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环保(30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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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 7:02:10
 
2023年4月27日

中创环保(30005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中创环保(300056)最新利空

中创环保(300056)违规记录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8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51%的股权,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祥盛环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环保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77.48%、15.61%、6.91%的补偿金额,并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祥盛环保2020年、2021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保的指定账户。2022年5月,中创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支付补偿金额分别为15,368.96万元、3,217.28万元、1,424.18万元,同时陈荣对张炳国、廖育华应付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一、对陈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炳国、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2-11-01
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对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9年8月,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和陈荣、张炳国、廖育华等相关方签署协议,约定中创环保以其持有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股权置换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持有的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盛环保”)51%的股权,同时陈荣、张炳国、廖育华与中创环保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祥盛环保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在相应年度对中创环保进行现金补偿,其中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分别按照向中创环保转让祥盛环保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77.48%、15.61%、6.91%的补偿金额,并由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祥盛环保2020年、2021年均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各补偿义务主体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现金汇入中创环保的指定账户。2022年5月,中创环保分别向陈荣、张炳国、廖育华发出《关于支付业绩补偿款之事宜的催款函》。截至本决定书出具日,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支付补偿金额分别为15,368.96万元、3,217.28万元、1,424.18万元,同时陈荣对张炳国、廖育华应付业绩补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荣、张炳国、廖育华未及时支付业绩补偿款,违反了作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一、对陈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张炳国、廖育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2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4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8-03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31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8月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9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7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2-03-11
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公司业绩承诺方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2]2号
批复原因陈荣、张炳国、廖育华:2019年,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以持有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置换你们持有的江西祥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祥盛)51%的股权。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你们承诺江西祥盛在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8,000万元、9,600万元、10,400万元,并约定就实际实现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的部分和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资产减值向中创环保作出现金补偿,你们各自承担的补偿义务按照你们向中创环保转让江西祥盛51%股权的相对占比分担确定,其中,陈荣就张炳国、廖育华的补偿义务向中创环保承担连带担保补偿责任。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899号),江西祥盛2020年未完成业绩承诺,根据前述业绩补偿约定,你们应补偿中创环保5,591.05万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仅陈荣支付2020年业绩补偿款600万元,你们尚需依照协议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4,991.05万元。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9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7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7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02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49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25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36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8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12
标题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拿商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10月8日,坤拿商贸持有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9.08%的股份。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期间,坤拿商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中创环保126.35万股股份,占中创环保总股份的0.33%,交易金额1,031.06万元。坤拿商贸在实施上述减持行为前未提前十五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批复内容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8-0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1-08-04
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收到整改通知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现场督察,你公司存在环保雨污分流不到位、污水管排入外环境等问题.
批复内容现责令你公司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制定整改方案,未整改完成不得投入生产。
处理人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3-30
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3号
批复原因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环保)持股5%以上股东。2020年10月9日至10月28日,你公司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创环保股份1,263,490股,成交金额1,031.06万元。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3-08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3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1-30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1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19年度与关联方北京科陆工贸有限公司、上海嘉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署采购合同,金额合计38,462.33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39.6%,并根据合同预付货款25,176.74万元,后因商品价格波动等因素解除上述合同并收回相关款项。你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2日才经董事会补充审议并予以披露。
批复内容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6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10-20
标题中创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20]28号、29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 2018年12月至2019年12月,你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嘉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发生多笔关联交易,但你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0年4月、2020年5月才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补充确认并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4月22日,你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对2019年部分应按净额法确认的贸易业务收入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根据股权价值的评估报告计提相应的商誉减值准备,导致你司此前披露的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存在会计差错,分别同时冲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5557.13万元、45698.76万元、107105.18万元,冲减资产减值损失0万元、10400万元、10400万元。你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王光辉、徐秀丽、汪华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0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5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30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2020年4月22日,中创环保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9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分别调减45,698.76万元和107,105.18万元,差异金额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收入的115.95%和108.93%;对2019年半年度和前三季度净利润各调减10,400.00万元,差异金额分别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273.42%和372.51%,其中2019年前三季度净利润更正前后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中创环保《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1月至8月期间,中创环保与关联方上海将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嘉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嘉昂”)、宜兴市中新广贸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合计为25,350.49万元。2020年5月20日,中创环保在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追加确认2018年12月与上海嘉昂发生的6,396.44万元的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金额合计31,746.93万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2%。中创环保未及时就相关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一、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王光辉,总经理、时任代行董事会秘书徐秀丽,财务总监汪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9-1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0]第3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2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4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1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7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9
标题关于对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8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4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20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9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92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11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2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交易对方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45号
批复原因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作为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的原股东,于2014年11月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签订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北京洛卡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141万元,如北京洛卡未完成业绩承诺或承诺期届满时股权发生减值,将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彭娜作为北京洛卡原股东刘明辉的前妻,于2015年12月31日因离婚财产分割获得三维丝股份,并承诺以取得的三维丝股份价值为限,承担上述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北京洛卡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股权减值情况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北京洛卡2016年度净利润为-418.17万元,股权减值15,511.18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三维丝披露的补偿方案,彭娜、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应当分别补偿三维丝股份454.54万股、203.83万股、122.3万股、81.53万股、81.53万股、61.15万股和16.31万股,并分别返还现金27.27万元、12.23万元、7.34万元、4.89万元、4.89万元、3.67万元和0.98万元。截至目前,你们尚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你们作为业绩补偿承诺方,未能诚实守信,及时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0条、第11.11.1条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1条、第11.11.1条的规定。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10-1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9]第139号
批复原因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你们作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的原股东,于2015年8月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签订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厦门珀挺2017年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3,122万元,如厦门珀挺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将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厦门珀挺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1,466万元,你们应当分别补偿三维丝2,777.98万元和587.64万元,三维丝已于2018年7月27日向你们发出书面通知,但你们迟至2019年2月18日才履行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们:重大资产重组各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所作出的各项承诺,认真及时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9-10-09
标题关于对刘明辉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查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股东刘明辉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三维丝于2015年6月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100%股权。刘明辉作为北京洛卡的主要股东,与三维丝签订了《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购买资产协议”),承诺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为2,650万元、3,313万元、4,141万元,如北京洛卡未完成业绩承诺或承诺期届满时北京洛卡股权发生减值,将以股份或现金的方式进行补偿。 2018年4月2日,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于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股权减值情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北京洛卡2014-2016年承诺业绩累计完成率为62.39%,北京洛卡100%股权减值15,511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及公司披露的补偿方案,刘明辉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和《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合计补偿三维丝股份8,703,309股并返还现金522,198.54元。截至本决定出具日,刘明辉仍未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也未履行现金补偿义务,违反了上述承诺。
批复内容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刘明辉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4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6号
批复原因三维丝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56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3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8-2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35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3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9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2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1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9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9]1号
批复原因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四、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批复内容一、对三维丝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廖政宗、罗祥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和王荣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李凉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郑兴灿、王智勇、丘国强和陈大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张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荣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9-05-07
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吴中华、周小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吴中华、周小金: 经查,你们作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项目主办人,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你们在安信证券2017年1月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关于本次交易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的事先核查中,调取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银行流水显示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坤拿)、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之晶)存在多笔交易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期间,厦门坤拿持有三维丝9.16%的股份,构成三维丝关联人;东之晶为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三维丝副总经理李凉凉为上越投资的控股股东,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人。 你们未能充分关注分析上述情况,未勤勉尽责,导致安信证券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中认为三维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而事实上,2016年3月至5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存在对三维丝形成关联人资金占用的情况。
批复内容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改进、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1-29
标题关于对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7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周口市城投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74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2月1日前向我部书面回复上述问题。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1-05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厦门证监局[2018]29号)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8]29号
批复原因经査,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6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016年度,你司子公司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确认了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下属子公司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和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9648.69万元。 自厦门洛卡、北京洛卡与齐星电力开展业务往来后,齐星电力长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截至2016年末,齐星电力按合同约定已到收款期的应收款项逾期未支付比例达78.38%,且齐星电力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示其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在你司披露2016年年报之前,部分媒体相继报道了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2017年4月3日,齐星集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邹平县政府签订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齐星集团委托给西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前述情况表明,你司上述与齐星电力相关营业收入在确认时并未满足会计准则有关“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收入确认条件。同时,你司对与齐星电力相关的应收款项以及收购北京洛卡时形成的商誉,还存在资产减值计提不充分等问题。2018年4月3日,你司更正了前述错误,调减2016年度营业收入9648.69万元、营业成本6670.81万元,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00亿元。
批复内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指施,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11-05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厦证监函[2018]358号)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厦证监函[2018]358号
批复原因2017年年报有关业绩承诺及应收款等披露信息存在遗漏和错误、与2017年年报有关的部分临时公告之审计意见类型披露信息存在错误、坏账准备计提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前述决定书和关注函提及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厦门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顿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10-30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
文件批号厦证监处罚字[2018]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三维丝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一)廖政宗、李凉凉、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坤拿)、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服公司(以下简称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人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实施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成为三维丝全资子公司,厦门珀挺原股东厦门坤拿成为持有三维丝9.16%股份的股东。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廖政宗持有厦门坤拿100%股权,且先后任三维丝董事、董事长;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越投资)控股股东李凉凉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东之晶为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李凉凉间接控制东之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规定,厦门坤拿、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法人,廖政宗、李凉凉构成三维丝关联自然人,三维丝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体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三维丝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16年2月末,东之晶尚欠厦门珀挺1,000,000.00元。2016年3月至6月,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共发生68笔资金往来,厦门珀挺累计支付给厦门坤拿、东之晶的金额分别为37,484,719.18元、44,854,992.80元,厦门坤拿、东之晶累计支付给厦门珀挺的金额分别为69,581,860.33元、44,861,892.95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共发生63笔 资金往来,厦门珀挺累计支付给厦门坤拿、东之晶的金额分别为56,542,908.63元、122,711,100.15元,厦门坤拿、东之晶累计支付给厦门珀挺的金额分别为24,445,767.48元、123,704,200.00元。其中2016年3月、4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对厦门珀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资金往来余额为0。 (三)三维丝信息披露及相关责任人员履职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10.2.1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此外,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3年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遵循如下规定,分类披露在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须披露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交易时间及披露时间等情况……(三)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三维丝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子以披露,但是三维丝既未依法临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 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报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半年报的书面确 认意见上签字的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张永丰、耿占吉、朱利民和李凉凉。 三维丝时任董事兼厦门珀挺董事长廖政宗直接决策、组织、实施了关联交易,为三维丝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罗祥波未勤勉尽责,保持应有的谨慎,为三维丝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披露违法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为临时报告披露违法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定期报告披露违法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负责公司财务工作,未保持应有的谨镇,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李凉凉、时任董事罗红花、屈冀彤、刘明辉、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朱利民,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凉凉知悉资金往来情况并为关联交易提供银行账户,相较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较重责任。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维丝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方和廖政宗等出具了‘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三维丝、厦门珀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等承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事实上,2016年3月、4月,廖政宗通过其控制或借用的厦门坤拿和东之晶银行账户,对厦门珀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20,975,545.55元、12,152,117.84元。上述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时任董事长廖政宗,时任总经理朱利民,时任董事、董秘、副总经理王荣聪,应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为本次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三维丝应对原持有的厦门珀挺20%的股权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04,264,933.52元。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年报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导致2016年度一季度报、半年报和三季度报虚减净利润104,264,933.52元,虚减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1021.92%、145.21%和125.23%。2017年6月8日,三维丝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度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会计数据进行更正,将商誉、未分配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总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分别调增104,264,933.52元。 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和彭南京,对该议案均无异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李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罗祥波、罗红花、王荣聪,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张永丰、耿占吉、朱利民和李凉凉。 对于三维丝本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罗祥波,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王荣聪,时任董事罗红花,屈冀彤、刘明辉、廖政宗、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朱利民、李凉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在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中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保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北京洛卡)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星集团)下属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签订相关脱硝系统投资、建设及运行维护检修合同以及超低排放系统建造合同,合同金额累计约4.19亿元。 至2016年6月末、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欠付三维丝到期款项分别为3,322.99万元、5,111.62万元,逾期金额占已到收款期金额比例达85.36%、78.38%。齐星电力未能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款项。截至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已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示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2017年3月主流媒体相继报道了齐星集团发生资金链断裂。2017年4月3日,齐星集团、西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王集团)以及邹平县政府签订了《委托经营三方协议》将齐星集团委托给西王集团进行经营管理。 2017年4月29日,三维丝披露了2016年年报,确认了与齐星电力业务往来相关收入。对此,其年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于北京洛卡以及厦门洛卡针对齐星电力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满足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以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的事项,其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中企华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复核,亦无法确认上述事项对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的影响”,因此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监事会未审议通过《<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2017年7月2日,西王集团与邹平县政府以及齐星集团签署了《解除托管协议》。2017年8月1日,邹平县法院受理齐星集团及其下属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8年4月3日,三维丝发布《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称,三维丝根据最新的情况重新评估齐星集团的债权可回收情况,认为齐星集团合同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应冲回2016年度北京洛卡和厦门洛卡对齐星电力确认的 收入,同时对相关存货及2016年初应收款项计提减值准备。 上述事项,导致三维丝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648.69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9.24%,虚增利润总额8,387.25万元,虚增金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33.67%,并导致三维丝后续在2017年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信息不准确。 另査明,三维丝收购北京洛卡时,刘明辉、朱利民等人在与三维丝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对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约定如北京洛卡在承诺期内未实现相关承诺利润或在承诺期末股权发生减值,应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业绩补偿。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董事有:廖政宗、丘国强、张煜、王荣聪、刘明辉、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和王智勇,屈冀彤提出“因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发表意见,我选择弃权”,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其他董事对该议案无异议;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年报监事会决议上签字的监事有: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周荣德对该议案无异议,康述旻、彭南京提出“由于审计会计事务所对年报无法表示意见并说明了相关重要事项;公司的印章中的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其证照和会计凭证符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在年报《第一节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对此方面的描述与事实有偏差”,对该议案投弃权票;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6年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的有:廖政宗、丘国强、张煜、王荣聪、刘明辉、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朱利民、张永丰、李凉凉、耿占吉。 对于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事项,时任董事长廖政宗,时任总经理朱利民,时任董事兼北京洛卡董事长刘明辉,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张永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董秘、副总经理王荣聪,时任董事丘国强、张煜、屈冀彤、郑兴灿、陈锡良、王智勇,时任监事康述旻、周荣德、彭南京,时任副总经理耿占吉、李凉凉,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 务中心副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陈大平,对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保证,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合同和协议、财务凭证、银行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三维丝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董事会决议、邮件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三维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坡露违法行为。对三维丝的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罗祥波、廖政宗、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王荣聪,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李凉凉、陈大平、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康述旻,彭南京、周荣德、丘国强、郑兴灿、王智勇和张煜。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1、对三维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60万元。 2、对廖政宗、罗祥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0万元。 3、对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和王荣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20万元。 4、对李凉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5、对罗红花、陈锡良、屈冀彤、耿占吉、郑兴灿、王智勇、丘国强和陈大平给子警告,并分别处罚款5万元。 6、对张煜、康述旻、彭南京和周荣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罚款3万元。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警示  公告日期:2018-10-29
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你所作为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维丝)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你所2016年3月1日、2016年3月29日、2016年5月20日、2016年10月27日和2017年1月11日针对三维丝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出具的5份法律意见书,未在相关工作底稿中留存内部讨论和复核记录。 二、核查程序履行不到位。你所在2017年1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于本次交易过程中资金占用及关联方担保情况的事先核查时,仅调取了2016年3月已成为三维丝全资子公司的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珀挺)2016年下半年银行账户流水,未调取2016年上半年的银行账户流水。 三、未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你所调取的银行流水显示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坤拿)、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之晶)存在多笔交易资金往来。资金往来期间,厦门坤拿持有三维丝9.16%的股份,构成三维丝关联人;东之晶为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三维丝副总经理李凉凉为上越投资的控股股东,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人。你所未关注到此情况,在2017年1月11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认为三维丝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事实上,2016年3月至5月,厦门坤拿和东之晶存在对三维丝形成关联人资金占用情况。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 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监会 司法部公告〔2010〕33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0-08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8]第144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公司半年报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0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8-28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罗祥波、张永辉、徐秀丽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92号
批复原因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亏损21,000万元。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7年净利润为3,736万元。4月3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显示2017年净利润为4,211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上述差异主要是你公司为消除导致201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将对齐星项目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以及对子公司北京洛卡商誉的减值准备从2017年调整到2016年。2018年4月3日,你公司因上述差异调整原因,同时对公司2016年度及2017年半年度、前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将2016年年度净利润从22,061万元更正为亏损11,299万元,将2017年半年度净利润从亏损18,718万元更正为亏损6,019万元,将2017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从亏损19,494万元更正为亏损6,796万元。
批复内容我部现对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监管函的监管措施,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8-24
标题三维丝: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刘明辉等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8]11号
批复原因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孙玉萍、陈茂云: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5年6月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10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与三维丝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你们和其他四人对北京洛卡2014-2016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约定如北京洛卡在承诺期内未实现相关承诺利润或在承诺期末股权发生减值,应在业绩承诺专项审核报告和股权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业绩补偿。 根据三维丝于2018年4月3日披露的,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4-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和《关于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报告》,北京洛卡存在未实现承诺利润、股权发生减值的情况,你们应当向三维丝进行业绩补偿。但截至本决定发出之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我局将跟踪检查你们的完成情况,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8-24
标题三维丝:关于厦门证监局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8]12号
批复原因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于2016年2月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你们持有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80%的股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与三维丝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你们对厦门珀挺2015-2017年度业绩作出公开承诺,约定如厦门珀挺在承诺期内未实现承诺业绩,应在接到三维丝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三维丝进行补偿。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2015-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厦门珀挺未实现承诺业绩,你们应当向三维丝进行业绩补偿。但截至本决定发出之日,你们仍未履行承诺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履行完业绩补偿承诺。我局将跟踪检查你们的完成情况,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监管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7-19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深交所创业板【2018】第114号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14号
批复原因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114号。
批复内容现将回复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关于对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75号
批复原因刘明辉、朱利民、马力、曲景宏、陈云阳、武瑞召、孙玉萍、毕浩生、杨雪、王晓红、陈茂云:你们作为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洛卡”)的原股东,于2014年11月17日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三维丝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北京洛卡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如北京洛卡未实现业绩承诺或发生减值,你们应在《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披露后的三十个工作日优先以股份进行补偿。三维丝于2018年4月2日披露《专项审核报告》、《减值测试报告》,北京洛卡未实现业绩承诺并发生减值,你们应当向三维丝补偿股份2,038万股并返还现金122万元。截至目前,你们仍未履行上述补偿义务。
批复内容请你们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我部将视你们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关于对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8]第176号
批复原因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你们作为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珀挺”)的原股东,于2015年9月24日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签署《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约定:由三维丝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厦门珀挺承诺期内各年度盈利承诺实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厦门珀挺未实现业绩承诺,你们应在接到三维丝书面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三维丝现金补偿,逾期未进行补偿或者现金补偿不足的部分则用股份补足。三维丝于2018年4月2日披露《专项审核报告》,厦门珀挺未实现业绩承诺,你们应当向三维丝现金补偿3,366万元。三维丝已于2018年5月14日向你们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你们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但你们至今仍未履行。
批复内容请你们按照《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我部将视你们业绩补偿义务的履行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作出的承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5-2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5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25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7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43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厦门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2-28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勇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7号
批复原因你目前担任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于2018年2月6日买入公司股票30,000股,累计成交金额为172,080元。公司原预约2018年2月9日披露2017年度报告,后变更为4月3日。你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公司2017年度报告原预约日前三十日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7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2-27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95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预告》,预计亏损21,000万元。2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17年度业绩快报》,预计盈利3,736万元,与业绩预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主要原因在于将对齐星集团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以及对北京洛卡商誉的减值准备从2017年调整到2016年。同时,我部关注到你公司股价在《2017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二个交易日连续涨停。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在3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17-12-22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调查字201704号
批复原因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批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司立案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请予以配合。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警示  公告日期:2017-12-01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7]2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6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年报存在数据错误。 三、2017年4月29日披露的2016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批复内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7-11-1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三维丝的子公司北京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8,919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10,43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9万元;三维丝的子公司厦门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2,407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分别为14,734万元、2,5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656万元、387万元;三维丝对于北京洛卡的商誉为16,860万元,评估人员无法取得齐星集团相关财务数据及相关偿债能力分析的材料,只能通过公开信息渠道、银行汇款单电子凭证截图及齐星集团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从谨慎的角度分析风险损失,经评估后认为商誉未发生减值。会计师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北京洛卡、厦门洛卡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合理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北京洛卡商誉减值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因此不对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三维丝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三维丝于2016年2月29日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原持有其20%的股权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10,426万元的投资收益,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度报告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2017年6月8日,三维丝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由1,020万元、7,180万元、8,326万元更正为11,447万元、17,607万元、18,753万元,净利润更正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1%、59%、56%。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以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明辉、丘国强,时任董事廖政宗、张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荣聪,独立董事郑兴灿、王智勇,时任独立董事陈锡良,时任监事周荣德,总经理朱利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永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红花、罗祥波、屈冀彤,监事康述旻、彭南京,副总经理李凉凉、耿占吉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11-1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三维丝的子公司北京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8,919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10,43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209万元;三维丝的子公司厦门洛卡2016年度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确认收入2,407万元,2016年末应收其长期应收款、应收账款分别为14,734万元、2,516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分别为656万元、387万元;三维丝对于北京洛卡的商誉为16,860万元,评估人员无法取得齐星集团相关财务数据及相关偿债能力分析的材料,只能通过公开信息渠道、银行汇款单电子凭证截图及齐星集团承诺函等相关资料从谨慎的角度分析风险损失,经评估后认为商誉未发生减值。会计师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认北京洛卡、厦门洛卡对齐星集团下属公司2016年度确认的收入是否合理及应收款项减值计提是否充分,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北京洛卡商誉减值的评估报告进行复核,因此不对三维丝201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二、三维丝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及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三维丝于2016年2月29日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原持有其20%的股权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认10,426万元的投资收益,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度报告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2017年6月8日,三维丝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16年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分别由1,020万元、7,180万元、8,326万元更正为11,447万元、17,607万元、18,753万元,净利润更正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91%、59%、56%。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以及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明辉、丘国强,时任董事廖政宗、张煜,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荣聪,独立董事郑兴灿、王智勇,时任独立董事陈锡良,时任监事周荣德,总经理朱利民,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张永丰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罗红花、罗祥波、屈冀彤,监事康述旻、彭南京,副总经理李凉凉、耿占吉予以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28
标题三维丝: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监管局[2017]18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9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1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主题为《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批复内容公司收到前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及的问题,及时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传达,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决定书》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了《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以下简称“《整改报告》”或“整改报告”)。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9-06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监管局[2017]18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2011年1月,你司与自然人刘某合资成立厦门佰瑞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福),你司持股65%,刘某持股35%,并任总经理。根据2014年10月你司与刘某签订的业绩对赌协议约定,因佰瑞福2011-2015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未达到承诺业绩,刘某需无偿向你司转让佰瑞福5%股份。但在你司相关高管和人员安排下,刘某所持佰瑞福5%股份无偿转让给第三方,随后你司以463.50万元价格从第三方收购该股份,而未按照约定从刘某处无偿收回。第三方在收取你司股权转让款后,又间接转给佰瑞福工作人员。你司有关人员称,为减少内部矛盾,通过该方式将资金支付给佰瑞福骨干人员用于激励,以利于该公司经营团队稳定。 上述情形反映出你司在资金支付、投资和合同管理等内控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有关行为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6号——合同管理》第四条、第十一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加强资金管控,强化合同执行管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三、按照你司内部问责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6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4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4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事项,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15
标题三维丝:关于深交所年报问询函延期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3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8日,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93号。
批复内容要求公司对问询函中的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因公司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2016年业绩实现情况及商誉减值情况出具无法发表意见,问询函中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涉及相关方比较多,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中介机构及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原股东积极协商,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17年5月25日以前回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29
标题三维丝: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2017]3号
批复原因(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批复内容针对《决定书》中提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进行了深入的原因剖析,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现予以公告。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21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34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11月29日、11月30日、12月29日及2017年1月3日披露你公司与股东罗红花、罗祥波之间的诉讼公告。2017年4月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重大合同的进展公告》,称因齐星集团的资金链问题,目前正在与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相关收入确认、应收款项坏账计提等问题。2017年4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延期的公告》,称因2016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工作暂未完成,将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变更为2017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公司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协调相关各方,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同时,提醒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4-07
标题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31号
批复原因2016年3月1日,公司完成了厦门珀挺的资产过户手续,厦门珀挺自此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而公司董事廖政宗及其控制公司等自该日起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厦门珀挺资金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
批复内容请公司于4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我部提醒公司: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于其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7-04-05
标题三维丝:关于收到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文件批号厦门监管局[2017]3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你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
批复内容根据《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并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1、完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优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流程,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加强对子公司管理,完善对子公司的资金管控流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发生。 3、按照你司问责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你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诚信规范意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你司应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和责任人书面检查。我局将跟踪检查你司的整改情况,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2-26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204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6】第2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9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9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已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延期至2016年11月29日以前回复。现就相关事项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28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5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关注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就相关问题征询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并已于2016年11月15日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就相关事项说明。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11-28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厦门证监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厦门证监局问询函[2016]第12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于2016年11月23日收到厦门证监局公司监管处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问询函【2016】第1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接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现就相关事项说明。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1-11
标题三维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2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丝”或“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2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关注函要求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拟修订《公司章程》相关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批复内容公司现将回复予以披露。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0-14
标题三维丝: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9号
批复原因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29号)。要求公司就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4-06-19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朱礼英)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厦门监管局[2014]1号
批复原因朱某民作为北京洛卡的总经理,从2011年底开始一直参与北京洛卡与三维丝重组事项的商谈。2013年3月22日和4月9日,朱某民均参加与三维丝董事长罗某波两次有关重组事项讨论的会面,之后朱某民的经办同事也及时将重组进展的详细情况告知朱某民,朱某民承认其知悉重组全过程。因此,朱某民参与、知悉重组事项的全过程,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朱礼英于内幕信息公开前获知了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控制“朱礼英”、“朱某桦”、“鲁某仙”3个账户买入“三维丝”股票,继而于“三维丝”股票复牌当日2013年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329,509.8元(扣除交易费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朱礼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朱礼英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是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朱礼英违法所得329,509.8元,并处以329,509.8元罚款。
处理人厦门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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