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雁吉祥(60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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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3:23
 
2023年6月21日

梅雁吉祥(600868)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梅雁吉祥(600868)最新利空

梅雁吉祥(600868)违规记录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6-08
标题梅雁吉祥: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494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发出的《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2】0494号)
批复内容公司按照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对所涉及的问题逐条落实,就工作函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穆晓红)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3号
批复原因经复核,我会认为:“穆晓红”证券账户的资金帐号为009****680,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622****562,资金来源主要为其本人自有资金。“穆晓红”于2016年4月18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系2017年1月1日以来首次买卖“梅雁吉祥”,交易中存在临时转入资金买卖“梅雁吉祥”情况,交易方向全部为单向买入,买入态度坚定,其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穆晓红与钱某明于2018年2月5日有会面,穆晓红用其手机下单于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14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292,245股,成交金额1,249,804.05元。该证券账户于2018年2月23日累计卖出292,245股,成交金额1,329,714.75元。穆晓红交易“梅雁吉祥”的时点与其和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会面时点高度吻合,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穆晓红违法所得77,755.54元,并处以77,755.54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1-24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小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22]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李小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中睿)成立于2014年6月17日,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中睿)成立于2008年1月14日,中睿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控股)成立于2013年9月23日。中睿控股和海阳市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阳城投)分别持有烟台中睿50.1%和49.9%的股权,烟台中睿持有中科中睿100%的股权。马某忠持有中睿控股60%的股权,中睿控股、烟台中睿、中科中睿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均为马某忠。 2017年8月25日,中睿控股与海阳城投签订《海阳市新能源产业园项目合作投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共同投资设立投资平台,《框架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包括参与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通过成为上市公司重要股东最好是控股股东的方式,合作使用资本平台推动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2017年10月,双方收购并改组一家公司并更名为烟台中睿。同月,烟台中睿形成一篇《烟台中睿收购项目融资方案》,该方案介绍了投资人(中睿控股及海阳城投)情况及标的上市公司概况,方案中虽未明示标的上市公司名称,但该方案书关于标的公司概况的描述与梅雁吉祥公司基本面和财务数据等完全一致,且与日后实际举牌梅雁吉祥行为吻合。同时,中睿控股于2017年10月份形成了一篇隐名的《上市公司尽调报告》,报告内容与梅雁吉祥基本情况完全一致。 2017年11月17日,烟台中睿召开股东大会,研究确定具体投资方式为1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投资,3亿元及其配套融资全部用于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并对拟收购股份的标的公司相关基本条件作了约定。同日,烟台中睿召开董事会,为了尽量减少信息知情人,董事会授权马某忠负责收购上市公司大股东股份和对外投资项目的具体执行。 马某忠在成为烟台中睿实际控制人后,即有想法要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控制该上市公司或者至少成为对该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股东,然后开展产业整合。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马某忠以电话和见面的方式向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利咨询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增持主体的一致行动关系、增持比例、信息披露等事宜。2017年12月份左右,马某忠找到律师李某利就举牌收购梅雁吉祥进行探讨。 2017年10月成立烟台中睿后至2017年12月份期间,马某忠与钱某明商谈寻找具备融资融券资质的壳公司,与烟台中睿一道投资交易“梅雁吉祥”,马某忠请钱某明实际负责买卖“梅雁吉祥”,建仓数量以5%持仓量为限。12月21日,钱某明与中睿控股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钱某明转让其名下中科国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给烟台中睿并更名为中科中睿,并协助中睿控股进行融资和买卖股票。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8日,钱某明实际负责烟台中睿、中科中睿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单只股票,买入态度坚决。2018年2月5日,马某忠、刘某钦、江某庆赴梅县与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董秘胡某平会谈,马某忠等人表明股东身份并提出有意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参与经营管理的意愿。2018年2月7日至2月14日,马某忠安排江某庆先后起草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请广州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贺某哲把关审查。2018年2月14日,马某忠安排其秘书童某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通过电子邮件发给梅雁吉祥董秘胡某平,胡某平立即向梅雁吉祥董事长温某勇进行了汇报。 2018年2月15日,梅雁吉祥安排罗某东下载股东名册。2月22日,梅雁吉祥向上交所提交《关于公司股东简式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对该重要事项进行了信息披露。 2018年2月23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于2月14日接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的通知,其于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2月14日合计增持“梅雁吉祥”9500万股,占“梅雁吉祥”总股本的5%。本次增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动,中睿公司所持股份较第一大股东少32股。同日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8年2月2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称“本次增持方的实际控制人马某忠通过增持方购买梅雁吉祥的股票,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梅雁吉祥的股票,旨在获得梅雁吉祥的第一大股东地位,同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谋求对梅雁吉祥的控制权。” 2018年3月7日,梅雁吉祥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称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合计持有“梅雁吉祥”5.03%股份,属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同日发布《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案的内幕信息为烟台中睿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举牌收购梅雁吉祥,并谋求控股上市公司或至少成为对上市公司有影响力的重要股东的事项,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1月17日,在2018年2月23日公开前具有重大性和未公开性,钱某明等为该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 (一)账户基本交易情况 李小林于2015年11月19日在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666****669,下挂2个股东账户:上海证券账户A35****945,深圳证券账户019****279。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180.56万股,成交金额760.74万元,累计卖出“梅雁吉祥”110.56万股,成交金额476.41万元,净买入“梅雁吉祥”70.00万股。合计盈利446,575.05元。 (二)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小林”普通证券账户对应的三方存管同名银行账户为工商银行622****857。该账户资金来源分散,转入资金来自戴某、扬州秦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王某等,转出资金包括戴某、杨某红、潘某林、吴某勇等。据李小林介绍并结合其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其证券账户资金一部分是其本人自有资金,还有一部分是朋友借款,其中杨某红系其妻子,扬州秦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系其本人开立公司。 “李小林”普通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均通过一台电脑下单。李小林在笔录中称其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账户由其本人控制并操作,所有交易都是其本人下单。 (三)账户交易异常性分析 一是自2017年1月1日至调查日,“李小林”华泰证券高邮通湖路营业部先后两次集中买卖过“梅雁吉祥”,一次是在2017年9月21日买入“梅雁吉祥”2.17万股,成交金额10.52万元,并于9月27日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0.24万元,亏损0.28万元;另一次是在2017年12月6日至2018年2月22日,累计买入“梅雁吉祥”180.56万股,累计卖出“梅雁吉祥”110.56万股,净买入70.00万股,并在信息公开后两日内集中高位清仓。比较两次交易行为发现,后一次买卖“梅雁吉祥”的交易量较前一次放大明显。二是该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笔交易“梅雁吉祥”即呈现放量交易特征。2017年12月6日该账户首笔第一次下单买入“梅雁吉祥”13.37万股,成交金额52.14万元,交易量较前次买卖“梅雁吉祥”量(2.17万股,10.52万元)明显放大。三是交易“梅雁吉祥”资金既有来自卖出其他股票所得,也存在在交易期间转入资金大量购买的情况。其中2017年12月6日首次买入“梅雁吉祥”资金来自当日亏损卖出“空港股份”(卖出时点持仓成本约18元每股,实际卖出价格约11元每股)、“陕西金叶”的资金所得,2018年2月1日、5日临时累计转入120万资金,并全部用于购买“梅雁吉祥”。四是李小林与钱某明关于“李小林”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下单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五是该账户在敏感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虽非单向持续买入,而是有买有卖,但截至信息公开日前,期间买卖“梅雁吉祥”表现为高位抛售、低价吸筹,总体呈净买入状态,该交易逻辑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操盘交易思路吻合。 (四)李小林与钱某明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通讯联系频繁,有会面接触 李小林与钱某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累计联系236次,日均2.6次,同时两人还承认在此期间有会面接触的情况。 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钱某明密切联络、会面接触。李小林在内幕信息形成后公开前交易“梅雁吉祥”,账户交易时点与联络接触情况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小林违法所得446,575.05元,并处以446,575.05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1-06-08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行动人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53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显丰在公司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股东广东能润及其一致行动人徐显丰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 (二)广东能润、徐显丰合计持股达到5%、10%时未停止交易并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批复内容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志远、一致行动人徐显丰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2020〕1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1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能润、徐显丰有关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能润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二、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广东能润、徐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等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情况
批复内容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7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2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或公司)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中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敬忠,以及上述股东一致行动人世祖元朔一号私募金、元朔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世祖量化对冲18号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祖资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征集投票权期间减持其所持公司5%股份,与前期披露谋求控制权、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等信息披露严重不符,前后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一致;同时,其未及时就不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变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敬忠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5-18
标题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4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或公司)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中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马敬忠,以及上述股东一致行动人世祖元朔一号私募金、元朔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世祖量化对冲18号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祖资管)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睿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作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在征集投票权期间减持其所持公司5%股份,与前期披露谋求控制权、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等信息披露严重不符,前后信息披露出现重大不一致;同时,其未及时就不再谋求控制权的相关变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对世祖元朔一号私募金、元朔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世祖量化对冲18号的基金管理人上海世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5-1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0〕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20]8号
批复原因烟台中睿短线交易“梅雁吉祥”股票及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批复内容一、对烟台中睿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二、对烟台中睿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4-30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50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雁吉祥”)于2019年4月29日晚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核查结果公告》等公告。2019年4月29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梅雁吉祥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减持股份事项的工作函》(上证公函【2019】0550号,以下简称“《工作函》”)。
批复内容中睿公司在收到本工作函后应当立即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并于2019年5月7日前,就上述事项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24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504号
批复原因2019年4月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益变动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5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函件内容,并在4月26日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5-26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8]28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重要子公司梅雁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部等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相关环境信息。 二、2017年年报重要事项中,未说明利润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审议程序的规定等。 三、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为电力生产、教育服务和制造业,其中电力生产、教育服务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超过10%,但2017年年报主营业务分行业、分产品、分地区情况中,未披露教育服务收入、成本、毛利率等。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已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作出更正。你公司应当在更正2017年年度报告后5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34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事后审核意见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8年5月25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8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97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复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8】0197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和中睿公司认真落实前述要求,并于2018年3月2日前就 核实情况及结果书面回复我部,同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22
标题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186号
批复原因公司2018年2月22日晚间发布公告称,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科中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增持方)合计增持公司股份9490.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经事后审核,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及增持方进一步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相关事项。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出发,勤勉尽责,保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和增持方应认真核实前述要求事项,并于2018年2月27日前就核实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同时书面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6-12-03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6]70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目前无实际控制人,且第一大股东频繁变动的情况下,在2016年三季报中披露了错误的第一大股东信息,虽然及时更正,但在市场中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01
标题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6]009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6年10月25日股票交易结束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雁吉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报告显示截止三季度末,公司第一大股东为自然人王元昊,持股比例为0.85%,前十大股东中无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人寿)发现后向公司提出上述情况披露有误,并要求公司更正。当日晚间,公司又发布《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更正公告》,披露公司因统计错误,对已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中的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进行更正,更正后的第一大股东为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4.95%。 根据公司前期披露,公司目前处于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因此,前十大股东的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特别是第一大股东的变动情况,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敏感信息。但公司在编制第三季度报告相关内容时,未认真根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股东持股信息,准确统计前十名股东信息,导致披露的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且明显的错误,引起市场广泛关注,可能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梅雁吉祥及其董事会秘书胡苏平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6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74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梅雁吉祥”)于2016年11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问询函》要求,梅雁吉祥、广州市仲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勤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就相关事项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12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74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披露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227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仲勤投资及其实际控制人于11月15日前,落实前述事项并对外披露,在后续披露投资者说明会有关情况后申请股票复牌。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函件后,立即披露函件内容。 公司将尽快对《问询函》所述相关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回复,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02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第一大股东变更及收到交易所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恒大人寿持股变动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根据交易所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就近期股价波动较大情况及此次第一大股东变更等事项予以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0-27
标题梅雁吉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223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2231号)。
批复内容根据上交所监管工作函的相关要求,公司对本次股票异常波动的核实情况予以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7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回复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41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1号),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经营业绩、财务处理、公司治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经营信息 二、关于财务信息 三、关于公司治理 四、关于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回复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4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41号
批复原因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1号),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经营业绩、财务处理、公司治理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关于经营信息 二、关于财务信息 三、关于公司治理 四、关于信息披露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6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0-15
标题梅雁吉祥定期报告更正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5]2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杨钦欢自2007年5月22日至今任你公司总经理,其女儿杨懿萍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9日期间担任梅州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建筑)董事,广宇建筑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1月1日至5月19日分别与广宇建筑发生关联方交易1665.33万元和333.80万元。但你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和年报均未披露与广宇建筑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2015年半年报“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3、其他关联方情况”部分遗漏披露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投资)与公司的关联关系,“4、关联方交易情况”部分未披露梅雁投资与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932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2013年、2014年的半年报及年报、2015年半年报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和关联情况予以更正。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9-26
标题梅雁吉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2015]25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一、杨钦欢自2007年5月22日至今任你公司总经理,其女儿杨懿萍于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5月19日期间担任梅州市广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建筑)董事,广宇建筑2010年7月1日至2014年5月19日期间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2013年度、2014年1月1日至5月19日分别与广宇建筑发生关联方交易1665.33万元和333.80万元。但你公司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和年报均未披露与广宇建筑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情况,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条——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二、你公司2015年半年报“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3、其他关联方情况”部分遗漏披露广东梅雁吉祥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投资)与公司的关联关系,“4、关联方交易情况”部分未披露梅雁投资与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往来932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就上述违规事项更正2013年、2014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5年半年报,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切实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1-07
标题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问题的整改报告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关于公司治理及决策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一)投资决策不谨慎,决策程序不规范。 (二)资产处置决策程序错误 (三)投资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 (四)大额对外捐赠不谨慎,未建立对外捐赠决策制度。 (五)未严格执行用印登记制度。 (六)部分控股公司内部控制较薄弱。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问题
批复内容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要求公司董事会、管理层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的问题,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力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9-02-25
标题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情况报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应进一步发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 2、完善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的办法 3: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4:截至2006年末公司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1/3,但未能按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处置资产,但未对处置资产的具体权限进行明确 6:公司章程规定1名董事及三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推选,但未制定相关制度 7:公司未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8:公司未能按照要求制定总经理工作细则;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9:加快清收本公司应收款项。
批复内容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工作,继续探索、创新、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充分重视其实效性和长效性,积极采取提升公司治理创新的有利措施,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充分尊重和维护中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在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指导下,公司专项治理及整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公司将一如既往的重视治理专项活动的开展和自查、整改工作,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化运作的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标题广东梅雁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活动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 截至2006年末公司未弥补亏损已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1/3,但未能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符。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公司经营层处置资产的方案但未对处置资产的具体权限进行明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清偿公司应付账款的奖励方案,但未将可能涉及董事、监事人员的奖励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规定1名董事及三分之一的监事由职工推选,但未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监事的程序制定相关制度。 等等
批复内容 通过落实上述整改措施,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步发展。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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