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南(00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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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1:17
 
2023年6月21日

大东南(002263)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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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南(002263)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3
标题关于对吴星光、吴成航和蒋建国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0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东南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黄飞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黄剑鹏、彭莉丽、俞国政、王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三、对史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四、对赵不敏、席日兰、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冯叶飞、钱苏凯、王德兴、王业安、许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水寿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9
标题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批复内容一、对黄飞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4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1-02
标题*ST东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7号
批复原因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 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批复内容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3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汇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中汇所对大东南股份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了中汇会审〔2017〕第2384号、中汇会审〔2018〕第233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收费各为70 万元,合计140万元。2016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吴成航、吴星光,2017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蒋建国、吴星光。 中汇所对大东南股份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大东南股份货币资金科目进行审计时,按照货币资金审计程序,对本期银行存款发生额较大的银行账户进行了银行对账单或网上银行流水记录与银行日记账双向核对。但中汇所对大东南股份农行诸暨金山支行1953XXXXXXXXX2107账户(以下简称“2107账户”)进行双向核对,依据的是大东南股份主办会计王某翔和融资部经理何某美提供并修改后的网上银行流水,而非真实的银行对账单或网上银行流水记录。中汇所未在全程有效监督下获取2107账户网上银行流水记录,也未执行跟企业网银再次核对是否一致的程序,未能获取真实的网上银行流水,未发现执行有效审计程序应当发现的大东南股份资金被占用问题。中汇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二条“审计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运用职业判断和保持职业怀疑”、第二十八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十一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140万元,并处以140万元罚款; 二、对吴星光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吴成航、蒋建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ST东南: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19]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东南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大东南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黄飞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黄剑鹏、彭莉丽、俞国政、王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四、对史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五、对赵不敏、席日兰、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冯叶飞、钱苏凯、王德兴、王业安、许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黄水寿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黄飞刚、黄水寿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对黄飞刚、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ST东南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二、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2018年度*ST东南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及其附属企业累计非经营性占用*ST东南资金117,510.11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82%;截至2018年末,大东南集团占用*ST东南资金余额为73,355.19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3.60%。截至2019年6月26日,大东南集团已偿还上述占款。 三、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6月28日披露的公告,2017年以来,大东南集团在*ST东南未履行审议程序的情况下,以*ST东南名义为大东南集团及非关联第三方丰球集团有限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金额29,340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3.44%;截至2018年末,上述对外担保余额为21,777.84万元,占*ST东南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98%。*ST东南未就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原控股股东违规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根据*ST东南于2019年5月10日披露的公告,*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2019年7月31日,*ST东南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在2018年10月16日,诸暨市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东南集团进行破产重整,并于2019年6月26日完成对大东南集团持有的*ST东南524,158,020股股份的司法拍卖。截至2019年7月31日,上述股份已完成过户,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因此成为*ST东南控股股东。在*ST东南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大东南集团作为*ST东南原控股股东,因司法拍卖违规减持了*ST东南股份。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1
标题*ST东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8号)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8号
批复原因2019年9月23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48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7-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34号
批复原因*ST东南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3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7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ST东南: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19128、2019129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2-02
标题*ST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6号
批复原因2019年1月28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46号)。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10
标题*ST东南: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9年1月8日下发的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9号。
批复内容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8
标题*ST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906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28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906号)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问询函回复情况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16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95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10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东南”)披露公告称,你公司前期质押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的部分股份价格跌破平仓线,东方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处置了你公司质押的部分股票,涉及股数3,343,672股,占*ST东南总股本的0.178%。你公司作为*ST东南的控股股东未能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8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29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302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6日,你公司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文件。8月6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4号),并要求你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前回复。8月9日、8月23日,你公司先后披露《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暨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截至目前,你公司仍未回复我部重组问询函。我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请你公司加快工作进程,尽快回复我所重组问询函,并申请公司股票复牌,不得无故拖延复牌时间。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6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1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18年6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20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1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11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相关说明提交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7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26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的控股股东。2017年1月25日,你公司将持有的大东南9,296万股质押给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2018年1月25日,上述质押股份到期,你公司与华龙证券协商同意延期赎回,但如标的股份价格下跌,你公司需补充保证金至预警线之上;2018年2月13日,因上述质押股份价格跌破平仓线,且你公司未及时补充保证金,华龙证券通过本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大东南股票5万股,成交金额13.05万元。你公司作为大东南控股股东,在已知质押的股份将被华龙证券强制平仓的情况下,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7条、第4.2.20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09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17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31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11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对问询函进行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07
标题大东南: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18]26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6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18】26号)。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将尽快核查相关事项,并作出书面回复后及时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5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98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4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框架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109),同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98号)。
批复内容公司已按照要求对相关内容作出说明,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就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9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07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16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0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对该事项相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和梳理。现将问询函回复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1-20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77号
批复原因2017年4月24日,你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停牌,5月9日确定该事项为重大资产重组;7月5日,你公司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泉州市凯鹰电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鹰电器”)100%股权;9月15日,你公司披露拟增加标的宁夏宁鑫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鑫化工”)100%股权;10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放弃收购凯鹰电器100%股权,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为宁鑫化工100%股权。11月7日,你公司披露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主要原因是在交易方案细节洽谈中公司与交易对手方未能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且涉及发行股份提交证监会审核时间及结果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你公司于停牌时间近6个月时才披露重组标的由凯鹰电器与宁鑫化工变更为宁鑫化工,不符合《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上市公司停复牌业务》第七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 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14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92号
批复原因2017年11月7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在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与相关方进行了沟通并认真核查。现将问询函回复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13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21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21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6
标题大东南: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11号
批复原因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7年9月21日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51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会同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按照要求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01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58号
批复原因2017年8月28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45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139号 。
批复内容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3
标题大东南:关于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64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18日,鉴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之子公司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香港”)代垫税款的违规事项,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向公司及大东南集团出具《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64号)。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公司予以了高度重视,上述代垫税费在发现后全部予以归还。同时,公司立即有针对性地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就关联方资金往来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专项培训。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9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64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的子公司大东南(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香港”)分别于2014年1月27日和2015年11月9日,向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转让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25%的股权,分别作价1,1426.9万元和9,854.58万元。2016年4月1日和8月2日,大东南分两次为大东南香港代垫上述股权转让相关税款,共计355.62万元,直至2017年4月大东南才将上述代垫的税款收回。
批复内容大东南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子公司大东南香港代垫税款的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2.1.4条的规定。大东南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第4.2.11条的规定及其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请大东南及大东南集团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5月25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6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8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8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8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18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在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关注到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就关注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1-2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7]8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4年12月和2015年12月两次以土地资产对外投资,分别实现营业外收入8093.19万元和1.19亿元,各占2013年度和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对你公司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你公司在针对上述事项的首次披露公告中未按规定披露投资事项对你公司业绩的影响。 你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收到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报告,请求你公司同意其2014年分红款3144.44万元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15年4月26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转让小额贷款公司30%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上述分红款的支付主体小额贷款公司由你公司的参股公司变更为受大东南集团控制的公司。你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中对上述款项性质的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03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4年12月与2015年12月,大东南两次以土地资产对外投资,分别实现营业外收入8,093.19万元与1.19亿元,分别占2013与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对大东南当年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但大东南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针对上述事项的首次披露公告中未就投资事项对大东南业绩的影响进行准确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2015年4月15日,大东南收到参股公司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报告,请求大东南同意其2014年分红款3,144.44万元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2015年4月26日,大东南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转让小额贷款公司30%股权的议案,转让完成后,上述分红款的支付主体小额贷款公司从大东南的参股公司变更为受大东南集团控制的公司,但大东南未就上述分红款支付主体性质发生变化的情况以及相应的解决措施进行披露。此外,2016年4月27日,大东南披露的《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补充公告》中对上述款项性质的披露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大东南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大东南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财务总监俞国政、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20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3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8号
批复原因2016年7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01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09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0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24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87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2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回复,现对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8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3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43号)。
批复内容公司对问询函中所列示的各项询问逐一进行了认真自查和核实分析,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了回复,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9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86号
批复原因2016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8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1、请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未来发展战略等因素,补充披露你公司推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理由、合理性,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匹配的具体理由。 2、请补充披露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经过认真测算,是否超过可分配范围 3、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的筹划过程,你公司在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方面所采取的措施,相关信息的保密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信息泄漏。 4、你公司经营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5、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或披露的其他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关注函》的要求,公司对有关事项认真进行了自查,并对相关问题回复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21
标题大东南: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53号
批复原因2015年12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一致行动人违规买卖股票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53号)。 该函指出:“席日兰,你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你的配偶田建宁于2015年11月27日卖出公司股票6,600股,交易金额为6万元。 田建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的精神,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和第3.1.8条的规定。你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未能勤勉尽责督促配偶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的规定。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董监高及其相关人员、相关组织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规定进一步细化解读,加强认识,严格执行。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完善了公司的内部规范运作制度体系,严格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尤其强调前述人员买卖计划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同时,公司也形成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学习、交流机制,定期对相关政策与规定进行内部培训。公司将加强对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学习培训工作,每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到熟悉规则,自觉自律、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亲属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提供日常的咨询服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1-19
标题大东南:关于深交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27号
批复原因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3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1、杭州高科在评估基准日2015年9月30日的股东权益账面值为8,498.50万元,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39,418.30万元,评估增值率363.83%,请补充说明标的资产评估增值较高的原因以及本次收购确定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2、杭州高科2014年亏损6,626.48万元,2013年亏损2,072.35万元,请结合杭州高科的主营业务、2013年以来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详细补充说明你公司进行本次收购的原因、必要性以及本次收购对你公司产生的影响。
批复内容现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对函内问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25
标题大东南:关于2015年半年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28号
批复原因近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5】第2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8-04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大东南集团诸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贸易”),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于2014年8月12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累计减持公司股票5,879.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6%。但是,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在卖出公司股份比例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在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前也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同时,在减持公司股票期间,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承诺自2015年1月6日起连续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的公司股票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但是,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违反承诺,于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4,129.9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8%,违反承诺超比例减持股票涉及金额2,622万元。 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第4.1.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大东南集团和诸暨贸易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6-15
标题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4号
批复原因近日,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12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就问询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5
标题大东南: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3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5】第103号)。 该函指出:“你公司于2014年将应收诸暨市财政局1,023.9万元和应收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1,000万元的政府补助款计入2014年度营业外收入,两项政府补助款分别占201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69%和67%,但你公司直至2015年4月28日才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对外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和第11.11.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公司认真吸取本次信息披露违规的教训,加强公司从事证券管理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公司要求财务部就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政府补助款等相关事项时,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3-17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作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大东南集团分别于2014年2月22日和2014年7月8日在上市公司公告中公开承诺6个月内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但是,大东南集团违反承诺,于2014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合计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上市公司股票1,750万股,涉及金额10,248万元。 大东南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4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大东南集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11-1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大东南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大东南集团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东南或者公司)第一大股东。2007年7月至8月,大东南集团颁发了《关于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期权激励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规定》,发布了《关于对期权激励股票实行集中管理的规定》,规定激励对象为大东南集团技术骨干和厂龄在五年以上的职工,不包括大东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凡符合规定员工所享有的期权激励股票委托给赵某根、何某二位职工代表集中管理,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票账户由职工代表开立;当大东南集团资金周转困难时,可以先卖出激励对象所享有的股票,以补充大东南集团所急需的流动资金。 2009年6月至2013年7月,大东南集团利用其员工“楼某燕”等15个账户(以下简称15个账户),主要买卖“大东南”。15个账户累计买入“大东南”123,068,043股,买入金额102,960.79万元;累计卖出123,268,583股(持股期间有转增),卖出金额101,404.00万元,亏损1,556.79万元。其中,“陈某晶”、“陈某超”、“王某峰”3个证券账户曾交易过“大东南”以外的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455.51万元,卖出金额1,478.13万元,盈利22.62万元。15个账户的资金主要来源和去向为大东南集团。
批复内容大东南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大东南集团改正,并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6
标题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工作报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84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披露2012年度第三季度报告。因成本核算及合并报表编制出现差错,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披露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对201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涉及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的多个科目。公司的上述会计差错,造成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由盈利变为亏损。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5月28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事项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84号(以下简称“《监管函》”),公司自收到《监管函》之日起,立即召集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监管函》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对公司的治理及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梳理,认真检讨公司所存在问题及产生问题的根源,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方案。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0-12-08
标题大东南: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71号
批复原因2010年12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出具了《关于对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0】第71号)。 该函指出:“你公司2010年11月1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了2010年1-10月与关联方浙江大东南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达到857.30万元和534.79万元。但公司截至4月30日和6月28日已与上述两个关联方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金额分别达到300万元,且并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0.2.4条和10.2.10条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已责令证券部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同时,将公司关联方情况与公司财务部共享,责令财务部就公司及子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任何交易时,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7-07
标题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巡检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浙证监上市字[2009]61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和内控制度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财务核算方面 四、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此次来我司现场巡检,极大程度地帮助我司发现在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核算、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规范运作中存在的不足,对我司未来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落实上述整改措施,已于2009 年7 月5 日联合保荐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公司法律法规进行了教育和培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我司将以本次巡检为契机,树立诚信守则意识,以维护公司股东利益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内部运作,规范信息披露,强化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上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争做运作规范、持续健康发展,并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上市公司。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06-02
标题关于对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9]43号
批复原因自公司2008年7月28日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通过代公司收取货款、短期资金拆借等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最高金额为1984万元。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黄水寿、黄飞刚、解树江、童宏怀、郭林岳、王志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10-27
标题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专项治理活动整改报告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三会运作”方面 (二)内部控制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于2008年9月21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将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形成工作底稿和内部审计报告,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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