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退(00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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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1:26
 
2023年6月21日

众应退(002464)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众应退(002464)最新利空

众应退(002464)违规记录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2-28
标题众应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化亮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3]141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30日,李化亮以众应互联的名义为其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共计4,550万元,占众应互联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6.17%。
批复内容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化亮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李化亮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25
标题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李化亮: 经查明,你在作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期间,存在涉嫌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1.6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2条、第4.2.3条、第4.2.9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拟对你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2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9号(众应互联、李化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众应互联、李化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 ????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上海米椒作为管理人,先后发起设立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澜)、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尚),募集资金共计7,835万元;部分投资者系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首创)推介销售。 2020年8月30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上海米椒、和合首创签订《确认担保协议》(编号:MJ2020081),约定由上海米椒对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及约定收益提供按时足额兑付保证担保,众应互联对上海米椒前述保证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化亮在《确认担保协议》上签字。 2020年8月30日《确认担保协议》签订时,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米椒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4,550万元+9%年化收益率*4,55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天数/365,其中担保的本金金额占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7%。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前述担保的本金余额分别为4,475万元、4,370.01万元,公司2020年、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0,298.22万元、-57,412.97万元。2021年10月14日,公司在《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亦未披露该情况,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李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2
标题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2号(李化亮)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 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2019年7月、2019年12月,上海米椒作为管理人,先后发起设立佛山九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澜)、佛山九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佛山九尚),募集资金共计7,835万元;部分投资者系上海和合首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首创)推介销售。 2020年8月30日,在未经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公司与上海米椒、和合首创签订《确认担保协议》(编号:MJ2020081),约定由上海米椒对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及约定收益提供按时足额兑付保证担保,众应互联对上海米椒前述保证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李化亮在《确认担保协议》上签字。 2020年8月30日《确认担保协议》签订时,公司为关联方上海米椒提供担保的余额为佛山九澜、佛山九尚剩余未兑付本金4,550万元+9%年化收益率*4,550万元*基金份额持有天数/365,其中担保的本金金额占公司2019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36.17%。2020年末、2021年6月末,前述担保的本金余额分别为4,475万元、4,370.01万元,公司2020年、2021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为-40,298.22万元、-57,412.97万元。2021年10月14日,公司在《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中亦未披露该情况,相关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对李化亮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21
标题众应退: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2]1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众应互联、李化亮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19年8月至2022年1月,李化亮为众应互联实际控制人。2016年11月至今,李化亮担任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根据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2021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上海米椒为众应互联的关联法人。 (二)众应互联未及时披露及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1、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2、对李化亮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00万元,作为时任实际控制人罚款200万元。3、我局拟决定:对李化亮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8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1-07
标题*ST众应: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1号、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2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李化亮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04
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刘炼、李云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审计报告方面 二、海外营业收入方面 三、质量复核方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0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4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2-15
标题关于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4.75亿元现金收购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100%的股权。根据《资产购买协议》,谷红亮、沃时代投资作为彩量科技原股东,承诺彩量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度的预测盈利数分别为5,000万元、6,000万元和7,200万元,如彩量科技在业绩承诺期任一年度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低于所约定的业绩承诺数,则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将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且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当年净利润的80%,如彩量科技发生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低于净利润80%,且加上次年3月31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仍无法满足经营性现金流净额达到净利润80%要求的情况,则低于80%的部分,谷红亮、沃时代投资承诺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对于上述承诺引发的补偿义务,谷红亮、沃时代投资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彩量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度扣非后净利润为-3,445.54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彩量科技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扣非后净利润8,706.59万元,根据业绩补偿公式计算应补偿现金24,776.75万元。同时,彩量科技2017年至2019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3,028.48万元,且加上2020年3月31日前回收的上年度末形成的应收账款金额1,252.14万元,合计金额未达到累计完成净利润8,183.17万元的80%,应补偿现金2,265.92万元。综上,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应按照承诺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涉及补偿金额合计为27,042.67万元。公司已于2020年6月29日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谷红亮、沃时代投资在2020年7月28日前支付补偿款,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补偿款项。
批复内容对谷红亮、共青城沃时代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12
标题*ST众应:关于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世勇先生之配偶邵一萍女士的证劵账户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10日期间买卖了公司股票,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据此规定,邵一萍女士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邵一萍女士将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人民币11,615元全部上缴公司。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9
标题关于对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新疆证监局[2021]6号
批复原因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12日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宗洋)支付投资保证金8,500万元及1,500万元,拟增资上海宗洋,该投资项目为你公司引荐。因众应互联尽职调查情况与预期不一致,终止此项目投资。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出具了《还款计划》,承诺如果上海宗洋于2019年12月25日前仍未向众应互联归还相关款项,炫踪网络将于2019年12月25日先行偿还上述本金6,584.64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5月24日,上海宗洋未归还上述款项,你公司也未履行代偿义务。当日众应互联以持有的上述债权对北京元纯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投资。你公司未在承诺的2019年12月25日前代为偿还上述款项,且未履行承诺变更或豁免的审议程序,构成超期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有关违反承诺的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新疆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5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93号
批复原因2020年8月30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两份《保证合同》,为徐州立澜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悦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城县耀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李化亮的合同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同日,*ST众应董事长李化亮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确认担保协议》,为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的合同金额共计约7000万元本金。公司未对上述担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公司、李化亮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14
标题*ST众应:关于浙江监管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证监公司字[2021]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6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30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17
标题*ST众应: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64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化亮、朱恩乐、潘晨怡、郑维: *ST众应于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与此前的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ST众应在预测2020年度业绩时未考虑商誉减值因素对公司的负面影响,预测不够审慎,导致2020年度业绩预告不准确。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ST众应、李化亮、朱恩乐、潘晨怡、郑维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7-29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1年1月29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8,000万元至12,000万元。2021年4月6日,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1,000万元至33,000万元。2021年4月23日,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亏损31,821.97万元。公司2020年业绩预告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相比差异金额较大,且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作出修正。
批复内容一、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化亮、总经理朱恩乐、财务总监潘晨怡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7-16
标题关于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周万沅通过控制使用白某溶等5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1号等13个私募产品账户连续买卖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众应”或“公司”,原股票简称“众应互联”)股票,通过前述账户组持有*ST众应股份的比例最高为6.09%。2017年10月31日收盘,周万沅通过前述账户组累计持有*ST众应11,659,9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1%。周万沅在持有*ST众应股份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停止交易。
批复内容对周万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07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并对外披露,并同时提交控股股东的书面说明等附件。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万沅)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万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万沅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及违规买卖“众应互联” (一)周万沅控制使用白某溶等5个自然人账户和方圆财富1号等13个私募产品账户 周万沅为上海方圆达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方圆达创)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私募产品账户的投资决策。开立于德邦证券上海福山路营业部的“方圆财富1号”“方圆财富2号”“方圆财富6号”“方圆成长1号”,开立于东方证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营业部的“方圆东方3号”“方圆东方4号”“方圆东方5号”“方圆东方8号”“方圆东方9号”“方圆东方11号”“方圆东方13号”“方圆东方28号”“方圆东方37号”共计有13只私募产品在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交易了“众应互联”,账户实际控制人均为周万沅。 涉案5个自然人账户中名义持有人白某溶、沈某宇、顾某、黄某仙、黄某祥为周万沅家属、亲戚或公司员工。根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周万沅及相关账户名义持有人谈话笔录等,足以证明周万沅控制使用上述账户。 (二)周万沅交易“众应互联”的情况 周万沅利用其控制的上述18个账户自2017年9月5日起,连续交易“众应互联”。经计算,截至2017年10月30日收盘,累计持有“众应互联”11,152,076股,占公司当时已发行股份(232,943,924股)的4.79%。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买入“众应互联”股票,在收盘集合竞价时段,该账户组分多笔同时成交“众应互联”,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截至当日收盘,累计持有11,659,996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1%。周万沅在持股比例超过5%后,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自2017年10月31日周万沅持有“众应互联”股票首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直至2018年1月2日9时52分51秒,持股比例回落至5%以下,该账户组违规买入“众应互联”4,514,912股,违规买入金额142,933,057.22元,违规卖出“众应互联”4,468,363股,违规卖出金额136,306,613.86元,交易金额合计279,239,671.08元,期间,该账户组持有“众应互联”比例最高为6.09%。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证券账户交易下单地址、私募产品信息、黄某祥等人的情况说明、周万沅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周万沅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周万沅限制期买卖证券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合计对周万沅处以36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1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3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23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1]第10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2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12-01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三季报问询函[2020]第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关于对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4号
批复原因炫踪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0月25日,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在《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众应互联于2017年12月8日、2018年2月12日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宗洋”)支付投资保证金8,500万元及1,500万元,拟增资上海宗洋,该投资项目为你公司推荐。因相关各方未能在2018年5月31日前签署正式投资协议,经协商,上海宗洋应于2019年12月25日前退还全部投资保证金及利息。截至公告日,上海宗洋剩余6,584.64万元投资保证金未归还,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承诺称,若上海宗洋于2019年12月25日前仍未归还相关款项,你公司将于2019年12月25日先行偿还上述本金及利息。 2020年6月6日,众应互联在《关注函回复公告》中称,截至2020年5月15日,众应互联应收上海宗洋本金6,584.64万元,利息2,890.03万元,你公司未在2019年12月25日前偿还上述款项,违反了相关承诺。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4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3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6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新疆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26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3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5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25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5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8年2月,你公司以投资款名义向上海宗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万元,上述款项通过中间账户转入公司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米椒)账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李化亮控制的上海米椒为上市公司关联方,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按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2018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12-20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在对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亿邦”)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与彩量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嫌合同诈骗。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彩量科技转来的《立案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浙江亿邦和云南亿邦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
处理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0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43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85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1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85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3执1462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被纳入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3执1460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3执1461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2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2019]京03执146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3执1463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3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4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10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354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5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182号
批复原因2019年8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你公司在2019年8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你公司于8月17日、8月21日、8月24日多次披露延期回复公告,截至目前仍未回复关注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17.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及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的问询。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8-13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1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8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6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1-29
标题关于对巢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应互联”或“公司”)原股东巢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8月31日,众应互联披露《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进展公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燊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瑞燊”)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宁波瑞燊或其指定的关联第三方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等方式累计购买不低于6,998,447股的公司股票,并自增持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此次所新增持有的公司股份。12月14日,宁波瑞燊和巢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由巢昺增持众应互联股份,并于增持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此次新增持有的众应互联股份。2018年1月2日,众应互联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增持股份完成的公告》,截至2017年12月29日,巢昺作为宁波瑞燊的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购买7,362,335股的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3.16%。 2018年8月10日,众应互联披露公告,巢昺持有众应互联的1,030.73万股股票全部被强制平仓,占公司总股本的3.16%,涉及金额约1.06亿元。本次平仓减持导致巢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巢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和《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巢昺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2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9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9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8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42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5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8年半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8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停复牌备忘录》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71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1日,你公司以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及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申请股票停牌。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本次停牌重组对象为杭州九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九翎”)和深圳八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班网络”)。4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公告》,称本次重组标的变更为八班网络和上海天图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图”)。7月2日,你公司披露了重组预案。根据预案,你公司本次重组变更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天图100%股权。我部在你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向你公司发送了《重大资产重组问询函》。7月26日,你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根据本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停复牌备忘录》要求,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但应当在自进入重组程序起累计停牌3个月内披露预案并复牌。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及《上市公司停复牌备忘录》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8-01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97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31日,你公司就我部发送的《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78号)进行了回复。根据回函,你公司子公司彩量科技于2018年3月期间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云计算服务器的采购合同,依据合约彩量科技分次累计预付2.148亿元,账期为三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该业务实质为彩量科技代采购业务。请你公司就以下情况补充核查并说明:   1、说明彩量科技开展上述代采购业务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客户注册地、经营范围、代采购客户与彩量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代采购协议主要内容、主要产品名称、采购数量、交货时间,上述客户委托彩量科技采购相关产品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开展上述代采购业务的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各环节的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相关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   3、请结合你公司的资金情况等说明由你公司垫付代采购款项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商业逻辑,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4、请说明你公司及彩量科技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请说明你公司与浙江亿邦之间的历史业务开展情况。   5、根据回函披露,你公司代采购业务预付账款账期为三至六个月,请补充说明截至回函日,你公司上述代采购业务进展情况及你公司向相关客户的收款情况。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8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578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3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根据公告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冉盛盛瑞持有公司5600万股股份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冻结的主要原因为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公司与恒天中岩、北京易迪签署《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等协议,公司将子公司彩量科技、霍市摩伽收益权转让给恒天中岩和北京易迪,上述收益权转让共融资4亿元人民币,冉盛盛瑞为公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收益权回购事项到期后,公司尚未完成上述股权收益权回购事项。请公司就相关问题进行自查并披露。
批复内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高度关注,请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8年7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9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8]第2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7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6-22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215号
批复原因2018年2月2日,你公司因控股股东筹划与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以及拟购买互联网行业相关资产事项,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月23日,你公司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称,由于相关资产购买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申请公司股票继续停牌。截至目前,你公司股票停牌已超过4个月。我部对你公司股票长期停牌的情况表示高度关注。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7月2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如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披露相关文件的,请在7月2日前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申请股票复牌。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87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87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5
标题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9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8】第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4月19日前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07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29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2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1-31
标题众应互联: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3号
批复原因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众应互联”)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8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现就相关问询事项予以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0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石亚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作为持有金利科技5%以上股份的股东,石亚君于2016年5月9日和6月21日,以大宗交易方式通过柜台委托分别卖出金利科技股份400万股和480万股,分别占金利科技总股本的2.7474%和3.2969%,两次减持金利科技共计880万股,占金利科技总股本的6.0443%。石亚君在合计减持金利科技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时,未及时停止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石亚君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数为1,520,503股,按照6月21日减持的均价56元计算,违规减持金额为85,148,168元。 石亚君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和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金利科技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二百零四条“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在限制转让期的减持行为处以51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550万元。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22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71号
批复原因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利科技”)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371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2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51号
批复原因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利科技”)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51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3
标题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51号
批复原因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利科技”)董事会于近日收到深交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5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4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披露,同时抄报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6
标题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17号
批复原因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发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17]第1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7年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20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9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预披露公告》,拟以截至2016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0股。 2016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6】第19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针对关注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如下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8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对深证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56号
批复原因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16年8月2日收到贵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56号),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了核查,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02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3号)
批复原因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利科技)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贵所《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73号)。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就相关问询事项作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8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修订说明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原因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披露列入事后审核范围。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内容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根据问询函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公司现结合问询函的相关内容就修订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7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原因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披露列入事后审核范围。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内容截至目前,《问询函》中涉及的多数问题已得到落实,相关文件已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因《问询函》中有关问题的回复涉及海外税务、法律意见,工作量大,公司难以在2015年7月24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与信息披露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决定延迟《问询函》的回复与披露时间,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27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7-23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原因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披露列入事后审核范围。公司于2015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不需行政许可)【2015】第14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函件的要求,公司与相关各方及中介机构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对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24
标题金利科技:关于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48号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5]第248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接到深交所的关注函,其内容为: 2015年6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被法院裁定执行的公告》,其中披露你公司的股东SONEMINC.因对外提供担保,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SONEMINC.持有的2912万股股份被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过户至债权人名下。截至目前,SONEMINC.已经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根据你公司在2015年4月22日披露的《关于调整康铨(上海)和康铨投资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的公告》,SONEMINC.将在2015年8月31日前代替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补偿上市公司现金1.29亿元。 我部对SONEMINC.所持股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说明SONEMINC.是否存在资金紧张的情形、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强制执行是否影响上述业绩补偿方案按期完成,并说明你公司拟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
批复内容公司现已对回函内容进行了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4-25
标题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10号回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5]第11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函,其内容如下:2015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调整康铨(上海)和康铨投资因业绩承诺未实现的补偿的公告》,你公司控股股东SONEMINC.与康铨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调整后的业绩补偿方案。 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业绩补偿方案的具体调整过程以及调整事宜是否合规,并说明在股东大会审议业绩补偿方案调整议案时,是否存在需相关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问询函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2-08
标题关于对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5月10日,公司发布《股份回购并注销公告》,称因重组标的业绩不达标,将回购注销交易对手方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铨贸易”)所持有公司665.93万股股份。康铨贸易因将所持部分股份用于质押,未质押的股份不足以进行业绩补偿,在公司通过邮件催促其办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后仍一直未予办理。2014年7月7日,公司向康铨贸易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办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以尽快完成业绩补偿。2014年7月15日,公司收到康铨贸易就重组标的滚存利润的归属、业绩未达标责任的划分和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等问题向公司提出异议的律师函回函。对于上述业绩补偿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7月22日才披露康铨贸易未能将应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解除质押,直到2014年7月30日才披露公司在2014年7月15日收到康铨贸易发来的律师函。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1条和第7.6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幼玲未能履行恪尽职守、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张渼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第19.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方幼玲、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张渼楦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4-12-08
标题关于对金利科技控股股东SONEM INC.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4]46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SONEM INC.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5月10日,金利科技发布《股份回购并注销公告》,称因重组标的业绩不达标,将回购注销交易对手方康铨(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铨贸易”)所持有的金利科技665.93万股股份。康铨贸易因将所持部分股份用于质押,未质押的股份不足以进行业绩补偿,在金利科技通过邮件催促其办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后仍一直未予办理。2014年7月7日,金利科技向康铨贸易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办理股份解除质押手续以尽快完成业绩补偿。2014年7月15日,金利科技收到康铨贸易就重组标的滚存利润的归属、业绩未达标责任的划分和业绩补偿的股份数量等问题提出异议的律师函回函。 对于上述业绩补偿进展情况,金利科技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7月22日才披露康铨贸易未能将应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解除质押,直到2014年7月30日才披露其在2014年7月15日收到康铨贸易发来的律师函。在2014年7月15日至7月23日期间,SONEM INC.作为金利科技的控股股东,在金利科技业绩补偿进展情况未公开披露之前及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多次减持金利科技股票合计116.04万股,累计金额达1,830.84万元。
批复内容鉴于SONEM INC.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SONEM INC.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2-24
标题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
文件批号苏证监函[2011]512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需进一步规范三会运作 (二)公司需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三)其他 1、公司尚未设立专门法律部门或法务专员,只是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对公司及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等事项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建公司应尽快建立专门法律事务部门或设置法务专员岗位,加强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保障公司合法经营。 2、公司尚未建立系统的管理层内部问责机制。经检查,公司有关内部问责的规定散见于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中,建议公司建立系统的管理层内部问责机制。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作,公司将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为契机,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章制度,继续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健全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三会运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以良好的业绩回报社会、回报股东。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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