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驾贡酒(60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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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9 7:03:38
 
202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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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驾贡酒(603198)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12
标题迎驾贡酒:关于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倪永培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21]001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20年11月30日,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贡酒或公司)时任董事长倪永培在“迎驾庄园”直播间进行线上直播时称,公司控股股东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迎驾集团)受疫情影响,2020年一季度业绩同比下降30%、二季度业绩同比下降20%,但2020年全年业绩较上年持平。2021年1月27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称,预计2020年公司净利润为93,044.56万元到97,696.78万元,同比增长0%到5%;扣非净利润为87,512.24万元到91,887.85万元,同比增长0%到5%。另经查明,公司2019年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控股股东营业收入、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75.66%、83.33%,公司是控股股东主要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公司与控股股东经营业绩高度关联。董事长在直播时发布的相关信息,与公司尚未披露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密切相关,属于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倪永培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10-25
标题关于拟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9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2017年1月15日前未持有公司股票。2017年1月16日至8月23日期间,高玲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分10次累计买入公司股票8,8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68,569元;分10次累计卖出公司股票7,8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52,430元。时任监事高玲于2017年9月6日离职后,在同年9月7日至11月6日期间分两次买入公司股票1,000股,又分3次将剩余持有的2,000股公司股票全部卖出。上述交易后,高玲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另经查明,高玲因上述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4,37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作为公司时任监事,高玲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时,高玲在任期内一年卖出持有公司全部股份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监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规定;其离职后半年内卖出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高玲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8-30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高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4年9月15日至2017年9月6日,高玲担任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 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操作“高玲”证券账户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累计买入8800股,累计卖出7800股。 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卸任公司监事职务后半年内),高玲操作“高玲”账户交易“迎驾贡酒”股票,累计买入1000股,累计卖出2000股。 上述事实有《关于推选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的通报》、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账户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基于上述事实,高玲在担任“迎驾贡酒”监事期间,应当遵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买卖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其多次买卖“迎驾贡酒”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高玲在卸任监事职务后六个月内卖出“迎驾贡酒”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构成限制期买卖。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高玲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罚款。
处理人安徽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12-28
标题迎驾贡酒关于原职工监事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高玲女士系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职工监事,于2017年9月6日任期届满卸任。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高玲女士多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票;截止公告日,高玲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1、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四条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第十一条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的规定;第十三条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前1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窗口期规定。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了短线交易。 3、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未能尽到交易报备及预披露责任。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高玲女士也积极配合公司调查。鉴于高玲女士买卖股票时没有获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交易时点亦无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敏感信息,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高玲女士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将收回高玲女士以上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所得收益人民币4374.00元。 2、高玲女士已认识到以上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此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3、公司董事会已将此事项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在公司内部对高玲女士进行了通报批评处理,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以此为戒,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加强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恪尽职守,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5
标题迎驾贡酒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42号
批复原因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该问询函的全文如下: “你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披露关联交易公告称,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六安市迎驾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迎驾基金会”)捐赠1,5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告,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迎驾基金会发起人。 请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前就以下内容补充并公开披露:迎驾基金会的设立目的、资助对象、截至目前主要资助项目及设立以来收支金额和对象。”
批复内容公司现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及补充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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