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摩智能(300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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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4 7:01:12
 
2023年4月4日

赛摩智能(30046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赛摩智能(300466)最新利空

赛摩智能(300466)违规记录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2-05-14
标题赛摩智能:关于公司监事配偶买卖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相关法规《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获悉周红艳女士的配偶潘国栋先生于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5月12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批复内容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截至2022年5月13日,上述短线交易所获收益445元已全部上交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潘国栋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000股。2、经核查了解,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潘国栋先生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周红艳女士及其配偶潘国栋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声明将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今后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个人和亲属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3、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学习《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12-15
标题关于对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的监管函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文件批号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199号
批复原因刘永忠、芦跃江、陈向东、陈晴、邓宓: 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于2017年8月4日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厦门赛摩积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积硕”)100%股权,交易金额26,300万元。根据交易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你们5名交易对方承诺厦门积硕2017年至2019年累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不低于7,843万元。若厦门积硕未完成业绩承诺,你们须优先以本次交易中所获得的赛摩智能股份进行补偿,不足部分以现金补偿,且各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厦门积硕2017年至2019年累计实现净利润2,873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补偿协议》,扣除以前年度已补偿金额后,你们还需补偿7,219.44万元,包括注销股份334.34万股、补偿现金2,200.96万元。其中,刘永忠需注销股份86.39万股、补偿现金568.67万元,芦跃江需注销股份86.38万股、补偿现金568.61万元,陈向东需注销股份86.37万股、补偿现金568.60万元,陈晴、邓宓分别需注销股份37.60万股、补偿现金247.54万元,且各方对补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9月15日,你们已注销完毕上述股份,但截至本监管函出具之日仍未履行相应的现金补偿责任和连带责任,违反了前述承诺。
批复内容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20-09-01
标题关于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摩智能”)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业绩预计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 2020年1月24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300万元。2月29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1,025.99万元。4月23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2019年度预计净利润修正为亏损20,242.08万元。4月29日,赛摩智能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20,343.05万元。赛摩智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计净利润与年度报告披露的经审计净利润相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修正。 二、股票减持违规 2020年4月30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赛摩智能董事兼总经理厉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赛摩智能股份142.91万股,减持比例0.265%,涉及金额674.61万元。厉冉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2020年5月1日,厉冉通过赛摩智能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票发生被动减持暨部分股票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2020年5月6日至5月11日,因质押股票被强制平仓,厉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赛摩智能股份合计267.66万股,减持比例0.50%,涉及金额1,251.79万元。厉冉上述减持行为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赛摩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厉达、董事兼总经理厉冉、财务总监刘晓舟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20-05-15
标题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220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5月21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20-05-09
标题赛摩电气: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苏证监局[2020]47号
批复原因你公司2020年1月24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00万元至1,300万元。2020年2月29日披露《2019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营业收入55,705万元,净利润为1026万元。2020年4月23日披露《关于2019年度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将业绩预告中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20,700万元至-20,200万元,将业绩快报中2019年度营业收入修正为50,054万元,净利润修正为-20,242万元。2020年4月29日,公司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营业收入为50,047万元,净利润为-20,343万元。公司在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年报实际值存在较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江苏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20-04-25
标题赛摩电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高管吴洪军先生的配偶冯美玲女士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公司股份3,060股,成交均价5.01元,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00567851‰,此次交易违反了上市公司高管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规定。
批复内容公司董事会已向吴洪军先生及冯美玲女士进一步说明了有关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并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行为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20-04-23
标题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45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245号。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于4月24日前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江苏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处理人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8-12-05
标题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8]第48号
批复原因公司收到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2月10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7-10-26
标题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7]第59号
批复原因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月16日,你公司直通披露了《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我部对上述披露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请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 1、公司2016年年报显示商誉账面价值为413,091,379.85元,占总资产比例为29.84%,请结合公司原有商誉以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将产生的商誉情况进一步提示商誉减值风险。 2、预案显示,本次发行价格调整方案以公司A股股票价格为基础,且仅根据跌幅调整,请补充说明: (1)发行价格调整未考虑大盘和同行业因素影响以及未设置双向调整机制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股东权益。 (2)请明确调价基准日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要求。 请独立财务顾问就上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根据《盈利预测补偿框架协议》,交易对方承诺在补偿期间届满时对累计实现净利润与累计承诺净利润之间的差额按照交易双方的约定一次性进行补偿。请补充说明根据累计实现净利润一次性进行补偿的具体依据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核查意见。 4、请以列表方式补充披露公司目前拥有的发明及软件著作权相关信息。 5、关于标的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
批复内容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11月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01
标题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2号
批复原因问题一、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结合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金额、使用进度、效益及剩余资金安排,以及上市公司、标的资产报告期末货币资金金额及用途等,说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必要性。 问题二、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存在不成功的风险。请补充披露不考虑配套融资部分,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 问题三、请结合补充披露合肥雄鹰、武汉博晟、和南京三埃三家标的公司现金对价的支付安排和股份解限条件,说明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的可实现性。 问题四、关于标的公司的情况
批复内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15】第62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完成了问询函之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等文件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处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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