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9-27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可转债构成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用短线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吴中华先生于2022年9月23日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科伦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吴中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金额为133,064.33元,收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卖出成交金额-买入成交金额-手续费=485,549.88-352,000.00-485.55=133,064.33元。吴中华先生已将收益金额全数上缴公司。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30 |
标题 | 浙江科伦医贸受到龙泉市统计局行政处罚龙统当警罚字[2019]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文件批号 | 龙统当警罚字[2019]2号 |
批复原因 |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
批复内容 | 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900元 |
处理人 | 龙泉市统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5 |
标题 | 辽宁民康受到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大金普人社罚字[2019]0234号 |
相关法规 | 《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文件批号 | 大金普人社罚字[2019]0234号 |
批复原因 | 因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
批复内容 | 罚款 8,700 元 |
处理人 | 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10 |
标题 | 新迪医化受到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邛市场监处字[2018]第020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文件批号 | 邛市场监处字[2018]第02011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使用未定期检验的压力管道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理人 | 邛崃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1 |
标题 | 新疆医药受到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分局行政处罚F新乌三运罚[2018]00310号 |
相关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
文件批号 | F新乌三运罚[2018]00310号 |
批复原因 | 从事道路运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批复内容 | 罚款 1,000 元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5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州环罚[2018]第2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州环罚[2018]第21号 |
批复原因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15 |
标题 | 新疆医药受到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分局行政处罚F新乌三运罚[2018]00280号 |
相关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
文件批号 | F新乌三运罚[2018]00280号 |
批复原因 | 从事道路运营的营运车辆,未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度审验 |
批复内容 | 罚款 1,000 元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第三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5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市环罚[2018]第100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市环罚[2018]第1006号 |
批复原因 |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00元 |
处理人 | 伊宁市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8-08 |
标题 | 新疆医药受到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乌人社监罚字[2018]第152号 |
相关法规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文件批号 | 乌人社监罚字[2018]第152号 |
批复原因 | 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
批复内容 | 罚款 10,000 元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9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州环罚[2018]第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州环罚[2018]第9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16 |
标题 | 新疆医药受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乌高(新)罚决[2018]第15-079号 |
相关法规 | 《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
文件批号 | 乌高(新)罚决[2018]第15-079号 |
批复原因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 |
批复内容 | 罚款10,000元,并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
处理人 |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1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现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20 |
标题 | 贵州科伦医贸受到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云市监行处字[2018]07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云市监行处字[2018]077号 |
批复原因 | 1.贵州科伦医贸变更住所但未申请变更登记。2.贵州科伦医贸未经许可经营医疗器械。3.贵州科伦医贸无法提供药品进货票据等来源证明材料等事宜。 |
批复内容 | 1.责令当事人限期登记;2.没收违法销售的医疗器械并罚款50,000元;3.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罚款5,080.84元 |
处理人 | 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6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0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科伦药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5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作出书面回复,现将有关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07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27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或“科伦药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62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现予以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28 |
标题 | 山东科伦受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滨高新)安监罚[2017]1-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滨高新)安监罚[2017]1-13号 |
批复原因 | 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批复内容 | 罚款40,000元 |
处理人 |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15 |
标题 | 山东科伦受到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行政处罚滨高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滨高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4号 |
批复原因 | 未办理竣工消防备案,车间、仓库室内未设置消火栓按钮、排烟设置不符合要求,影响面积20,000平方米,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消防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罚款55,000元 |
处理人 | 滨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9-07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5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8月30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预计和确认公司与华北制药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公告》,你公司独立董事王广基任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制药”,证券代码:600812)独立董事,华北制药为你公司关联法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你公司与华北制药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1.08亿元,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第2.1条、第2.7条、第10.2.4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汇能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3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3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汇德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4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4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德能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5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汇智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博泰生物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0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08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晶川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09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0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纳斯制药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0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0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汇才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逾期超过180天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8 |
标题 | 科伦智才被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处罚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温地税一所简罚[2017]112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元 |
处理人 | 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20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宁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环罚[2017]第500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环罚[2017]第5001号 |
批复原因 | 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 |
批复内容 | 罚款200,000元 |
处理人 | 伊宁市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6 |
标题 | 山东科伦受到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滨高新)安监罚[2017]1-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文件批号 | (滨高新)安监罚[2017]1-1号 |
批复原因 | 安全帽时间超期 |
批复内容 | 罚款 5,000 元 |
处理人 |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3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33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33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询函关注的问题,公司现回复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29 |
标题 | 君健塑胶被崇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处罚崇国税一简罚[2017]1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文件批号 | 崇国税一简罚[2017]12号 |
批复原因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
批复内容 | 罚款500元 |
处理人 | 崇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8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州环罚[2017]第17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州环罚[2017]第17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三项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事宜(排放一类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下或其他水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 |
批复内容 | 1、责令限期治理;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罚款共计40,238.8元。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03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胡志平)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文件批号 | 福建监管局[2017]3号 |
批复原因 | 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福建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3-23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州环罚[2017]第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州环罚[2017]第8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 |
批复内容 | 处以200,000元罚款并责令伊犁川宁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02 |
标题 | 伊犁川宁受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伊州环罚字[2016]第3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伊州环罚字[2016]第35号 |
批复原因 | 存在恶臭气体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情形 |
批复内容 | 处以150,000元罚款并责令伊犁川宁改正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局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7-14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6号 |
批复原因 | 近日,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们”或“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31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已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就问询函作出了回复,现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2-23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安岳分公司银杏叶片事项的进展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川)食药监药罚[2016]4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9号)》等文件的要求,所有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制剂生产企业都应进行全面自查。 |
批复内容 | 2016年2月19日,安岳公司收到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食药监药罚(2016)4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安岳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2,714.80元;2、处以货值金额(208,658.00元)两倍的罚款人民币417,316.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0,030.80元。 |
处理人 |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8-25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说明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2015]第39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科伦药业”或“公司”)于2015年8月2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2015】第394号),对相关问题表示关注。
一、关于刘亚蜀卖出公司股份的原因和用途
二、关于刘革新和刘亚蜀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等问题
(一)关于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问题
(二)是否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
(三)是否违反刘革新做出的相关承诺 |
批复内容 | 本公司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自查,现就关注函提及问题的说明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02 |
标题 | 科伦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4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5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我们”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管理部”或“贵部”)《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5】第22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回复。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5-30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回银杏叶片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桂林兴达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违法生产销售银杏叶药品的通告(2015年第15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6号)》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做好银杏叶药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电〔2015〕9号)》等文件的要求,所有银杏叶提取物和银杏叶制剂生产企业都应进行全面自查。 |
批复内容 | 我公司为银杏叶片制剂生产企业,所使用银杏叶提取物均购自具备资质的合法企业,原料进厂后按2010年版《中国药典》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制剂产品上市前均按批准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并审核合格后放行,不存在国家总局在《通告》和《通知》中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
近日,我公司采用补充检验方法对所有有效期内的银杏叶片进行了检验,发现个别供应商供给我公司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部分批次制剂产品质量指标出现异常。为保证患者健康,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我公司决定召回上述银杏叶片产品,同时决定暂停销售其它批号的正在流通的产品,就地封存,待充分调查后,再做是否继续销售的决定。
2014年度,公司银杏叶片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0.12%,占公司营业毛利0.28%。
公司上述召回药品涉及销售金额预计约为194.69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802,342.13万元的0.02%;截至目前尚无法确定实际召回的药品数量和金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召回药品的销售金额冲减当期营业收入。 |
处理人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23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科伦药业为运作抗生素中间体项目,设立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为解决川宁生物开展经营的原材料、能源等配套问题,
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通过安排他人设立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久易”),并安排成都久易收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刘革新作为科伦药业董事长,可以对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
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2012年7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2013年4月20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0.82%和2.52%。上述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占科伦药业净资产比例较高,对科伦药业的资产、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且均属于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二)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8亿元和6.14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和7.84%。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科伦药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和该条第二款所述“未
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科伦药业的违法行为,时任科伦药业公司董事长刘革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程志鹏,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潘慧,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刘思川,时任董事赵力宾、高冬、于明德、武敏,时任独立董事张强、刘洪、罗孝银、张腾文,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冯伟,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熊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
1.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
2.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3.对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
4.对张强、刘洪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5.对赵力宾、高冬、罗孝银、于明德、武敏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6.对张腾文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2-25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
文件批号 | 银行间协会[2015]2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伦药业”或“公司”)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银行间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2015】2号):经查,科伦药业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注册发行阶段及存续期间存在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规则指引的行为:
一是科伦药业未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与崇州君健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未在债务融资工具“11科伦MTN1”、“12科伦MTN1”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及久易贸易子公司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二是科伦药业未在2010年年报和2011年年报中披露与君健塑胶的关联关系,相关交易未作为关联交易披露,未在2011年年报、2012年年报中披露与久易公司、伊北煤炭、恒辉淀粉的关系,相关交易为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第五条、《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第三十条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做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给予科伦药业警告处分,并处暂停相关业务三个月;
(二)责令科伦药业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并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
(三)给予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冯伟、财务部部长赖德贵警告处分,并责令上述人员在本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参加协会组织的信息披露专项培训。 |
处理人 |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29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科伦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1、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披露临时报告
科伦药业为运作抗生素中间体项目,设立子公司伊犁川宁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宁生物”)。为解决川宁生物开展经营的原材料、能源等配套问题,科伦药业董事长刘革新通过安排他人设立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久易”),并安排成都久易收购伊犁恒辉淀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淀粉”)和伊犁伊北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北煤炭”)。刘革新作为科伦药业董事长,可以对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
科伦药业子公司川宁生物于2012年7月与恒辉淀粉签订《采购合同》、于2012年10月20日与伊北煤炭签订《煤炭供应协议》以及于2013年4月20日与成都久易签订《发电机组购买协议》的《补充协议》,分别涉及金额3.90亿元、0.64亿元和2.22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7%、0.82%和2.52%。上述合同涉及金额巨大,占科伦药业净资产比例较高,将对科伦药业的资产、权益等产生重要影响,且均属于关联交易合同,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要合同,科伦药业未按照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
2、科伦药业《2011年年度报告》和《201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基于科伦药业与成都久易、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构成关联关系,科伦药业及其子公司(川宁生物和新疆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成都久易及其子公司(恒辉淀粉和伊北煤炭)在2011年度和2012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4.88亿元和6.14亿元,分别占科伦药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6.98%和7.84%。根据《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第四十五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科伦药业应当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科伦药业未依法履行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根据科伦药业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四川监管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同时,对刘革新、程志鹏、潘慧、刘思川、冯伟、熊鹰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至3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12-13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公司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对公司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止2014年12月12日,本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本公司在收到意见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本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3.2.1条规定的欺诈发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本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28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事项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提出监管要求,需就有关事项说明: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和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
二、公司收购安阳大洲药业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公司收购浙江国境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科伦药业有限公司、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并购对象”)的资产情况,初始收购款定价的依据和合理性,以及公司与上述交易标的、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三、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收购前述并购对象形成的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合计1.35亿元,相关减值测试的过程、计提依据和合理性。
四、公司建设万吨抗生素中间体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历次投资金额、投资决策程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项目调整的具体内容和调整原因等,并对比列示该项目实际和计划投资金额、产能、建设进度等,实际和计划情况存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
批复内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监管要求,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4-07-07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7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成稽调查通字147014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予以立案调查。 |
批复内容 | 目前,公司正在接受相关部门对公司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并就相关事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7-02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整改完成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4]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对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的重大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久易贸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久易贸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批复内容 | 针对《决定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制定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计划》。就公司存在的未按规定披露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问题,公司采取了如下整改措施:
一、严格按照证券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二、强化相关人员的内部问责
三、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改进公司财务管理
四、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5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14]49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科伦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科伦药业相关临时信息披露不真实
(二)科伦药业《2010年年度报告》和《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鉴于科伦药业在没有披露相关关联关系时其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公允的,科伦药业已补充披露了相关关联关系。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科伦药业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
2.对刘革新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程志鹏、潘慧、熊鹰、冯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4.对刘思川、赵力宾、高冬、张强、罗孝银、刘洪给予警告。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26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计划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4]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对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的重大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久易贸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久易贸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批复内容 | 收到《决定书》后,公司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同时,召开专题会议并认真分析《决定书》中提出的公司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问题,针对《决定书》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要求,本公司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自查,制定了整改计划。
整改计划已经公司201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计划关于确认公司向成都珈胜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董事刘革新先生、程志鹏先生作为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公司将整改计划进行了公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8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间的关联关系及相关交易情况的说明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4]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对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的重大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久易贸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久易贸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公司与久易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说明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4-16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4]4号 |
批复原因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以下简称“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4]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公司董事长兼实际控制人刘革新对成都久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易贸易”)的重大业务活动可以实施控制,久易贸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久易贸易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确保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
批复内容 | 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整改落实情况等内容。
公司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均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积极按照《决定书》的要求采取措施尽快予以整改。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02-19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就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td>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未披露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部分无形资产披露不完整
(三)个别募投项目延期未披露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
(一)部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二)个别项目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针对《决定书》中所涉及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于2013年12月向贵局报送并披露了《关于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报告》。公司截止目前已针对相应问题采取了整改措施,现将具体落实情况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2-26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对公司责令改正措施决定事项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td>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未披露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部分无形资产披露不完整
(三)个别募投项目延期未披露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
(一)部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二)个别项目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对于《决定书》指出的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问题,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决定书》中的相关问题逐条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制定了相应整改措施,并将其进行了公告。
四川监管局本次到公司现场检查及提出的问题,对于提高公司规范运作与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上述事项为公司敲响了警钟,对于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公司将在整改措施完成后公告具体整改完成情况。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信息披露质量,强化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通过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让公司能够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11-29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规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1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该《决定书》指出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未披露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二)部分无形资产披露不完整
(三)个别募投项目延期未披露原因
二、募集资金使用
(一)部分项目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二)个别项目募集资金置换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2007]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公司采取措施改正上述问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及募集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2013年12月27日前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整改落实情况,同时进行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3-10-10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工商证照的企业年检,也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补充办理年检手续。 |
批复内容 | 由于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工商证照的企业年检,也未在规定的截止时间补充办理年检手续,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9月30日向其作出了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新疆科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2010年10月21日成立以来,一直未有生产经营,处于歇业状态,因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影响。 |
处理人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9-06 |
标题 | 关于对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2011年3月,公司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君健塑胶的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公司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公司在2010年年度报告及2011年年度报告中认定惠丰投资为公司关联人,但在上述收购事项的相关公告中,公司披露与君健塑胶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事实不符。公司直至2013年5月14日才做出更正,确认公司与君健塑胶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其之间发生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2009年和2010年1至5月,即在公司上市之前,公司向君健塑胶采购货物的金额分别为4594.69万元、4381.86万元,但在向本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中,公司未说明公司与君健塑胶存在关联关系。
2010年6至12月和2011年1至3月,即在公司上市之后至收购君健塑胶前,公司向君健塑胶采购货物的金额分别为20387.72万元和5483.70万元。对于上述关联交易,公司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及有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刘革新、董事兼总经理程志鹏、董事兼副总经理潘慧、时任董事赵力宾、时任董事高冬、监事刘卫华、监事郑昌艳、监事薛维刚、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熊鹰、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冯伟、副总经理陈得光、副总经理万阳浴、副总经理刘绥华、副总经理梁隆、副总经理葛均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6-04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落实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科伦药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4号)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1年收购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时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
批复内容 | 鉴于公司在收购君健塑胶事项中存在的不规范,根据四川监管局《决定书》要求,公司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如下处理:
对公司董事长刘革新、副总经理潘慧、董事会秘书熊鹰、财务总监冯伟、副总经理万阳浴、陈得光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董事长刘革新处以3万元罚款,对董事会秘书熊鹰处以1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3-05-21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31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4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4号 |
批复原因 | 2011年,公司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君健塑胶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公司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控制的企业)员工。公司2010年年报及2011年年报披露惠丰投资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上述收购事项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科伦药业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3]4号)的整改要求,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就2011年收购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进行了审议并披露。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13-05-04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四川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四川监管局[2013]3号、[2013]4号、[2013]5号 |
批复原因 | 1、2011年,公司使用4.26亿元超募资金收购了崇州君健塑胶有限公司100%股权。君健塑胶实际出资人是四川惠丰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惠丰投资的实际出资人主要是公司和四川科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革新控制的企业)员工。公司2010年年报及2011年年报披露惠丰投资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上述收购事项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交易对方的情况及交易双方之间的关联关系。
2、公司时任证券机构保荐代表人张胜、隋英鹏,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发现并在2011年3月15日披露的保荐意见中揭示上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制定整改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在2013年5月31日前予以改正,并向四川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决定对刘革新、潘慧、冯伟、熊鹰、陈得光、万阳浴的上述行为予以警示。四川监管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张胜、隋英鹏的上述行为予以警示。 |
处理人 | 四川证监局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3-06 |
标题 | 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中小监管函[2012]第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0年11月使用超额募集资金24,650万元用于收购浙江国镜药业有限公司85%的股权时,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之前先行支付6,000万元定金,未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对于整改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并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将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收购项目将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加强收购项目的阶段性信息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