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2-2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3]第25号 |
批复原因 | 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应收款保证协议>的补充公告》显示,你公司与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李迪初及其一致行动人聂卫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分别签署了《应收款保证协议》,李迪初及聂卫承诺将积极管控康铭盛截至2019年末、2020年末尚未回收的应收账款,承诺其回款总额不低于90%。你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两份《应收款保证协议》,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补充披露。 |
批复内容 |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立案调查 公告日期:2023-02-06 |
标题 | *ST长方: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康铭盛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文件批号 | 证监立案字00720234-4号 |
批复原因 | 因康铭盛公司涉嫌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公司立案。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3-01-2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2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中兴财光华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1-05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2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你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等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3-01-05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217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谷)、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旺资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于2020年7月17日通过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计划自2020年7月17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2021年1月30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南昌光谷与鑫旺资本均未增持公司股份,也未披露变更或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南昌光谷、鑫旺资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23-01-04 |
标题 | *ST长方: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2]218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全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 |
批复内容 | 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12-22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45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公司独立董事、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12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9-1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半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半年报问询函[2022]第31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在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2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90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请律师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意见,在7月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6-0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67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10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5-1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3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2-05-07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2]第252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2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0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请独立董事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在2022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4-1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198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同时,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2-01-29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9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2月1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12-2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52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警示 公告日期:2021-09-30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2021]101号 |
批复原因 | 一、在上述减持期间,多次出现任意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长方集团股份总数1%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下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邓子长于2021年5月2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0,000股,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在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7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长方集团股票,在累计减持达到5%后仍未停止,在7月27日继续减持2,330,000股,合计减持达到5.4129%。你们在拥有权益的公司股份比例减少5%时未停止卖出公司股票,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9-30 |
标题 | 关于对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7月17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光谷”)、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鑫旺”)计划自2020年7月17日起6个月内(如长方集团存在停牌情形,实施期限顺延)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的方式增持长方集团股份不低于39,505,439股,占长方集团总股本的5%。2021年1月30日,长方集团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截至公告披露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南昌光谷与南昌鑫旺未增持股份。 |
批复内容 |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光谷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南昌鑫旺资本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9-0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邓子长和邓子权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35号 |
批复原因 | 邓子长、邓子权:你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持股比例由12.59%降至7.18%,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41%。你们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卖出长方集团股份,直至2021年7月29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此外,你们在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长方集团股票854.42万股,减持比例为1.08%,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超过长方集团股份总数的1%。 |
批复内容 | 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1-08-01 |
标题 | 深证上[2021]766号-关于对邓子长、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邓子长、邓子权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邓子长、邓子权是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原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人。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3月3日期间,邓子长、邓子权因股票质押平仓及主动减持,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长方集团股份2,516.99万股,减持比例3.19%,期间多次存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长方集团股份总数1%的情形,最高违规比例1%,最高违规金额4,412.05万元。 |
批复内容 | 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5%以上股东邓子长及其一致行动人邓子权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6-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89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600万元至800万元。4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0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3,500万元至3,900万元。4月27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2020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3,784.45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的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未按规定及时对业绩预告进行修正。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1-05-18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1]第27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1-03-06 |
标题 | 长方集团: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意见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深证局公司字[2021]28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深圳证监局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意见函》(深证局公司字[2021]28号)。 |
批复内容 | 我局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21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45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23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9-0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42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9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7-24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36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7月2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386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6月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2-14 |
标题 | 长方集团: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2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就相关问询事项进行回复并予以公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8-30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一、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会计差错 |
批复内容 |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敏,时任董事长邓子长,副董事长兼总经理李迪初,现任副总经理、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胡济荣,财务负责人胡盛军,时任财务负责人张英灿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9-06-05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99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19]第199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核实前述两次股份转让协议、相关表决权协议是否相冲突,本次解除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査并发表明确意见。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问讯 公告日期:2018-04-13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8]第3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4月2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
处理人 |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检查办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3号 |
批复原因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要求,我局对你公司2016年业绩预告重大修正事项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未及时审慎评估搬迁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在我局将上述有关问题通报你公司后,你公司已向我局提交了初步的整改思路和计划安排,着手对相关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你公司应结合已提交的相关整改计划和以下相关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向我局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邓子长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4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监局在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未及时审慎评估搬迁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诫勉谈话 公告日期:2018-02-13 |
标题 |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文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25号 |
批复原因 | 深圳证监局在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二、未及时审慎评估搬迁对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影响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8年3月31日前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7-12-0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胡济荣的监管函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77号 |
批复原因 | 你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的董事会秘书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7年11月20日,长方集团因筹划收购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剩余股权申请办理了股票停牌。根据你的书面说明显示,你曾于11月24日-30日期间向媒体透露了上述股权收购的进展情况,致使题为《长方集团增购康铭盛聚力发展离网照明》的媒体报道先于长方集团正式公告披露了该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7条、第2.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5.1.1条、第5.1.5条、第5.1.13条的规定。 |
批复内容 | 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郑重提醒你: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
|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9-06 |
标题 | 关于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14日,长方集团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500万元至7,000万元。2月28日,长方集团披露《2016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及业绩快报》,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5,213.73万元。4月25日,长方集团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6,274.47万元。长方集团《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16年年度报告》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且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滞后。
长方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2.4条和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长方集团董事长邓子长、总经理邓子权,财务总监杨文豪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长方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长方集团董事会秘书胡济荣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相关规定,对长方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批复内容 | 鉴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第16.4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邓子长,总经理邓子权,财务总监杨文豪,董事会秘书胡济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处理人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5-05-20 |
标题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2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夏玉山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长方照明所公告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在2014年6月20日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吴某某作为长方照明时任董事会秘书参加了相关会议、标的考察等,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夏玉山自2007年9月至2011年任深圳某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其2013年认识了吴某某。夏、吴二人2014年2、3月份多次联络,其中一次是2014年2月22日(周六)。夏玉山2014年2月24、25日使用“夏玉山”、“朱某某”两个账户积极全仓买入“长方照明”股票与其联络吴某某的行为高度吻合,且交易量明显放大,相比其以往交易习惯存在明显异常。
夏玉山利用内幕信息交易“长方照明”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夏玉山违法所得126,817.79元,并处罚款13万元。 |
处理人 | 深圳证监局 |
|
稽查 公告日期:2014-08-15 |
标题 | 深圳市长方半导体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被暂停审核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参与本次重组的有关方面涉嫌违法。 |
批复内容 | 公司被稽查立案,并购重组申请被暂停审核。目前尚未收到对上市公司的立案调查通知书。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