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31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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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20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0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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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20 |
标题 | 关于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020年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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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15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江苏证监局[2021]3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2017年7月28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季伟与徐军涛、沈庞福两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局决定对季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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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8-31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宁夏证监局[2020]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二、王朝内幕交易“金通灵”相关情况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没收王朝违法所得869,506.13元,并处以869,506.13元的罚款。 |
处理人 | 宁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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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
标题 | 金通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
批复原因 | 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收到贵单位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1号)。 |
批复内容 | 现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及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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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24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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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9-03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3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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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9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伟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65号 |
批复原因 | 季伟:
你作为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董事长,于2018年2月1日披露增持计划,拟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与季维东合计增持金通灵股份不低于5000万元。2018年6月19日,你共买入金通灵股票817,600股,在买入过程中因误操作卖出86,900股,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12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3.8.16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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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12-25 |
标题 | 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7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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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27 |
标题 | 上海工锅收到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第2020170304号”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第2020170304号 |
批复原因 | 上海工锅对从事喷漆作业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安装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喷漆作业未在封闭空间中进行。 |
批复内容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就上海工锅上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上海市金山区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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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操纵 公告日期:2015-12-04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85号 |
批复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任良成操纵股价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18,285,079.36元,并处以18,285,079.36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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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 公告日期:2015-10-08 |
标题 |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冯兰江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其儿子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28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2.51元,减持金额为2,251元,目前冯兰江尚持有公司股票400股。冯兰江先生于2015年9月9日买入公司股票500股,又于2015年9月28日卖出100股,结果导致其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减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中国证监会(2015)18号等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界定的短线交易。
金振明先生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其配偶在未通知其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30日通过竞价交易的方式买入公司股票100股,成交均价23.06元,增持金额为2,306元。金振明先生在此次增持前未持有公司股票,也未在前6个月内买卖过公司股票,目前持有公司股票为100股。
上述增持时间处于公司信息敏感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批复内容 | 冯兰江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金振明先生应对本次违反规定交易公司股票行为的发生进行深刻反省,并约束其家属股票交易行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并处罚1万元。 |
处理人 | 其他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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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1 |
标题 | 江苏金通灵流体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苏证监函[2011]1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二)内控制度不够健全
(三)内控制度执行有待加强
(四)其它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公司尚未设立专门法律部门或法务专员。
2、公司财务核算上存在凭证记录要素不全,如无记帐人、核准人签章,凭证附件数量记载不准确,凭证装订封面无签章等,且有3家子公司财务部门只配备了总账会计和出纳2名财务人员。
3、公司目前尚有1项商标权、4项专利权的注册人为公司前身南通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或江苏金通灵风机有限公司,尚未变更为江苏金通灵机风股份有限公司。 |
批复内容 | 今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内部控制、规范公司运作,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江苏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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