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3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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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7:04:33
 
2023年2月27日

金力泰(30022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金力泰(300225)最新利空

立案调查、连亏两年……知名涂料企业或被股民索赔!微信-涂料采购网 2023-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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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董事长接二连三减持!被处罚的金力泰怎么了?微信-中外涂料网 2023-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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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董事景总法减持3万股,减持金额17.94万元网易-每日经济新闻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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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锦股份、金力泰 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每日商报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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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股权转让暗含代持协议,高管增持爽约收警示函,信披问题不断终被立案调查腾讯网-股票索赔早知道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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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斗拖垮金力泰微信-中外涂料网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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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涂料A股企业去年预亏1亿-1.5亿全球涂料网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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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泰、华控赛格、卓锦股份、三圣股份均被立案,或可索赔新浪博客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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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频曝负面新闻 金力泰涉嫌信披违规,投资者维权进行中财富动力网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财富动力网报道,高管频曝负面新闻 金力泰涉嫌信披违规,投资者维权进行中……[查看详细>>>]
金力泰遭立案调查 投资者可维权四川在线 2023-02-07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四川在线报道,金力泰遭立案调查 投资者可维权……[查看详细>>>]
金力泰(300225)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股民可依法索赔腾讯网-广州李律师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腾讯网-广州李律师报道,金力泰(300225)涉嫌信披违规被立案,股民可依法索赔……[查看详细>>>]
最资讯丨雷声滚滚!5家A股公司接连被立案华尔街财经网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华尔街财经网报道,最资讯丨雷声滚滚!5家A股公司接连被立案……[查看详细>>>]
金力泰(300225)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索赔腾讯网-风雨伴你同行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腾讯网-风雨伴你同行报道,金力泰(300225)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损投资者可报名索赔……[查看详细>>>]
金力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股民可参加索赔金力泰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金力泰报道,金力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损股民可参加索赔……[查看详细>>>]
金力泰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新浪财经 2023-02-06
[利空风险类别:立案调查]据新浪财经报道,金力泰被立案,股民索赔可期……[查看详细>>>]

金力泰(300225)违规记录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03
标题金力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2-21
标题金力泰:关于对袁翔、罗甸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深证上[2022]1179号
批复原因2021年6月15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金力泰董事兼总裁袁翔(现同时担任金力泰董事长)及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金杜”)时任董事兼总经理罗甸(现任金力泰董事兼执行总裁、任上海金杜执行董事)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金力泰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合计不低于3亿元。2021年11月27日、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两次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袁翔和罗甸两次对增持计划进行延期,将上述增持计划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尽最大努力尽早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如未能在延期截止日前履行相关增持承诺的,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根据金力泰于2022年9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2年9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日,袁翔、罗甸二人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实际增持金力泰股份0股,增持金额为0元,均未完成上述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1-14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你公司律师对上述问题1、2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11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4
标题金力泰:关于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00号、沪证监决[2022]201号
批复原因袁翔、罗甸:增持承诺期满,你未增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增持计划不符。
批复内容现对袁翔、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0
标题关于对罗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01号
批复原因2021年6月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你作为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自2021年8月起,你先后任公司副总裁、执行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执行总裁)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年11月2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再次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你未增持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10-20
标题关于对袁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200号
批复原因袁翔: 2021年6月14日,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或“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你作为公司董事、总裁,计划自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1.5亿元。2021年11月26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22年6月15日),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金力泰再次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你将上述增持计划的履行截止日延至2022年9月30日,并承诺增持金额、增持延期截止日、为保障承诺履行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9月30日,金力泰发布《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你未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承诺期满,你未增持公司股份,与此前增持计划不符。
批复内容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23
标题关于对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148号
批复原因海南大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6月3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暨权益变动的公告》《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被强制平仓暨权益变动的公告之更正公告》以及你公司通过金力泰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更新后)》,你公司作为金力泰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于2022年6月13日被强制平仓,导致以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金力泰股票3,223,860股,占金力泰总股本的0.66%,交易金额2,163.21万元,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公告减持计划。 此外,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6月13日期间,你公司持有金力泰表决权比例由20.00%变动至14.38%,累计减少比例为5.62%。你公司在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7-27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3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24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3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30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9-03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1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1年9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1-25
标题金力泰: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亲属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岚女士的母亲刘巧琴于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7月21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其买卖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刘巧琴的本次交易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刘巧琴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4,923.77元,所得收益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额上缴公司。2、张岚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母亲刘巧琴已深刻意识到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存在的问题,张岚女士及其母亲特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在今后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张岚女士声明,“本人母亲刘巧琴本次违规操作主要是其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本人事先并不知晓刘巧琴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刘巧琴买卖公司股票系其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从任何其他主体获得公司非公开信息并利用非公开信息买卖股票,或受任何其他主体建议、指导、明示或暗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醒并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认真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5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6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5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2月1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12-14
标题金力泰:关于海南自贸区大禾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刘少林被刑事拘留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刘少林涉嫌合同诈骗罪
批复内容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处理人上海市公安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1-04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1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12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3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1号
批复原因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4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7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27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于2019年11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6-10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7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7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8
标题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6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38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上海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1-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樊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与公开过程 金力泰收购银橙传媒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2016年6月3日公开。宁某作为广州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参与了收购事项,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3月10日。 二、樊菁内幕交易“金力泰”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宁某的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力泰”197,000股,成交金额1,379,793元,并于股票复牌后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542,510元,盈利174,233.91元。 (一)账户交易基本情况 “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于2015年6月1日开立于中山证券上海东园路营业部。该账户于2016年3月18日买入“金力泰”股票197,000股,成交金额1,379,793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于复牌当日2016年7月8日将所持“金力泰”股票全部卖出,盈利总计174,233.91元。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股票的资金来自于樊菁银行账户,并通过樊菁号码为136XXXX7794的手机下单操作。 (二)“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明显异常 第一,“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开立后至交易“金力泰”股票前,除申购新股外,只交易过“中环股份”(买入20,000股,金额294,600元)和“宝新能源”(买入20,000股,金额220,400元)。2016年3月18日,该账户买入“金力泰”197,000股,成交金额1,379,793元,成交量明显放大,明显异于其平时股票交易习惯。 第二,2016年3月18日,樊菁银行账户理财产品赎回后,即向“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转入2,000,000元,随后该笔资金即用于买入“金力泰”股票,买入意愿强烈。 第三,“徐某新”中山证券账户交易“金力泰”的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和公开时间基本吻合。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IP地址等证据证明。 樊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作出如下决定:没收樊菁违法所得174,233.91元,并处以522,701.73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6
标题金力泰: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46号
批复原因2016年6月13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6]第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原预计于2016年6月17日复牌,但目前公司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问询函》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和回复,为保障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长股票停牌时间,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17日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对延期复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继续停牌期间,公司将积极组织各方尽快完成《问询函》各项问题的落实和回复工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11-10
标题金力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国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作为金力泰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在此次减持前持有“金力泰”9,588.16万股,占金力泰已发行股份的36.69%。吴国政于2015年5月7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100万股;5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200万股;5月11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3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4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5月15日通过大宗交易减持300万股。2015年5月7日至15日,吴国政合计减持1,800万股,减持比例达金力泰已发行股份的6.889%。 吴国政减持“金力泰”累计达到5%后,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没有报告、公告的情况下,吴国政未停止买卖股票。吴国政减持“金力泰”已发行股份5%以后,违法减持的股份数为493.5万股,违法减持金额为7,256.49万元。 2015年5月18日,金力泰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034)及其附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称“吴国政先生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总股本的5%时,应及时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且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在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由于疏忽,上述股东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及时按相关规定停止交易。吴国政先生就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事实,有关笔录、情况说明、交易资料、权益变动报告、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国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吴国政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 二、对吴国政超比例减持未披露及限制期限内减持行为予以警告。 三、对吴国政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处于40万元罚款,限制期限内减持行为处以440万元罚款,合计罚款480万元。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0
标题金力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5-3-3、处罚字[2015]48号
批复原因因吴国政先生前期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吴国政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对吴国政先生给予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8-21
标题中国证监会依法严厉查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案件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会集中力量对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目前,立案稽查的52起案件中,有40起已经进入审理程序,其中首批20起该类案件已审理完毕并进入事先告知程序。   该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涉嫌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披露及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首批20起案件共涉及10名自然人股东、1名实际控制人、11家法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的17名责任人。上述案件中,违法超比例减持的金额最高为73756.5万元,违法减持的比例最高达7.52%。 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违法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无视《证券法》第86条规定“暂停、报告、公告”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公告并停止交易,是严重缺乏诚信的行为,是对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公然违反,尤其在证券市场异常波动期间,加剧了市场波动,干扰了市场正常运行。
批复内容作为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会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迅速对该类案件依法处理,对涉案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违法减持行为予以法律制裁。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7-27
标题金力泰: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调查通字2015-3-3
批复原因吴国政先生前期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吴国政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违法  公告日期:2015-05-18
标题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5年5月1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国政先生的《减持股份告知函》,吴国政先生于2015年5月14日-5月1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截止本公告日,吴国政先生已累计减持公司股票1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8%。本次减持后吴国政先生仍持有公司股份77,881,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81%。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吴国政先生就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表示今后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并承诺今后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10-24
标题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12]354号
批复原因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十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次会议未提前十天发出会议通知,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 2、董事会议事表决方式采用举手表决,与《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不符,第五届十次监事会无会议记录,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 3、201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监票人为一名职工监事和一名律师,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监票”的规定不符。 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公司存在一些重大投资事项的筹划和运作,但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档,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的规定不符。 5、公司汽车涂料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在 2011 年收到中央财政和上海市地方财政两笔政府补助,公司在临时公告里仅披露后一笔政府补助 900 万元,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善。
批复内容通过本次开展的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增强了公司规范运作的意识,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拓展了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深度和广度,提高了公司治理的水平,为公司整体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奠定了基础。公司将以此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建立公司治理的长效机制。同时,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勤勉尽责意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将持续提升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打造业绩优良、诚信运作的上市公司形象,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向前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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