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1-10 |
标题 | 西创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182023001号 |
批复原因 |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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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退市西水: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5-——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72号 |
批复原因 | (一) 信托产品逾期的重大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 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批复内容 | 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本所已根据业务规则就其违规事实及情节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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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11-11 |
标题 | 退市西水: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2]0138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托产品逾期的重大风险事项披露不及时
二、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
批复内容 | 对公司时任董事长暨总经理郭予丰、时任财务总监田鑫、时任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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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30 |
标题 | *ST西水: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3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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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8 |
标题 | *ST西水: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2]0076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1月27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西水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076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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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02-04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21]1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0年7月18日公告称,子公司天安财险认购的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发行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6月份共有5笔、合计投资本金60.40亿元到期未收回,存在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经查,你公司2020年7月9日尚有一笔投资规模8.3亿元的“新时代信托蓝海信托计划”到期未收回。截至2020年7月9日,上述到期未收回的投资本金合计68.7亿元。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述68.7亿元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披露,但你公司迟至2020年7月18日才公告6月份到期的5笔合计60.40亿元的投资本金未能收回、8月11日才公告7月9日到期的1笔8.3亿元投资本金未能收回的情况,存在信息披露延迟。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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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26 |
标题 | 西水股份: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150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1月26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亏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1】0150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全面核实公司的治理和内控情况,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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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28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2478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8月27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度报告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47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着对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切实核实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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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3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76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7月22日,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76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机制运行顺畅,及时就重大经营风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工作函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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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3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31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3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及时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12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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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4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内蒙古证监局[2019]5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分别于2019年3月5日-12日与华夏保险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以及回购协议融资87.88亿元。上述融资金额占2017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71.05%,但你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进行了披露,未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披露,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切实提升信息披露合法合规意识,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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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
标题 | 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60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08号。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的,应当说明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收函后及时披露,并于2019年5月1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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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507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07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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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8-25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2016年9月8日收到661.90万元、1.3亿元财政扶持资金,合计达1.37亿元。上述政府补助资金金额占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达76.97%,但你公司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政府补助金额巨大,可能对上市公司业绩与股价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八项“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你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但在收到政府补助时,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的规定,西水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兼天安财险董事长郭予丰,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苏宏伟,应当对未及时披露收到政府补助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长兼总经理郭予丰、董事会秘书苏宏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2017年9月15日前向我局书面提交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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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分别于2016年3月31日和2016年9月8日收到浦东新区"十二五"财政扶持资金661.9万元和1.3亿元,总计1.37亿元,确认为公司2016年营业外收入。上述政府补助的金额占201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达76.97%,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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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4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69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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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7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669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66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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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6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65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13 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换所持兴业银行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65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上述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与会计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进行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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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2-14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165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年2月13日晚间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换所持兴业银行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165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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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4-05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2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水股份”或“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未按规定履行内部审议和行政许可程序,亦未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刘建良、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苏宏伟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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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22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审阅了本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9号)的相关要求,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及落实,现将具体回复内容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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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3-16 |
标题 | 西水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2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2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上交所审阅了本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以下问题作进一步说明或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述函件,上交所要求本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书面回复,并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作相应补充。公司与相关各方将按照问询函的要求积极准备答复工作,尽快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相关文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上交所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公司股票复牌。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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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2-17 |
标题 | 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5]0011号 |
批复原因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14年12月1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披露称“经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证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未来3个月内不会策划上述重大事项”。
经查明,公司在上述公告中,未按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六条“上市公司如在澄清公告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发行股份等行为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的规定,及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中《第十七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要求,承诺公司至少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等重大事项。公司在未按规定出具承诺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22日披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批复内容 | 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等有关规定。董事长郭予丰、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苏宏伟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你公司应当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并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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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2 |
标题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第0123号 |
批复原因 | 本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第012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其要求公司就投资者对该事项存在质疑的问题予以核实和说明。
1、请说明公告中所称待“原因消除及承诺期满后,公司将推进和实施非公开发行事宜”中的“非公开发行事宜”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之间的关系。同时,请说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相关安排和实施步骤。
2、请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在非公开发行股份预案公布前后是否存在增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以及未来六个月内是否有增减持公司股票计划。 |
批复内容 |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自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并予以公告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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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25 |
标题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整改报告中所列事项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治理,规范运作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三会会议记录须规范;
3、董事会董事的授权委托书须规范;
4、完善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
5、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有待改进;
6、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不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不断完善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以此为契机,继续深入挖掘公司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认真接受社会公众和中国证监会、内蒙古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和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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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08-01-16 |
标题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胡佃平公开谴责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未及时披露该担保逾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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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2.3条、6.3条、9.11条有关规定。董事长胡佃平未能履行其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3条和3.1.4条、3.1.5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声明与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胡佃平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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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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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
标题 |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内证监函[2007]115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治理,规范运作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2、三会会议记录须规范
3、董事会董事的授权委托书须规范
4、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5、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有待改进
6、加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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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综合以上情况,我公司虽然在公司治理工作中通过制定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措施,解决了一定问题,但是,公司仍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完善公司治理工作。并以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以内蒙古证监局对公司现场检查和《综合评价及整改建议》为指导,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的认识和治理水平,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促进和推动公司治理工作的进一步提高,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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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内蒙古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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