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证券(002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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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3 7:01:41
 
2023年3月23日

长城证券(002939)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长城证券(002939)最新利空

长城证券(002939)违规记录

警告  公告日期:2022-11-25
标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长城证券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于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安排开展了所管理的两个产品账户之间数百笔的债券交易,相关交易规避了监管规定,不反映长城证券真实交易需求或对标的债券实际价值的真实判断,而是以调节产品间损益为目的。长城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发现违规交易的情况,也反映出公司交易相关内控制度不完善。长城证券的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批复内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长城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对公司投资经理汪东洁予以诫勉谈话。
处理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号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辽宁证监局[2021]15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工街营业部: 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客户合法权益;二是营业部未按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重大事项;三是营业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不到位。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辽宁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基协处分[2019]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基协处分[2019]4号
批复原因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批复内容纪律处分
处理人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8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保荐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批复内容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批复内容予以书面警示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0-07-2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采取责令改正自律措施的决定》(〔2019〕2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9]20号
批复原因公司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证券业务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
处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0-01-07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南京越博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你公司在出具的发行人发审会后事项文件中,未向我会报告以下事项:2018年2月财政部发布补贴标准降幅较大的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及该政策可能对发行人及其所属新能源汽车动力总成系统行业、对发行人下游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行业产生的影响;2018年一季度发行人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的影响;二是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新能源汽车补贴退坡政策以及客户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内容和风险,未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2018年4月启动首次公开发行前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三是擅自删减发行人2018年4月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公告的招股说明书“重大合同”内容,该份招股说明书与向我会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最终封卷稿相比,擅自删除原披露的两份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批复内容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现金流归集情况。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述问题所涉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12-26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检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 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现金流归集情况。 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你作为上述问题所涉资产证券化项目承做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员,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依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9-20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9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检查,你公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现金流预测不合理,未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二是存续期间未有效督促资产服务机构履行义务,未有效进行基础资产现金流跟踪检查;三是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未完整、如实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情况。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措施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起执行。你公司应加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内控管理,认真开展自查整改。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3-07
标题长城证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口头警示通知单》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18年7月23日,公司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10分钟,公司在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缺陷。
批复内容2019年3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印发了《口头警示通知单》,对公司采取了口头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1-22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深圳证监局[2018]9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集中交易系统部分中断10分钟。按照《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证监会公告[2012]46号)第十二条规定,该信息安全事件达到较大信息安全事件标准。至我局现场核查时,你公司未能准确定位事件原因。
批复内容上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对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2-06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津证监措施[2018]10号
批复原因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或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长租01”、“16长租01”和“16长租02”募集资金10亿元,募集资金约定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经查,长江租赁自2015年12月11日起从募集资金专户累计将9.48亿元募集资金转入其中国银行账户,并经该账户累计将1.83亿元募集资金转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受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用于海航系统内部统一资金调拨。截至2016年底,上述1.83亿元资金陆续转回。 你公司作为长江租赁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债券存续期内,未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受托管理责任,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提请你公司针对上述事项,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义务,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天津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6月10日至2017年7月7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观音桥证券营业部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操作“左某梅”、“闫某伟”、“王某琼”、“熊某蓓”、“曾某”、“罗某清”6个证券账户买卖相关证券,未见获得实际收益。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证券从业人员公示信息、相关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操作账户所使用电脑的MAC地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亦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亦天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1-2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7月6日,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金童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借用其父亲罗某清证券账户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累计买入金额17,062,779元,累计卖出金额16,764,299.06元。因计算期末罗某清证券账户尚持有股票,上述期间违规买卖股票累计账面盈利金额为-195,994.49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履历资料、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证券账户委托流水、成交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罗媛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罗媛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60,000元罚款。
处理人重庆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2-01
标题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对宝城期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浙直稽罚[2018]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浙直稽罚[2018]6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共计69,304.91元
批复内容罚款34,652.46元
处理人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稽查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8-1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钦来)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钦来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4年8月20日,黄钦来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3日被任命为总裁助理兼金融研究所所长。黄钦来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袁某睿”“兰某”及“李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共计交易金额108,931,070.21元,盈利3,635,962.07元。 黄钦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黄钦来违法所得3,635,962.07元,并处以10,907,886.21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22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金昌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未及时换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 二、存量客户回访率不足
批复内容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处理人甘肃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7-05-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4号
批复原因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批复内容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昌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处理人云南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4-18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赵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赵成系在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华南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1月10日更名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阳河西路证券营业部)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为2013年7月2日至调查日(2016年7月13日)。赵成在从业期间利用“许某某”、“张某某”名下账户交易股票金额133,190,328.59元,其中买入成交金额66,303,782.58,卖出成交金额66,886,546.01,交易股票合计盈利为198,251.5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与证券账户资料、电脑查勘笔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赵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赵成违法所得198,251.5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228,251.51元。
处理人广东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证券自营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证券自营存在虚假申报、套期保值交易违规等行为
批复内容对长城证券-证券自营采取限制开仓等措施
处理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36号
批复原因作为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机构,未能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有效督导怡亚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深圳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6-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公司业务部发2016[6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业务部发2016[68]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批复内容出具监管意见函
处理人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5-16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长城证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营业部在2015年5月代销融通资本清水源精选专项产品时,未让个别投资者填写风险适应性调查问卷、风险适当性结果评估确认单,客户未在产品合同上签字。以上事实有你营业部提交的《情况说明》、访谈记录、清水源产品风险等级情况、销售清水源产品时客户应签署文件等证据证明。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在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04-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2016]2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2016]27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出具监管意见函
处理人股转公司公司业务部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6-03-02
标题《关于给予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39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批复内容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自律监管措施
处理人股转公司
警示  公告日期:2016-02-02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函[2016]744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函[2016]744号
批复原因未严格执行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处理人股转公司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1-01
标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杭银处罚[2016]5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杭银处罚[2016]5号
批复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批复内容罚款40万元。
处理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8-1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5]96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股转系统发[2015]96号
批复原因作为主办券商在事前审查时未能发现挂牌公司201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批复内容采取提交书面承诺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股转公司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06-17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长城证券北京通胡大街营业部)
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15]3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单位在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开展代销金融产品业务时存在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完善的情况。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12条的规定。按照《条例》第70条,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在2015年6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每3个月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开展一次内部合规检查,并在每次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合规检查报告。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4-01
标题《关于对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5]37号
批复原因融资融券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
批复内容暂停新开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账户3个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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