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中新(603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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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3:59
 
2023年6月21日

退市中新(60399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退市中新(603996)最新利空

退市中新(603996)违规记录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10
标题中新3: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单位立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8
标题关于对陈维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者公司)监事,未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会议,未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此外,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你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17
标题中新3:关于公司监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3]6号
批复原因你作为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科技或者公司)监事,未参加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会议,未对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发表意见,未在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此外,也未在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你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林玲)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林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玲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江珍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江珍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罚款100万元。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杨晓)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杨晓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陈维建)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陈维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陈维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吴诚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吴诚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诚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江珍慧)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江珍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当事人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江珍慧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陈德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陈德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当事人陈德松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德松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朱彬彬)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朱彬彬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朱彬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陈德松)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陈德松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德松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罚款100万元。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谷康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谷康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谷康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3-01-16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许俊飞)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及许俊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俊飞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8号(黄颂)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38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对黄颂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8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9号(莫康良)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39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对莫康良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5号(盛伟建)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35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对盛伟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6号(中新科技)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3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批复内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1-11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37号(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2]37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对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1-04
标题退市中新: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八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148号
批复原因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为基本的法定义务。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或持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不能仅以不发表意见、弃权表决定期报告相关议案为由,逃避在编制、审议定期报告方面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公司时任董事张良成和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未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相关会议,陈维建对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第三季度报告相关议案投弃权票,也未发表相关明确意见。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履行其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关于审议定期报告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
批复内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职工监事陈维建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张良成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7-20
标题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2]18号
批复原因一、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 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00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吴诚祥、陈维建、谷康林、许俊飞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对杨晓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盛伟建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莫康良、黄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对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5-20
标题退市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2号
批复原因经我关调查, 当事人有以下违规行为: 2013年8月15日, 当事人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批准并当事人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当事人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
批复内容综上,对你公司当事人科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874.1万元。
处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台州海关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4-15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台州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文件批号杭台关缉告字[2022]0013号
批复原因经我关调查,你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2013年8月15日,你公司向台州海关申请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审批,8月16日,台州海关批准并对你司实施加工贸易联网监管,电子账册号为E29053000001,账册采用滚动核销方式,核销周期为一年。2017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9日为第5个核销周期,已于2018年12月29日核销结案,剩余保税料件结转至下一周期,结转数量为2231365片;2018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4日为第6个核销周期,法定核销期限至2020年3月1日,截至目前该周期尚未核销。你公司在执行E29053000001电子账册过程中,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存在保税料件擅自转让、质押、抵押、短少、不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等情况.
批复内容台州海关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共计1874.1万元。
处理人台州海关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3-31
标题*ST中新: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2]0208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报,公司股票触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条件,应当被予以终止上市。你公司股票将自3月31日开市起停牌,本所将在公司披露年报后的15个交易日内召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相应的终止上市决定。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要求如下:一、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二、公司股票被本所摘牌前,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继续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文件,并履行相关义务,披露重要信息。三、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积极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四、公司目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充分揭示存在的风险事项,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同时应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五、公司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等规定,尽快聘请主办券商,做好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保护投资者股份转让权利。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监管工作函后立即披露。退市相关工作对投资者影响重大,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勤勉尽责,认真落实本工作函各项要求,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03-18
标题关于向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88号)、《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1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披露信息,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新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 三、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批复内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江珍慧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2-22
标题关于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莫旭巍、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二、重大审计调整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工作存在明显疏漏,质量复核流于形式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10-26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1]88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具体如下:2021年4月30日,公司在披露2020年年报的同时进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2019年年报,调减净利润约7.2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36.89%;调减净资产约7.2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31.29%。2021年8月31日,公司披露2021年半年报,同时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修正公告》,经修正后,调减2019年净利润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利润的5.38%;调减2019年净资产约1.05亿元,占2019年净资产的19.13%。此次修正同时影响年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报数据,调减2020免净利润约6.15亿元,占2020年净利润的89.08%。公司2019年年报、2020年年报披露不准确,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许俊飞、周庭坚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10-08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8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2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关于*ST中新2021年半年报相关退市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2709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ST中新2021年半年报相关退市风险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监管工作函》所提出的问题,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积极组织各方认真落实《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6-29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处罚字[2021]11号
批复原因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二、 未按规定披露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
批复内容一、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中新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陈德松、江珍慧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罚款60万元,对其作为组织、指使或隐瞒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实际控制人分别罚款100万元;对朱彬彬、林玲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5万元罚款;对盛伟健、吴诚祥、杨晓、陈维建、莫康良、黄颂、谷康林、许俊飞、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当事人陈德松、江珍慧的违法行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陈德松、江珍慧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24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1]026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请公司收到本工作函后立即披露。请你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人本着对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妥善处理上述事项,及时向我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二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3-18
标题*ST中新: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2019年修订)》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21]20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未及时披露停工停产信息 二、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不及时且未及时更正 三、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未按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批复内容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陈德松,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1-03-01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实控人江珍慧被批准逮捕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者“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收到台州市椒江区府办转发的台州海关缉私分局的函。函中提到,公司实控人江珍慧女士于2020年12月24日被台州海关缉私分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21年1月29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批复内容被批准逮捕。
处理人台州海关缉私分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处函[2020]0395号
批复原因鉴于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等方面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根据该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代行)陈德松、时任财务总监许俊飞、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6
标题*ST中新: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27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
批复内容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意见》相关精神,高度重视并落实本工作函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上市公司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3
标题*ST中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7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同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08
标题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5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集团),关联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纪)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巨额资金 (二)未及时披露业绩预亏公告
批复内容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方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时任总经理暨实际控制人江珍慧,时任财务总监姚仁健、许俊飞予以公开谴责;公开认定陈德松、江珍慧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盛伟建,时任董事朱彬彬、林玲,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任增辉,时任独立董事项振华、陈建远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6-05
标题*ST中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证调查字2020292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29
标题*ST中新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监管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5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立即对外披露,并于五个交易日内,回复本函,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25号
批复原因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系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新”或者“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19年年报出具日,你公司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ST中新资金余额66,193.70万元,目前尚未归还。上述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12
标题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24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德松、江珍慧、许俊飞、盛伟建: 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未归还 二、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陈德松、江珍慧、许俊飞、盛伟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30
标题ST中新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20]044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20]0440号。
批复内容你公司收到本函件后,应立即披露函件内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1
标题中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9]0627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627号)。
批复内容对于前述问题,公司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要求,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请你公司收函后立即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回复上述事项并予以披露,同时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中新科技关于董事关联企业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董事陈修先生的关联企业联创永溢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250,000股,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已于2016年12月22日限售期满上市流通,占公司总股本的3.75%。联创永溢于2016年12月15日向公司提交《股票减持计划》,且公司已于2016年12月16日公告该减持计划:联创永溢计划自 2016年12月22日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1,250,000 股,若减持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及减持价格区间将相应进行调整。 2017年3月21日,联创永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公司股票1,000,000股,成交价20.73元/股。联创永溢本次股票卖出行为违反了董事关联企业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批复内容1、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知悉该笔交易发生后,立即核实该笔交易,要求联创永溢提供相关股票交割记录,并要求其就该事项做出详细书面说明。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事对其进行警示,并向其重申了董事及董事关联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2、联创永溢于2017年3月22日向公司递交了《联创永溢关于股票减持的情况说明》,如下:公司业绩稳定,联创永溢没有立刻减持股票的主观动机。由于联创永溢持有的公司股票系全部委托第三方依据股票市场行情择机减持,而董事陈修先生近期一直在外出差,第三方减持时未向陈修先生提前通报,内部管理流程存在疏漏,造成联创永溢于2017年3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100万股。联创永溢管理人将进行全面自查检讨,相关人员加强法规制度学习,细化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联创永溢承诺承担由以上窗口期减持行为引发的全部责任,并自愿向公司赔偿人民币485,000元。 3、公司董事会就该窗口期买卖股票事项向全体董监高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全体董监高本人及其关联人严格遵守股票买卖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引以为戒,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12
标题中新科技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8号
批复原因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9月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8号)。
批复内容根据《审核问询函》 要求,现公司就相关问题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9-07
标题中新科技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1008号
批复原因2016年9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有关事项向公司发出《关于对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1008号),问询函全文披露如下: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半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你公司对下述事项作进一步说明和补充披露。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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