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太立(60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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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1 7:03:20
 
2023年3月31日

司太立(60352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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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太立(603520)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3-0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1号(方钦虎)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1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钦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郭某兰系方钦虎配偶,方某妮系方钦虎女儿。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名下“方钦虎”“郭某兰”“方某妮”证券账户在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累计买入“司太立”股票130,480股,成交金额6,633,031元,累计卖出“司太立”股票99,500股,成交金额4,768,629元,存在将持有的“司太立”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行为。
批复内容对方钦虎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07
标题司太立: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2]15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方钦虎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2年8月3日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7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方钦虎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人员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其中,合计买入103,080股,交易金额5,012,470元;合计卖出72,100股,交易金额3,143,104元。根据公司公告,上述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此外,方钦虎于2022年7月6日在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500股。2022年7月8日,公司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批复内容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方钦虎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9-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号(周云曙)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黑龙江证监局[202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周云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二、周云曙控制使用“刘某”账户内幕交易“司太立”
批复内容没收周云曙违法所得450,029.73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处理人黑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8-23
标题关于对方钦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方钦虎: 经查,你担任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本人及配偶郭爱兰、女儿方佳妮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03,080股,成交金额5,012,470元,累计卖出72,100股,成交金额3,143,104元。同时,公司于2022年7月8日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你于2022年7月6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为12,641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9
标题司太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及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方钦虎先生及其配偶郭爱兰女士、女儿方佳妮女士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7月6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且方钦虎先生交易行为处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窗口期内,构成敏感期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方钦虎先生及其近亲属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已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郭爱兰女士于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6月8日期间的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损益为-437,134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短线卖出数量—买入价格×短线买入数量),未产生收益,故无需向董事会上交收益。2、方钦虎先生已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监督义务深表自责,特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同时,郭爱兰女士、方佳妮女士声明其买卖公司股票系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3、公司要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1
标题司太立:司太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83号
批复原因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于2022年4月27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本次收购上海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票上市规则》6.3.7的相关规定,交易标的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坤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其中,因上海司太立即将参加第七次国家集采,上海司太立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项目,涉及到公司核心商业秘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豁免制度进行了豁免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11-20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的进展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文件批号仙应急罚[2020]30-1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7日晚上19时10分许,公司位于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仙居厂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本次事故造成2名人员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名人员轻伤。
批复内容决定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28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的进展及部分复产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7日晚上19时10分许,公司位于仙居县现代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仙居厂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
批复内容根据仙居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仙居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设备总监和设备员两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给予相应的处罚,目前处罚的具体情况尚未出具。
处理人仙居县应急管理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29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进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7日晚上19时10分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位于仙居现代工业集聚区(简称“仙居厂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
批复内容涉事车间当日作业人员共6名,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2名重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另有2名人员轻伤,其余2名人员安全撤离。本次事故发生爆炸的碘海醇粗品车间受损严重,周边车间部分门窗受损。经环保部门监测,未对周边环境产生实质影响,事故现场周边河道未见异常。 目前,公司正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本次爆炸事故进行原因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尚未作出。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7-28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车间发生爆炸事故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7月27日晚上19时10分许,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位于仙居现代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仙居厂区”)的碘海醇粗品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并引发火灾。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扑救工作,并通报当地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经公司及消防部门组织灭火和抢救工作,火势于19时40分许基本得到控制,公司已组织将伤员及时送至当地医院救治,目前本次事故造成2人重伤。
批复内容事故发生后,公司已成立现场应急指挥小组,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同时仙居县环保局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周边大气环境和水质进行检测。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正在统计之中,相关财物均已办理保险,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勘查财产损失情况。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4-21
标题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作、承诺履行方面,公司控股股东胡锦生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公司未完成股份回购计划
批复内容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锦生、时任总经理胡健、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时任财务负责人施肖华和王磊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11
标题司太立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338号
批复原因2020年4月10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03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4月20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12-09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批复原因经查,吴爱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二、吴爱军内幕交易“司太立”股票情况
批复内容吴爱军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吴爱军违法所得9,817.68元,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9-12-05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停产整治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台环责告停字[2019]5-1006号
批复原因本次停产整治的原因系2019年9月1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海神制药进行检查时,发现海神制药在生产物料转运过程中产生跑冒滴漏现象,经雨水冲刷进入地表,未对区域污水进行有效处置,造成部分地表水超标。
批复内容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海神制药就其前期调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停产整治。
处理人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13
标题司太立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8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预案的公告》,计划以公司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份。截至2019年5月13日,本次股份回购期限届满,你公司实际回购股份254,031股,合计使用资金总额712.71万元,与回购方案中计划回购下限相差1,787.29万元,仅达到计划回购金额下限的28.51%,你公司回购实际执行情况与原披露方案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予以变更或豁免。
批复内容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19年9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6-15
标题司太立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9]41号
批复原因经查,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胡锦生存在如下问题: 2018年1月7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胡锦生以指示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司太立制药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及供应商直接划款或背书承兑汇票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1448.28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胡锦生已将上述占用资金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63.50万元。公司未对上述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胡锦生作为公司的董事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公司资金被占用和未按规定信息披露的主要直接责任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胡锦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1-07
标题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2614号
批复原因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你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以下简称草案),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出进一步说明和解释。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11月9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并对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作相应修改并予以礼充披露。
处理人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20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67号
批复原因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与丰勤有限公司,系国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6日,你公司合计减持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司太立”)股票657.5万股,占司太立总股本的5.48%,但未在减持比例达到5%时暂停交易并通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0-09
标题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7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生投资)与丰勤有限公司,系国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股的公司,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合计持有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司太立)16.12%的股份。从2017年3月15日至2018年6月6日,朗生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减持公司5.48%股份,朗生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从16.12%降至10.64%。其中,2018年6月6日,朗生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2,40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2%。朗生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超过5%,在减持股份数量达到5%时,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行为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违规减持的股份比例达0.48%。迟至2018年7月20日,朗生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朗生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9-28
标题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临国税稽罚2018[1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国税稽罚2018[15]号
批复原因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9月28日出具《税务处罚决定书》(临国税稽罚2018[15]号),对海神制药2013年至2016年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批复内容对相关违法事实处以76,928.28元的罚款。
处理人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6-09
标题司太立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8]40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12月10日至2018年3月15日,你公司存在将85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及期间利息存放于公司一般户的情形,迟至2018年3月21日才公告。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施肖华、吴超群时任你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担主要责任。
批复内容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施肖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吴超群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加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16
标题关于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8]0530号
批复原因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司太立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草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8】0530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018年5月24日之前,针对上述问题书面回复我部,对草案作相应修改并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3-23
标题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对海神制的处罚决定(临环罚字[2018]2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8]28号
批复原因认定海神制药碘海醇项目与原环评发生重大变化而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建设(生产),并处罚款四万五千元。
处理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16
标题仙居县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仙地税稽罚[2017]20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文件批号仙地税稽罚[2017]20号
批复原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批复内容处以151,442.70元罚款。
处理人仙居县地方税务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5-17
标题樟树市环境保护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樟环责停[F002]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樟环责停[F002]号
批复原因江西司太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樟树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上述事项出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樟环责停[F002]号),责令江西司太立停产整治。
处理人樟树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1
标题樟树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樟)环行罚[2017]F008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文件批号(樟)环行罚[2017]F008号
批复原因江西司太立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
批复内容对江西司太立处以6万元罚款。
处理人樟树市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25
标题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关于对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临国税稽罚[2017]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国税稽罚[2017]27号
批复原因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7年4月25日出具《关于对浙江台州海神制药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临国税稽罚[2017]27号),对海神制药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批复内容对相关违法事实处以4万元的处罚。
处理人临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6-22
标题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对海神制药的处罚决定(临环罚字[2016]113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6]113号
批复原因认定海神制药在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相关措施。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五万元。
处理人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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