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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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7:02:33
 
2023年2月27日

东方雨虹(002271)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东方雨虹(002271)最新利空

2023年2月20日,东方雨虹日内振幅超过7%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 2023-02-20
[利空风险类别:交易异常波动]据同花顺金融研究中心报道,2023年2月20日,东方雨虹日内振幅超过7%……[查看详细>>>]
抽查!东方雨虹、金隆、风行、三棵树抽查合格!1批次不合格!中国质量新闻网 2023-02-12
[利空风险类别:产品不合格]据中国质量新闻网报道,抽查!东方雨虹、金隆、风行、三棵树抽查合格!1批次不合格!……[查看详细>>>]
东方雨虹实控人李卫国累计质押股份2.82亿股中国经济网-金融证券 2023-02-03
[利空风险类别:股权质押提示]据中国经济网-金融证券报道,东方雨虹实控人李卫国累计质押股份2.82亿股……[查看详细>>>]

东方雨虹(002271)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06
标题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0号
批复原因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40号)。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5
标题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5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6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雨虹”)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5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7
标题东方雨虹: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7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11日,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47号)。
批复内容公司及相关方就《问询函》中所涉及事项逐一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对《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及有关事项披露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10-27
标题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1]第121号
批复原因监管函指出: “你公司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和3月29日收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你公司的政府补助款1185万元和1578万元,合计2763万元,占201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26.58%,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1年4月29日公告一季报时披露该事项。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1.11.3条规定。 此外我部关注到,你公司于2011年5月9日与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意向书,拟投资40亿元建设“年产8亿平方米无纺布项目”,直至2011年6月24日部分媒体刊发相关报道后,在我部要求下公司才于2011年6月28日披露上述签署合作意向书事宜。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在2011年10月28日前向我部报备,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在收到上述监管函后,公司高度重视,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并且及时向深交所报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具体整改措施进行报告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09-12-31
标题关于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初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09]203号
批复原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陈永初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 鉴于陈永初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给予陈永初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总监陈永初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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