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鹏起(6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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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2:55
 
2023年6月21日

退市鹏起(600614)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退市鹏起(600614)最新利空

退市鹏起(600614)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5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5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宋某云作为张某起一致行动人,时任洛阳鹏起副总经理、财务部部长,知悉并积极协助张某起实施违规对外担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并由洛阳鹏起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偿还个人借款,是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对宋某云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鹏起科技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起科技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对孙某桐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9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鹏起科技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鹏起科技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相关关联交易
批复内容对张某起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7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7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未经鹏起科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为张某起、宋某云、北京鼎兴开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提供担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累计担保金额15.94亿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1.65%。其中,2018年上半年担保发生额9.44亿元,2018年全年担保发生额14.94亿元。 鹏起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应当披露标准的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亦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及《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如实完整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账务资料、银行对账单、银行回单、合同文件、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起科技披露的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等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曹某萍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6-2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2〕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监局[2022]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鹏起科技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7年2月,宋某云作为一般级委托人出资4亿元、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优先级委托人出资8亿元认购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玺瑞23号信托计划),并分别与玺瑞23号信托计划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信托)签署《玺瑞2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指定受托人云南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投资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行的天勤十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天勤十号信托)。天勤十号信托投资目的仅限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标的股票“*ST鹏起”,其所持有的*ST鹏起的股份表决权归属于一般级委托人宋某云。2017年2月至9月,天勤十号信托合计增持“*ST鹏起”91,588,168股,占鹏起科技总股本的5.22%。 2018年9月5日,宋某云签署《声明函》,表示自愿放弃其持有的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信托份额、享有的信托利益、基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财产分配的权利及已追加尚未取回的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并将其全部让渡于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同时,解除其本人与玺瑞23号信托计划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关系,并同意将玺瑞23号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交予优先级委托人。 鹏起科技未按照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及时披露宋某云签署《声明函》引起的权益变动相关情况。直至2019年7月,鹏起科技才先后发布《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化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情况说明、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规定,构成2014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朱某军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股东权益变动事项后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对鹏起科技未及时披露股东权益变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批复内容对朱某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12-08
标题退市鹏起: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5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二)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三)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侯林、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宋雪云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2-08
标题退市鹏起: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15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二)2020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三)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未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延期公告
批复内容对时任董事长刘玉、 时任财务总监李晓清、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韩志丽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4-30
标题*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379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05
标题*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督促*ST鹏起回复问询函等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3-03
标题*ST鹏起: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被执行逮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涉嫌内幕交易犯罪
批复内容经丽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
处理人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1-29
标题*ST鹏起: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16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1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子公司失控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684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子公司失控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2684号)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如核实发现公司、董监高及相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我部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25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半年报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5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8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四)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时任总经理彭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8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四)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时任总经理彭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83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控制人存在巨额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及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 (四)公司定期报告中对于关联方资金往来披露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朋起、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宋雪云,时任总经理彭欣,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朱晓军,时任独立董事严法善、魏嶷、童兆达,时任董事曹文法、曹剑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8-20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45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对上述事项予以回复并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16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857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857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方应当勤勉尽责,认真落实函件要求,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3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及董事长辞职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20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资金占用及董事长辞职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72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工作函》涉及的相关问题,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5-09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调查字2020-1-012号、沪证调查字2020-1-013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均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先生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张朋起、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吉证监决[2020]5号
批复原因2019年10月16日,张朋起在《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整改报告(公告编号:临2019-133)中承诺,2020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占用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的资金并支付利息。2019年12月2日,张朋起与万方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集团)签署《债权债务重组协议》,万方集团在协议中承诺在2020年4月30日前以转账方式代张朋起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的资金及利息约7.9亿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你们均未向鹏起科技偿还占用资金及利息。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吉林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5-06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鹏起资金占用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44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发来的《关于*ST鹏起资金占用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4号)。
批复内容一、实际控制人张朋起应切实履行承诺,认真整改,依法依规采取有效、可行措施,尽快归还占用公司资金,解除违规担保;应进一步自查是否还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金占用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如存在,应立即停止并整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万方集团应认真整改,说明未能执行代偿协议的具体原因及目前进展;结合自身财务状况审慎评估协议执行的可行性,说明是否存在签订协议不审慎的情况,就是否继续执行协议发表明确意见。如继续执行,应当切实履行协议约定,明确披露资金来源及还款安排,依法依规尽快偿还占用资金,充分提示有关风险;并应进一步自查前期相关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况。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对实际控制人及万方集团承诺还款相关事项进行认真专项核查,就该事项是否具备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充分提示有关风险,稳定市场预期。 四、公司年审会计师应充分关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重大事项对公司2019年年报及审计工作的影响,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客观、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并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15
标题关于对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徐冉、渠军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96号
批复原因一、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商誉减值系2017年关键审计事项,你们在执行商誉减值 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年你们将存货的计价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在执行存货跌价准备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并判断部分存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批复内容我局认定,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上述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1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进展情况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9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294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工作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4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等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3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于收到本函后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对本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23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25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312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工作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7
标题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立即披露。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 万方投资等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解决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核实并提供相关信息, 在收到本问询函后3 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 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10
标题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决资金占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68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068号。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应立即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万方投资等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我部前期工作函的要求,在收到本问询函后2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相关方应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投资者。如发现信息披露违规情形,我部将根据情况提请相关监管部门核查并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2-04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038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债权债务重组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3038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应立即披露。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万方投资等相关方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工作函后及时向我部书面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9]0120号
批复原因一、为上海胶带、北京鼎兴担保事项 二、为关联方洛阳乾成担保事项 三、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保事项 四、为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 五、为公司员工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朱晓军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1-15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张朋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7号
批复原因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一)为上海胶带、北京鼎兴担保事项 (二)为关联方洛阳乾成担保事项 (三)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担保事项 (四)为实际控制人担保事项 (五)为公司员工担保事项
批复内容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张朋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张朋起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时任财务总监孙潇桐、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湧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9-18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分别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td>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135号、沪证监决[2019]134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未及时披露宋雪云持有公司股份权益变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对外违规担保均未及时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董事长张朋起个人决定签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截至2018年6月30日,你公司对外违规担保金额累计9.03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8.39%。相关担保事项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相关担保协议由董事长张朋起个人决定签署。你公司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违规担保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一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4、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中款项性质属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5.19%。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你公司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5、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郴州丰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2017年向公司大股东曹亮发累计借入资金分别为7,370万元、2.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5年末、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1.63%、4.98%;2017年向公司董事曹剑累计借入资金4,05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88%。你公司未在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5.关联交易情况...(6)关联方资金拆借’披露上述资金往来,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二、关于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你作为*ST鹏起董事长,对*ST鹏起未及时披露宋雪云权益变动情况、未及时披露对外违规担保事项、2018年半年报未披露对外违规担保事项、2018年年度报告未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等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2018年末,*ST鹏起其他应收款余额、预付账款余额中款项性质属于你及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合计金额74,678.96万元,截至本决定书出具之日尚未归还。你作为*ST鹏起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ST鹏起资金,违反《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朋起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8-29
标题*ST鹏起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115号、沪证监决[2019]116号
批复原因2018年5月3日和2018年5月22日*ST鹏起发布公告,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为增持主体,拟自2018年5月3日起未来6个月内增持*ST鹏起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9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2018年8月3日,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将在增持计划期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18年11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30,987,658股、9,845,500股,合计增持金额3.08亿元,占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34.23%。
批复内容对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14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8年5月3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起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发布增持计划,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未来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9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5月22日,公司披露公告称,鹏起集团增加其全资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申祥)为增持计划的实施主体。8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期间过半,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发布公告表示,将在增持计划期限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11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披露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1.77%、0.56%,合计增持股份2.33%,合计增持金额3.08亿元,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34.23%,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8-10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取保候审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朋起先生涉嫌内幕交易案。
批复内容2019年8月9日张朋起先生通知公司,丽水市公安局出具了《取保候审决定书》,张朋起先生涉嫌内幕交易案,因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起算。目前张朋起先生已回公司正常履职。
处理人丽水市公安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2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许伟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73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鼎立股份近年一直在寻求战略转型,欲剥离原来经营不佳的业务,向稀土、军工、环保等领域转型。2014年9、10月间,鼎立股份时任董事长许某星听说民营企业可以参与军工领域,让时任总经理任某权通过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去找项目。同时洛阳鹏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鹏起)由于发展需要资金,董事长张某起也在寻找融资渠道。 经西南证券投行部执行董事帅某(保荐代表人)的推荐,2014年12月8日,鼎立股份的任某权和时任财务总监王某赴洛阳鹏起考察,并与张某起就收购重组事宜进行商谈。考察结束后,任某权对这个项目很感兴趣,并向许某星作了汇报,许某星当即决定并表示一定要做成这个项目,让券商加快推进项目进度。张某起也认为如果能把洛阳鹏起装入上市公司鼎立股份,以后发展前景会更大。 2014年12月中旬,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洛阳鹏起做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束后,帅某认为可以进一步推动这个项目,便在鼎立股份和洛阳鹏起中间撮合并协助双方商谈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等问题。 2015年2月6日,鼎立股份召开第八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参会人员有许某星、任某权、王某等人,会上任某权提起洛阳鹏起项目对公司的发展转型会有实质性进展,提议尽快进行具体项目的操作,与会董事会成员表示赞成。 2015年3月23日,许某星、任某权、王某等人开会决定正式启动洛阳鹏起的项目。 2015年3月28日,鼎立股份申请停牌,并发布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 2015年6月3日,鼎立股份发布公告称,鼎立股份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洛阳鹏起100%股权,并拟向5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重组的配套资金。 2015年6月23日,鼎立股份股票复牌。 鼎立股份此次交易拟置入的洛阳鹏起100%股权的交易金额为13.52亿元,占上市公司2014年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额(248,742.47万元)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鼎立股份收购洛阳鹏起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信息。 鼎立股份和洛阳鹏起自2014年12月8日起就洛阳鹏起股权转让事宜开始接触、洽谈,双方见面之初合作意愿即较强,之后也一直在就交易价格和交易方案进行商谈,合作进程有序推进,因此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4年12月8日,公开于2015年3月28日。任某权和王某2014年12月8日赴洛阳鹏起考察并参与重组双方的洽谈,当日即知悉内幕信息。 二、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 1. 郑某州知晓内幕信息。 郑某州是深圳奥狮基金的董事长,由于奥狮基金参与了鼎立股份收购丰越环保项目配套资金的募集,控制鼎立股份约3%的股份,并且借钱给鼎立股份控股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控股),所以郑某州很关心鼎立股份。2015年3月16日,郑某州与任某权、王某一起在上海任某权家里吃饭,任某权、王某提到鼎立股份重组洛阳鹏起的项目。 2. 许伟强和郑某州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有电话联络。 2015年3月18日晚,许伟强和郑某州在20:43:54有过一次通话联系,由郑某州主叫。 3. 许伟强利用其本人和妻子王某梅的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鼎立股份”。 “许伟强”账户于2012年1月31日开立于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证券)深圳南海大道营业部。2015年6月18日,许伟强又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工业七路营业部开立了证券账户,2015年6月23日,许伟强南京证券账户撤销指定,并将账户中持有的492,095股“鼎立股份”转入山西证券账户。“王某梅”账户于2013年3月4日开立于招商证券深圳蛇口工业七路营业部,包含一个普通账户和一个信用账户。 2015年3月19日,许伟强利用自己和妻子王某梅的账户重仓买入“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当日自开盘集合竞价阶段起,挂单卖出持有的“西北轴承”,并主动撤销未成交的委托,再以更低的价格挂单卖出,每笔卖出的资金立即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之后又清仓卖出“金杯电工”并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中午休市期间银证转入800,000元资金于下午开盘后继续买入“鼎立股份”。3月19日“许伟强”账户共委托买入“鼎立股份”9笔,其中有3笔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王某梅”账户当天分8笔陆续清仓卖出“西北轴承”,卖出资金立即全部用于买入“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3月19日买入“鼎立股份”后,除了持有“西北轴承”1,000股和“金杯电工”100股外,几乎全仓持有“鼎立股份”。“许伟强”账户于2015年1月21日曾买入过“鼎立股份”,但3月19日交易数量和金额较1月21日突然放大,其中成交金额放大3.2倍,且在3月19日许伟强还动用“王某梅”账户同时买入。当日“许伟强”和“王某梅”账户买入“鼎立股份”的数量和金额均为开户以来单只最大,并且“许伟强”账户在3月19日一天完成高达600多万元的建仓。 经查,“许伟强”账户3月19日共买入成交352,795股,成交金额6,727,346.50元,6月23日“鼎立股份”复牌后,于2015年7月29日和8月3日全部卖出,盈利总计3,387,243.85元。“王某梅”账户3月19日共买入成交201,101股,成交金额3,836,069.25元,“鼎立股份”复牌后,于7月27日和29日全部卖出,盈利2,055,269.63元。“许伟强”账户和“王某梅”账户共计盈利5,442,513.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鼎立股份相关会议记录及公告、相关证券账户资料、交易记录、电话通讯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许伟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许伟强及其代理人通过书面材料及听证程序提出申辩,并请郑某州到听证会现场作证,申辩意见如下: 其一,内幕信息不早于2015年3月17日形成。2014年12月8日,任某权、王某去洛阳鹏起只是去初步了解情况,并没有就重组事宜进行商谈,该日不能认为内幕信息的形成时点;帅某2015年3月17日再次去洛阳鹏起后才开始撮合协助重组项目,所以内幕信息应不早于2015年3月17日形成。 其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州知悉内幕信息。调查阶段,郑某州的两次询问笔录中,第一次其称自己记不得什么时候得知鼎立股份收购洛阳鹏起,第二次其明确提及自己在与任某权、王某吃饭时知悉了内幕信息,两次询问笔录前后矛盾,存在人为刻意记录的嫌疑,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听证阶段,郑某州作为证人否定了第二次询问笔录的说法并表达了以其第一次询问笔录说法为准的意见。 其三,许伟强交易“鼎立股份”的行为符合其历史一贯操作手法,与涉案内幕信息无关:1.“鼎立股份”在2014、2015年是一支重组题材股,媒体关注度高,市场交易活跃;2.鼎立股份频频发布利好消息;3.许伟强的买入和卖出行为都是基于其独立研究成果;4.“许伟强”账户和“王某梅”账户大部分时间只持有1至2只股票,持股集中度高,且呈现集中买进或卖出、满仓持股的“激进及稳健”风格,许伟强交易风格和交易习惯是连贯一致的;5.许伟强并未利用融资融券或加大杠杆买入“鼎立股份”,只是在不同股票之间进行调仓、换仓,是正常的交易行为。 其四,许伟强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也不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主体。 其五,本案违法所得计算方法违反公平原则,同时“没一罚二”的处罚幅度偏重。 综上,许伟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免于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根据许某星、任某权、张某起的询问笔录,鼎立股份具体事务主要由任某权负责,任某权在2014年12月8日去洛阳鹏起考察前后都曾向许某星进行汇报且得到了许某星的支持,在考察时任某权便感觉项目前景好,鼎立股份一方曾问张某起是否有意将洛阳鹏起装入上市公司,在考察后任某权便让券商加快开始尽职调查和后续的协商工作,鼎立股份本次考察及与张某起就收购事宜商谈可以认定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将2014年12月8日认定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点并无不妥。 其二,我会在调查阶段对郑某州做过两次询问笔录,两次询问笔录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第二次询问笔录是对第一次询问笔录的补充和细化;调查阶段,郑某州能准确说出得知信息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内容,其说法相对完整且符合逻辑,而且大部分能够和任某权、王某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调查阶段郑某州的询问笔录全面客观真实,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且经过其签字确认“与本人口述一致”;郑某州在听证阶段推翻自己询问笔录所作陈述,但无合理解释。考虑到郑某州的身份、职务及与当事人的关系,其听证会证词内容之真实性、证词证明力显著弱于调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不予采信。 其三,关于许伟强对涉案交易行为的解释,其在历史交易中确曾发生持股集中度高、单个交易日快速建仓的情形,但仍不影响对其交易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的认定:1.从买入时点来看,2015年3月23日,鼎立股份开会决定正式启动洛阳鹏起项目,在此之前,郑某州于3月16日知晓内幕信息,3月18日晚许伟强和郑某州有电话联络,3月19日许伟强重仓买入“鼎立股份”,许伟强交易时点与许伟强和郑某州之间的电话联络及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2.从买入意愿来看,许伟强买入“鼎立股份”意愿强烈,当日近乎清仓卖出其他股票且卖出资金立即用于买入“鼎立股份”,在中午休市期间补充资金以供下午开盘继续买入,“许伟强”账户当日共委托买入“鼎立股份”9笔,其中有3笔委托价格高于成交价格。3.从交易数量来看,“许伟强”账户2015年1月21日曾买入“鼎立股份”,“王某梅”账户此前未交易过“鼎立股份”,3月19日许伟强买入“鼎立股份”的数量和金额相比1月21日明显放大,“许伟强”账户一天完成600多万元的建仓、“王某梅”账户一天完成300多万元的建仓,“鼎立股份”为两账户开立以来买入数量和金额最大的单只股票,许伟强几乎全仓持有“鼎立股份”直至卖出。4.其所辩称的买入理由并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不构成合理说明。从许伟强单只股票交易来看,确有单一集中持股、一天内快速建仓的情况,但股票交易或距离涉案交易行为时间久远、或持仓量较小、或单一持股时间较短,并没有像“鼎立股份”在一天内进行高达600多万元和300多万元的建仓;另外,许伟强所举例的媒体关注报道、鼎立股份利好信息披露的时点与我会认定的内幕交易买入时点相隔较远,其所称基于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上市公司公告、股票走势k线图分析等交易“鼎立股份”的原因以及未利用融资融券或加大杠杆买入“鼎立股份”的辩解都不足以解释其交易异常性,不构成合理说明。综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许伟强与知晓内幕信息的郑某州联络,其交易“鼎立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许伟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我会据此认定许伟强内幕交易“鼎立股份”。 其四,我会对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与该类型案件的执法标准相一致,对许伟强的处罚幅度是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与同期同类型案件相比亦不存在偏重的情况,不违反公平原则。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没收许伟强违法所得5,442,513.48元,并处以10,885,026.96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7-10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实际控制人重要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998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在2019年7月9日披露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张朋起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刑事拘留,新增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合计约3.5亿元,其一致行动人宋雪云于2018年9月放弃有关信托权益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工作函》 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09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张朋起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批复内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张朋起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暂时无法履行其职责。
处理人丽水市公安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9-07-09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原董事兼财务总监孙潇桐先生应相关部门要求协助调查。
批复内容孙潇桐先生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前已经辞去公司董事和财务总监职务,对公司正常业务不会产生较大影响。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29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946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946号,简称“《工作函》”)。公司发生未履行规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违规担保约14.5亿元,2018年年报及相关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公司对违规担保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2.1亿元。
批复内容希望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方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尽快核实并回复我部年报问询函。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应立即披露,并于7月8日前向我部书面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前述事项中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我部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ST鹏起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3执636、637号
批复原因因2017年丰瑞恒盛通过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向申子和发放贷款,三方签订了两份《委托贷款额合同》及其所附的补充协议,张朋起先生、宋雪云女士、前海朋杰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署《保证合同》。2018年1月,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赋予上述《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进行公证。目前,关于张朋起先生等与丰瑞恒盛公证书强制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丰瑞恒盛已向北京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ST鹏起没有为本次强制执行案相关借款人提供担保,本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涉及*ST鹏起。
批复内容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1
标题*ST鹏起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10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ST鹏起”)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6
标题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张朋起、宋雪云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沪0115执500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沪0115执5005号
批复原因上海农商行张江支行与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张朋起、 宋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为《民事判决书》([2018]沪0115民初79010号),执行案号为(2019)沪0115执5005号。
批复内容鹏起科技、洛阳鹏起、张朋起、 宋雪云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31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7号
批复原因你在担任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董事长期间,擅自使用鹏起科技公章并以鹏起科技名义对外签署《保证担保书》、《差额补足合同》等,为自身及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你未向鹏起科技董事会报告上述事项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23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20号
批复原因2018年11月9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2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提出的工作要求,公司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进行了深入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整改,并于2018年11月22日就问询内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回复。现就回复主要内容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26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583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发来的《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258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1
标题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92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8】04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2日披露本问询,并于2018年5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做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8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二次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341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一次问询函回复,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本次交易的风险 二、关于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03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27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4月11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作相应修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1-26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朋起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7]009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自2016年8月11日起,张朋起持有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2016年11月24日,张朋起将其所持公司1.23亿股股份质押给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但张朋起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信息。直至2017年4月20日,公司才披露相关股份质押公告。 张朋起作为公司持股以上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其未及时告知公司股份质押事项,导致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张朋起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张朋起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公司收到虚假合同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东公(经)受案字[2017]10037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29日披露了《关于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被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 近日,公司收到一份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公司名义签署的融资合同影印件。该合同为2017年3月21日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为孔庆飞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钧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鼎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声称出借人孔庆飞将出借款项汇入全体借款人共同指定的上海鼎江贸易有限公司,并由借款人内部自行调配使用,全体借款人对款项的归还承担连带的共同还款责任。合同金额5000万元,期限三个月。 经公司内部核查,上述合同中许明景个人涉嫌伪造了“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章,该事项未经上市公司相关审批程序,也未在上市公司备案,公司初步判定为虚假合同。
批复内容鹏起科技已就该事项于2017年5月2日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报案,上述金额5000万的借款合同东阳市公安局已就许明景涉嫌诈骗案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东公(经)受案字[2017]10037号。
处理人东阳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5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涉嫌违法被调查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涉嫌违法被调查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9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鹏起科技接到问询函后,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就有的问题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03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涉嫌违法被调查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9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5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涉嫌违法被调查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5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全体董事应就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签署意见。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04-29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被调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28日通过东阳市政府官方媒体获悉,鹏起科技股东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东阳市公安局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案情正在调查之中。
批复内容鹏起科技目前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各方面情况稳定,经营管理工作正在有序进行。鹏起科技与股东鼎立集团及许宝星先生、许明景先生暂时无法取得联系。同时鹏起科技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转发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7司冻020号)以及东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东公(经)冻财字[2017]10010号),鼎立集团持有鹏起科技的200,276,020股股份已被司法冻结,占鹏起科技总股本11.43%,冻结时间从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期限两年。
处理人东阳市公安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6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5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宋雪云及一致行动人接到鹏起科技转交的问询函后,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就有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22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45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4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之前回复我部,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4-19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公司董事长张朋起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张朋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作为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鹏起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质押鹏起科技股票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于2016年11月24日质押鹏起科技1.23亿股,占鹏起科技总股本的7.02%,你未将上述股权质押信息告知鹏起科技,导致鹏起科技未披露上述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你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4-17
标题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处函[2017]004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A股简称鼎立股份,原B股简称鼎立B股,以下简称鹏起科技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不审慎,风险揭示不充分。 二、股权收购事项披露不充分,风险揭示不到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长张朋起、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卫星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4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鼎立集团增持计划再次延期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94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鼎立集团增持计划再次延期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鼎立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鼎立集团”)接到鹏起科技转交的问询函后,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实,就有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12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鼎立集团增持计划再次延期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94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4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鼎立集团增持计划再次延期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 ]039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股东鼎立集团于2017年4月14日之前落实上述事项,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8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本公司根据事后审核问询函之要求,就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3-30
标题鹏起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0352号
批复原因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鹏起科技”)于2017年3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35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将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02
标题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文法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4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14日至2016年4月5日,曹文法多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票,累计减持909,200股,成交总额7,078,362元。曹文法未按规定及时通知公司并在本所网站公告,迟至2016年8月11日才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公司并公告。 另经核实,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披露2015年年报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曹文法的前述减持股份中,有100,000股系于2016年4月5日减持,其行为违反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曹文法于2016年8月11日将上述减持事项通知公司,并接受公司的批评及5万元的罚款惩罚。 曹文法减持股票未及时公告,且在窗口期减持股票,减持股票数额和成交金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文法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8-27
标题鼎立股份关于公司董事曹文法先生收到上海证监局《关于对曹文法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6]67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作为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于2016年4月5日卖出鼎立股份股票10万股,距离鼎立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和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2016年4月28日)不足30日,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三条和《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第十三条规定,现要求你于2016年9月1日14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迎春路555号)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12
标题鼎立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941号
批复原因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鼎立股份”)于2016年8月9日披露了《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4)、《关于大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6)、《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941号)。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问询函》中提及的问题予以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20
标题鼎立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37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37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交易标的定价及盈利补偿 二、关于交易标的资质及经营情况 三、关于交易对方 四、关于配套融资 五、其他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37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相关要求,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3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537号
批复原因2015年6月12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537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 经审阅你公司提交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一、关于交易标的定价及盈利补偿 二、关于交易标的资质及经营情况 三、关于交易对方 四、关于配套融资 五、其他
批复内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审核意见函》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8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35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35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交易作价 1、预案显示,标的资产的评估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即资产基础法,请对照《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原因,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预案显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扣减相应的坏账准备,未直接采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请补充披露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预案显示,本次交易作价在宁波药材100%股权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计算出交易标的资产宁波药材64.78%股权的价值,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评估作价是否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及资产状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及资产状况 1、预案显示,宁波药材内部职工股占比2.09%,请说明内部职工股的成员构成,以及本次股权转让后,宁波药材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预案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存在对宁波药材下属公司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冯存仁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较大数额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对应收账款回收的计划安排,并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账款回收风险发表意见。 三、其他事项 1、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为宁波药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对宁波药材未来的盈利状况做出业绩承诺,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4年其他应收款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较多的原因,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对标的资产负有义务,存在应付款项及后续支付安排,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本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现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及的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2-14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对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审核意见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0135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1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5】0135号)(以下简称《审核意见函》),《审核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及交易作价 1、预案显示,标的资产的评估仅采用一种评估方法,即资产基础法,请对照《重组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未采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的原因,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预案显示,本次资产出售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础,扣减相应的坏账准备,未直接采用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请补充披露上述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3、预案显示,本次交易作价在宁波药材100%股权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计算出交易标的资产宁波药材64.78%股权的价值,请公司补充披露相关评估作价是否考虑控制权溢价因素,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及资产状况 二、关于标的资产的财务数据及资产状况 1、预案显示,宁波药材内部职工股占比2.09%,请说明内部职工股的成员构成,以及本次股权转让后,宁波药材是否与上市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2、预案显示,截至2014年6月30日,公司存在对宁波药材下属公司上海寿全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冯存仁堂医药零售有限责任公司较大数额的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对应收账款回收的计划安排,并请会计师、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账款回收风险发表意见。 三、其他事项 1、请公司补充披露是否存在为宁波药材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是否对宁波药材未来的盈利状况做出业绩承诺,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2、请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2014年其他应收款相比于上一年度增长较多的原因,以及上市公司是否对标的资产负有义务,存在应付款项及后续支付安排,并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批复内容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并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及其摘要作相应修改。目前,公司正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意见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19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4]47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处置位于奉贤区胡桥镇的一宗土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1126.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公司于2014年4月取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安项目投资扶持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区财政将提供公司政策性扶持资金805万元,公司收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7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监管决定》后,公司高度重视,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传达,对关于监管决定中所提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照《监管决定》要求落实整改。2014年12月18日公司八届十四次董事会和八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现将整改情况报告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2-13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4]47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公司于2014年3月29日与上海化学工业区奉贤分区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收回协议》及《<投资协议书>之解除协议》,处置位于奉贤区胡桥镇的一宗土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1126.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2、公司于2014年4月取得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淮安项目投资扶持情况的说明》。根据该说明,区财政将提供公司政策性扶持资金805万元,公司收到并在2014年上半年确认营业外收入7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该事项。
批复内容上海证监局要求公司引起高度重视,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整改,并于2015年1月12日前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监局的要求,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予以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上海鼎立科技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报告(更正)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431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独立董事制度》未按照最新法律法规要求修订;独立董事未对部分董事、高管人员的任免和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问题二:部分董事会会议资料保存不齐全;《经理工作细则》于2007年4月制定,此前未做好相关办公室会议的记录和资料保存工作。 问题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有待加强。 问题四:此外,我们关注到,公司股票交易仍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ST特别处理。
批复内容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助于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过去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瑕疵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促进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公司将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切实落实整改措施,尽快使上述问题得以解决。公司将以本次专项治理活动为新的起点,本着规范运作,严格自律的态度,继续完善各项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维护股东权益为目标,切实提升公司质量,保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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