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药辅(300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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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7:01:54
 
2023年3月31日

山河药辅(30045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山河药辅(300452)最新利空

山河药辅(300452)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山河药辅: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济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济环罚[2021]46号
批复原因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对曲阜天利检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曲阜天利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利用抽水泵将斜板沉淀池内未经完全处理的污水抽到公司总排放口明渠内排放进入城市污水管网。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叁万柒仟伍佰圆整。
处理人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1
标题关于对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3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4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安徽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2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舒逸民)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20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舒逸民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舒逸民的要求2018年10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舒逸民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舒逸民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舒逸民控制使用有关证券账户情况 舒逸民控制使用“舒逸民”“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其中,“徐某萍”和“胡某玉”证券账户系舒逸民家人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下单交易地址等证据均证明,舒逸民实际控制并使用其本人及上述家人账户,相关人员均承认上述事实。 二、2015年2月至2016年4月期间账户组违法交易情况 账户组操纵“山河药辅”相关情况 2015年7月,账户组大额申报买入“山河药辅”直至涨停,后又连续、大额以涨停价申报买入、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7月23日11:26:15,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山河药辅”714,900股,成交222,747股。 7月24日9:45:10-9:46:56,账户组以高于当时市场成交价0.3元、0.89元的价位累计申买952,200股,累计成交291,632股。股价即刻涨停。该期间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的66.42%,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的76.71%。9:47:28-10:58:40,账户组共申报6笔买单,共计1,181,900股,其中4次申买为涨停价,累计申买1,359,500股,成交277,900股,同期间4次撤单1,081,600股。13:40:44-14:58:28,账户组共申报11笔买单,共计1,285,100股,累计成交105,463股,其中10笔共计1,207,400股为涨停价申买。9:46:56至收盘,账户组的成交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成交量69.03%,申买量占该证券同时段总申买量65.29%。 7月27日,该股开盘价为88.88元,较7月24日收盘价90.85元下跌2.17%。当日14:21:52-14:30:25,账户组申卖244,285股,成交212,792股,卖出均价82.3元。 7月28日,该股开盘价为73.59元,较7月27日收盘价81.77元下跌10%。当日9:18:11-10:59:56,账户组申卖1,792,061股,成交1,036,500股,卖出均价74.14元。
批复内容对舒逸民操纵“山河药辅”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1-25
标题山河药辅:关于公司高管直系亲属在特殊时期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朱堂芬女士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竞价交易买入本公司股票300股,成交价为25.61元/股。由于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披露2017年业绩预报,该买入行为发生在业绩预报披露前10日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对此次买入行为进行自查。
批复内容朱堂芬女士在知悉本次买入行为在业绩预报披露前10日内的特殊时期后,为避免产生进一步的不良影响,于2018年1月24日将其所持山河药辅300股股票以25.75元/股的价格卖出。此次买入前,朱堂芬女士并未持有公司股票。 朱堂芬女士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在业绩预报披露前1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朱堂芬女士于2018年1月23日买入公司股票时没有提前获悉任何内幕信息,交易时点也未提前知悉任何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已向其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今后应认真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谨慎操作,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董秘办工作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近亲属等人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精通业务,认真吸取教训,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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