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3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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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7 7:02:24
 
2023年3月27日

海峡创新(300300)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海峡创新(300300)最新利空

海峡创新(300300)违规记录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16
标题关于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363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5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8-30
标题关于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1]第1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9月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福建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1
标题关于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06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2-02
标题关于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6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2月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11-12
标题关于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一)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批复内容一、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艳、王麒诚及其一致行动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项坚、 时任总经理黄门马、 时任代财务总监曹阳、 时任财务总监周为利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0-07-06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金融资产存在公允价值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批复内容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依法对微贷(杭州)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微贷网”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査。目前,案件正在依法侦办中。
处理人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03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02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监管函
批复内容我部提醒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6-18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169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6-16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20]36号、[2020]39号
批复原因一、警示函一 内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曹阳、项坚、黄门马、叶兴波、裘学初、周为利:我局发现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汉鼎宇佑原控股股东吴艳及其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占用汉鼎宇佑资金的行为,占用总金额为14,090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己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虚增营业收入 2018年6月-12月,汉鼎宇佑控股子公司好医友医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医友”)虚增营业收入7533.69万元。2019年,好医友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668.83万元、2043.44万元、1218.11万元。 3、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0年1月23日,汉鼎宇佑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00万元至4,000万元。2020年2月29日,汉鼎宇佑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585.68万元,与《2019年度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警示函二内容 吴艳、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吴艳作为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汉鼎宇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吴艳的一致行动人,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占用总金额为14,090万元。截至目前,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尚余部分利息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批复内容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04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企业会计准则》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1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111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3-03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1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41号。
批复内容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3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2-23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325号。
批复内容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1-14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8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8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11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10-18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65号
批复原因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265号)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来函事项,认真进行核查,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5-13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9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99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9-04-10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27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9】第127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王坚、张述)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福士达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福士达集团控制使用“九盛工贸”证券账户的情况 浙江九盛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工贸)为福士达集团全资子公司,其法人代表周某为福士达集团审计企管部员工。2016年1月12日,张述在广发证券杭州钱江路营业部开立“九盛工贸”账户,并委托张述为代理人。 “九盛工贸”账户自开户以来共买入“汉鼎宇佑”821,462股,亏损4,103,403.68元。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福士达集团,交易决策由张述提议,再提交福士达集团决策,具体的下单交易由张述执行,账户的盈亏由福士达集团承担。 二、福士达集团控制使用“华大制茶”证券账户的情况 福士达集团系持有浙江省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茶集团)46.15%股份的第一大股东,而浙茶集团持有浙江华大制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制茶)54%的股权,华大制茶法人代表徐某为浙茶集团副总经理。 2016年1月12日,福士达集团与华大制茶签订《备忘录》,其中约定:“华大制茶代福士达集团持有的股票盈亏均由福士达集团享有或承担……因上述代持股引起的税费等支出及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有福士达集团承担”。1月13日,张述在财通证券杭州体育馆证券营业部开立“华大制茶”证券账户,并委托张述为代理人。 “华大制茶”账户自开户以来共买入“汉鼎宇佑”797,449股,亏损4,567,688.33元。账户资金全部来自于福士达集团,交易决策由张述提议,再提交福士达集团决策,具体的下单交易由张述执行,账户的盈亏由福士达集团承担。 福士达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所述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 对福士达集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决策人员福士达集团副总王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操作人员福士达集团投资部经理张述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福士达集团改正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二、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的罚款; 三、对张述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智斌)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7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智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2月22日,汉鼎集团有限公司(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汉鼎集团)董事长王某诚在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传媒)所谓虚拟董事会上表示,宇佑传媒将进入快车道和资本市场进行对接,2016年宇佑传媒将正式和“汉鼎宇佑”发生关联。同时,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董事长、宇佑传媒法定代表人吴某表示,4至5月份,完成大并购,并召开集团年度发布会。 2016年10月19日,汉鼎宇佑发布公告称,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议案》,由于公司与宇佑传媒的全部股东之间就标的公司估值等条件的商务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公司不再将宇佑传媒作为标的资产。 综上,汉鼎宇佑拟收购宇佑传媒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终止于2016年10月19日。吴某系汉鼎宇佑董事长、宇佑传媒法定代表人、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组长,且参加了2016年2月22日的会议,知悉汉鼎宇佑拟收购宇佑传媒的计划,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 二、王智斌内幕交易“汉鼎宇佑”的事实 王智斌系汉鼎集团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和投资工作。4月12日、4月29日,王智斌与吴某有通话联络。5月5日至5月6日,王智斌控制使用其个人账户买入“汉鼎宇佑”46,000股,成交金额1,141,430元,亏损104,939.42元。从账户的交易情况看,“王智斌”证券账户在5月5日至5月6日交易量较之前明显放大,其“汉鼎宇佑”股票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以上违法事实,有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名单及宇佑传媒证券化时间安排表、汉鼎集团会议纪要、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以及王智斌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智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王智斌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000的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缪路漫)
相关法规《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8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缪路漫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6年2月22日,汉鼎集团有限公司(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汉鼎集团)董事长王某诚在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传媒)所谓虚拟董事会上表示,宇佑传媒将进入快车道和资本市场进行对接,2016年宇佑传媒将正式和“汉鼎宇佑”发生关联。同时,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董事长吴某表示,4至5月份,完成大并购,并召开集团年度发布会。 2016年10月19日,汉鼎宇佑发布公告称,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议案》,由于公司与宇佑传媒的全部股东之间就标的公司估值等条件的商务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公司不再将宇佑传媒作为标的资产。 综上,汉鼎宇佑拟收购宇佑传媒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终止于2016年10月19日。 缪路漫系宇佑传媒的副总经理,且为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组员,并出席2016年2月22日召开的宇佑传媒所谓虚拟董事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缪路漫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 二、缪路漫内幕交易“汉鼎宇佑”的事实 2016年4月22日,缪路漫控制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汉鼎宇佑”10,000股,成交金额257,000元,获利28,523.8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名单及宇佑传媒证券化时间安排表、汉鼎集团会议纪要、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缪路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对缪路漫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8,523.81元,并处以100,000元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8-07-03
标题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麒诚、杨涛)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中国证监会[2018]55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麒诚、杨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王麒诚系汉鼎集团有限公司(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下简称汉鼎集团)董事长、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实际控制人、汉鼎宇佑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组长。2016年2月22日,王麒诚在宇佑传媒所谓虚拟董事会上表示,宇佑传媒将进入快车道和资本市场进行对接,2016年宇佑传媒将正式和“汉鼎宇佑”发生关联。同时,汉鼎宇佑董事长吴某表示,4至5月份,完成大并购,并召开集团年度发布会。 2016年10月19日,汉鼎宇佑发布公告称,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的议案》,由于公司与宇佑传媒的全部股东之间就标的公司估值等条件的商务谈判无法达成一致,为确保本次重组的顺利实施,公司不再将宇佑传媒作为标的资产。 综上,汉鼎宇佑拟收购宇佑传媒的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该信息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最迟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终止于2016年10月19日。王麒诚系汉鼎集团董事长、汉鼎宇佑实际控制人、宇佑传媒证券化工作小组组长,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王麒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6年2月22日。 二、王麒诚、杨涛内幕交易“汉鼎宇佑”的事实 王麒诚与杨涛相识多年,2015年两人共同投资了老炮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杨涛任法定代表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麒诚与杨涛有过密切通讯联系。2016年4月18日,杨涛控制使用“倪某元”账户累计买入“汉鼎宇佑”527,981股,成交金额14,996,402.24元,并于2016年11月18日全部卖出,亏损481,938.62元。“倪某元”账户2016年4月18日交易“汉鼎宇佑”的资金为当日“王麒诚”建行账户通过杨涛妻子倪某勤工商银行账户转入。 王麒诚、杨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王麒诚处以400,000元的罚款; 二、对杨涛处以200,000元的罚款。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6-27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72号
批复原因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8】第27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公司高度重视来函事项,已按照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回复,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7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5日,贵所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2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问询函》后,公司就《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核实,现将相关说明汇总如下。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15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问询函[2017]第122号
批复原因2017年6月13日晚间,你公司直通披露第二届董事会八十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取消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原计划审议公司与上海沃势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事项。公告披露取消原因为上海沃势股东涉及经济纠纷可能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对以下事项做出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6月1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02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88号
批复原因2017年5月2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88号)(以下简称“《年报问询函》”)。
批复内容收到《年报问询函》后,公司就《年报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将相关回复说明汇总,并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25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0号
批复原因收到《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将相关说明汇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05-22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88号
批复原因收到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7】第188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3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浙江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5-18
标题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40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直通披露第二届董事会第八十六次会议决议,拟使用6亿元自筹资金收购上海沃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沃势”)。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说明,在5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信息披露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保证信息披露质量,不得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8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20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20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召集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中德证券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相关说明汇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4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17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20日,贵所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17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召集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中德证券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相关说明汇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03-22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16号
批复原因2017年3月17日,贵所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7]第1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召集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中德证券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相关说明汇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30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101号
批复原因2016年12月27日,贵所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10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召集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中德证券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相关说明汇总予以公告。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6-12-01
标题汉鼎宇佑: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8号
批复原因2016年11月22日,贵所向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宇佑”或“公司”)董事会下发了《关于对汉鼎宇佑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6]第88号)(以下简称“《关注函》”)。
批复内容收到《关注函》后,公司立即召集公司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就《关注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中德证券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现将相关说明汇总。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24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4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浙江证监局[2016]4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蔡福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蔡福益实际控制“蔡福益”、“施某”、“都某实业”、“华某房产”、“新某实业”证券账户情况 都某实业、华某房产、新某实业3家企业的出资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蔡福益或其直属亲属。施某是蔡福益配偶。蔡福益本人亦自认上述5个账户资金主要来源是家庭自有资金,相关5个账户均由其控制操作。相关账户的下单操作地址情况与蔡福益所述基本一致。综上,蔡福益为上述5个证券账户的实际控制人。 二、蔡福益信息披露违法情况 2014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期间,蔡福益控制的“蔡福益”账户组陆续买入“汉鼎股份”股票。截至2014年12月1日收盘,蔡福益控制的“蔡福益”账户组合计持有“汉鼎股份”958.27万股,占“汉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1%。 蔡福益在买入“汉鼎股份”股票合计持股达5%时,未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汉鼎股份予以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三、蔡福益限制期内买卖“汉鼎股份”股票情况 蔡福益控制的“蔡福益”账户组于2014年12月1日合计持有“汉鼎股份”比例5.01%后,在2014年12月2日至4日期间,继续交易“汉鼎股份”,累计买入“汉鼎股份”38.66万股,成交金额9,704,383.00元。蔡福益在限制期内继续交易“汉鼎股份”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四条所述限制期内买卖股票行为。 四、蔡福益短线交易“汉鼎股份”股票情况 “蔡福益”账户组在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1月25日及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期间累计持有“汉鼎股份”股票占汉鼎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在上述两个时间段内,蔡福益具有“持有汉鼎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身份。2014年11月12日至11月25日,“蔡福益”、“新某实业”2个账户累计买入“汉鼎股份”股票222.33万股,“都某实业”、“新某实业”2个账户累计卖出“汉鼎股份”股票405.61万股;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2月3日,“蔡福益”、“施某”、“都某实业”、“新某实业”、“华某房产”等5个账户先后多次买卖“汉鼎股份”股票。蔡福益在上述期间内的有关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限制期交易及短线交易行为予以警告。 二、对蔡福益超比例持股未披露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对蔡福益限制期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对蔡福益短线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合计95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5-05
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3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王智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王智斌自2012年6月25日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起担任汉鼎股份财务总监,于2015年9月2日辞任汉鼎股份财务总监。王智斌控制使用“王智斌”证券账户于2015年7月1日买入“汉鼎股份”股票15,000股,7月21日卖出“汉鼎股份”股票15,000股,又于7月22日买入“汉鼎股份”股票15,000股,上述股票交易的时间间隔均短于6个月。 上述违法事实,有账户开户、交易流水记录、情况说明、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王智斌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处理人浙江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7-27
标题汉鼎股份: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5]第30号
批复原因王智斌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于2015年7月1日增持公司股票15,000股,交易金额36万元;于7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15,000股,交易金额47.28万元,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监会【2015】18号公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2015年7月8日起6个月内,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王智斌的上述减持行为距离7月8日不足6个月,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3.1.12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6条、证监会【2015】18号公告的规定。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关注。要求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批复内容2015年8月5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短线交易情况的回复》,对王智斌违规进行本公司股票交易的经过进行了说明,同时汇报了时间发生后公司采取的措施: 1、王智斌7月22日上午将7月21日下午违规减持的股票全数再次买入; 2、公司对王智斌进行了如下纪律处分:对王智斌同志的违规行为进行书面警告处分,并将个人违纪行为纳入年度绩效考察指标。 3、王智斌上缴了本次违规减持的收益。(7月21日减持公司股票15000股,交易金额47.28万元;7月22日,其增持公司股票15000股,交易金额47.25万元,收益为300元) 4、公司加强了对董监高的教育工作,立即转发了交易所《关于敦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相关减持规定的通知》及相关规则汇编,今后将不断加强董监高相关行为的继续教育工作。 2015年9月2日,王智斌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同意。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2-04-11
标题汉鼎股份:关于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12]第7号
批复原因4月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证券时报等报纸均报道了“汉鼎股份一季度末在手合同逾6亿”等信息。为避免股价异动,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建议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4月9日开市起停牌,在对相关传闻进行澄清后复牌。 停牌后,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在了解前述信息被泄露经过时发现,公司有关人员在就是否接受机构投资者、媒体调研或采访,是否在接受调研或采访过程中泄露过前述在手合同金额信息等说法矛盾。且停牌后你公司直至4月11日方才披露相关澄清公告,公告质量及效率较差。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要求公司董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后提交书面说明。
批复内容2012年4月13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媒体报道的说明》,就“6亿合同”信息被媒体获悉并报道的主要经过、有关责任人的认定情况;公司上市后接受机构调研和媒体采访的情况,并按照规定报备有关调研和采访记录情况;公司向媒体或机构投资者披露“6亿合同在手”等信息是否违法公平性信息披露和及时性信息披露等信息披露季报原则进行了说明。公司同时表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规章制度,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加强培训、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规范自身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严格规范运作。 2012年4月16日,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鼎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的核查意见》,指出此次汉鼎股份向媒体或机构投资者披露“6亿合同在手”等信息事件显示汉鼎股份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方面还有待加强,汉鼎股份在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等方面还有很大的不足之处。保荐机构将加强对汉鼎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督促汉鼎股份遵守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规定、规章制度,规范其自身的信息披露行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严格规范运作。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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