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6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45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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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11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6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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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12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1]10号 |
批复原因 | 朱国锭先生拒绝、阻碍调查 |
批复内容 | 责令朱国锭改正,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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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8-20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稽总调查字200975号、稽总调查字200976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19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董事朱国锭先生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20097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200976号),因其“涉嫌操纵“中恒电气”股价”、“拒不配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
批复内容 |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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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7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问询函及对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公司字[2020]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2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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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3-08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30日至今,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上五次针对投资者提出的是否与特斯拉开展业务合作问题予以肯定答复。2020年2月20日,中恒电气在互动易平台回复称与特斯拉就目的地业务开展合作。2月26日,中恒电气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其所称合作仅指在公司办公场所安装、布局特斯拉充电设施,该业务不对其经营产生影响,也未与特斯拉形成任何正式协议。中恒电气未在互动易回复中准确、完整地介绍特斯拉目的地业务与其自身开展的充电桩业务的关系,未充分说明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相关表述存在严重误导。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国锭,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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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0-03-07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公司及及赵大春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20]12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赵大春:
近期,你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特斯拉相关提问时,未准确、完整地披露与特斯拉的合作信息,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你公司总经理兼代董事会秘书赵大春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赵大春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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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2-20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42号。 |
批复内容 | 7、你公司认为应予说明的其他事项。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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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26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浙江证监局[2019]125号 |
批复原因 | 朱国锭、包晓茹:
经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或“公司”)于2010年3月5日在深交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股份;2013年5月28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股份;2014年12月30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3,000,0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股份;2019年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4.3%股份;2019年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5,635,600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3.3%股份。
你们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迟至2019年6月25日通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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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9-23 |
标题 | 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陈志云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71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陈志云:
经查明,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0年3月5日,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持有你公司股份1,500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4.97%,朱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你公司股份375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3.74%,你公司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持有你公司股份4,117.5万股,占你公司总股本的41.09%,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你公司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52.58%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你公司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包晓茹及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你公司48.90%的股份。
2019年6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6月14日期间,朱国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00,0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0.99%;6月24日,朱国锭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00%;6月25日,包晓茹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你公司股份5,635,600股,减持数量占你公司总股本的1.00%。同日,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截至2019年6月25日,朱国锭、包晓茹、中恒投资持有你公司股份分别占你公司总股本的6.08%、1.66%、35.56%,合计持股43.30%。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及中恒投资作为你公司5%以上股东,在持有你公司股份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及停止买卖你公司股票义务,直至2019年6月才披露相关《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就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披露及停止买卖你公司股票的违规事项,你公司及你公司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志云未自知悉之日起督促相关股东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8.8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第11.8.8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会秘书陈志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2.2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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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9-19 |
标题 | 关于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0年3月5日,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其时,中恒电气实际控制人朱国锭持有中恒电气股份1,500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14.97%,朱国锭配偶包晓茹持有中恒电气股份3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3.74%,中恒电气控股股东杭州中恒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投资)持有中恒电气股份4,117.5万股,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41.09%,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9.81%的股份。
2013年5月29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3年5月2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6%。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52.58%的股份。
2014年12月31日,中恒电气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称,朱国锭于2014年12月29日至2014年12月30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中恒电气股份600万股,减持数量占中恒电气总股本的2.30%。本次减持后,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合计持有中恒电气48.90%的股份。
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中恒投资于持有中恒电气股份每减少5%时,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停止买卖中恒电气股票。朱国锭及其一致行动人包晓茹作为实际减持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朱国锭、包晓茹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朱国锭、包晓茹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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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3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给予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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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4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31号 |
批复原因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7]第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给予高度重视,对问询函关注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和落实,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问询函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和分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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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 |
相关法规 |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4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2月,“招商证券—招商银行—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为招商证券,托管人为招商银行,研究顾问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间,吴刚为北京喜马拉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投资决策以及具体下单操作,知悉相关交易信息。
2015年1月21日至10月23日,吴刚操作开立于华融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的“谭某”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喜马拉雅计划”买入东阿阿胶等16支股票(具体内容见下表),获利948.02万元。上述交易资金来源于“谭某”,吴刚按约定提取业绩报酬。 |
批复内容 | 吴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吴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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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1 |
标题 | 中恒电气: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有关问题补充披露内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65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1月2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3】第165号)。该文件指出:
“公司2013年11月15日披露的《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的公告》存在差错,将投资金额8732974.28元误写为8732974.28万元,导致公司股票非正常停牌。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批复内容 | 由于上述信息披露公告文字错误,导致公司股票于2013年11月15日非正常停牌。公司董事会高度关注该事件造成的影响,公司在发现相关文件错误后及时进行股票停牌,避免股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同时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信息披露事项进行了更正。
公司充分重视信息披露文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上述事件发生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同时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加强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核,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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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29 |
标题 | 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浙证监上市字[2010]13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在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三会运作等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公司将继续按照《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文件的要求,长抓不懈,持续认真地做好公司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及时修订和完善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继续探索与强化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运作的作用,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不断克服公司治理中的薄弱环节,构筑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推动公司实现规范化运作。 |
处理人 | 浙江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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