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宿科技(3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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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9日

网宿科技(300017)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网宿科技(300017)最新利空

网宿科技(300017)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网宿科技: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3
标题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0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7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1-04
标题网宿科技: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165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在减持股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你作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副总经理,所持股份为网宿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获得。2019年3月11日,你通过网宿科技披露公告称,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网宿科技股份不超过6,928,000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19年3月26日,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所持网宿科技6,734,402股股份,占网宿科技总股本的0.2768%。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满十五个交易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23
标题深证上[2019]493号-关于对储敏健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深证上[2019]4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储敏健作为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宿科技”)副总经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3月11日,储敏健通过网宿科技披露公告称,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网宿科技股份不超过6,928,000股,占网宿科技总股本比例不超过0.2848%,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2019年3月26日,储敏健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网宿科技股份6,734,402股,占网宿科技总股本的0.2768%,成交金额为91,488,366元。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期不满十五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对储敏健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3-07
标题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2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3月11日前将书面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报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1-07
标题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8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将有关说明于2018年1月11日前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涉及需披露的事项请先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4
标题网宿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购买理财产品事项。2016年1月1日至2月3日,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累计达2.5亿元,占最近一期(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28%,公司未在购买理财产品金额累计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时及时披露该等事项,仅在2016年4月27日披露的一季报中对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收益情况进行了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1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票 赵哲民为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营业部员工,2012年2月25日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自2014年6月27日起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的委托,使用“王某”账户交易股票,该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已全部清仓,期间该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9,203,091.79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19,510,265.35元,账户盈利307,173.60元(已扣除税费)。赵哲民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2015年3月26日至7月31日,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通过黄某涛向黄某借用证券账户并融资100万元,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黄某”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0,661,570.52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9,808,334.88元,期末持仓“珈伟股份”、“利德曼”、“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合计市值822,886.00元,期间账户亏损30,349.64元。 2015年1月25日,彭某云与路某强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将自己证券账户及其中的100万元资金借给路某强。2015年3月,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以向路某强支付月息1.1%为对价,取得了“彭某云”证券账户及其中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包括保证金在内,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赵哲民使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首次使用“彭某云”账户的时间为其2015年3月份交易“珈伟股份”时,该账户最后清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彭某云”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02,991.48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654,929.90元,盈利351,938.42元。 赵哲民向其表姐“袁某”账户出资,并使用该账户,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9日(该日后至调查结束日无交易),“袁某”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32,617.13.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488,542.57元,盈利80,431.20元(已剔除2013年9月26日前买入并于该日后卖出的股票对盈利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赵哲民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赵哲民借用“黄某”“彭某云”“袁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行为,没收赵哲民违法所得402,019.98元,并处以1,206,059.94元罚款。 二、对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1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赵哲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2016]2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赵哲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赵哲民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票 赵哲民为广发证券南京北京东路营业部员工,2012年2月25日取得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自2014年6月27日起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的委托,使用“王某”账户交易股票,该账户于2015年5月8日已全部清仓,期间该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9,203,091.79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19,510,265.35元,账户盈利307,173.60元(已扣除税费)。赵哲民未收取任何报酬。 二、赵哲民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2015年3月26日至7月31日,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通过黄某涛向黄某借用证券账户并融资100万元,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黄某”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10,661,570.52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9,808,334.88元,期末持仓“珈伟股份”、“利德曼”、“网宿科技”等3只股票,合计市值822,886.00元,期间账户亏损30,349.64元。 2015年1月25日,彭某云与路某强签署了《借款协议书》,将自己证券账户及其中的100万元资金借给路某强。2015年3月,赵哲民出资20万元作为保证金并以向路某强支付月息1.1%为对价,取得了“彭某云”证券账户及其中100万元资金的使用权,包括保证金在内,账户合计资金120万元。赵哲民使用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首次使用“彭某云”账户的时间为其2015年3月份交易“珈伟股份”时,该账户最后清仓时间为2015年6月2日。上述期间赵哲民使用“彭某云”账户交易了“珈伟股份”等股票,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02,991.48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654,929.90元,盈利351,938.42元。 赵哲民向其表姐“袁某”账户出资,并使用该账户,自2013年9月26日至2015年6月19日(该日后至调查结束日无交易),“袁某”账户累计买入股票成交金额6,332,617.13.元,累计卖出股票成交金额6,488,542.57元,盈利80,431.20元(已剔除2013年9月26日前买入并于该日后卖出的股票对盈利的影响)。 以上事实,有赵哲民工作证明、劳动合同、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账户交易数据、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哲民私下接受顾某茹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赵哲民借用“黄某”“彭某云”“袁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在任期内不得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赵哲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6-09-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赵晨)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11号
批复原因赵晨以虚假申报方式操纵“网宿科技”股价: 2015年7月6日,赵晨利用其本人账户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通过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网宿科技”股票价格,并于当日反向卖出,亏损275,611.61元。 2015年7月3日,赵晨合计买入“网宿科技”992,884股,买入金额52,108,000.00元。 2015年7月6日9:17:23,赵晨以涨停价(57.20元)申报买入1笔“网宿科技”,合计500,000股,申买前一刻市场买一价已为57.20元,但其申买量是申报前一刻市场同档位其他投资者申买总量的3.33倍,也是申报前一刻市场卖一量的3.33倍,其申买量占9:15:00-9:20:00市场申买量的18.61%,占集合竞价阶段全市场涨停价位申买量的22.18%。 9:18:36,赵晨撤销全部申报,撤单比例100%,撤单量占9:15:00-9:20:00市场撤单量的48.37%。当日“网宿科技”开盘价为56.90元,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上涨9.42%。 9:52:18至11:10:07,赵晨以54.50至51.00元的价格申报卖出33笔,卖出成交数量占当日账户可卖出量的100%,成交992,884股,亏损275,611.61元。 我会认为,赵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赵晨违法所得1,682,353.39元,并处以3,364,706.7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30
标题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现场检查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0]172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三、《关注函》关注的其他事项 (一)2009 年年度报告引发媒体广泛质疑 (二)募集资金使用进展缓慢
批复内容公司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关注函》进行了学习,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关注函》中的相关问题逐条进行了检查和讨论,并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方案。 上海证监局此次对公司的现场检查暴露出了公司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各项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借此机会,向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一贯支持、指导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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