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通股份(60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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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4 7:03:03
 
2023年3月24日

博通股份(600455)最新利空负面消息_违规记录

博通股份(600455)最新利空

博通股份(600455)违规记录

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12-22
标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陕西监管局[2016]1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5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黄永飞、顾萍与秦伟在交易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股票期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并为顾春泉交易博通股份股票提供了大量资金;5人交易博通股份股票委托下单使用的电脑MAC地址存在大量重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第(十二)项“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等规定,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为交易博通股份股票的一致行动人。   黄永飞等5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5年8月12日通过其所使用的证券账户合计持有博通股份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至2015年10月22日,合计持有博通股份股票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23%。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黄永飞等5人均未履行报告、通知和披露义务。直至2016年1月13日如实通知该公司全部一致行动人及超比例持股情况,并于2016年1月14日公告披露相关超比例持股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账户资料、资金往来凭证、股票交易记录、上市公司公告及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报告、通知和披露信息行为。
批复内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黄永飞、顾萍、黄培、秦伟、顾春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通报批评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永飞与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为亲属关系。其中,黄永飞与顾萍系夫妻关系,与黄凯凯系父子关系,与黄培系姐弟关系;黄培与秦伟系夫妻关系,与秦晶晶系母子关系。另外,顾春泉系黄永飞配偶顾萍的堂兄。 2015年9月9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披露3人合计持有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或“公司”)股份超过5%的权益变动报告。经进一步核实,自2015年7月9日起,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等4人也已买入公司股票,但黄永飞等3人未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其与黄培等4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5年12月17日,黄培、秦伟、秦晶晶3人才披露其与黄永飞等3人为一致行动人。2016年1月14日,顾春泉才披露其与黄永飞等为一致行动人。 另经查明,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4人在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后,仍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5年8月12日至10月22日期间,黄培累计卖出8,814股,秦伟累计卖出272,361股,秦晶晶累计卖出53,500股,顾春泉累计卖出348,274股。 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在权益变动报告等信息披露内容中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22条的规定。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其共同持股达到5%以上后,多次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其违规事实更为严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通股份股东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予以公开谴责,对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6-03-30
标题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纪律处分决定书[2016]19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永飞与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为亲属关系。其中,黄永飞与顾萍系夫妻关系,与黄凯凯系父子关系,与黄培系姐弟关系;黄培与秦伟系夫妻关系,与秦晶晶系母子关系。另外,顾春泉系黄永飞配偶顾萍的堂兄。 2015年9月9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披露3人合计持有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或“公司”)股份超过5%的权益变动报告。经进一步核实,自2015年7月9日起,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等4人也已买入公司股票,但黄永飞等3人未在权益变动报告中披露其与黄培等4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直至2015年12月17日,黄培、秦伟、秦晶晶3人才披露其与黄永飞等3人为一致行动人。2016年1月14日,顾春泉才披露其与黄永飞等为一致行动人。 另经查明,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4人在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后,仍频繁买卖公司股票。其中,2015年8月12日至10月22日期间,黄培累计卖出8,814股,秦伟累计卖出272,361股,秦晶晶累计卖出53,500股,顾春泉累计卖出348,274股。 黄永飞及其一致行动人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作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在权益变动报告等信息披露内容中隐瞒一致行动关系,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22条的规定。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其共同持股达到5%以上后,多次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8号》第一条关于“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其违规事实更为严重。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博通股份股东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予以公开谴责,对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23
标题博通股份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之回复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1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27号),要求公司和相关各方已针对该问询函的所述问题做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公司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解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6-02-02
标题博通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6]0127号
批复原因2016年2月1日,公司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127号),要求公司和相关各方已针对该问询函的所述问题做书面回复。
批复内容目前公司和相关各方已开始针对该问询函的所述问题做书面回复准备工作,并将对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作相应修改和披露。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6-01-14
标题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核查情况的补充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85号、上证公函[2015]2007号
批复原因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85号),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2015年9月9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上述三个自然人简称“黄永飞等三人”)发布了增持博通股份股票的公告,公告称黄永飞等三人之间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在买入或卖出博通股份股票事项以及在行使博通股份股东权利过程中为一致行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顾春泉、黄培、秦晶晶、秦伟等4人(上述四个自然人简称“顾春泉等四人”)的开户交易情况与黄永飞等三人具有关联,疑似一致行动人,请博通股份向相关股东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
批复内容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收到黄永飞、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等七人(以下简称“黄永飞等七人”)发来的《关于黄永飞、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一致行动关系的更正说明》,本公司根据最新收到的证明文件、以及本公司核查情况,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核查情况并公告。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5-12-17
标题博通股份关于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情况核查结果的公告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85号、上证公函[2015]2007号
批复原因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85号),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2015年9月9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上述三个自然人简称“黄永飞等三人”)发布了增持博通股份股票的公告,公告称黄永飞等三人之间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在买入或卖出博通股份股票事项以及在行使博通股份股东权利过程中为一致行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顾春泉、黄培、秦晶晶、秦伟等4人(上述四个自然人简称“顾春泉等四人”)的开户交易情况与黄永飞等三人具有关联,疑似一致行动人,请博通股份向相关股东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
批复内容2015年12月16日本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人事项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5﹞2007号),监管工作函的主要内容为:让本公司对以下信息作出补充和更正披露。 现本公司根据最新收到的黄永飞、顾萍、黄凯凯、黄培、秦伟、秦晶晶、顾春泉等人的证明文件、以及核实情况,进一步披露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及持股情况的核查结果,以及补充披露关于监管工作函所提及的三个信息事项。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12-16
标题博通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核查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985号
批复原因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于2015年12月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985号),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2015年9月9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上述三个自然人简称“黄永飞等三人”)发布了增持博通股份股票的公告,公告称黄永飞等三人之间签订有一致行动协议,在买入或卖出博通股份股票事项以及在行使博通股份股东权利过程中为一致行动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二级市场交易监控中发现顾春泉、黄培、秦晶晶、秦伟等4人(上述四个自然人简称“顾春泉等四人”)的开户交易情况与黄永飞等三人具有关联,疑似一致行动人,请博通股份向相关股东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
批复内容接到问询函后,本公司及时在2015年12月10日向黄永飞电话做了沟通,向黄永飞等三人告知此事项,并请其向顾春泉等四人就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进行核查,并将书面核查情况回复至本公司。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9-29
标题关于对黄永飞、顾萍、黄凯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5]11号
批复原因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购买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股票。截至2015年8月25日13点11分,你们合计持有博通股份的股份数量达3,126,537股,占博通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0058%,但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书面报告及通知博通股份并予以公告的义务,且直到2015年9月2日仍持续买入博通股份的股票。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监管关注  公告日期:2015-09-28
标题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黄永飞等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相关法规《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文件批号上证公监函[2015]0056号
批复原因经查明,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上述自然人以下合称黄永飞等)为直系亲属关系,三人通过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买卖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股份)股票过程中,以及在行使博通股份股东权利过程中保持一致行动。据此,黄永飞等构成一致行动关系。2015年7月9日至9月2日,黄永飞等使用分别开立和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博通股份公司股票3,568,937股,增持比例达博通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71%,并迟延于2015年9月9日对上述股票增持情况进行了披露。 黄永飞等在增持博通股份股票达到博通股份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违规增持的股份数量较大。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予以监管关注。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问讯  公告日期:2015-09-17
标题博通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情况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5]1666号
批复原因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博通股份”)于2015年9月11日下午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致行动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5﹞1666号),问询函的主要内容为: 我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9月2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上述三个自然人合称“黄永飞等”)通过其开立及实际控制的股票账户,累计增持我公司股份数超过公司总股本的%,三人为一致行动人。 我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发布公告称,上海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枫域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朱雀投资发展中心(上述三企业合称“朱雀投资”)通过自营账户、自主发行及担任投资顾问的12只信托、基金产品,于2015年7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累计增持我公司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朱雀投资三企业是一致行动人。 上述股东增持行为的发生时点间隔较近,引起媒体及投资者关注和质疑。
批复内容请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核查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与朱雀投资之间,以及其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互为一致行动人,并于2015年9月16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回复。 2015年9月15日,我公司书面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报送了《博通股份关于股东一致行动人事项问询函的回复报告》,主要内容为: (1)上述收到问询函后我公司所做的主要工作。 (2)经核查,根据我公司收到的朱雀投资口头电话回复、以及黄永飞等书面回复,在基于上述两方回复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我公司认为:黄永飞、顾萍、黄凯凯与朱雀投资之间,以及其与我公司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互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警示  公告日期:2015-05-15
标题关于对西安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文件批号陕证监措施字[2015]2号
批复原因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4年12月16日和12月22日,你公司分别收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的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和350万元,确认的当期营业外收入分别占你公司2013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8.98%和33.21%,属于应当立即披露的事项,但你公司迟至2015年4月17日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才进行了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
批复内容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13-05-04
标题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2年报事后审核意见之答复说明的公告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上证公函[2013]0200号
批复原因一、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公司向实际控制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控股股东西安经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分别为2388.78万元和302.47万元,分别占2011年末净资产13571.30万元的17.61%和2.23%。请说明对前述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 二、年报显示,公司2012年度的综合毛利率为54.75%,相比2011年度的36.49%增加了18.26个百分点。请详细分析毛利率高增长的原因。 三、年报显示,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为1.14亿元,集中度高达77.31%。请说明与前五名供应商业务往来的基本情况,并分析集中度高的原因。 四、请分析报告期管理费用相比上一年度减少的原因。
批复内容2013年4月3日,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关于西安交大博通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报的事后审核意见》(上证公函〔2013〕0200号),公司已对审核意见函所提问题做了认真核查并予以答复说明。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公开谴责  公告日期:2011-08-19
标题关于给予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韩晓更等公开谴责的决定
相关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公司前董事长韩晓更、前财务总监李刚未能勤勉尽责,对2010年度业绩等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批复内容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的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给予公司前董事长韩晓更、前财务总监李刚公开谴责。
处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
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8
标题西安交大博通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相关法规
文件批号
批复原因1、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的自律意识和工作规范性。 2、加强独立董事工作建设,制定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并有效执行。 3、在董事会内部建立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由董事长、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组成,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完善董事会的工作职能。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保证对股东信息公平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的广泛联系和沟通。
批复内容公司以本次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认真学习、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贯彻和落实了公司本次治理专项活动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计划,制定完善了相关信息披露制度、内控制度、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了相关组织机构,并认真落实执行,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都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在今后的工作中,公司仍将不断规范重大投资决策、关联交易决策和其他内部工作程序,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规范运作,强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律规范意识,促使其忠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加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透明度,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处理人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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