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化学(002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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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6/21 7:01:26
 
2023年6月21日

三维化学(00246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三维化学(002469)最新利空

三维化学(002469)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9
标题关于对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配偶于连军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13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9-29
标题关于对于连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20]47号
批复原因近日,我局在核查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过程中发现,李满天为本次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你作为李满天的配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构成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五十三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记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7-13
标题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0]第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函(需行政许可)【2020】第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7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韩红娜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受到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批复内容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处理人有关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樊树伟因危险驾驶罪受到处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危险驾驶罪
批复内容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缴纳)
处理人有关部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南京诺奥受到南京市应急管理局处罚(宁应急执罚告[2019]116-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应急执罚告[2019]116-1号
批复原因危险化学品装车操作工在危化品槽罐车罐体上端作业面进行危化品装车高处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未系挂安全带
批复内容罚款1万元
处理人南京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诺奥化工受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处罚(临环罚字[2019]第8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9]第81号
批复原因1万吨/年丙醇装置东侧的1#储存罐区R2012A储罐、R2001储罐异味回收管线上阻火器因杨絮过多引发阻塞,未及时对异味回收管线进行维护,造成储罐呼吸阀散发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回收不畅,产生化工异味扩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批复内容罚款3万元
处理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诺奥化工受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处罚(临环罚字[2019]第4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9]第45号
批复原因60000t/a丁辛醇残液分离及气、液相加氢装置项目生产中,丁辛醇残液分水罐上一呼吸阀未采取有效措施,直排大气环境,造成异味
批复内容罚款5万元
处理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诺奥化工受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处罚(临环罚字[2019]第3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9]第30号
批复原因停产检修中,清理200#塔底换热器产生的物料时,直接用塑料软管将物料直接装卸到塑料桶中,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也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导致有机废气外逃,现场有异味
批复内容罚款5万元
处理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诺奥化工受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处罚(临环罚字[2019]第31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临环罚字[2019]第31号
批复原因停产检修中,1.5万吨/年丁辛醇残液回收项目生产装置在进行检修时,部分产品、反应中间物质、釜底残渣等物料洒落在地面和装置区沟渠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清理,物料散发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现场有明显异味
批复内容罚款5万元
处理人淄博市生态环境局临淄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30
标题南京诺奥受到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处罚(宁新区管环罚[2019]7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宁新区管环罚[2019]77号
批复原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备案;无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所,废保温棉露天堆放
批复内容罚款5.7万元
处理人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9]3号
批复原因二、武登富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武登富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 齐鲁工程为了推进股权收购事项,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开过三次董事会,4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齐鲁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武登富作为齐鲁工程人力资源部部长,列席了2016年4月18日和2016年5月3日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列席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4月18日。 (二)武登富控制并操作了“朱某华”账户 朱某华为武登富前妻,“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MAC地址和硬盘序列号与武登富办公室台式电脑信息相吻合,武登富知悉“朱某华”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也承认其操作“朱某华”账户买入了“三维工程”、参与了“朱某华”账户卖出“三维工程”的决策;2016年7月之后,“朱某华”账户下单使用的也是武登富个人手机号码。 (三)“朱某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朱某华”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2016年以来资金进出不频繁,除银证转账业务外,以理财业务为主,几乎不存在沉淀资金。在武登富向该账户转入869,975.00元之前,账户资金余额不足700元。 (四)“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朱某华”账户于1998年9月12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买入“三维工程”89,200股,交易金额872,110元。截至调查日,“朱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买入的“三维工程”已全部卖出,获利68,866.42元。 (五)“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1.“朱某华”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武登富获悉内幕信息时间高度吻合。武登富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齐鲁工程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朱某华”账户分别于2016年4月20日、5月6日转入850,000元、321,000元资金,“朱某华”账户资金转入时间与武登富获取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 2.“朱某华”账户买入“三维工程”时间与武登富获悉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的推进相吻合。武登富分别于2016年4月18日、5月3日列席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朱某华”账户于2016年4月28日、5月6日买入“三维工程”20,000股、69,200股,两者时间比较吻合,且5月6日交易买入“三维工程”是在资金转入当天即几乎全额买入,买入数量占敏感期买入该股票数量的77.58%,买入资金占全部交易资金的78.98%,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都明显放大,该买入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过程相吻合。 3.“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的特征与其交易习惯明显背离。“朱某华”账户近几年交易非常不活跃,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都较小,交易金额最大的一次在3万元左右。而此次“三维工程”的交易数量为89,200股,交易金额为872,110元,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较以前年度明显放大,且4月28日及5月6日买入“三维工程”的建仓时间均不足半小时,建仓时间短,买入意愿强烈,交易特征与日常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4.“朱某华”账户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来源于武登富。“朱某华”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武登富,在武登富转入869,975元之前,该账户资金余额不足700元,即“朱某华”账户买入“三维工程”的资金基本来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武登富。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电脑信息等证据为证。 武登富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后,使用“朱某华”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三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武登富违法所得68,866.42元,并处以68,866.42元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9]4号
批复原因李玉顺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李玉顺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 齐鲁工程为了推进股权收购事项,分别于2016年2月27日、4月18日、5月3日召开过三次董事会,4月18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齐鲁工程交易方案》,5月3日董事会审议通过了签署《框架协议》的决议。李玉顺时任齐鲁工程副董事长,参加了上述三次董事会,通过参加董事会知悉了股权收购事项的推进进程及相关细节,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7日。 (二)李玉顺为其本人及“李某华”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李某华为李玉顺配偶,“李玉顺”及“李某华”账户均由李玉顺使用自己手机操作,李某华不知道自己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李玉顺”“李某华”账户委托交易记录显示,两个账户主要使用手机下单,敏感期内交易下单手机号码是使用李玉顺身份证登记,由李玉顺本人使用。 (三)“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玉顺”“李某华”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银证转账业务不频繁,转入转出资金规模也较小。李玉顺称,他本人及“李某华”账户的交易资金都来源于其家庭收入。 (四)“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李玉顺”账户于2015年6月5日开立于招商证券青岛香港中路证券营业部,“李某华”账户于1998年7月31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2016年2月27日至敏感期结束前,“李玉顺”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0,400股,买入金额126,045元,累计卖出“三维工程”6,700股,卖出金额86,802元;“李某华”账户累计买入“三维工程”1,300股,买入金额16,091元,累计卖出1,300股,卖出金额16,685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账户敏感期内买入股票已全部卖出,累计获利5,732.26元。 以上事实有三维工程公司说明、三维工程公告、相关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划转记录、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为证。
批复内容李玉顺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获悉内幕信息后,使用“李玉顺”和“李某华”账户利用内幕信息买入“三维工程”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玉顺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5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9]5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聂涛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聂涛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 曲某秋为三维工程董事长、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两人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聂涛与上述人员通讯往来频繁。 (二)“聂涛”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聂涛”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除银证转账外,其它资金往来业务较少。聂涛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本人家庭收入及他人归还的借款。 (三)“聂涛”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情况 “聂涛”账户于2013年8月26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由聂涛本人使用。2016年5月5日,聂涛使用单位电脑买入“三维工程”41,100股,买入金额403,372元。截至调查日,上述股票卖出10,000股,尚有31,100股没有卖出;聂涛因上述交易亏损45,184.07元。 (四)“聂涛”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批复内容聂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曲某秋、高某通讯往来频繁,聂涛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聂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聂涛处以3万元罚款,并责令聂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31,100股“三维工程”股票。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9]6号
批复原因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工程)与三维工程同属于齐鲁石化的改制企业,且两公司在业务方面存在互补。因此,三维工程董事长曲某秋有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并向齐鲁工程时任董事长刘某河提出过一起合作的想法,且提交了初步意向材料。2016年春节过后,刘某河打电话给曲某秋,就收购事项进行初步商谈。此后,双方决定着手推进此次合作事宜。2016年2月24日,曲某秋将拟收购齐鲁工程的想法告诉了董事会秘书高某,让高某起草股权收购协议;2月25日,高某将起草好的《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股权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给了齐鲁工程综合部部长郝某晓,郝某晓收到邮件后,打印出来交给了刘某河。2016年2月29日,双方就开展合作事宜签署了《保密协议》。2016年3月初,高某联系华泰证券、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相关人员,筹划对齐鲁工程开展尽职调查。大约在2016年5月3、4号,郝某晓向高某提出希望公司股票尽快停牌。之后,高某将上述事项报告给曲某秋,曲某秋同意尽快停牌。2016年5月9日,三维工程发布了公司拟筹划并购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2016年5月10日,三维工程股票停牌。2016年6月6日,双方签订了正式的《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7月27日下午,股权收购双方及中介机构召开项目协调会,各方充分讨论后认为,公司历史沿革方面存在的问题会对此次股权收购事项带来一定风险,公司可能无法在深交所允许的最长停牌时间内完成重组预案(或报告书)的披露工作。经进一步沟通协商,双方于2016年8月1日上午决定终止筹划本次并购事项。2016年8月2日,三维工程股票复牌。 三维工程收购齐鲁工程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重大的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开前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点不晚于2016年2月24日,终点为5月10日股票停牌之日。 二、李桂元内幕交易“三维工程” (一)李桂元在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多次通讯联络 高某为三维工程董秘,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桂元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是中学同学、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通信联络频繁。 (二)李桂元实际控制其本人及“李某英”账户 “李桂元”账户开立时使用的是李桂元本人身份证、预留的手机号也为李桂元本人所有。“李桂元”账户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使用的是预留手机号,该号码一直由李桂元本人使用。李桂元知悉“李某英”账户的账号和密码,“李某英”账户内主要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李桂元及李桂元借款,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使用的是李桂元手机号,且该手机号一直由李桂元使用。 (三)“李桂元”和“李某英”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李桂元”账户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敏感期内发生的业务以银证转账为主,交易“三维工程”的资金来源较为分散,单笔大额资金转入情况较少。“李某英”账户三方存管银行为农业银行,在李桂元2016年5月4日转入152,000元之前,账户结余资金仅为31元。“李某英”账户敏感期内买入“三维工程”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李桂元的家庭收入及其借款。 (四)“李桂元”账户和“李某英”账户交易情况 “李桂元”账户于2016年2月18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市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29,100股,买入金额378,993元;上述股票已在敏感期内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409,577.27元,扣除税费后,累计获利30,451.55元。“李某英”账户于2016年5月4日开立于中泰证券淄博市临淄大道营业部,该账户敏感期内累计买入“三维工程”43,900股,买入金额423,035元;上述股票已在复牌当日即全部卖出,卖出金额为372,999元,扣除税费后,亏损51,568元。上述账户因交易“三维工程”合计亏损21,116.45元。 (五)“李桂元”和“李某英”账户交易“三维工程”行为明显异常 1.“李某英”账户开立时间与内幕信息的推进过程基本一致。本案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2月24日,齐鲁工程审议通过签署《框架协议》决议的时间为2016年5月3日,“李某英”账户的开立时间为2016年5月4日,指定交易时间为2016年5月5日,账户开立及指定交易时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批复内容李桂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某通讯往来频繁,使用其本人及“李某英”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三维工程”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未能做出合理解释。李桂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桂元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3
标题三维工程:关于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号
批复原因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8-25
标题三维工程: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山东证监局[2018]51号、山东证监局[2018]52号
批复原因“近期,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下列问题: 你公司主要业务形式为工程总承包等,公司将该业务分为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施工业务核算,其中工程设计、建筑材料销售业务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核算,而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核算,而在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公司上述业务收入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政策及确定依据披露不够明确、不够完整。 对2017年度发生的委托理财,你公司未按规定发布临时公告,在年度报告中对分类委托理财产品披露不准确,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委托理财披露不完整。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曲思秋、董事会秘书高勇、财务负责人王文旭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一、《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8]51号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二、《关于对曲思秋、高勇、王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52号 我局决定对曲思秋、高勇、王文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山东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07
标题三维工程: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65号
批复原因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65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6
标题三维工程:关于2016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号
批复原因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22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6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8-06
标题三维工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57号
批复原因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发出《关于终止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公告》,2016年8月2日收到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57号)。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提及的事项,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具体内容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3-12-05
标题关于对三维工程证券事务代表李克胜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山东三维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克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2013年三季报预约披露时间为2013年10月22日。2013年9月24日,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克胜卖出公司股票10万股,卖出金额159万元,卖出股票时间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且李克胜在卖出股票前未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认为,李克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4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3条、第3.8.16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鉴于李克胜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17.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李克胜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李克胜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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