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行(00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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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8 7:01:39
 
2023年3月28日

张家港行(00283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张家港行(002839)最新利空

张家港行(002839)违规记录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3
标题关于对裴平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18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本所希望你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7-23
标题张家港行: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亲属因可转债交易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裴平先生的配偶徐炜女士因误操作于近期买入后又卖出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张行转债”(以下简称“可转债”),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高度重视,经核实、了解并调阅相关交易记录后认为:徐炜女士的上述交易行为系误操作所致,不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补救措施如下:1、上述行为发生后,徐炜女士积极配合公司的核查工作,主动上交本次交易的收益,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防止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就本次误操作所致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独立董事裴平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表示今后将督促自己的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裴平先生声明本人事前未知晓其亲属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相关交易情况,且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2、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关于《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工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行为,审慎操作,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9
标题张家港行:关于2017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56号
批复原因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156号。
批复内容现就《问询函》所涉及问题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林庆丰、林玉婷、李俊苗)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号
批复原因北八道通过多种手段操纵“张家港行”股价 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利用账户组中297个账户(不包括宋某川、万某玲、王某萍、张某燕4个账户)交易“张家港行”。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控制账户组累计买入243,135,641股,买入金额4,796,696,204.16元;累计卖出241,020,841股,卖出金额5,235,485,292.98元。 (一)北八道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张家港行”股价。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已去除停牌的11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20%的天数达25个交易日,超过40%的天数达13个交易日。在账户组操纵的主要区间2月15日至4月7日,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均超过20%。2017年3月6日,账户组达到最高持仓量,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为52.34%。 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内,每个交易日账户组均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其中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2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2.46%。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6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5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有26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22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大于30%的有18个交易日,大于50%的有12个交易日。 账户组拉抬股价意图明显。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申买价高于卖一档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74.04%;账户组申买价高于卖五档价的申报量占期间总申买量的62.51%;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30.72%;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106笔,分布在2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的13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占账户组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总申买量的2.59%。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 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97.91%。当日9时15分00秒至9时15分06秒的6秒时间内,账户组申买162笔,申买量34,190,300股,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申买量的71.05%,其中以涨停价申买量占比72.93%。账户组集合竞价阶段买撤单量700,000股,占市场买撤单量的30.4%。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以涨停价16.20元开盘。账户组在盘中继续通过高价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72.40%,买委托量市场排名第一,买撤单占市场买委托比例为25.59%,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量占市场成交量的41.05%,反向交易占比84.09%,当日“张家港行”股价与中小板综指偏离幅度9.42个百分点。 2017年2月1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大单申报封涨停。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申买量19,565,300股,均以涨停价申买,占集合竞价市场申买量的60.47%,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67.42%。账户组在集合竞价阶段均未成交,其中5,109,200股延续至连续竞价阶段成交。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开盘价17.82元,较前日收盘价上涨10%。账户组在盘中继续以涨停价申买70笔,累计13,798,500股。收盘时账户组以涨停价格申买未成交股数(以下简称封单股数)为23,179,940股。账户组收盘涨停封单股数占市场收盘涨停封单股数比(以下简称封单占比)为77.8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60.76%,以涨停价申买成交量占其以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4.34%。 2017年3月2日,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34分33秒,账户组委托买入365笔,共计16,885,500股,买入成交量13,156,507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0.82%。其中165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总申买笔数的45.21%;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34笔。账户组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该股股价5分钟内涨幅10.83%。当日9时30分02秒,账户组以20.00元申买150,000股,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4.17%;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1.18倍。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10,000股,拉抬后卖出25,217,528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1.29元,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0.33元。 2017年3月3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多次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56分17秒,账户组委托买入221笔共计12,747,600股,买入成交量9,855,006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37,914,146股的25.99%。账户组在此期间的114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1.58%。账户组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期间该股股价涨幅12.88%,而在账户组拉抬之前该股股价下跌3.62%。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2,375,900股,占其当日卖出量4,586,030股的51.81%;拉抬后卖出2,210,130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3.02元,而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2.18元,在账户组买入前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20.50元。当日账户组在10时13分14秒至10时22分33秒,10时42分29秒至10时57分33秒,14时39分21秒至14时53分37秒三个时间段内,均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进行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61.14%、48.32%、44.56%,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占其总申买笔数的比例分别为73.33%、46.51%、55.81%,该股股价在账户组拉抬期间涨幅分别为2.18%、2.48%、3.42%。 2017年3月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连续申买在尾盘拉抬股价。当日14时51分48秒至14时54分31秒,账户组在3分钟内委托买入37笔共计1,980,800股,买入成交量1,019,500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2,004,349股的50.86%。账户组在此期间的21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6.76%,其中15笔申买价高于市场卖一档价。账户组在尾盘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张家港行”,在3分钟内该股股价涨幅达3.3%。账户组于次日卖出12,748,850股,成交均价24.34元,比其在当日尾盘3分钟拉抬区间内买入均价22.21元上涨9.59%。 (二)北八道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张家港行”股价。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的31个交易日内,北八道有21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占总交易日的67.74%。北八道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5%(含5%)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该比例达到41.05%。 综上,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北八道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张家港行”交易价格,获利466,894,890.32元。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张家港行”股价上涨109.5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2.74%,偏离106.81个百分点。期间上市公司并无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林庆丰、林玉婷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俊苗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当事人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4-09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林庆丰、林玉婷等4名责任人员)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27号
批复原因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利用账户组中297个账户(不包括宋某川、万某玲、王某萍、张某燕4个账户)交易“张家港行”。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北八道控制账户组累计买入243,135,641股,买入金额4,796,696,204.16元;累计卖出241,020,841股,卖出金额5,235,485,292.98元。 (一)北八道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张家港行”股价。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已去除停牌的11个交易日)内,账户组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超过20%的天数达25个交易日,超过40%的天数达13个交易日。在账户组操纵的主要区间2月15日至4月7日,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均超过20%。2017年3月6日,账户组达到最高持仓量,持仓量占市场流通股比例为52.34%。 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的31个交易日内,每个交易日账户组均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其中账户组交易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大于10%的有20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8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2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为62.46%。账户组单日买成交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6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9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5个交易日。账户组单日卖成交量占该股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大于10%的有15个交易日,大于20%的有10个交易日,大于30%的有6个交易日。账户组在26个交易日买委托量在市场买委托量排名第一,22个交易日卖委托量在市场卖委托量排名第一。账户组反向交易占比大于30%的有18个交易日,大于50%的有12个交易日。 账户组拉抬股价意图明显。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申买价高于卖一档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74.04%;账户组申买价高于卖五档价的申报量占期间总申买量的62.51%;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申买量占账户组期间总申买量的30.72%;账户组申买价高于申买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106笔,分布在2月10日至4月5日期间的13个交易日中,累计申买量占账户组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总申买量的2.59%。较为典型的交易日有: 2017年2月16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97.91%。当日9时15分00秒至9时15分06秒的6秒时间内,账户组申买162笔,申买量34,190,300股,占集合竞价阶段市场申买量的71.05%,其中以涨停价申买量占比72.93%。账户组集合竞价阶段买撤单量700,000股,占市场买撤单量的30.4%。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以涨停价16.20元开盘。账户组在盘中继续通过高价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股价。当日账户组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72.40%,买委托量市场排名第一,买撤单占市场买委托比例为25.59%,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的量占市场成交量的41.05%,反向交易占比84.09%,当日“张家港行”股价与中小板综指偏离幅度9.42个百分点。 2017年2月1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在集合竞价阶段拉抬股价,大单申报封涨停。账户组开盘集合竞价申买量19,565,300股,均以涨停价申买,占集合竞价市场申买量的60.47%,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67.42%。账户组在集合竞价阶段均未成交,其中5,109,200股延续至连续竞价阶段成交。当日“张家港行”股票价格开盘价17.82元,较前日收盘价上涨10%。账户组在盘中继续以涨停价申买70笔,累计13,798,500股。收盘时以涨停价封单股数为23,179,940股。账户组封单量占全市场封单比77.83%,账户组以涨停价申买量占市场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60.76%,以涨停价申买成交量占其以涨停价申买量的比例为14.34%。 2017年3月2日,账户组利用持股优势、资金优势,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34分33秒,账户组委托买入365笔,共计16,885,500股,买入成交量13,156,507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的50.82%。其中165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总申买笔数的45.21%;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超过1%的笔数为34笔。账户组在短时间内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该股股价5分钟内涨幅10.83%。当日9时30分02秒,账户组以20.00元申买150,000股,申买价高于申买前最新市场成交价的4.17%;账户组申报量为申报前一刻市场卖委托前5档申报总量的1.18倍。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10,000股,拉抬后卖出25,217,528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1.29元,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0.33元。 2017年3月3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多次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在盘中拉抬股价。当日9时30分00秒至9时56分17秒,账户组委托买入221笔共计12,747,600股,买入成交量9,855,006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37,914,146股的25.99%。账户组在此期间的114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1.58%。账户组大量、连续买卖“张家港行”,期间该股股价涨幅12.88%,而在账户组拉抬之前该股股价下跌3.62%。账户组在上述拉抬期间之前没有卖出交易,在拉抬过程中卖出2,375,900股,占其当日卖出量4,586,030股的51.81%;拉抬后卖出2,210,130股,拉抬后卖出均价23.02元,而账户组在期间买入均价22.18元,在账户组买入前最后一笔市场成交价为20.50元。当日账户组在10时13分14秒至10时22分33秒,10时42分29秒至10时57分33秒,14时39分21秒至14时53分37秒三个时间段内,均通过高价申报、连续买卖进行拉抬,期间账户组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分别为61.14%、48.32%、44.56%,账户组在上述期间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的笔数占其总申买笔数的比例分别为73.33%、46.51%、55.81%,该股股价在账户组拉抬期间涨幅分别为2.18%、2.48%、3.42%。 2017年3月7日,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大量、连续申买在尾盘拉抬股价。当日14时51分48秒至14时54分31秒,账户组在3分钟内委托买入37笔共计1,980,800股,买入成交量1,019,500股,占该期间市场买入成交量2,004,349股的50.86%。账户组在此期间的21笔申买价高于前一笔市场成交价,占其总申买笔数的56.76%,其中15笔申买价高于市场卖一档价。账户组在尾盘短时间内大量、连续申买“张家港行”,在3分钟内该股股价涨幅达3.3%。账户组于次日卖出12,748,850股,成交均价24.34元,比其在当日尾盘3分钟拉抬区间内买入均价22.21元上涨9.59%。 (二)北八道通过在自己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操纵“张家港行”股价。在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的31个交易日内,北八道有21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股票,占总交易日的67.74%。北八道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张家港行”数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大于5%(含5%)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2月16日,该比例达到41.05%。 综上,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北八道通过采用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的方式,影响了“张家港行”交易价格,获利466,894,890.32元。2017年2月10日至4月12日期间,“张家港行”股价上涨109.55%,同期中小板综指累计上涨2.74%,偏离106.81个百分点。期间上市公司并无影响股价的重大事项。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北八道违法所得466,894,890.32元,并处罚款2,334,474,451.6元;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庆丰、林玉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俊苗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12-27
标题【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17]81号
批复原因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 二、未在2016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26
标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字[2017]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银罚字[2017]5号
批复原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违规事实。
批复内容罚款20万元。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2-15
标题收到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处罚决定书(苏州银监罚决字[2017]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苏州银监罚决字[2017]9号
批复原因张家港行前任客户经理涉嫌违法的行为。
批复内容罚款25万元。
处理人中国银监会苏州监管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10-30
标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处罚决定书(宿迁银罚字[2017]第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宿迁银罚字[2017]第8号
批复原因存在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行为。
批复内容罚款8万元。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4-05
标题张家港行:股票停牌自查情况暨复牌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18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11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根据深交所问询函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同时停牌期间公司连续发布了两次股票停牌自查进展公告,鉴于相关核查工作已完成,现就问询函所提问题及公司相关回复说明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3
标题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处罚决定书(青银罚字[2016]1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青银罚字[2016]17号
批复原因违反人民币收付管理规定。
批复内容警告并罚款1000元。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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