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工新(6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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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3:08
 
2023年6月21日

退市工新(600701)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退市工新(600701)最新利空

退市工新(600701)违规记录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6-02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46号
批复原因(一)未能准确披露重组标的资产业绩预测 (二)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三)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2018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 (四)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五)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未更正 (六)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张大成,时任财务总监王梅,时任董事会秘书吕莹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长王明秀,时任总经理姚永发,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任会云,时任财务总监莫丽、田黎明,时任董事会秘书米秀萍,时任董事长郭君巍,时任董事刘芳、崔国珍、张景杰、何显峰,时任独立董事吕占生、徐艳华、祝丹宁、初立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6-02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彭海帆、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47号
批复原因(一)未能准确披露重组标的资产业绩预测 (二)未按期履行业绩补偿协议,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重组所涉重要信息披露不完整 (四)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彭海帆、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对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12-10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新或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老年公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年公寓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存在会计差错,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拟一并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23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0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在承诺履行和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未履行公开承诺且披露时未提示相关不确定性风险 二、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0-24
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2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情况 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四、未及时披露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未清偿情况 七、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三、对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四、对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 五、对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六、对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七、对任会云、崔国珍、张景杰、彭海帆、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给予警 告,并分别处以 8 万元罚款; 八、对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对张大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姚永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王梅、吕莹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6-10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并延期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611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611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收到《监管工作函》后,公司积极组织有关各方按照《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与回复,因本次《监管工作函》内容较多且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为确保回复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预计于2020年6月16日前完成回复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0]1号
批复原因一、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未及时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未及时披露 四、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事项未及时披露 五、工大高新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工大高新重大债务未清偿事项未及时披露 七、工大高新2016年、 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工大高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董事长张大成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董事兼总经理姚永发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四、对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莹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五、对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六、对董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显峰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七、对董事兼副总经理任会云、董事崔国珍、董事张景杰、彭海帆、独立董事吕占生、独立董事徐艳华、独立董事颜跃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八万元罚款; 八、对监事梁会东、监事田黎明、监事张砚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此外,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时任工大高新董事长张大成,负责上市公司和工大集团的经营管理和重大事项决策,在上述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其行为直接致了工大高新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拟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时任工大高新董事、总经理姚永发,负有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法定职责。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其在询问笔录中对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众多重要事项表示不清楚、不了解情况。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已经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应当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积极问询,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其履职尽责程度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时任工大高新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董事会秘书作为法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促使公司规范运作的重要制度保障。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吕莹履职尽责程度严重不够。拟对其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四、时任工大高新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梅,在《工大高新董事、级管理人员对2016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和《工大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7年年度报告书面确认书》上以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签署确认意见。在公司审议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的董事会审议决议上签字且并未表示异议,其勤勉尽责程度严重不够,致使工大高新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严重不实。拟对其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9
标题*ST工新关于控股股东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0]4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承诺在2019年年底前将哈尔滨工业大学注入的优质资产经整合后注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工大高新于2019年4月30日在《关于收到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中对该承诺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目前,你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规定,现提醒你公司关注上述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并及时采取措施,依法依规履行承诺。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03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资产注入承诺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10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26日,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做出承诺,2019年年底前以市场行为,合法合规将学校注入的优质资产经整合后注入公司,增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截至目前,控股股东尚未履行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本函后应当立即对外披露。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本函要求,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并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3-31
标题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29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3个交易日内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对外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5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工新控股股东承诺延期事项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3142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ST工新控股股东承诺延期事项的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31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函后立即披露,并于2个交易日内对外披露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1-26
标题*ST工新关于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黑01执209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黑01执2095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1-13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10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工新或公司)的控股股东。2018年2月13日,工大高总披露增持计划,拟自2018年2月13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不高于1亿元。2018年8月14日,公司披露延期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因素,前述增持计划顺延156天至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18日,公司再次披露延期公告称,因工大高总存在涉及诉讼、股权被冻结等情况而不具备增持条件,前述增持计划延期至2019年6月30日。2019年6月29日,公司披露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工大高总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2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09%,累计成交金额仅104.18万元,仅占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2.08%,未能完成本次增持计划。
批复内容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0-29
标题关于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27号)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监管措施[2019]27号
批复原因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赵德权、徐运生: 经查,你们在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集团审计组成部分的审计重要性水平确定不恰当 二、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审计证据不完整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0-15
标题*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2019)黑01执191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黑01执1918号
批复原因未依法履行职责
批复内容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0
标题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33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上证公函【2019】063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4-27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9]9号、[2019]10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公司5%以上股东彭海帆先生于2019年4月26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9号,以下简称“《9号决定书》”)和《关于对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0号,以下简称“《10号决定书》”)。
批复内容黑龙江证监局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彭海帆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23
标题公司及培训大厦被纳入被执行人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黑01执474号、[2019]黑01执478号
批复原因因培训大厦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批复内容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4-15
标题*ST工新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京04执196号
批复原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批复内容将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处理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16
标题子公司汉柏科技有限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京02执123号
批复原因子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
批复内容子公司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6
标题公司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9]黑01执326号
批复原因公司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
批复内容公司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5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巨额资金流出等无法核实,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八)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姚永发,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吕莹,时任财务总监王梅,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任会云,时任董事何显峰、崔国珍、张景杰、刘芳,时任独立董事吕占生、徐艳华、颜跃进,时任监事梁会东、田黎明、张砚超、李文婷,时任副总经理刘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5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巨额资金流出等无法核实,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八)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对时任董事彭海帆、时任独立董事祝丹宁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8]85号
批复原因(一)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公司违规提供巨额担保 (三)公司未及时披露多起重大诉讼和仲裁 (四)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账户被冻结情况 (五)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子公司股权被冻结情况 (六)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事项 (七)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巨额资金流出等无法核实,年审会计师对公司2017年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 (八)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公开认定张大成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姚永发、吕莹、王梅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2-12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及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90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担保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269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工作函》后及时通知股东彭海帆按照《工作函》的要求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19
标题公司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纳入被执行人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2018]苏0591执3682号
批复原因因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与苏州安泰借贷纠纷,苏州安泰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工大高新、工大集团和张大成为此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批复内容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下达《执行裁定书》[(2018)苏0591执3682号之二十五],公司被纳入被执行人。
处理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16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876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876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应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及相关股东应认真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07-24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黑调查字[2018]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1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755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等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755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你公司在收到函件后应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高度重视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尽快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妥善处理上述事项,维护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8]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8022559C)存在以 下违规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于2017 年5 月16 日与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2017 年7 月14 日与李佳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哈尔滨工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于2017 年8 月2 日与方美凤签订了《保证担保书》,约定了你公司对关联方工大高总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吴成文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了你公司与关联方工大集团、工大高总及董事长张大成共同对整体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0.2.6条规定,依法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诉讼与仲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哈尔滨合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及你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易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172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起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9月4日、9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黑01民初348号、349号)。李佳因民间借贷纠纷,对你公司、你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及你公司董事长张大成提起诉讼,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浙01民初1562号)。黑龙江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你公司分公司红博商贸城提出仲裁申请,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12月26日作出了《裁决书》([2017]哈仲裁字第0776号)、《补正裁决书》([2017]哈仲裁补字第0776号)。上述诉讼与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你公司未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按照《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公司对外担保、诉讼与仲裁、主要资产受限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04
标题*ST工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434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43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4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13
标题关于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78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近日,你公司先后发布《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和《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规定,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进一步核实和补充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2018年2月23日之前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19
标题工大高新关于收到黑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8]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问题: 一、2016年你公司被申请仲裁及仲裁进展情况未及时信息披露。2016年7月14日,黑龙江省七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出三项仲裁申请((2016)哈仲立字第0526号、0527号、0528号),被申请人均为你公司分公司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红博商贸城(以下简称红博商贸城),仲裁金额累计已达到披露标准。8月9日红博商贸城签收了上述三份仲裁的仲裁通知书。后因红博商贸城与七建公司达成和解,七建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14日做出三份仲裁决定书((2016)哈仲决字第0526号、0527号、0528号),同意七建公司撤回仲裁申请。10月18日,红博商贸城签收了上述三份仲裁决定书。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1.1、11.1.2及11.1.5条规定披露公司被申请仲裁及仲裁进展情况。 二、你公司对控股股东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未及时信息披露。工大高总于2014年11月12日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资金账户,13日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并于2014年11月14日将7400万股你公司股票(约占当时你公司总股本15.04%)划入专门用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设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同日,上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依合同约定,按照工大高总指令,将上述7400万股你公司股票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工大高总于2017年3月13日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融资融券信用资金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并于2017年3月14日将2915.74万股你公司股票(约占当时你公司总股本2.82%)作为担保品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你公司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八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1.9.1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十一号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工大高总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8年2月10日前予以改正。你公司应充分梳理公司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做好信息披露有关工作。 你公司应当在2018年2月14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组织检查验收。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工大高新《关于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21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及时向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总”)核实了有关情况,现就问询函中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9-27
标题工大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7]2221号
批复原因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哈尔滨工业大学高新技术开发总公司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22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2017年9月28日前同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11-16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28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左右。4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更正原因为公司误将出售公司所属分公司哈工大高新燕郊哈特产品研发销售中心的资产及部分负债资产的收益在2015年确认。4月22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因公司2014年、2015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自2016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2015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亏损,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16年4月20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距公司2015年年报正式披露日仅两日,更正信息严重滞后。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大成、时任总经理姚永发、时任董事会秘书吕莹、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祝丹宁予以通报批评。 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11-16
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月28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或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15年年度经营业绩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0万元左右。4月20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2015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更正原因为公司误将出售公司所属分公司哈工大高新燕郊哈特产品研发销售中心的资产及部分负债资产的收益在2015年确认。4月22日,公司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公司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36万元。因公司2014年、2015年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自2016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前期披露2015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亏损,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严重误导。公司也未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更正,迟至2016年4月20日才发布业绩更正公告,距公司2015年年报正式披露日仅两日,更正信息严重滞后。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3.1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王梅予以公开谴责。 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1-14
标题工大高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06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月12日,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于对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重组进展情况进行明确并予以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8-31
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报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以下内容披露有误: 1、半年报全文“第六节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二、股东情况”下的(一)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2、半报全文重要提示“三、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更正为:“三、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3、半年报摘要“2.2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事后审核反馈意见要求,现将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正并予以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8-12
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黑龙江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的整改方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 二、公司治理方面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四、公司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以本次整改为契机,持续改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水平,不断提高公司经营质量,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0-07-15
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黑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10]5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方面 二、公司治理方面 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 四、公司独立性方面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应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报送黑龙江证监局,并按《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12号)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0
标题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黑证监上字[2007]16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个别人员存在关联单位任职现象。 2、公司两名独立董事已于2006年提出辞职,达到独立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未能及时推选新任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3、个别董事会会议记录过于简单,且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存在缺失现象。 4、公司在财务方面仍采用手工方式记账,财务管理制度需进一步加强。 5、公司与控股股东在资产、财务上已经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上市公司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但公司目前尚未明确建立防止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产的长效机制。
批复内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治理状况评价意见,公司将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公司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意识,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提升公司质量。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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