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2-30 |
标题 | 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2]035号 |
批复原因 | 一、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二、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
四、审计底稿存在错误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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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15 |
标题 | 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td>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2]025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披露与陕西古海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之间3166万元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一)你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进行修订,导致你公司制度规定与现行监管规定不符。
(二)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不准确。2019年至2021年,公司部分重大事项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存在遗漏。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无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上述事项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第六条第一款,《监管指引第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钢铁)运输费用列报不准确。成大钢铁商品销售环节的运输费用,属于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6的规定,应当计入营业成本,而公司计入销售费用,费用列报不准确。
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十六条及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2号》2-6的规定。
四、内部控制方面
(一)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
(二)存货管控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监管指引第5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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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22-11-12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收到大连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td> |
文件批号 | 大连证监局[2022]25号 |
批复原因 | 一、信息披露方面:
你公司2020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未披露与陕西古海能源有限公司、陕西宝明矿业有限公司之间3166万元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方面:
(一)你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及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5号》)进行修订,导致你公司制度规定与现行监管规定不符。
(二)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不准确。
三、财务核算方面:
你公司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钢铁)运输费用列报不准确。
四、内部控制方面:
(一)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
(二)存货管控不规范 |
批复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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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21-06-04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21]0583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披露,于5个交易日内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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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2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818号 |
批复原因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于2017年7月1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8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该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核实情况及结果回复如下。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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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7-12 |
标题 | 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股票上市规则》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终止股权转让协议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818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之前,就核实的相关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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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46号 |
批复原因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于2017年6月1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6号)。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上述问询函所涉及问题的核实情况及结果回复。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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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1 |
标题 | 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56号 |
批复原因 | 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二次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56号)。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就核实的相关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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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7-06-20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7]0746号 |
批复原因 | 2017年6月19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辽宁成大”)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7]074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
批复内容 | 请你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之前,就核实的相关情况及结果予以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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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7-01-12 |
标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 |
批复原因 | 经查明,陈孟华、吴春江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陈孟华作为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告知其配偶吴春江并建议吴春江买入“园区设计”,吴春江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股票。
二、吴春江为东吴证券固定收益部债券发行团队负责人,自2014年11月17日开户起至调查日,利用其配偶陈孟华账户交易“中国国旅”、“东吴证券”、“园区设计”等33只股票,截至调查日,该账户持股“辽宁成大”7700股。 |
批复内容 | 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吴春江、陈孟华处以5万元罚款。 |
处理人 | 青海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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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 公告日期:2016-08-02 |
标题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高扬瑜) |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文件批号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97号 |
批复原因 | 查明,当事人高扬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投)的新能源项目是公司的重要产业投资项目。2014年10月,中民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民新能,系中民投全资子公司)成立,并有意引进战略投资者。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于2008年开始做油页岩项目,并对新能源和金融板块有发展意向,由于油页岩项目亏损,董事长尚某志希望利用公司资源优势开展其他项目。
2015年6月22日,中民投董事局主席董某标、总裁李某珍、监事会副主席高扬瑜等人与辽宁成大董事长尚某志在大连相聚,双方谈及资产重组事项。
6月29日,尚某志与李某珍联系,希望可以派人考察新能源项目。李某珍表示同意并安排中民投副总裁孔某山接待。6月30日,辽宁成大副总裁王某赴北京考察。7月2日左右,王某向尚某志汇报考察情况。7月6日,王某联系孔某山,希望进行深层次考察。
7月7日辽宁成大申请停牌,7月8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7月15日发布继续停牌公告称:“因筹划重大事项,自2015年7月8日开市起停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为‘拟并购国内一家公司的新能源项目’。”
辽宁成大拟并购中民投新能源项目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信息形成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2015年6月22日双方谈及重组事宜时高扬瑜在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高扬瑜交易“辽宁成大”的情况
(一)高扬瑜实际控制“林芝华商通”账户
1. 高扬瑜为林芝华商通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高扬瑜为林芝华商通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林芝华商通)、国恒时尚传媒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恒时尚)、华鑫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通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其一,上述公司资金划转审批单的签字人为高扬瑜;其二,国恒时尚法定代表人曹某波及财务人员刘某芳均称高扬瑜为上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三,上述公司的财务帐套及证券账户均由刘某芳管理,刘某芳会定期向高扬瑜汇报投资情况。
2. 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林芝华商通”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高扬瑜本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华鑫通集团,卖出股票的资金流入高扬瑜实际控制的国恒时尚及其哥哥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华阳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盛通)。高扬瑜为其实际控制公司的资金划转审批人。
2015年7月2日,该账户转入2,200万元,于当日买入“辽宁成大”。7月6日该账户转入2笔1,700万元,共计3,400万元,于当日和次日买入“辽宁成大”。上述资金由高扬瑜个人银行账户及华鑫通集团银行账户通过一系列关联账户转账而来。其中7月2日转入的2,200万元来源于华鑫通集团银行账户,7月6日的转入的3,400万元来源于高扬瑜本人银行账户。
2015年12月22日, 该账户卖出35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8,810,396元,12月24日便将880万元转至国恒时尚银行账户。2016年1月20日,该账户卖出215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37,947,500元,1月21日将3,792.3万元转至华阳盛通银行账户。
3. 账户操作人和决策人情况
“林芝华商通”账户由刘某芳具体操作。涉案交易系通过电脑网上委托下单,下单地址为林芝华商通办公地址,使用电脑为刘某芳办公电脑。刘某芳本人亦承认操作该账户。
该账户交易决策由高扬瑜负责。根据刘某芳笔录,买卖股票由高扬瑜哥哥、高扬瑜、曹某波决定,一般由高扬瑜进行最后决策。
(二)“林芝华商通”账户交易“辽宁成大”的情况
“林芝华商通”账户于2015年7月2日买入100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19,889,502元,成交均价19.89元;7月6日买入100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18,774,000元,成交均价18.77元;7月7日买入50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7,915,000 元,成交均价15.83元。以上共计买入“辽宁成大”250万股,累计成交金额46,578,502元。
2015年12月22日该账户卖出35万股“辽宁成大”,成交金额8,810,396元,成交均价25.17元;2016年1月13日我会对林芝华商通现场调查,该账户于1月20日将剩余215万股“辽宁成大”全部亏损卖出,成交金额37,947,500元,成交均价17.65元。扣除相关交易税费,最终获利102,949.74元。
(三)账户交易特征
“林芝华商通”账户交易“辽宁成大”明显异常,且高扬瑜无合理解释。
其一,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交易时点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基本吻合。“辽宁成大”停牌前,该账户于2015年7月2日、6日共计转入5,600万元,并于当日和次日基本全部用于买入“辽宁成大”。
其二,2015年12月22日该账户卖出35万股“辽宁成大”。2016年1月13日我会对林芝华商通现场调查,该账户于1月20日将剩余215万股涉案股票全部亏损卖出,1月21日便将卖出资金转出三方存管账户。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书面说明、办公电脑截屏、账户交易流水、资金流水、资金划转审批单、交易下单IP地址、MAC地址、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内幕信息知情人高扬瑜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辽宁成大”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批复内容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高扬瑜违法所得102,949.74元,并处以308,849.2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处理人 | 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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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12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及补充披露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4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5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二、关于财务问题
三、其他问题 |
批复内容 | 公司现对《问询函》中的相关问题回复及补充披露。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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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讯 公告日期:2016-05-06 |
标题 | 辽宁成大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上证公函[2016]0449号 |
批复原因 | 2016年5月5日,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44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经对你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现有如下问题需要你公司作进一步披露。
一、公司行业经营情况
二、关于财务问题
三、其他问题 |
批复内容 |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因。
请你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
处理人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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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8-07-19 |
标题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情况的说明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董事会存在个别事项超范围表决的情况
问题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问题三:内部审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四:印章登记及相关资料保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
批复内容 | 截至2008年6月30日,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中涉及的整改问题均已按照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不存在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情况。公司将继续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为契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持续开展公司的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公司内部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设和内控制度建设、规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运作、强化公司董事的履职意识,完善问责机制,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积极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
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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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7-10-29 |
标题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
文件批号 | 大证监发字[2007]288号 |
批复原因 | 问题一:董事会存在个别事项超范围表决的情况
问题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问题三:内部审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问题四:印章登记及相关资料保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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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内容 | 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公司逐一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制定了对应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人,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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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 | 大连证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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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通知 公告日期:2004-02-21 |
标题 |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大连特派办巡检意见的整改报告 |
相关法规 | 《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文件批号 | 大证监函[2003]94号 |
批复原因 |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运作不规范;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
批复内容 | 中国证监会大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特派办")2003年12月8日至12月19日对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进行了巡回检查。公司于2004年1月收到大连特派办大证监函(2003)94号《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后,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了通报,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大家学习、分析与讨论,对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逐项研究,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方案。 |
处理人 | 大连特派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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