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ST太安: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宋秀清、胡清光,监事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副总经理谢成松,时任副总经理庄起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刘力、王桂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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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3-01-11 |
标题 | ST太安: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深证上[2023]15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批复内容 | 一、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柯少彬,董事兼副总经理柯少芳,董事兼财务总监余祥,董事宋秀清、胡清光,监事陈银松、张伟泉、许秋华,副总经理谢成松,时任副总经理庄起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刘力、王桂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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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10-11 |
标题 | ST太安: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7号 |
批复原因 | 太安堂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
批复内容 | 一、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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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2-08-26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5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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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16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控股股东,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累计占用太安堂资金3.28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你公司仍有2.51亿元资金尚未返还太安堂。对于上述事项,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太安堂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太安堂在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中关于控股股东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对占用太安堂资金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限期返还占用的资金;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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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2]11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柯少彬:经查,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太安堂以改造智能生产线的名义,与汕头某公司签订多份智能设备定制合同,并于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该公司累计转账2.28亿元,上述资金最终供太安堂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集团)使用,太安堂未实际改造智能生产线。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1.58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19年、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二是太安堂以药品采购名义,于2020年4月至5月向广东、辽宁的4家药企累计转账1亿元,相关资金最终被转至太安堂集团账户,太安堂实际未采购药品。截至2021年12月31日,太安堂仍有0.93亿元资金尚未收回。上述事项未经太安堂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公司临时报告及2020年、2021年年报中披露。太安堂董事长兼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柯少彬决策并安排了上述合同签订及资金划转事宜。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太安堂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柯少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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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处罚字[2022]13号 |
批复原因 |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二、相关人员履职尽责情况
柯少彬未能及时组织编制完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及送达董事审阅。余祥未能及时编制2021年年度报告草案及提请董事会审议。 |
批复内容 | 我局拟决定:
一、对太安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二、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余祥给予警告,并对其作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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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24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3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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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2-07-02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62022017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编号: 证监立案字0062022017号),
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批复内容 | 2022年6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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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2021]181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81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柯少彬、余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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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2021]182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8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安堂”)的控股股东,所持太安堂股份比例于2020年1月22日至2021年11月23日期间从26.17%下降至20.64%,累计变动比例为5.53%。你公司在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5%后未停止卖出太安堂股票。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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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01-11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广东证监局[2021]183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83号 |
批复原因 | 1、公司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公司商誉减值测试不准确。
3、财务报表合并范围不准确。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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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6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19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监管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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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21-11-25 |
标题 | 关于对欧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28号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局[2021]128号 |
批复原因 | 2021年7月1日,你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太安堂股份2173.8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但你未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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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11-11 |
标题 | 关于对欧明媚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欧明媚作为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曾持有公司股票52,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0%。2021年7月1日,欧明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21,73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2.84%,减持成交金额1亿元。欧明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票,未按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且在连续九十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
批复内容 | 对欧明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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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
标题 | 太安堂: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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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4-27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4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4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7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
处理人 | 深圳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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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
标题 | 康爱多收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穗云市监王队当处字[2019]3001号)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穗云市监王队当处字[2019]3001号 |
批复原因 | 销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口炎清颗粒药品 |
批复内容 | 警告 |
处理人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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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20 |
标题 | 太安堂: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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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
标题 | 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2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32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19年5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广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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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8-03-16 |
标题 | 太安堂: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64号)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64号 |
批复原因 |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8]第264号)。 |
批复内容 | 现就相关事项回复。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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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6-3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常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常耿在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担任五矿证券有限公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以下简称五矿证券重庆中山三路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刘某芳账户和牟某林账户买卖证券。
常耿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常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重庆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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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1-08-16 |
标题 |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加强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文件批号 | 广东证监[2011]34号 |
批复原因 | (一)关于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
(二)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三)关于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董事会针对《告知书》中所指出的问题,结合前期自查整改情况,严格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企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逐一认真进行整改,制定了整改方案。 |
处理人 | 广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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