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高纳(30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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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1 7:01:26
 
2023年4月21日

钢研高纳(300034)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钢研高纳(300034)最新利空

钢研高纳(300034)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12-31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齐建国)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证监局[2021]23号
批复原因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齐建国利用他人证券账户并突击转入大额资金,集中买入“钢研高纳”单只股票,相关账户资金划转时点、买入时点与内幕信息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截至2018年12月11日,“王某华”证券账户未卖出“钢研高纳”,经交易所计算,账面亏损367,880.54元。
批复内容责令齐建国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钢研高纳股票,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5
标题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文件批号海环保罚字[2018]24号
批复原因在危险废弃物生产和处置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将机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乳化液、废机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贮存在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市海淀区环境保护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5
标题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文件批号海水罚字[2018]第70号
批复原因在委托的北京市城市排水检测机构对公司排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过程中,发现公司排放的污水水质测定值超过GB/T31962--201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处以罚款1.9万元。
处理人北京市海淀区水务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1-01-15
标题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受到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法》
文件批号津武市监督稽罚[2020]96号
批复原因在对发行人天津分公司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1台叉车、6台起重机未经检验的情形,至案发,发行人天津分公司继续使用不合格的起重机和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前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批复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该等特种设备,决定罚款3万元。
处理人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01
标题钢研高纳:关于对深交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1-20
标题关于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6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8-21
标题关于对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许洪贵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46号
批复原因2017年7月6日,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赵明汉对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行权115,085份,行权金额为827,461元。公司于7月14日披露了《2017年半年度业绩预告》。赵明汉行权行为发生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属于敏感期交易。赵明汉在行权前,曾咨询公司证券部。许洪贵忽略了公司将在7月14日前披露半年报业绩预告,没有向赵明汉提示业绩预告前10日进入敏感期。
批复内容许洪贵没有认真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赵明汉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违法  公告日期:2011-12-21
标题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北京金基业2011年12月14日、15日买入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由本公司董事会收回。
批复内容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北京金基业应将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共计1,347,840元上缴公司。这部分收入记入公司当期营业外收入。 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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