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阳新材(60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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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2:40
 
2023年6月21日

华阳新材(600281)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华阳新材(600281)最新利空

华阳新材(600281)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36号
批复原因1.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操纵情况。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6,047,28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30,361,048.70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12,2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55,428,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8,247,28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741,591,560.77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1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6,788,25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60,445,311.44元,有1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883,15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9,439,437.38元,有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7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6.63%。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5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9,857,63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6,584,685.58元;竞价卖出成交9,857,63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67,905,252.53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8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在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408,23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9,512,097.94元,有3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4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464,41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6,976,313.13元,且4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5.07%。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上述期间的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太化股份”亏损44,299,555.69元。
批复内容没收任良成违法所得74,139,420.14元,并处以222,418,260.42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5-1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任良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3]15号
批复原因1.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操纵情况。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76,047,289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30,361,048.70元,大宗交易买入成交12,200,000股,大宗交易买入成交金额155,428,000.00元;竞价卖出成交88,247,289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741,591,560.77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6月25日至2015年7月22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19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16个交易日发生交易,其中13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含大宗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6,788,253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60,445,311.44元,有12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15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5,883,153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49,439,437.38元,有8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8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7月16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36.63%。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52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2.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操纵情况。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任良成控制第一组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太化股份”,操纵“太化股份”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竞价买入成交9,857,638股,竞价买入成交金额66,584,685.58元;竞价卖出成交9,857,638股,竞价卖出成交金额67,905,252.53元。第一组账户期初无持股,期末将持有的“太化股份”全部卖出。 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太化股份”共有8个交易日,第一组账户在8个交易日均发生交易,其中在7个交易日有买入交易,日均买入成交股数1,408,234股,日均买入成交金额9,512,097.94元,有3个交易日的竞价买入成交量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在4个交易日有卖出交易,日均卖出成交股数2,464,410股,日均卖出成交金额16,976,313.13元,且4个交易日的竞价卖出成交量均市场排名第一。第一组账户当日竞价成交占比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其中2015年8月7日竞价成交占比达到最高的15.07%。上述期间,第一组账户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股价涨幅2%以上且时段买成交占比20%以上”为筛选条件,第一组账户在上述期间的6个时段有盘中拉抬行为。 经统计,任良成操纵“太化股份”亏损44,299,555.69元。
批复内容对任良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06
标题华阳新材: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56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3
标题华阳新材:华阳新材关于上交所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21号
批复原因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21号)(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现就工作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5
标题华阳新材: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1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7月12日,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新材或公司)披露对外投资公告称,公司拟以2000万元参与山西中医药泛旅游基金。2016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对外投资事项变更的公告称,认购基金变更为中医药泛旅游基金—历山项目1号(以下简称历山1号基金),该基金定向投资于沁水历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水历山)的股权。2021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历山1号基金在投资沁水历山后,股权由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代持,一直未以自身名义直接持股。2021年8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在签署历山1号基金的基金合同时已知悉该对外投资拟以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但公司未在对外投资公告中披露股权代持事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5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735号
批复原因华阳新材于2021年7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735号)。
批复内容现就工作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7-08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景红升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89号
批复原因当事人: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太化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281;景红升,时任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年5月27日,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或公司)披露《关于启动收购四家标的公司部分股权行为的提示性公告》称,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长兴德烯科技有限公司15%股权、山西碳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烯科技)40%股权、山西阳煤华豹纳谷气凝胶涂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煤华豹)39%股权以及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普田农业有限公司30%股权。公司称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定价将根据审计评估结论确定。在介绍标的公司基本情况时,公司披露称,碳烯科技主要生产销售单层氧化石墨烯原料、石墨烯纤维切片和石墨烯复合锦纶等,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总投资3亿元,预计投产后年增收入2亿元,年均实现净利润约1,500万元;二期总投资40亿元,预计投产后年增收入20亿元,年均实现净利润约2亿元。阳煤华豹主要生产销售水性工业涂料、水性建筑涂料等,项目总投资约19,673.83万元,投产后每年约实现销售收入193,840.7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4,264.73万元。公司公告中,未披露作出前述预测性信息的事实依据与预测基础。公告披露后,公司股价当日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披露补充公告称,碳烯科技设立于2020年9月30日,2021年3月,公司首期资本金774万元到位,截至2021年一季度末营业收入为0。公司披露的上述财务数据来源于可研报告,其实现基础是项目如期投产、产能完全利用、生产的产品当年全部销售的理想情况,若达不到上述条件将无法实现前述经营业绩。阳煤华豹实收资本仅1170万元,已投资规模仅200万元,随着筹资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未来能否如期建成并投产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公司公告,上述两标的公司项目建成后预计实现年营业收入41.67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1.03亿元。2020年,上市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89亿元,归母净利润0.42亿元。公司本次现金收购的标的公司未来预测经营数据为公司2020年全年营业收入的11.15倍、净利润的2.44倍,是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收购事项。但公司披露的上述数据仅为预测数据,缺乏充分、客观的事实依据与预测基础,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另外,相关预测性经营数据来自于可研报告,能否实现预期目标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也未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经监管督促后才予以补充,可能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批复内容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景红升予以监管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25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59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93号)。
批复内容山西华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现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593号)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30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0]0021号
批复原因公司诉讼事项披露不及时,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批复内容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李志平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2-25
标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披露违法违规情况 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其控股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通过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二、致同所对太化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 (一)对收入政策审计程序不到位 (二)销售业务循环控制测试不恰当 (三)贸易收入真实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批复内容一、没收致同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王玉才、王增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3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8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8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6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66号
批复原因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15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6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8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89号
批复原因2018年12月5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关联方转让股权等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689号)(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12月8日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回复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31
标题吴朝晖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吴朝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6年3月28日,太化股份召开“转型发展涉及拟转项目”会议,时任太化股份董事长杨某武、总经理张某红、董秘贾某亮等高管参加了会议。 2016年6月6日,太化股份召开“转型发展工作会”,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时任董事长胡某前和太化股份张某红、贾某亮等高管参会。 2016年6月16日,山西高新普惠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惠旅游)工作人员秦某通过微信向贾某亮发送了“通天峡重组协议”。之后,普惠旅游总经理吴某、工作人员秦某又通过微信陆续向贾某亮发送了“合作意向书(真旅网)”和“长寿国旅尽调报告”。 2016年8月15日至17日,太化股份两次召开会议,召集光大证券项目人员、普惠旅游相关人员和律师等讨论重组事项。 2016年8月23日,太化股份再次召开会议讨论重组项目,胡某前、张某红、贾某亮、普惠旅游时任董事长张某项等人参加会议。 2016年8月27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筹划重大事项的停牌公告》。 2016年10月14日,太化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太化股份筹划收购普惠旅游股权事项,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于2016年8月27日。2016年6月,彭某天经人介绍与普惠旅游建立了联系,了解到普惠旅游计划通过太化股份重组进行资本运作的思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吴朝晖内幕交易“太化股份”的情况 (一)吴朝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彭某天的关系及联络接触情况 彭某天在询问笔录中称,他和吴朝晖是老乡,北京有一个江西余干乡友会,他是名誉会长,吴朝晖是会长。2016年8月16日,两人有过1次短信联系,内容涉及重组项目。 (二)吴朝晖利用“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证券账户的情况 1.相关人员关于交易决策者的陈述 吴朝晖在询问笔录中称,她和刘某霞、鲁某英是老乡,吴某云是她妹妹,是自己让以上三人买入“太化股份”。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在询问笔录中也均称,是吴朝晖让她们买入“太化股份”。 2.以上三账户资金来源于吴朝晖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通过自己及吴某(吴朝晖询问笔录称是其儿子)、王某(吴朝晖在询问笔录中称是其一个远房亲戚的女儿)银行账户向“吴某云”“刘某霞”和“鲁某英”证券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分别转账1,700,000元、2,000,000元和2,000,000元,随即银证转入以上三证券账户的资金账户。以上三账户在“太化股份”股票卖出后,于2016年10月25日至27日分别向吴某账户转账1,730,000元、2,050,000元和2,020,000元。 (三)吴朝晖交易“太化股份”的情况 1.“吴某云”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指使吴某云通过“吴某云”账户买入“太化股份”,成交金额1,700,000元,于2016年10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15,884.06元。 2.“刘某霞”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指使刘某霞通过“刘某霞”账户买入“太化股份”,成交金额2,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55,691.41元。 3.“鲁某英”账户交易情况 2016年8月22日,吴朝晖指使鲁某英通过“鲁某英”账户买入“太化股份”,成交金额2,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28,109.93元。 综上,吴朝晖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计买入“太化股份”的成交金额为5,700,000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利99,685.40元。 吴朝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彭某天有联络接触,之后利用他人账户全仓、单只交易“太化股份”,资金转入量和交易量明显放大,在复盘当日即全部卖出,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变化时点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彭中天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且在资金存入时点、资金转入量、交易习惯及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吴朝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朝晖违法所得99,685.40元,并处以299,056.20元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7]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 二、公司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敏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2014年年报的编制工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时任公司年审会计师王玉才、王增民未能勤勉尽责,未对公司年报保持充分合理关注,未发现虛增收入事项并审慎出具审计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赵敏、公司2014年年审注册会计师王玉才、王增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14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晓亮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一、公司2014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收入 二、公司2014年年报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晓亮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认真对待并审慎处理2014年年报的编制及披露工作,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公司相关贸易业务属于下属分公司独立业务,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晓亮对其业务的会计处理的判断,主要依赖于财务部门及审计机构。公司2014年年报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审计机构亦出具了相应意见,考虑到贾晓亮主要系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对公司2014年年报财务数据等进行信息披露,部分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理。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贾晓亮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8-12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所涉及事项整改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山西监管局[2017]10号
批复原因问题1.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问题2.2014年,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41,133,297.88元(不含税)。 问题3.2014年,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贸易,虚增营业收入694,200,850.60元。
批复内容现就《决定书》中所涉及事项的整改措施予以披露。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7-15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西监管局[2017]10号、山西监管局[2017]11号
批复原因经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贸易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2.2014年,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41,133,297.88元(不含税)。 3.2014年,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694,200,850.60元。 公司2014年年报中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公司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监事、副总经理,未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01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7]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化股份、邢亚东、张瑞红、赵敏、王秋根、王建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二、太化股份2014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 (一)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二)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邢亚东、张瑞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敏、王秋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晋证监处罚字[2017]0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化股份、邢亚东、张瑞红、赵敏、王秋根、王建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太化股份2014年年报中未完整披露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二、太化股份2014年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 (一)太化股份通过子公司山西华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旭物流)和太化股份铁运分公司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二)太化股份及其子公司作为中间商,实施无商业实质的购销交易,虚增营业收入。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太化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邢亚东、张瑞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三、对赵敏、王秋根、王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3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30号
批复原因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30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现将《问询函》有关事项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4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630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7】0630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全文附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7年6月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1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对公司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433号
批复原因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上证公函【2016】2433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检查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6-10-12
标题太化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晋证调查字2016038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4月29日,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年报显示,公司2015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8亿元,较上年同期由盈转亏。公司同时披露称,导致2015年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对部分搬迁停产资产计提了约1.96亿元的资产减值准备。但是,公司未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此后公司在年报披露前也未再发布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净利润为负值等情形的,应当按规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根据公司公告,导致2015年度净利润由盈转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搬迁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该事项并非突发性事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即应根据会计准则进行充分合理的估计,形成准确的会计处理结论,并据此判断是否触发业绩预告的披露标准。但是,公司未及时对上述资产减值进行合理估计,也未计提资产减值损失,直到年审会计师提出意见后才进行计提。公司对年度业绩预计不审慎,未按规定履行业绩预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公司在2015年度业绩出现亏损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发布业绩预告,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6条和第11.3.1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培武、总经理张瑞红、财务总监赵敏、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周崇武、董事会秘书贾晓亮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公司董事长杨培武、总经理张瑞红、财务总监赵敏、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周崇武、董事会秘书贾晓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31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对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5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全文附后)。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年报披露,贸易业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关于公司应收应付款项
批复内容收函后,公司会同年报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就问询函中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将相关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7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对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5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全文附后)。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年报披露,贸易业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关于公司应收应付款项
批复内容鉴于问询函中涉及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中的事项较多,为确保准确说明,故原定于5月26日予以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延期至5月31日之前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0
标题太化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515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0515号《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函全文附后)。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本部对你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关于公司贸易业务年报披露,贸易业务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风险 公司年审会计师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关于公司应收应付款项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格式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的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我公司将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于2016年5月26日之前进行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9
标题太化股份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文件批号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
批复原因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公司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待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本公司对上述贸易形成的原因、情况及对公司影响、公司的应对措施予以说明。
处理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1-28
标题太化股份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文件批号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
批复原因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晋国资评价函(2016)48号通知主要内容——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反映,太化股份公司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严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其审计事务所致同会计事务所(特除普通合伙)发表了待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对虚增业务收入、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行为予以披露,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尽快核实该事项及时披露。
处理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21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2015]19号
批复原因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09年12月至2015年6月期间累计减持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281,以下简称“太化股份”)股份44,610,086股,达到太化股份总股本的8.67%,在股份减持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5-09-28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集团”)因诉讼纠纷分别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1月31日、2012年8月6日、2014年8月8日,被法院分3次强制执行划转其所持有的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股票,累计划转股票达到太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4.78%。2015年6月25日,太化集团又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系统,减持其所持有的太化股份股票,占太化股份总股份的3.89%。太化集团在被法院划转其所持有的太化股份股票后,又减持该公司股票,在累计变动的股份达到太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披露义务,致使违规减持的股票达到太化股份已发行股份的3.67%,数量巨大。 太化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太化股份控股股东太化集团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6-01
标题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化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存在较大差异 二、2014年日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太化股份及其董事长邢亚东、总经理张瑞红、董事会秘书贾晓亮、财务总监赵敏和独立董事周崇武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28
标题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中前十名股东持股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及摘要“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披露有误。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及股东持股数据进行了披露。 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查意见,公司向中登上海分公司申请进行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新股申购资金信托项目《4》”明细数据查询业务,并对前十名股东进行了重新分拆计算与排名,现对全文披露的“第六节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二、股东情况(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及摘要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的内容进行补充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6-28
标题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并政函[2011]23号
批复原因本公司合成氨分公司主要生产装置已运行50 余年,工艺落后,装置老化,特别是硝酸尾气“黄烟”、造气炉冒“黑烟”和造粒塔顶“白雾”弥漫等环境问题突出,污染超标现象严重,已成为我市西山地区标志污染企业,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严重影响。鉴于该企业现有生产装备水平已不具备实现清洁生产和环保稳定达标条件,望你公司从改善全市环境质 量大局出发,立即组织合成氨分公司现有生产设施停运,并积极筹划,早日完成搬迁工作。在此期间请你公司组织好职工的培训工作,维护好职工的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批复内容本公司接到此通知,本着对广大投资过者负责的态度,近日着手组织制定合成氨生产实施停运的预案,待此预案完善后,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法定程序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相关内容的信息披露,公司将根据工作进程随时进行。
处理人太原市人民政府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10
标题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1、公司合同管理不健全,没有对各分子公司的合同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2、公司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 3、公司董事会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不明确,为全权委托,委托表决时没有对表决意见分议案明确指示。 4、董事会会议记录不完整。 5、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6、公司与大股东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存在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风险。
批复内容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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