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9-02 |
标题 | 长城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2]867号 |
批复原因 | 一、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赵锐均、时任副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胡晓芳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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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赵锐勇、赵锐均、赵非凡、胡晓芳: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公司”)涉嫌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及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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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07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城影视)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13号 |
批复原因 | 一、对外担保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二、重大诉讼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
批复内容 | 一、对长城影视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长赵锐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副董事长赵非凡、时任总经理胡晓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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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4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67号 |
批复原因 | 陈志永、陈向明、顾桂新、蒋建林、陈军、于波、郑希来、夏传宾、朱领: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天运[2020]审字第90495 号),形成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基础为: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持续经营能力重大不确定性、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无法确定公司期末商誉减值计提、函证受限等。
公司董事陈志永、蒋建林、陈军、于波,时任董事陈向明、顾桂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
公司监事郑希来、夏传宾、朱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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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0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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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10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长城”)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审批程序向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二、2019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时任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胡晓芳、时任财务总监周满华、董事长赵非凡、董事兼总经理彭清燕、财务总监沈建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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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01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5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全面自查,并于2020年12月3日前履行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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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12 |
标题 | *ST长城: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7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为归还贷款,于2018年11月向叶飞、朱美英、潘建德、任移生个人借款共计1370万元,上述款项计入“存货-备用金-个人借款”会计科目,上述借款属于公司负债,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会计科目,你公司会计处理存在差错。上述会计处理差错导致公司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分别同步虚减资产和负债1370万元、1210万元,直至2019年年报才作出审计调整。 |
批复内容 | 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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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20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3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7月27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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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1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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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3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24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前将上述事项的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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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22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0]41号 |
批复原因 | 一、子公司股权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东阳长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所持上海玖明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玖明)100%股权、上海胜盟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胜盟)100%股权于2019年5月7日被冻结,并于当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案金额1000万元。上海玖明和上海胜盟均为你公司主要资产,上述股权冻结事项达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你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才进行临时公告。二、诉讼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你公司2019年4月4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4月29日披露,4月12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5起诉讼实际于6月1日披露,5月6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5月15日、6月1日和6月15日披露,7月30日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3起诉讼实际于9月16日披露。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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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4-12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苏证调查字20200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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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1-09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201905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锐勇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被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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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5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2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影视”)于2019年5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02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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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05-23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9月,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挪用公司公章,以长城影视的名义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占长城影视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长城影视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公开谴责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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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5-21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8年9月,长城影视实际控制人赵锐勇、董事长赵锐均挪用公司公章,以长城影视的名义为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5亿元,占长城影视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3.68%。长城影视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长城影视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的规定。长城影视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的违规事实清楚,情节严重,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7条、第4.2.11条的规定。
长城影视董事长赵锐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周满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长城影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七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赵锐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赵锐均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胡晓芳、财务总监周满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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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02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47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47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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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22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影视”)于2019年3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22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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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3-23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3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3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规对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5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
批复内容 |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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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3-23 |
标题 |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赵锐均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19]3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19]33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违规对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3.5亿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且未按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你作为公司董事长,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该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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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7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17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16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02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50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6月23日,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影视”)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长城影视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拟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将增持长城影视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亿元,其中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自2018年6月22日起6个月内拟择机累计增持不超过5,254,298股(约占长城影视总股本的1%)。截至承诺期满,你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长城影视董监高及部分核心员工累计增持金额为1,300万元,低于承诺的最低金额5,000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4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4.5.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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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3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46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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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3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63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4日,你公司披露了《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你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方式购买北京首映时代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首映时代”)87.50%股权,交易总价为10.59亿元,其中股份支付8.39亿元,现金支付2.20亿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2.40亿元。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你公司予以完善。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有关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11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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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13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28日,你公司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但未同时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你公司2015年、2016年已连续两年未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经督促,直至2017年7月1日,你公司才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披露了会计师事务所对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与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所发表的鉴定意见。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8.4条和第8.8.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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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3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9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99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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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2-21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彭建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7]1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嘉宇实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嘉宇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为彭建平,其在创业初期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3人系彭建平亲属)身份证开立了证券账户并进行股票交易。随着嘉宇实业的发展壮大,彭建平指示成立证券投资部,并开始借用卜某等人证券账户进行交易。2012年5月以来,嘉宇实业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万马股份”“长信科技”“奥维通信”“白云山”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累计亏损199,040,920.38元。嘉宇实业借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决策人是其实际控制人彭建平,具体事务由该公司证券投资部员工经办。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嘉宇实业利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自然人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彭建平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嘉宇实业在申辩意见中提出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提交相应材料,并在事后积极整改,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当事人对我会调查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支持,并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在处罚时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
二、对彭建平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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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2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4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于2016年6月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44号)。 |
批复内容 | 经公司核查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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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25 |
标题 | 关于对首映时代逾期未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罚决定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5日,首映时代因“文化事业建设费”逾期未申报,被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处以100元罚款。 |
批复内容 | 已当场缴纳了该笔罚款。 |
处理人 | 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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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5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4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6】第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有关各方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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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18 |
标题 | 长城影视: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35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435号),对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书面说明:
1、你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原因以及决策过程;
2、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和推进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
3、你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后续安排;
4、你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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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6 |
标题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2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12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2号),问询函相关内容如下:
1、截至2014年9月30日,诸暨长城国际影视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长城影视”)的净资产为2.03亿元,本次重组评估作价3.35亿元,请补充披露上述资产购买、建设和投入运营的时间,并结合同类型可比的房屋及土地的市场价格情况,说明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2、你公司拟收购西藏山南东方龙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龙辉”)、上海微距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距广告”)各60%的股权,请补充披露前述交易的对手方情况及其拟转让的股权比例。
3、根据你公司披露的《重组预案》,东方龙辉、微距广告超额实现利润后将对各自管理团队成员予以奖励,请补充披露相关安排的会计处理及其对你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4、请补充披露在东方龙辉、微距广告完成2015年利润承诺的情况下,你公司是否必须收购其剩余的40%股权。
5、请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标的东方龙辉、微距广告的核心竞争力,并补充披露你公司收购东方龙辉、微距广告后的协同发展安排。
6、在《重组预案》中,你公司披露将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且本次收购完成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包括控股股东在内的交易对手方支付收购诸暨长城影视100%股权的全部价款,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的资金来源、做出前述安排的原因及其合理性。 |
批复内容 | 公司根据问询函对重组预案等相关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并结合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修订情况逐一进行了说明和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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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东、孔继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0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当事人汪东、孔继东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江苏宏宝”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汪东违法所得147,020.15元,并处以147,020.15元罚款。
二、对孔继东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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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4-11-14 |
标题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4]第3号 |
批复原因 |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14】第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函中指出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问题:
1、你公司2014年前三季度实现的净利润为5,552.83万元,预计全年净利润为18,489.62万元至21,571.23万元,盈利增长幅度较大。
2、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1.93亿元,较期初余额增长1.91亿元,其它应付款的明细及余额大幅增长。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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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 公告日期:2013-11-23 |
标题 | 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2013年11月22日,本公司接中国证监会通知,因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被稽查立案,本公司本次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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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2 |
标题 | 江苏宏宝五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07]21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公司需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公司需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公司经理层自上市后变动较为频繁。公司需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使其能熟悉相关的证券法规,并在公司日常运营中遵守执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证书尚未取得。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本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切实提升公司质量,保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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