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羽臣(0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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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7 7:01:54
 
2023年3月17日

若羽臣(00301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若羽臣(003010)最新利空

若羽臣(003010)违规记录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2-14
标题若羽臣:关于公司董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若羽臣”)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之一王文慧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获悉公司董事王文慧的母亲龙月红女士于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12日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
批复内容按照上述规定,公司应没收龙月红女士此次交易违法所得。上述所得收益人民币426元作为本次短线交易的获利金额已全部上交公司。经公司核查,本次交易行为系龙月红女士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错误操作所致,龙月红女士未在公司担任职务,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王文慧女士意见,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形。王文慧女士事前不知晓龙月红女士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关于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此次操作失误买入、卖出数量和金额均较小,未对公司股票价格造成影响。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10-29
标题若羽臣: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比例超过1%暨违规减持公司股份并致歉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股东自查,晨晖盛景、晨晖朗姿、晏小平作为一致行动人于2022年7月23日至2022年10月2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1,22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66%。2022年10月20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共计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29%,因计算失误导致超额减持公司股票8,100股,成交均价为20.04元/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62,324元。
批复内容晨晖盛景、晨晖朗姿、晏小平作为一致行动人对本次违规操作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对本次违规减持公司股票行为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对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恳的道歉。晨晖盛景、晨晖朗姿、晏小平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对证券账户的管理,谨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27
标题关于对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5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06
标题关于对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3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3-07
标题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
相关法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埔]食药监食当罚[2019]文冲001号
批复原因若羽臣因未取得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经营项目,销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过渡期的公告》(2017年第139号)所述的“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我国境内生产或向我国境内出口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处以警告处罚。
处理人广州市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6
标题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行政处罚(穗埔工商处字[2017]6号)
相关法规《广告法》
文件批号穗埔工商处字[2017]6号
批复原因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设立的“新安怡旗舰店”中使用“最佳选择”、“第一品牌”等禁止性用语进行商品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停止发布含有“最佳选择”、“第一品牌”等禁止性用语的广告和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理人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埔分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18
标题广州若羽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受到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行政处罚(杭国简罚[2016]9950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杭国简罚[2016]9950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杭州分公司逾期申报增值税。
批复内容罚款100元。
处理人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7-15
标题广州大可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受到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天简罚[2016]1412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天简罚[2016]1412号
批复原因发行人子公司广州大可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批复内容罚款200元。
处理人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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