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10 |
标题 | 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7号 |
批复原因 | 联化科技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1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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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26 |
标题 | 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9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1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同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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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9-03-23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全资子公司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3月21日下午,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的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由于公司子公司江苏联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联化”)和联化科技(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联化”)与其位于同一化工园区,经初步统计,受爆炸冲击波影响,2名员工死亡,其余部分员工受伤,子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部分房屋设备损毁。 |
批复内容 | 公司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救援工作,及时安排员工救治事宜,出于保障员工安全和生产安全的考虑,公司子公司江苏联化和盐城联化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暂未确定。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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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6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响环罚字[2018]76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21日,响水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盐城联化E9260、DFEE和JG303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上述行为已构成“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
批复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响水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盐城联化作出如下处罚:对E9260、DFEE和JG303项目负责人黄桂林,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
处理人 | 响水县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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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7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苏环罚[2018]11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5月21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盐城联化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年产300吨E9260、350吨J290、2000吨DFEE和1000吨联苯醇生产项目(年产350吨J290、1000吨联苯醇未建设)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至今未经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2、年产500吨JG303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至今未经验收。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批复内容 | 1、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300吨E9260、350吨J290、2000吨DFEE和1000吨联苯醇生产项目(年产350吨J290、1000吨联苯醇未建设)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罚款陆拾万元。
2、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年产500吨JG303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责令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改正,罚款陆拾万元。
合计罚款壹佰贰拾万元。 |
处理人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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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4 |
标题 | 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90号 |
批复原因 |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子公司临时停产的公告》,你公司的两家子公司根据政府相关部门对园区及园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全面停产排查整治环保问题的要求而临时停产。两家子公司2017年净利润占公司2017年度净利润的比例约为57.85%。截至8月13日,两家子公司仍处于停产状态。另外,7月3日,你公司披露《2018年半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1-6月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0-5,053.93万元,同比下降100%-70%。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认真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本次停产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
2、两家子公司环保整治的具体情况,你公司自子公司停产以来采取的恢复生产措施,两家子公司恢复生产是否有具体的时间表;
3、请你公司再次自查,上述停产事项是否涉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3.3.1条规定的情形,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8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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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8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16号 |
批复原因 |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化科技”)于 2018年5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4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了说明和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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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01号 |
批复原因 |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联化科技”)于2017年6月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01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此高度重视,根据《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要求,经对相关事项核查后,公司就所涉问题答复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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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30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德州联化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结果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3日20点20分,公司子公司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联化”)一期厂区东北区域的环保废水装置处理含盐废水时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公司立即派人将爆炸中受伤的员工送往平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本次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其中有2人在平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5人伤情稳定,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
批复内容 | 德州联化与设备供应商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对此次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平原县安监局分别给予德州联化罚款33万元、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调查报告》建议对周振华(时任德州联化RC部副经理)、许文斌(辽宁省营口辽河药机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陈维生(时任德州联化总经理)处其上一年度收入3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德州联化对包括陈维生在内负有责任的9名员工按照德州联化的规定进行处理。 |
处理人 | 德州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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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04-05 |
标题 | 联化科技:德州联化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6年4月3日20点20分,公司子公司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联化”)一期厂区东北区域的环保废水装置处理含盐废水时发生爆炸。爆炸发生后公司立即派人将爆炸中受伤的员工送往平原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本次事故共造成7人受伤,其中有2人在平原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5人伤情稳定,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 |
批复内容 | 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由公司董事长牟金香为组长的应急救援小组。公司董事长牟金香指派总裁王萍亲临现场指挥,全力抢救伤员,积极做好善后,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现场的后续处理,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公司将持续对此进行信息披露。 |
处理人 | 政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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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1-01 |
标题 | 联化科技:关于近五年监管部门监管关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6号 |
批复原因 | 2009年11月30日,彭寅生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拟在11月30日至12月30日期间卖出部分公司股票,董事会秘书已按规定向深交所业务专区报备。
公司常务副总裁彭寅生在该公告前10日内合计减持公司股票8.68万股,成交金额303.1万元。
2009年12月27日和28日,公司董事长、总裁和分管财务副总裁对公司第四季度经营业绩进行例行分析测算后,发现增长幅度将会超出前期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因此,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于12月29日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2009-027号)。
由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十九条理解的不充分,对有关业绩预告前10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有理解偏差,未意识到业绩预告的修正公告前10日内也属于窗口期,以致没有通知相关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因此造成彭寅生之卖出股票行为违反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①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2010年1月6日,在接到深交所专管员询问后,公司立即向深交所中小企业板管理部提交了《关于公司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10日内高管彭寅生买卖股票情况的说明》,对公司常务副总裁彭寅生违规卖出股票的行为进行报告。
②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并组织学习相关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违规买卖股票行为的具体情况,并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人员引以为戒,在买卖公司股票时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
③加强制度建设
为了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于2010年3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亲属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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