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力传感(60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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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2 7:03:15
 
2023年3月22日

柯力传感(603662)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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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力传感(603662)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1-24
标题湖南安斯耐柯收到常德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常财行罚【2017】3号
相关法规《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文件批号常财行罚[2017]3号
批复原因湖南安斯耐柯和湖南腾宇参加了“常德市西湖管理区交通运输局非现场执法不停车监测系统”(政府采购计划编号:XH2016-J-007)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湖南腾宇是湖南安斯耐柯的股东,两家公司事先约定,协同参加了上述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湖南安斯耐柯作出罚款人民币4,507.5元(肆仟伍佰零柒元五角)的行政处罚,并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人常德市财政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3-25
标题《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区)质监罚字[2015]9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文件批号(北区)质监罚字[2015]9号
批复原因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实:发行人生产的型号为ZS30t的称重传感器于2015年2月9日被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检验机构“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依法抽样检测,检验机构于2015年4月7日出局的《检验报告》(编号JXJ-201502630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所检项目中“传感器误差”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GB/T7551-2008《称重传感器》、JJG669-2003《称重传感器》、《浙江省称重传感器产品质量监督检察评价规则GZ35770601称重传感器101-2009》的评价要求)。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柯力传感生产不合格的称重传感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法应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具有《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该案同时具有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符合《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批复内容(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称重传感器;(2)没收违法生产的规格型号为ZS30t的称重传感器199台;(3)并处45,000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处理人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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