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讯 公告日期:2022-04-28 |
标题 | 长亮科技: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1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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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1 |
标题 | 长亮科技:长亮科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86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4月22日收到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8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长亮科技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长亮科技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执行的审计程序,现就有关事项说明。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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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谢岳峰、谢均云)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5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谢岳峰、谢均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谢岳峰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三、谢均云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谢岳峰没收违法所得430,331.85元,并处以430,331.85元罚款;
二、对谢均云没收违法所得328,545.8元,并处以328,545.8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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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8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江、童静)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2020]5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徐江、童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徐江、童静内幕交易“长亮科技”
二、徐江短线交易“长亮科技”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徐江、童静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徐江、童静违法所得248,767.67元,并处以248,767.67元罚款;
二、对徐江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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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4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8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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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2-27 |
标题 | 长亮科技:关于公司监事会主席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的提示性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深专调查通字2018027号 |
批复原因 | 因涉嫌短线交易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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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2-06 |
标题 | 长亮科技:关于监事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2月5日收到监事石甘德先生出具的情况说明,监事石甘德先生在减持公司股份的过程中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 |
批复内容 | 针对本次短线交易的补救措施如下:
1、监事石甘德自愿将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上缴公司。计算方法如下:以12月5日当天卖出最高价15.87元/股和当天买入的最低价14.96 元/股来计算,短线交易股数10,000 股,本次短线交易获利9,100元,自公告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上缴公司。
2、监事石甘德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因本次短线交易而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买卖公司股份。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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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17-09-08 |
标题 | 长亮科技:关于公司董事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亮科技”)董事赵伟宏先生于2017年9月8日出现因误操作违规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 |
批复内容 | 本次误操作行为发生后,赵伟宏先生立即向董事会报告了相关情况。
1、赵伟宏先生本人对本次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进行深刻反省,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对其做出警告处分;
2、上述股票交易虽然在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的敏感期内,但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通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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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21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21号)。 |
批复内容 | 根据问询函的要求,公司及中介机构将对问询函中的问题逐项落实。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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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2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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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10 |
标题 | 长亮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3]第17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31日、2月5日、3月19日,你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新时代支行签署理财协议,分别使用超募资金200万元、400万元、650万元购买银行保本无风险型理财产品。上述资金目前已全部收回。相关决策人员未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未能及时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也未履行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6.17、6.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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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04-26 |
标题 | 长亮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13]36号 |
批复原因 | 2013年1月31日、2月5日和3月19日,你公司在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与招商银行深圳新时代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签订理财协议,使用募集资金分别购买招商银行的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200万、400万和650万元。上述理财产品的最后一笔于2013年4月22日到期,4月18日,你公司到我局报告此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也违反了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针对你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我局对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长春、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徐亚丽提出批评,并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1、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包括资金管理和使用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进行梳理,查找问题发生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2、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3、你公司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主动接受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你公司应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总结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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