日共37个交易日,集中竞价卖出3,556,880股,卖出金额111,054,011.44元。20210414警告,罚款,责令改正2[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53短线交易,增减持违规张凤梅普通自然人202104132020年7月20日,你增持厦门瑞生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生祥)股份,成为公司持股比例5%以上股东,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10月26日你累计买入瑞生祥股份99.36万股,卖出19.36万股,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鉴于上述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20210407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元[查看详情>>>]--
54短线交易,增减持违规钟志辉普通自然人20210308一、钟志辉控制四个证券账户的情况 二、钟志辉虚假减持“科创新源”的情况 三、钟志辉短线交易“科创新源”的情况20210308警告,罚款,责令改正40 万[查看详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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