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都航空(600316)
价格
价差 涨幅
0.00
0.00
0.00
0.00
成交
0.00
2023/6/21 7:02:42
 
2023年6月21日

洪都航空(600316)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洪都航空(600316)最新利空

洪都航空(600316)违规记录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9-06-19
标题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19]40号
批复原因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在6个月内买入后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金磊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还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此外,金磊上述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金磊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网站公告。
批复内容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金磊予以通报批评。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8-07-30
标题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邓峰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8]00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7年12月27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收到单笔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3,357,525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0.41%,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披露相关公告。同时,公司2017年度共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合计6,629,577.64元,占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60.05%,但公司也未就上述收到政府补助事项履行临时公告的披露义务,仅在公司2017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公司收到的单笔政府补助金额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且全年累计政府补助金额较大,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较大,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滞后,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邓峰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峰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8-03-14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收到江西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江西证监局[2018]1号
批复原因“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7年12月27日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3,357,525元,并预计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正面影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8年1月20日才在公司临时公告(编号:2018-003)中进行披露。
批复内容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事件公告(非处罚结果)  公告日期:2018-01-04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高管违规买卖股票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金磊先生证券账户于2017年2月22日以21.6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6000股,并于2017年2月23日以20.92元/股的价格卖出6000股;于2017年3月14日以21.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票5800股,并于2017年3月17日以21.9元/股的价格卖出5800股;金磊先生此前并不持有公司股票,上述交易行为完成后,金磊先生也不再持有公司股票。 上述交易行为构成以下违规情形: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3.1.7条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2、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关于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前10日内禁止买卖公司股票的规定;违反了第五条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违反了第十一条关于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公司报告并进行公告的规定。
批复内容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高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收归公司所有。金磊先生证券账户第一次短线交易操作无盈利,第二次短线交易操作盈利 2900 元,公司董事会将收回金磊先生第二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 2900 元。 2、公司董事会就金磊先生证券账户的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通报,并对其本人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3、金磊先生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事项的严重性并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并就上述行为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投资者表示歉意,同时承诺加强对相关证券法规、监管措施的学习, 严格遵循《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严格管理本人证券账户,勤勉履行自身义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4、董事会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亲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处理人公司董事会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7-07-03
标题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相关法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2015年12月28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都航空或公司)与南昌市青云谱区住房保障和   房产管理局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费用合计12,470.64万元。该事项当年产生收益7,143.57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72.37%。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当就上述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迟至2016年3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另经查明,公司在2015年6月23-26日期间出售80万股中航电测股票,实现投资收益3,802.3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8.52%。但公司也未及时披露该资产出售事项,仅在2015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上述两项事项在2015年度合计产生损益10,945.87万元,超过公司当年利润总额9,005.23万元,直接影响公司2015年度业绩的盈亏变化情况,对公司影响重大,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9.2条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宋承志作为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理应知悉涉及公司盈亏变化的重大事项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及时披露,而公司总会计师胡焰辉是资产处置和公司财务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邓峰是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3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宋承志、时任总会计师胡焰辉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邓峰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04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乐)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文件批号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曲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自2005年7月至今,曲乐就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先后任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现为国贸证券营业部)电脑部电脑维护岗经理、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岗高级经理。曲乐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曲某”证券账户,2006年1月19日开立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张自忠路证券营业部。“曲某”证券账户开户资料中预留的联系电话为曲乐本人使用的手机138××××1840,曲乐与曲某系兄弟关系,且“曲某”证券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曲乐。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7月11日期间,曲乐使用138××××1840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入“洪都航空”“云南铜业”,成交金额累计112,891元。 2014年1月20日至2014年10月17日期间,曲乐使用186××××2915手机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物产中大”等9只股票,成交金额累计2,343,526.83元。 上述期间内,曲乐使用“曲某”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获利67,08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涉案账户开户资料、交易流水、资金流水、手机电子取证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曲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没收曲乐违法所得67,086.39元,并处以18万元罚款。
处理人北京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10-18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相关问题的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6号
批复原因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问题一: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 问题二: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问题三: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问题四:资产权属不清晰。 问题五:财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公司对《决定书》所提问题高度重视,召开专门会议布置自查工作,讨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并形成了整改报告,现公布具体内容。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9-14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文件批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6号
批复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前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 二、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 三、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四、资产权属不清晰。 五、财务核算不规范。
批复内容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应强化内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你公司应及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查找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修订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3、你公司应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4、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 5、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并通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对照本决定书逐项落实整改的措施、预计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等内容。整改报告经我局审核无异议后,报交易所披露,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21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47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5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批复内容针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公司经过认真研究,现回复。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7
标题洪都航空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447号
批复原因2016年5月5日,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本部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 关于行业发展状况与公司整体业绩 二、关于采购与销售情况 三、关于生产与运营情况 四、关于会计处理
批复内容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公司正积极组织有关各方准备答复工作,将尽快就上述问题予以回复并履行披露义务。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1-08
标题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赣证公司函[2007]8号
批复原因(一)规范运作方面 (二)公司制度方面 (三)财务方面 (四)资产权属方面
批复内容公司以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了公司运作、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公司治理水平、提高了公司质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规范治理意识更为增强,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仍将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推动公司治理向着规范、发展的目标迈进
处理人江西证监局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05-08-10
标题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参股的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责令关闭并全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证监罚字[2005]22号
批复原因关闭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批复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关闭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同时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成立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负责代表德恒证券行使公司权力,并负责德恒证券的清算工作。
处理人中国证监会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2-09-06
标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
批复内容中国证监会南昌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于2002年7月23日至7月29日对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例行巡回检查,并于2002年8月5日向公司下达了《关于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限期整改的通知》.
处理人南昌特派办
!利空数据来源:http://www.iwencai.com/unifiedwap/result?w=600316利空&querytype=&issugs
!违约数据来源: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go.php/vGP_GetOutOfLine/stockid/600316.phtml
!本站仅仅做归类整理,方便网友查阅,并不做修改及判断,也不代表本站立场
!本页面内容仅供参考,不一定会对股价造成影响,更不能作为投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