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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电子(000823)违规记录
警告 公告日期:2020-09-19 |
标题 | 四川超声受到绵阳海关处罚(蓉关绵(综)当违字(2018)0003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蓉关绵(综)当违字[2018]0003号 |
批复原因 | 因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更换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海关登记信息 |
批复内容 | 被处以警告。 |
处理人 | 绵阳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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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9 |
标题 | 四川超声受到江油市环境保护局处罚(川环法江油罚字[2018]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川环法江油罚字[2018]52号 |
批复原因 | 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 |
批复内容 | 决定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 |
处理人 | 江油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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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9 |
标题 | 四川超声受到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江环责停字[2020]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文件批号 | 江环责停字[2020]2号 |
批复原因 | 因2020年2月14日当日所排废水经监测总铜超标、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等环境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罚款人民币522,800.00元。 |
处理人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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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9-19 |
标题 | 四川超声受到绵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川环法江油罚字[2019]56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文件批号 | 川环法江油罚字[2019]56号 |
批复原因 | 因污水处理站技术改造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人民币33,122.00元。 |
处理人 | 绵阳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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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20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142号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2018年7月19日刊登《澄清公告》称,汕头电视台“汕头新闻”栏目于2018年7月17日晚播出关于“汕头超声电子:坚持改革创新打造百亿国企”的新闻报道,报道中主要介绍了你公司母公司汕头超声电子(集团)公司以及你公司相关经营发展情况。该报道提及的“显示屏系列产品今年预计产量将同比增加80%”以及“汕头超声电子力争近年内实现营业规模快速突破100亿元的发展目标”内容不属实。2018年7月18日,你公司股价涨停。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前将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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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4-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泽斌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18]第44号 |
批复原因 | 黄泽斌: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为2018年4月21日。你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你的配偶许小燕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即于3月23日买入公司股票5,000股,交易金额44,560元。
你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本所《上市规则》和《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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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5-29 |
标题 |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披露的《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存在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将《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第一点“股东减持情况”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第二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前后持股情况”予以更正并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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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31 |
标题 | 广东汕头超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2007]565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2)公司未对子公司进行例行性全面内部审计,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3)公司将旧厂区内的厂房出售给控股股东有利于增强其独立性,但目前相关产权变更工作进展较慢。
(4)公司章程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的要求制订制止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制度,未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章程部分条款需进一步完善。 |
批复内容 | 通过开展本次治理专项活动,健全建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得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更加规范、完整。总之,公司将以此为契机,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制度的建设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各委员会的作用,积极推进公司整体治理水平的提高。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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