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6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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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27 7:07:54
 
2023年2月27日

海通证券(600837)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海通证券(600837)最新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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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600837)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25
标题关于对陈若琪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180号
批复原因陈若琪:经查,我局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督导业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未明确对持续督导人员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确保持续督导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问题,
批复内容认定陈若琪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经营机构中小企业挂牌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30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173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未按期完成子公司组织架构整改,涉及未整改事项多,整改进度缓慢,反映出你公司合规意识薄弱、风险管理不足、内部控制不完善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9-07
标题关于对主办券商及其他交易参与人采取口头警示、监管关注、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监管措施的情况公示(2022年8月)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处理人全国股转公司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8-24
标题关于对张瑞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督导业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未明确对持续督导人员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确保持续督导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问题,不符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规定。你作为公司中小企业融资部持续督导部时任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4
标题关于对倪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92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督导业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未明确对持续督导人员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确保持续督导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等问题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24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2]91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新三板挂牌企业持续督导业务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未明确对持续督导人员专业培训和内部管理的具体要求,未能确保持续督导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1
标题关于对杨若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8号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2]18号
批复原因杨若冰: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11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2]17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作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境外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2022]25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和《境外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2-06-10
标题关于对任澎、王建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2022]26号
批复原因任澎、王建业: 经查,我会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境外子公司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金融集团)下属至少12家机构(包括海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海通恒信小微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3家子公司、9家特殊目的实体等)的设立未按规定履行或者履行完毕备案程序。二是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的商业保理业务未完成清理,上述业务不属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且与《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有关业务范围的要求不符。三是境外经营机构股权架构梳理以及整改方案制定工作不认真,存在重大错漏,如恒信金融集团的相关层级调整计划直至2021年8月才报告,恒信金融集团间接参股维天运通的情况2021年9月才补充。四是除涉及刑事案件或已提交上市申请项目外,海通开元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所投资(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投资)境内项目未完成清理。五是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未按照《境外办法》的规定完成修订。 上述情况违反了《境外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等规定。任澎作为主要分管高级管理人员、王建业作为公司时任合规负责人,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请于2022年6月10日15时0分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接受监管谈话。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给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情况公示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相关责任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通报批评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给予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情况公示2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缺乏有效的内控机制。相关责任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批复内容公开谴责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5
标题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2021]5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況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根据海通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作出以下决定:“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9
标题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重庆证监局处罚字[2021]5号
批复原因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9-09
标题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证监立案字0152021022号、证监调查字0152021061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开展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业务的持续督导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并调查相关情况。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5-18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1]46号
批复原因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营业部:一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和分析处理机制;二是2009年至2017年部分投资者委托记录未记载IP或MAC地址等能识别客户交易终端的特征代码;三是信息系统用户权限设置未遵循最小化原则,部分员工权限设置无审批记录。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夏坤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63号
批复原因 经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夏坤作为公司北京债券融资部负责人,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
批复内容认定夏坤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雷巧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58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雷巧作为公司固定收益部门投资顾问业务负责人,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
批复内容认定雷巧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投资顾问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4-19
标题关于对厉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61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厉栋作为公司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对上述相关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私募资管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如
批复内容认定厉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固定收益部门负责人、投资顾问类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作为山东新绿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推荐挂牌主办券商,未勤勉尽责,对挂牌公司内控情况、股权情况等核查不充分。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非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4-06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在履行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程序,未按规定对所利用的会计师工作进行审慎核查,走访客户的方式不合理且流于形式等。   二是在担任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收购上海宏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和49%股权财务顾问过程中,未对上市公司存贷双高、标的资产相关方在上市公司实控人关联企业缴纳社保等异常情况保持必要的职业审慎并充分核查,未通过函证、访谈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31
标题海通证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40号、沪证监决[2021]41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二是公司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时未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未建立涵盖投资顾问业务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制度,合规风控机制严重缺失。三是债券交易管控存在明显漏洞,交易对手管理有待完善,未对部分固定收益交易对手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未配备专职合规管理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
批复内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年内,每3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二是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 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责令你公司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2个月内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业务、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暂停新增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备案。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王建业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8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瞿秋平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7号
批复原因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周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31号
批复原因周杰: 经查,你任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根据《合规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你作为公司董事长,根据《合规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资管办法》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杜洪波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29号
批复原因杜洪波:   经查,你任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公司在开展部分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私募资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1-03-26
标题关于对任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1]30号
批复原因任澎: 经查,你任职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以下简称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顾问、私募资管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对市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在2019年12月证监会指导沪深交易所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海通证券、海通资管仍存侥幸心理,在其他交易市场继续从事相关违规行为。同时,海通证券、海通资管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业务隔离、利益冲突防范、债券交易管理等存在漏洞,公司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
批复内容拟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警告  公告日期:2021-01-08
标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海通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批复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证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4-24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20]1号
批复原因一、任职情况 2009年5月6日,张甜取得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2014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张甜就职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山西路证券营业部(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饶解放路证券营业部),为证券从业人员。 二、张甜控制自然人“刘某1”“全某伟”账户买卖股票和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情况 三、张甜控制自然人“李某”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四、张甜控制自然人“刘某2”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我局认为,张甜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内控制“刘某1”“全某伟”“李某”“刘某2”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控制“刘某1”“全某伟”证券账户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收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证券从业人员张甜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并处以1,183,796.62元罚款;对张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合计没收张甜违法所得591,898.31元,罚款1,483,796.62元。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4-08
标题关于对吴迅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20]7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宣化路证券营业部营销总监期间,存在代理客户进行账户操作的行为。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你严格遵循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做到依法合规执业。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关于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4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9]46号
批复原因2019年5月7日,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46号)。上海证监局查明富诚海富通作为管理人,未对相关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相关的业务情况及基础资产的现金流状况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上海证监局对富诚海富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01-03
标题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2019年1月3日,江苏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常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1号)。江苏证监局查明海通期货常州营业部在从业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江苏证监局对海通期货常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朱益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益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朱益宇自2001年7月入职海通证券,2003年8月27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此后至2018年3月26日一直在海通证券工作。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于2006年9月7日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曲阳支行,网上银行账户注册于2009年12月12日,手机号码为朱益宇手机号码。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10,075,490.00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799,000.00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1,411.64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别使用手机136××××3573、138××××4629、139××××0978下单。139××××0978号码为朱益宇本人手机号码,136××××3573、138××××4629号码登记在许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过海通证券公网IP实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过家中电脑实施交易。 “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5,792,518.03元,累计卖出金额1,182,607,416.38元,账户盈利5,437,096.78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批复内容对朱益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2-28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朱益宇)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30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朱益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朱益宇自2001年7月入职海通证券,2003年8月27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此后至2018年3月26日一直在海通证券工作。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该证券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为中国银行,于2006年9月7日开立于中国银行上海市曲阳支行,网上银行账户注册于2009年12月12日,手机号码为朱益宇手机号码。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10,075,490.00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799,000.00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1,411.64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2011年7月至2017年3月,朱益宇分别使用手机136××××3573、138××××4629、139××××0978下单。139××××0978号码为朱益宇本人手机号码,136××××3573、138××××4629号码登记在许某媛名下。2007年7月至2009年8月,朱益宇通过海通证券公网IP实施交易;2012年1月至2015年9月通过家中电脑实施交易。 “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5,792,518.03元,累计卖出金额1,182,607,416.38元,账户盈利5,437,096.78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朱益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批复内容没收朱益宇违法所得5,437,096.78元,并处以5,437,096.78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8-11-06
标题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结案字[2018]20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3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9号),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员工作出行政处罚
批复内容公司及公司相关员工的上述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本案结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04
标题关于对徐小明、张辉波采取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85号
批复原因中国证监会就大连华信IPO项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批复内容向保荐代表人徐小明、张辉波出具《关于对徐小明、张辉波采取出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5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2-07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清河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经纪人使用客户交易区电脑代客户交易股票的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出你营业部在内控管理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在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每三个月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向我局报送经公司合规总监签字确认的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1-24
标题中国证监会向富诚海富通下发《关于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11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下发《关于对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11号)。中国证监会查明富诚海富通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内部控制机制未有效执行,项目底稿管理混乱等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中国证监会对富诚海富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11
标题关于对施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100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江特电机”(股票代码002176)研究报告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一、2017年7月30日至9月19日期间,公司发布4篇“江特电机”研究报告。报告中通过调整估值倍数方式,即“给予2017年45倍估值”至“给予2017年50倍估值”、“给予2018年70倍估值”,将“江特电机”6个月内目标股价从7月30日的13.05元提升至8月8日的15元、9月12日的28元。估值倍数调整依据不充分,不审慎。 二、上述研究报告中标注“资料来源:公司年报(2015-2016),海通证券研究所”,未载明引用信息来自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等,信息来源标注不完整。 上述行为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等规定。你作为上述4篇“江特电机”研究报告的制作人和署名人,对报告内容负有直接责任。
批复内容根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严守合规底线,严格遵循客观、审慎、专业等执业原则,切实提高研究报告的制作质量。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06
标题关于对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7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7]77号
批复原因2017年9月6日,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7]77号)。上海证监局查明海通创世在基金备案、投资者风险评估、风险揭示书、合同中对基金托管的约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上海证监局对海通创世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0
标题关于对张刚、胡连生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20日,投资银行部保荐代表人张刚、胡连生因其保荐的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张刚、胡连生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1】号)。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问题,投资银行部召开专门会议对上述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了深刻剖析,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并责其整改;同时投资银行部针对持续督导工作的特点,建立持续督导专员制度,在重要节点对项目组进行及时提醒;教育员工吸取洪涛转债事件的教训,安排员工加强相关政策学习,落实风险责任,提高员工积极性和责任感,特别是保荐代表人责任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7]59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 责令海通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09,653.15元,并处罚款2,548,265.75元; 二、 对左秀海、徐晓啸、朱元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3-10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7]76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为推荐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的主办券商,住所地: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经查明,海通证券在推荐天元宠物挂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事 一、天元宠物资金往来未披露事项 二、关联交易未披露事项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8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宁昆阳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7]9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聘任王冠珩为你营业部总经理,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也未及时到我局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你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已于2016年12月23日到期,但未在许可证到期前向我局提交换领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件。 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控管理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第88号令)第六十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合规管理和信息报送,认真落实监管要求,并于2017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交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的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1-18
标题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南证监局[2017]8号
批复原因2017年1月18日,云南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8号)。云南证监局查明海通期货新设昆明营业部于2016年9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后,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云南证监局报送相关材料。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云南证监局对海通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26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臧黎明、朱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69]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6日,海通证券及保荐代表人臧黎明、朱玉峰因在保荐常熟瑞特首发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能发现常熟瑞特股东存在股份代持行为。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臧黎明、朱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69】号)。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1-25
标题证监会对场外配资中证券违法违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6]127号
批复原因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24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6条、第8条、第13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3条第(4)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50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84条规定,我会决定:(1)对广发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680万元,并处以约2,041万元罚款。(2)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2,865万元,并处以约8,595万元罚款。(3)对华泰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1,823万元,并处以约5,470万元罚款。(4)对方正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约786万元,并处以约1,572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30
标题海通证券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
批复原因2015年11月28日,经多方了解核实,公司本次因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的规定。
批复内容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11-28
标题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3122号
批复原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9-12
标题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处罚字[2015]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海通证券上海建国西路营业部和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对杭州恒生网络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HOMS系统(以下简称HOMS系统)开放专线接入,其中第一条专线于2014年3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第二条专线于2015年2月由零售与网络金融部、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管理部平行审核后接入上线。对于上述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海通证券未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对外部系统接入实施有效管理,对相关客户身份情况缺乏了解。 截止调查日,海通证券客户中,有120个使用HOMS系统接入的主账户。对上述客户,海通证券未按要求采集客户交易终端信息,未能确保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可读性,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信息。 海通证券通过添加白名单方式允许客户使用HOMS系统进行交易,缺少实质性审核。在客户回访方面,海通证券虽然对客户进行了回访,但在回访时没有对客户交易委托电话、IP、MAC等与客户进行全面核对。使用HOMS系统进行分仓交易的账户由于操作子账户多,主账户的交易较为频繁、异常,明显不同于其他普通账户,但海通证券没有对该等账户重点关注,缺少有效监督。海通证券在未采集上述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的情况下,未实施有效的了解客户身份的回访、检查等程序。 综上,海通证券未按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客户交易终端信息等客户信息管理的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了解,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四)项所述的行为,获利2865.3万元。时任海通证券零售与网络金融部总经理丁学清及邹二海、信息技术管理部总经理沈云明、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宋世浩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前台负责人高宏杰、宁波百丈东路营业部总经理方贤明、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汪峥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海通证券百丈东路营业部在明知客户身份存疑的情况下为客户办理有关手续,并且向其他客户推介配资业务。海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在2015年4月明知媒体已报到其客户疑似从事配资业务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该等账户。此外,在2015年7月12日我会发布《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19号)之后,海通证券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未切实防范客户借用证券交易通道违规从事交易活动,新增下挂子账户62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上述违法事实,有海通证券情况说明、HOMS系统介入相关文件、海通证券相关制度、有关合同协议、自查报告、回访录音、风控系统监控截屏、电子取证信息、接入HOMS系统账户明细表和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清洁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通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653,000元,并处以85,959,000元罚款; 二、对丁学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邹二海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高宏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汪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方贤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七、对沈云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八、对宋世浩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01
标题山西证监局向海通期货太原营业部下发《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5]14号
批复原因2015年9月1日,山西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14号)。山西证监局查明海通期货太原营业部在知悉海通期货居间山西盛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代客理财情况下,未及时向海通期货报告,同时未提请海通期货解除与盛安投资的居间协议,导致出现经营风险。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山西证监局对海通期货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5-08-26
标题海通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
批复原因公司存在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2-11
标题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山西证监局[2015]2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11日,山西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海通期货有限公司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5]2号)。山西证监局查明海通期货太原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开户过程中,存在无营业部从业人员在现场对客户进行实名制审核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山西证监局对海通期货太原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山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2-10
标题关于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24号文)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5]24号
批复原因2015年2月10日,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对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5]24号文)。上海证监局查明海富通基金公司存在投资管理人员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不严,信息系统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批复内容根据上述事实,上海证监局对海富通基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1-20
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2号
批复原因2015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公开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公司因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到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公司存在为少数融资融券六个月到期并提出逾期负债暂缓平仓申请的客户,在维持担保比例处于150%以上的前提下暂缓平仓的行为,这部分客户数占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的总客户数不到1%。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已经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暂停新开立客户信用账户三个月;二是不允许有任何新的合约逾期,合约到期前将按合同规定提醒客户及时了结合约,到期未了结将会执行强制平仓;三是按监管要求限定的期限内完成违规逾期合约的清理;四是认真整改融资融券业务,确保业务的合规经营。 经初步测算,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直接影响不足1千万元人民币,因此,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高度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针对存在的问题,公司将认真整改,全面梳理现有的业务流程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1-16
标题中国证监会通报2014年第四季度证券公司融资类业务现场检查情况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检查发现,部分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融资融券、未按规定及时处分客户担保物、违规为客户与客户之间融资提供便利等问题。此外,个别证券公司还存在整改不到位、受过处理仍未改正甚至出现新的违规等问题。 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和国泰君安3家公司存在违规为到期融资融券合约展期问题,受过处理仍未改正,且涉及客户数量较多,对这3家公司采取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批复内容此外,对检查发现的违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自律规则问题,我会将移交自律组织核实处理。对检查发现的其他不规范问题,我会将督促相关证券公司进行整改,并在行业内通报。 我会将持续加强融资融券等融资类业务的监管,适时再次启动对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进一步落实监管转型要求,突出事中监管和事后追责,加大现场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证券公司各项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4-10-20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2014]33号
批复原因2014年10月20日,海通证券因违反了交易结算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相关内控控制机制方面存在缺陷,被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2014]33号)。
批复内容通证券召开专门会议对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合规教育并研究落实整改措施,对18个三方存管银行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的资金存放比例进行了全面排查,对2014年融资类业务(包括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转融通业务,下同)中涉及的资金红冲蓝补业务操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已进行相应的整改。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天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55号
批复原因黄天定利用“赵某娟”等四个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黄天定违法所得680,103.85元,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05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黄天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4]9号
批复原因黄天定利用“赵某娟”等四个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禁止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黄天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5-21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5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1日,海通证券因在承销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过程中,向上海电气财务公司配售股票,上海电气财务公司与海通证券董事徐潮能施加重大影响的上海电气实业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被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5号)。
批复内容针对炬华科技IPO项目承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如下:(1)要求投行全体人员加强学习,领会最新文件精神;(2)资本市场部针对炬华科技项目的路演、发行过程进行自我核查;(3)投资银行部与海通证券其他部门,如董办、人力资源、技术部、合规部及其他投行业务部门,共同探讨核查手段,技术部门开发专门系统。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4-05-21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6号
批复原因2014年5月21日,海通证券因在承销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过程中,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超出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4]26号)。
批复内容针对慈铭体检项目承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投行部制定了整改措施,要求全体投行人员加强学习,提高对最新精神的领会,在发行路演前进一步加强对发行人的培训,仔细检查发行人路演材料,确保不含有超过招股书披露的内容。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4-03-19
标题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4]9号
批复原因2014年3月19日,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开户管理、合同管理、平仓处置措施、现金提现管理等方面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沪证监决[2014]9号)。
批复内容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海通证券整改如下:(1)对于其他维持担保比例较低的客户拟采取的措施。对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预警线150%的客户,海通证券融资融券部已逐个联系相关营业部总经理,要求提示客户及时补减仓,提高维持担保比例,谨防大盘再次下跌时给客户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损失,所有提示通知必须有效留痕;(2)加强重要操作菜单及系统重要参数的管理。针对交易系统中8个、管理系统6个类别的操作功能菜单以及系统重要参数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利于业务开展及便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对相关业务操作菜单予以规范;(3)重新梳理部门岗位设置,增加专业岗位配置;(4)修正系统问题,强化系统需求提交及升级的合规审核;(5)加强和完善逐日盯市、实时监控制度。融资融券部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逐日盯市内容,并完整留痕;(6)修订议事规则,强化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委员会管理职能;(7)实施合规问责,落实责任追究。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4-24
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
文件批号沪证监决[2013]12号
批复原因公司发行的“一海通财”系列产品系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产品,但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履行创新产品方案报送义务。
批复内容针对决定提出的问题,公司高度重视,于第一时间积极组织整改,完善相关工作程序,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和处分。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继续推进创新业务发展,同时严格遵守相关监管规定,严格履行报送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2-01-21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志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2]2号
批复原因叶志刚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叶志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叶志刚违法所得325,787.19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同时,鉴于叶志刚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以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认定叶志刚为市场禁入者,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与《公司章程》一致整改事项及整改计划: 2、公司独立董事中已聘会计专业人士整改事项及整改计划: 3、《总经理工作细则》个别条款内容已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符整改事项及整改计划:
批复内容公司治理是一项持续的、动态的工作,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的合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合规专业地进行信息披露、周到细致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不断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使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和对公司良好的预期。公司将在此次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以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4
标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
文件批号沪证监公司字[2007]446号
批复原因1.公司董事、监事人数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 2.公司独立董事中尚未有会计专业人士 3.《总经理工作细则》个别条款内容与《公司章程》规定不符 4.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治理状况的评价意见
批复内容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贯彻专项活动精神,持续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意识和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上海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11-21
标题《限期整改通知书》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2年9月17日根据中国证监会《2002上市公司巡回检查工作指引》,对本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监管办公室于2002年10月24日向本公司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沪证司【2002】263号)。
处理人上海证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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