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智造(002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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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0 7:01:22
 
2023年3月20日

东方智造(00217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东方智造(002175)最新利空

东方智造(002175)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3-2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2-08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2018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会计差错更正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
批复内容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彭敏,董事长兼总经理张群、时任财务总监胥志强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10
标题*ST东网: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桂证监函[2021]5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0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08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0
标题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16
标题ST东网: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处罚字[2020]6号
批复原因经查,东方网络涉嫌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东方网络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0-22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20]第1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2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4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4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4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0-17
标题*ST东网: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调查字2019047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08
标题*ST东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1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经过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30
标题关于对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12号
批复原因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你合伙企业作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网)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19年7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ST东网1500万股股票,减持导致你合伙企业持有*ST东网股票比例由6.71%降至4.72%。你合伙企业在持股比例减少至5%时,未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买卖*ST东网股票。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伙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予以警示。你合伙企业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24
标题*ST东网: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9]9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二、未及时、准确披露转让子公司的股权事项 三、对外披露的并购基金投资情况与实际不符
批复内容你公司以上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07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47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称于2017年12月中旬与铭星合悦(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星合悦”)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北京永旭良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旭良辰”)22.22%的股权转让给铭星合悦,并于2017年12月28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上述股权出售拟作价6,000万元,预计产生4,000万元的投资收益,你公司直到2018年3月15日和4月2日才补充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内部审议程序。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30
标题*ST东网: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81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 28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经过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4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2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12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61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6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经过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9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号)。
批复内容公司经过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四、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
批复内容一、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彭朋、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陈宗尧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4
标题深证上[2018]642号-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违规。 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四、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
批复内容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祝丽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21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3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3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12-13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8]11号、[2018]12号、[2018]13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控股股东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你公司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彭朋:经查,你所持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5,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你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你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你未及时就所持股份被冻结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祝丽玮: 经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5,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控股股东彭朋所持公司股份分别于2018年7月3日、8月21日被司法冻结,合计5604.4266万股,占其持股比例的60.8%,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44%。东方网络不晚于2018年10月18日知悉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但直至2018年11月8日才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东方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彭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祝丽玮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于2018年12月12日下午14:3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16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彭朋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12号
批复原因彭朋: 你作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东方网络的股份数量为92,173,3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23%。其中,你持有的东方网络股份25,044,276股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起止日为2018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30,999,990股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起止日为2018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上述两笔司法冻结的公司股份数量为56,044,266股,占你所持公司股份的60.8%,占公司总股本的7.44%,你未及时通知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7条、第11.1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6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13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86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786号)。
批复内容公司针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对《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06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西证监局[2018]5号
批复原因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2017年年报业绩预告不准确 你公司多次修改2017年度业绩预告,且变动幅度较大。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6500万元至8500万元,同比增长6.26%至38.96%;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修正公告披露预计净利润调整为1500万元至2500万元,同比下降59.18%至75.48%;2018年1月31日发布的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净利润为1832.5万元,同比下降70.04%,与2018年4月27日发布的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亏损27199.97万元存在重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2017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披露的收入、利润不准确 1. 公司《因为爱情》项目投资权益转让收入确认不谨慎、不准确。2017年9月,你公司作价2400万元将投资电影《因为爱情》拥有的权益打包回售给合作方,并于当月确认投资权益转让收入2400万元,结转成本900万元。但是,你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在2017年12月收到转让余款2280万元,且对方无力支付该余款。根据审计机构意见,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调减了上述2400万元的投资权益转让收入和900万元的成本。 2. 公司随片广告收入确认不谨慎、不准确。2017年3月、9月,你公司根据播出时段统计分别确认“星际科幻谷”项目随片广告收入3867.92万元、709.34万元;2017年4月,你公司根据播出时段统计确认“东方科幻谷”项目剩余随片广告收入528.26万元。但是,截至2017年年报审计报告出具日,你公司均未收到“星际科幻谷”和“东方科幻谷”项目2017年度随片广告费,对方也未对该两个项目2017年随片广告发行情况予以回函确认。根据审计机构意见,你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分别调减该两个项目随片广告收入528.26万元和4585.17万元。 2018年6月26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17年度报告的补充更正公告》,确认2017年前三季度相应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7月7日,你公司公告披露了根据监管要求修正后的2017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分别调减2017年1-3月、1-6月和1-9月营业收入3867.92万元、4396.19万元、7369.67万元,调减2017年1-3月、1-6月和1-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22.23万元、2160.42万元、3883.36万元。 你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收入、利润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购买、出售资产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7年8月,你公司作价34632.02万元协议出售中辉乾坤(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此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到交易对方股权转让款。2017年7月,你公司作价28050万元协议收购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价26354万元协议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两家并购标的企业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于2017年9月完成,但公司均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关企业股权收购款。2018年2月9日、6月21日,公司分别公告终止现金收购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对上述资产出售、收购重大合同的逾期收款及逾期支付情形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持续披露资产出售及收购事宜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你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 你公司在桂林银行城中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000169326300351)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不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12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47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4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5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6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0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6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06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为6,500万元至8,500万元。2018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17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500万元至2,500万元。2月28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度净利润为1,833万元。4月14日,你公司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6,526万元。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关注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4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西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6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79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79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关注的事项进行回复,现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4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3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问询函所关注的事项进行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6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0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8日,你公司分别与上海华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桦文化”)及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纯传媒”)相关股东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拟收购华桦文化50%股权及元纯传媒40%股权,交易对价分别为2.81亿元、2.64亿元。你公司未能依据《股权收购协议》的约定如期支付交易价款,无法在2017年将华桦文化纳入合并范围和对元纯传媒确认投资收益,你公司直到2018年2月6日才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上述股权收购进展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9.15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6-05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83号
批复原因2016年10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10亿元至1.50亿元。2017年4月25日,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117万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且2016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预告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差异金额为4883亿元,占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80%。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3条。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3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07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0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梳理,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现公告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6-11-24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通富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通富海”)于近日出现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南通富海提供的情况说明,本次南通富海因误操作卖出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1、根据《证券法》第47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9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本次短线交易因卖出价19.40元/股,低于买入价19.44元/股,南通富海未获取收益,公司董事会不存在收回其获利的情形。 2、南通富海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就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同时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会已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重申相关法律法规,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2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7号
批复原因近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20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梳理,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现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5年8月4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暨复牌公告》,称经控股股东彭朋提议,东方网络拟以2015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0股。东方网络董事会接到彭朋的上述提议后,董事会成员彭朋、马昕、陆取辉、彭敏、李文华、敬云川进行了讨论,并对上述议案达成了一致意见和事前认可。   2015年8月29日,东方网络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称“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半年度报告董事会也未审议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2015年8月31日,东方网络披露《关于推迟实施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说明公告》,称因中期报告未能按期审计完成,上述分配方案不能如期实施。彭朋承诺,将于2015年年度报告时,按照不低于每10股转增20股的分配比例,重新提出分配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和相关当事人未能按前期《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暨复牌公告》的披露内容,在半年度董事会审议并披露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事项影响金额较大。   东方网络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11.11.1条的规定。东方网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彭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规定。东方网络董事马昕、彭敏、陆取辉,独立董事李文华、敬云川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11.11.1条的规定,对东方网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东方网络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东方网络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17.3条和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董事彭朋,董事彭敏、马昕、陆取辉,独立董事敬云川、李文华,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黄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6
标题东方网络: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情况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2号
批复原因2015年3月18日和2015 年3月20日吕奇伦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分别卖出公司股票3,830,000股和4,680,000股。吕奇伦先生上述交易合计累计卖出8,51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44,103,649股的比例约为5.91%。 2015年3月20日,吕奇伦先生在减持“广陆数测”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义务期间,未停止买出“广陆数测”股票。截至2015年3月20日,累计违法减持1,304,817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的0.91%,违法减持金额为58,129,621.85元。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三及第二百零四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责令吕奇伦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2、对吕奇伦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广陆数测”的行为予以警告。 3、对吕奇伦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吕奇伦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290万元罚款。对吕奇伦罚款合计3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6
标题证监会集中对8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吕奇伦累计违法减持“广陆数测”1,304,817股,违法减持金额为58,129,621.85元。
批复内容上述3宗违法减持案件中,当事人漠视法律,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侵犯了中小投资者利益,我会决定对当事人就超比例减持行为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至63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公开致歉。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0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吕奇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6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吕奇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吕奇伦系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数测,2015年7月13日起更名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变更为东方网络)持股5%以上的股东。截至2014年9月10日,吕奇伦共持有“广陆数测”13,000,000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144,103,649股的比例约为9.02%。2015年3月18日,吕奇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广陆数测”3,830,000股,成交价格38.21元,成交总金额146,154,052.41元;2015年3月20日,吕奇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卖出“广陆数测”4,680,000股,成交价格44.55元,成交总金额208,290,000元。吕奇伦上述交易合计卖出“广陆数测”8,510,000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144,103,649股的比例为5.91%。 2015年3月20日,吕奇伦在减持“广陆数测”达到广陆数测总股本5%的情况下,在信息披露义务期内,未停止卖出“广陆数测”。截至2015年3月20日,累计违法减持1,304,817股,占广陆数测总股本的0.91%,违法减持金额为58,129,621.85元。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及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吕奇伦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就超比例减持行为公开致歉。 二、对吕奇伦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广陆数测”的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吕奇伦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吕奇伦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减持行为处以290万元罚款,对吕奇伦罚款合计3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22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54号
批复原因近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5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梳理,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8
标题中国证监会持续对违法减持和短线交易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日前,我会已完成对第二批共19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和短线交易案件的审理工作,上述案件现已进入事先告知程序。其中15宗违法减持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东、10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1名责任人,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95,659.1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81%。4宗短线交易案件中,违法进行短线交易的当事人包括2家法人和2名自然人。
批复内容对吕奇伦拟处罚金额为33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8-19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1号
批复原因2015年8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我公司下发《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31号)。问询函中提出: 1、中辉世纪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所获得公司股份的锁定安排、变动情况,以及执行法院裁定后,相关股份锁定安排如何承继。 2、中辉世纪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本次裁定对完成业绩承诺的影响,以及公司拟通过何种措施保障业绩承诺的完成。 3、本次裁定将对中辉世纪在股权结构、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等方面造成何种影响,以及公司拟采取何种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中辉世纪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将继续履行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当发生未完成承诺业绩需以股份补偿上市公司的情形时,如股份被冻结无法回购注销,则将以现金在二级市场上购买流通股予以注销的方式履约。请结合资产情况或资金实力说明中辉世纪履行该项承诺的能力。 5、中辉世纪将公司股份作价抵偿给三位股东的价格存在一定差异,请说明原因。
批复内容公司就相关事项进行问询,我公司特此回复说明并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12
标题东方网络: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59号
批复原因近日,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359号,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 一、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等因素分析说明确定该分配方案的理由、方案的合理性,方案与公司业绩是否相匹配。 二、说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过程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三、补充披露公司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利润分配方案预披露前三个月内投资者调研的详细情况。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自查,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8-11
标题关于对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佳蔓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东方网络时任董事李佳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佳蔓作为公司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公司的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也未做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本所认为,李佳蔓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3条、3.3.4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李佳蔓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李佳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8-05
标题关于对上海圣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5]374号
批复原因上海圣熙通过理财产品增持广陆数测股票达到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提交书面报告,亦未通知广陆数测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买入股票。 本所认为,上海圣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8.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海圣熙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上海圣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上海圣熙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7-14
标题关于对吕奇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号
批复原因吕奇伦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20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累计卖出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175,以下简称“广陆数测”)股票共8,510,000股,占“广陆数测”股份总额的5.91%。 你在卖出“广陆数测”的股票达到5%时,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卖出“广陆数测”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要引以为戒,切实加强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学习,规范投资证券市场行为。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13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03号
批复原因近日,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2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问题1、请说明你公司现阶段主营业务的构成情况、未来的发展方向,以及主营业务与公司名称的匹配性。 问题2、请说明你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简称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问题3、请说明你公司变更公司全称、简称的进展情况以及尚需履行的程序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01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30号
批复原因近日,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30号),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6-16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21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佳蔓作为公司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公司董事会、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也未做出书面说明并披露。李佳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3.1.6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3.3条、3.3.4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李佳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5-06-04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处分告知函[2015]第18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21日至11月6日,上海圣熙通过购买理财产品累计净买入广陆数测股票1,3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04%。随后又在2014年12月23日到5月4日期间,通过上述理财产品多次买卖广陆数测股票。截至2015年5月21日,上海圣熙通过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股票占广陆数测总股本的比例为8.22%。 上海圣熙通过理财产品增持广陆数测股票达到5%时,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提交书面报告,亦未通知广陆数测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没有停止买入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3条和第19.3条的规定,深交所拟对上海圣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5-14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10号
批复原因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期间,李佳蔓作为上市公司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公司的董事会,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表决,公司董事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建议公司股东大会撤换该董事。
批复内容公司在李佳蔓缺席期间,公司董秘办公室多次通过电话、邮件并发函至中辉世纪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和李佳蔓,要求其出席董事会。多次联系无果后,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撤换董事的议案》,撤换了李佳蔓女士的董事职务,公司将尽快提名董事候选人。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3-23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29号
批复原因吕奇伦于2015年3月18日到3月20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广陆数测股份共8,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1%。减持前后,吕奇伦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8.62%、2.71%。 吕奇伦在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卖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2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一、公司收到监管函后已第一时间发送股东吕奇伦先生,希望吕奇伦先生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公司提醒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0-12-13
标题关于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0]413号
批复原因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陆数测")及相关当事人彭朋、黄迪、刘素萍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本所认为,广陆数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11条的规定;广陆数测董事长彭朋、时任董事黄迪、财务总监刘素萍,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广陆数测及有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彭朋、时任董事黄迪、财务总监刘素萍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06-22
标题广陆数测:关于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0]第61号
批复原因公司2009年度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合格”。 1、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本次考核结果,并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 2、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研究制定有效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特别是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整改措施。 3、对公司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后续培训。
批复内容一、根据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组成由董事长为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成员的自查小组,落实责任,开展了信息披露管理的自查。 二、公司自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和认识不足,造成对公司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判定及披露不准确。 整改情况: 1、公司已按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完成情况已在公司《2010年度报告》中披露。 2、公司于2011年5月6日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内部培训,及时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监管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增强规范治理及诚信经营的管理意识,强化法律观念,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和提升企业的法人治理水平。同时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3、公司不仅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还出台《中层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每间隔一周进行集中培训,提升全体管理者所应具备的素质与技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6-01
标题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桂证监字[2010]8号
批复原因广西证监局认定本公司与桂联农装存在关联关系,与桂联农装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
批复内容拟于2010年6月30日前,协调安排债权人(本公司内部员工)与债务人(桂联农装、丘秋天)签署债务确认书,进一步明确、规范双方之间资金借贷关系。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08-03
标题关于对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9]62号
批复原因2009年2月26日,公司刊登了2008年度业绩快报,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15,183,198.04元;2009年4月8日,公司刊登了200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修正后的净利润为8,478,978.09元;2009年4月17日,公司刊登了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净利润为8,728,271.31元,与2008年度业绩快报相比,差异绝对金额达到6,454,926.73元,差异幅度达到74%。
批复内容鉴于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1-12
标题桂林广陆数字测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桂证监函[2008]139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存在的缺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不规范。 (三)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
批复内容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了业务规范性的操作,使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首先,通过公司治理自查、广西证监局的现场检查和公众评议活动,使我们对公司治理工作有了一个全面、审慎的认识,并深层次发现我们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 通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和时间,及时完成整改,有力促进了公司管理和治理水平的提升。 其次,公司通过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完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公司透明度,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为公司健康、快速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另外,加强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学习,提升了勤勉尽职的意识,使公司决策管理层和经营管理层素质得到整体的提高,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最后,以本次上市公司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公司将一如既往重视公司治理工作,进一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水平,积极推动公司内控制度体系和治理水平的提高
处理人广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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