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1-25 |
标题 | 关于对正海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84号 |
批复原因 | 正海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的控股股东,于2021年11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正海磁材股票23万股,占正海磁材总股本的0.0280%,减持金额约312.34万元,但未在上述减持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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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11-17 |
标题 | 正海磁材:关于控股股东误操作交易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正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书面通知,集团公司因误操作,在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230,000股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将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组织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规定,切实加强证券账户管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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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1-07-23 |
标题 | 正海磁材:关于董事配偶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公司董事王涛先生通知,其配偶刘汝为女士因误操作导致窗口期违规减持100股公司股票。 |
批复内容 | 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经与王涛先生核实,王涛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刘汝为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此次减持行为虽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窗口期内,但交易前后,刘汝为女士未知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王涛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刘汝为女士就本次窗口期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再次要求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公司董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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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29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56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请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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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0-16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69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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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2 |
标题 |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对上海大郡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320180226号) |
相关法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第2320180226号 |
批复原因 | 因上海大郡未经Altair Engineering Inc.许可商业使用HyperWorks软件。 |
批复内容 |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上海大郡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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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20-06-22 |
标题 |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对上海郡正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8048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文件批号 | 沪浦应急(消)行罚决字[2019]8048号 |
批复原因 | 因上海郡正消防安全标志设置不符合标准。 |
批复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
处理人 | 上海市浦东新区消防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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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7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鲁证监函[2017]157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26日,山东证监局出具了《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鲁证监函[2017]157号),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后发现以下方面的问题要求进行整改。 |
批复内容 | 针对问题公司已整改。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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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20 |
标题 | 正海磁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9号 |
批复原因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海磁材”或“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9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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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0-04-07 |
标题 | 正海磁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4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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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9-25 |
标题 | 正海磁材: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号 |
批复原因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19】第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回复说明,现公告如下。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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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5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41号)。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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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7-05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40号 |
批复原因 | 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显示,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大郡动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郡”)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对上海大郡合同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上海大郡支付合肥国轩货款3,70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上海大郡原股东明绚新能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绚新能源”)于2017年1月15日做出书面确认,同意依照2014年10月与上海大郡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上海大郡依法补偿上述诉讼的相关款项及费用。你公司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对上述涉及金额4234.28万元的诉讼事项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直至监管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你公司才于2017年6月10日、6月24日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你公司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现对你公司出具监管函,你公司董事会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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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公告日期:2017-06-26 |
标题 | 关于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秘波海、王庆凯、高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根据我局对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及公司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公告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未对涉及金额4234.28万元的诉讼事项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导致你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中部分财务数据不准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董事长秘波海、总经理王庆凯、财务负责人高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切实提高公司财务核算水平,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
处理人 | 山东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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