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 水 电(00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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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3 7:01:22
 
2023年4月13日

粤 水 电(00206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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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 水 电(002060)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03
标题方建新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专员办行政监管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
批复内容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30
标题粤水电:关于公司董事配偶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2年7月29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董事王伟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王伟先生的配偶敖燕思女士于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7月14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此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88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敖燕思女士目前持有公司股票3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0.0026%。 2.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事项系敖燕思女士在对相关法律法规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做出的个人投资行为,非主观故意违规。本次短线交易事项未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况。 3.王伟先生及其配偶已深刻认识到短线交易是违反《证券法》的交易行为,对本次行为导致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并承诺在任职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44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深刻吸取本次教训,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其近亲属的教育,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6-14
标题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2]第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2年6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7-02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毅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9]68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2日至6月3日期间,吴毅健控制账户组先后操纵“丰华股份”“拓日新能”“粤水电”“澳柯玛”“海信科龙”等5只股票股价
批复内容没收吴毅健违法所得12,795,320.60元,并处以12,795,320.6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9-17
标题关于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186号
批复原因2017年12月29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披露《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的公告》称,粤水电收到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的通知,经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2018年1月5日,粤水电披露《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此次股权划转后,你公司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间接持有粤水电合计35.37%的股份。你公司间接持有粤水电股份超过30%,但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及时向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至2018年7月6日,你公司才提交相关豁免申请。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9-06
标题关于对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8]51号
批复原因经查,广东省国资委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100%股权的批复》(粤国资函〔2017〕1494号),同意将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你公司。2018年1月2日,水电集团办理了出资人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你公司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水电)34.53%股份。2018年1月5日,粤水电公告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直至2018年7月6日才提交相关豁免申请。
批复内容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30
标题粤水电: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9号
批复原因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3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0-09
标题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曾陈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165号
批复原因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17年10月20日披露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曾陈平作为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公司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于2017年9月28日买入公司股票3.01万股,成交金额为12.22万元。
批复内容曾陈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13
标题粤水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6号
批复原因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来的《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7】第8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分析,现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9
标题粤水电: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5号
批复原因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发出的《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6】第11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就问询函所关注的问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10-20
标题粤水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2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1月13日,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与你公司、郴州市坤之源矿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莽山水库工程特许经营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协议确定上述三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取得湖南省莽山水库项目开发及经营的资格,并确认水库枢纽建设总投资额为89132万元。在联合体三家公司中仅你公司具备莽山水库枢纽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且2014年9月12日上述三家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框架》规定在莽山水库项目中由你公司负责水库枢纽工程施工。因此在2014年11月13日签订《框架协议》时,可确认你公司承建水库枢纽工程,工程金额较大,达到了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对重大协议签订情况进行披露,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1.11.4条,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违法  公告日期:2013-05-29
标题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2年12月10日,林康南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入公司股票65,000股。2013年5月24日,林康南先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卖出公司股票1,250股。其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林康南先生已深刻认识到了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同时,林康南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47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鉴于以上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已没收林康南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收益所得。 公司董事会已向林康南先生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行为。
处理人其他机构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2-05-29
标题关于对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粤水电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粤水电时任监事会主席陈森宝和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丁仕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粤水电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2-01-17
标题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广东证监局[2011]46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分开不够彻底 问题二:公司管理与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三:公司定期报告个别信息披露不够准确
批复内容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集团”)接到《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后,对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高度重视,分别组织召开经营班子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专门会议,对问题逐项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部门、整改期限,并形成整改报告,该整改报告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30
标题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整改情况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公司未制定《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未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未实际运作 (三)公司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四)公司内部控制较薄弱 (五)公司对外包与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够完善 (六)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够完善 (七)公司需完善财务会计系统服务器的设置 (八)公司尚未具备独立的注册商标 (九)《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批复内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1
标题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未制定《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公司董事会未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未实际运作。公司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公司内部控制较薄弱,规范公司印章使用的审批流程。公司对外包与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不够完善。公司对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够完善,负债结构不够合理,资金周转的效率与短期偿债能力较差。公司需完善财务会计系统服务器的设置,加强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与保密性。公司尚未具备独立的注册商标。《公司章程》有待完善。
批复内容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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