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2-15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10月1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16日,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获悉,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予以公开谴责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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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2-15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3]1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10月1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16日,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2020年1月14日,因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大连嘉得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获悉,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何为民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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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3-02-15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3]003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22年10月1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通葡或公司)披露公告称,2017年1月16日,公司及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签署相关协议,为大连嘉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嘉得)2亿元流动资金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贷款至2017年3月31日到期,担保金额占公司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9%。2020年1月14日,由于大连嘉得逾期还款,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大连嘉得累计拖欠本息合计2.69亿元,其承诺最晚于2020年3月20日将本息清偿,并由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41%。上述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仲裁通知,因大连嘉得违约,债权人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及尹兵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息合计3.06亿元。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12日披露的公告,2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均系尹兵私自使用公司印鉴所致。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予以监管警示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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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0-13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违规担保 |
批复内容 | 就公司违规担保相关事项明确监管要求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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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1 |
标题 |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5号 |
批复原因 | 2018年1月22日,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通葡股份检查时发现电器产品使用不符合规定(插座和灯具旁有可燃物),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
批复内容 | 2018年1月25日,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对通葡股份进行复查时发现隐患未及时整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与通葡股份责令停止生产车间违规插座的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处罚。 |
处理人 | 吉林省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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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11 |
标题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通发改价格处罚(2019)4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通发改价格处罚[2019]4号 |
批复原因 | 北京酒街网因存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被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处以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通发改价格处罚(2019)4号)。 |
处理人 | 北京市通州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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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25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
文件批号 | [2021]150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违规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大额关联担保
(二)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尹兵,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时任董事张士伟、何文中,时任董事会秘书孙永成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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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08 |
标题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21]25号 |
批复原因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尹兵、何为民、孟祥春:
经查:2017年-2018年,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尹兵及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等累计提供4.35亿元担保。前述行为未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公司、尹兵、何为民、孟祥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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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
标题 | ST通葡:ST通葡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385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违规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股东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相关精神,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彻底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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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3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27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兵及一致行动人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5,251,4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31%,合计已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99.61%。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比例较高,可能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
批复内容 | 上海证券交易所因此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尹兵及一致行动人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吉祥大酒店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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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22 |
标题 | ST通葡: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26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对外披露,在5个交易日内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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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2-25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10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8年6月21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嘉德)披露增持计划,拟在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不超过1亿元。2019年6月21日,公司披露,吉祥嘉德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12个月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0日,公司披露股东终止增持计划公告称,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及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吉祥嘉德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目前已增持公司股份260,000股,增持金额101.21万元,实际增持金额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2.02%,未完成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
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吉祥嘉德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吉祥嘉德未按前期披露计划完成增持承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吉祥嘉德在规定限期内回复无异议。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吉林省吉祥嘉德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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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6 |
标题 | ST通葡: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20]01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2019年定期报告合并现金流量表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任期自2014年9月15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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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5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1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债务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13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上述监管工作函涉及事项进行核实。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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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5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7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7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对上述监管工作函涉及事项进行核实。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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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8-05 |
标题 | 通葡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担保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921号 |
批复原因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一、根据公告,公司为取得义源铜业3,000万元借款,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8月9日、12月6日为实际控制人尹兵欠魏爱民、吉祥嘉德对义源铜业原有债务合计8,000万元提供担保。
二、公告披露,2018年12月,公司为控股股东吉祥嘉德向大东工贸借款6,000万元提供担保,开具了两张5,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多次开具新的1亿元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替代。同时,公司2018年和2019年年报中商业承兑汇票的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
三、根据公告,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大东工贸起诉公司,通化中院查封了公司1亿元房产。
四、根据公告,因上述违规担保尚未解除,实际控制人尹兵将净值8,000万元房产抵押给上市公司。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20年8月5日披露本工作函,并于2020年8月12日之前披露对本工作函的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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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8 |
标题 | 通葡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860号 |
批复原因 | 2020年7月17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讼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60号。 |
批复内容 | 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年审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请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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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0]062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020年6月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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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9 |
标题 | 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9]054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4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0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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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9 |
标题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8]0350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350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4月20曰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4月26曰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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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12-23 |
标题 | 关于对注册会计师韩波、刘昆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决[2016]19号 |
批复原因 | 我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行的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葡股份”或“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编号为中准审字〔2016〕1621号)执业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发现审计项目组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通葡股份合并财务报表审计不到位
二、未对财务报表附注中存在的多项错披和漏披给予应有的关注
三、银行存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四、销售与收款循环风险评估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足
五、应收账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六、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七、质量控制不到位 |
批复内容 |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们作为该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12月28日下午2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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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1 |
标题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4号 |
批复原因 | 当事人: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通葡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65;
何为民,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孟祥春,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高振才,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
一、公司2015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处理差错,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未按规定完整、准确披露年报信息 |
批复内容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为民、时任财务总监孟祥春、时任董事会秘书高振才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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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1 |
标题 | 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审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监函[2016]008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2016年4月23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年审会计师韩波、刘昆对公司发布的2015年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2015年3年11日,公司以增资及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北京九润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润源)51%股权。本次交易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支付的合并对价共计6,669万元,合并当日被收购方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5,988.7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988.7万元,被购买方企业评估价值为1.35亿元。公司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确认商誉7493.99万元,确认营业外收入207.17万元。
根据我部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2016年6月15日,公司发布《关于2015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公告》称,公司2015年年报存在会计差错,对九润源进行合并报表会计处理时,由于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存在差错,导致在合并日将支付对价人民币6,669万元与评估价值调整后的公允价值按所享有份额之间的差异确认了营业外收入207.17万元;将账面价值与评估价值之间的差异确认为商誉7493.99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公司在上述交易商誉的确认和计量过程中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存在差错,导致错误确认营业外收入,影响当年净利润-207.17万元(占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的81.31%),虚增确认正商誉,影响当年净资产-3879.23万元。相应差错更正后,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47.63万元。
时任公司年审会计师韩波、刘昆未能勤勉尽责,发现并纠正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并审慎出具审计意见,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时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审会计师韩波、刘昆予以监管关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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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6-15 |
标题 | 通葡股份关于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6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根据要求,公司就该函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现对函件中有关问题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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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8 |
标题 | 通葡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566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27日,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566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根据《审核问询函》相关要求,尽快就上述10个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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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7 |
标题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报告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9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11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及行业归属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及会计处理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四、关于此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五、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和相关决策程序 |
批复内容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就意见函出具了回复报告,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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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0 |
标题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5]0111号 |
批复原因 | 2015年2月9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11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提出以下问题:
一、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模式及行业归属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状况及会计处理
三、关于标的资产的经营资质和许可
四、关于此次交易的相关协议
五、关于本次交易资金来源和相关决策程序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并请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发表意见。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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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11-12 |
标题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监管部门监管关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12]228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财务基础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现金分红规定制定及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批复内容 | 2012年11月12日,吉林证监局下发了《关于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相关问题整改情况验收意见的函》(吉证监函[2012]228号),验收结果为:“公司能够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要求,通过加强规范运作,修正错误信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补充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修订完善现金分红制度,妥善处8理财务问题等方式基本完成了整改工作。”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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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6-01 |
标题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监管部门监管关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吉证监函[2012]95号 |
批复原因 | (一)公司治理方面
(二)信息披露方面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财务基础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现金分红规定制定及执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意见函》后高度重视,组织公司员工落实要求整改的问题,按期向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并按照整改措施进行了整改。 |
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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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公司部分信息披露文件,没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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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修订完善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资产减值准备及损失核销处理制度》,制定了《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巩固专项治理活动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坚决做到确保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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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吉林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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